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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园突发安全事件预警及应对处置流程

浏览:79992024-07-19

  小学校园突发安全事件预警及应对处置流程

  一、个体重大突发事件

  1.报警程序:

  发现者或知情者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并可视情况报110或120。学校按规定向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2.处置措施:

  (1)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学校领导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人员迅速到位;

  (2)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做好人员的疏散、救援等工作;配合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展取证、调查事件原因;

  (3)及时通知家长、家属,并做好家长、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

  (4)做好师生的思想工作和心理危机干预,稳定师生情绪。

  3.善后恢复:

  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待查明原因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做好相关方面的防范措施。

  二、公共卫生事件

  1.报警程序:

  发现者或知情者第一时间报学校。学校按规定报区教育局和卫生行政部门(事发2小时内)。

  2.处置措施:

  (1)学校领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人员迅速到位,组织校医实施救治。同时与医院联系,对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2)追回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中毒物品。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或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3)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相关区域和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处理;

  (4)如遇传染性疾病,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

  (5)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联系,通报情况。在学校适当的范围内通报事件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情绪;

  (6)大规模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统一处置。

  3.善后工作:

  因传染病导致停课的,必须对教室、厕所等公共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后方可复课;因传染病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水源出现问题的,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查明事件原因,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4.注意事项:

  应急处置工作坚持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原则,未经相关部门科学甄别,不得盲目下结论性意见。

  三、火灾事故

  1.报警程序:

  发现者或知情者第一时间报学校。火势较大,无法自行扑救时,同时报119。

  2.处置措施:

  (1)学校领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人员迅速到位,组织人员疏散;

  (2)切断电源,避免继发性危害;

  (3)消防队伍到达后,主动提供信息,配合组织开展抢险工作;

  (4)如有人员伤亡,报120并配合医疗部门进行抢救。

  3.善后恢复: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原因,处理好善后事宜,做好受灾建筑物和设施的修建工作。

  4.注意事项:

  注意做好施救人员的防护工作。

  四、建筑物安全事故(含楼梯间拥挤踩踏)

  1.报警程序:

  发现者或知情者第一时间报学校。

  2.处置措施:

  (1)学校领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人员迅速到位,组织开展抢险工作,并向区教育局报告;

  (2)迅速切断电源,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避免继发性危害;

  (3)有人员伤亡时,组织校医和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并报120、119请求支援;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工作;

  (5)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通报有关情况,稳定亲属和师生情绪。

  3.善后恢复:

  查明事故原因,处理好善后事宜,做好建筑物修建等工作。

  五、校园恶性交通事故

  1.报警程序:

  发现者或知情者第一时间报学校。

  2.处置措施:

  (1)发现者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现场;

  (2)学校领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人员迅速到位,并向医疗急救、公安交警和区教育局报告;

  (3)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

  (4)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3.善后恢复:

  协助做好受伤人员的补偿和家属安抚工作。

篇2: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五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按预警级别统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www.gdemo.gov.cn/)、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省气象部门。

  第六条 达到二级以上预警级别、省人民政府已同意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相应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来自:www.pmceo.com),由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相应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第七条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

  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九条 省气象部门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预警信息传播及时、准确。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二条 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提供的实时预警信息的。

  (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学校突发灾害安全预警应对制度

  学校突发灾害安全预警应对制度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雷击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 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建教师护校、护生救护队,维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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