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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突发灾害安全预警应对制度

浏览:31912024-07-15

  学校突发灾害安全预警应对制度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雷击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 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建教师护校、护生救护队,维持稳定。

篇2: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2003)

  (20**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发布,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对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以及个人财产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和种类)

  本规定所称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根据气象探测资料制作、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危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符号。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本市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低温和大雾预警信号五类(见附件)。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

  新闻宣传、通信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第四条(统一发布制度)

  本市实行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区(县)气象台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上海中心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或者其他灾害性气象信息。

  第五条(预警信号发布及通报)

  上海中心气象台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

  第六条(发布程序)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上海中心气象台首席预报员负责制作,报台长或者台长授权的副台长签署后发布。区(县)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由值班预报员在上海中心气象台指导下制作,报所在区(县)气象台的台长或者台长授权的副台

  长签署后发布。 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由市气象局制订。

  第七条(播发规定)

  本市各类媒体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本规定附件中统一的信号名称和图标,并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台发布或者更新的预警信号信息后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信号信息。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上海中心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

  预警信号的具体播发办法,由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气象局制定。

  第八条(预警信号传输)

  预警信号通信传输单位应当与市气象局密切配合,制订相关措施,确保预警信号通信传递畅通。

  第九条(灾害防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引(见附件),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措施。

  交通、通信、能源等重要公共设施管理机构,教育、卫生等公益性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红色、黑色表示。

  (一)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黄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8级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了解台风动态,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各部门、各单位关注台风动态,做好防御准备;

  3、相关单位加固户外装置,通知

  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 (二)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热带气旋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10级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风;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3、相关单位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三)台风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热带气旋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12级以上。

  防御指引:

  1、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必要时可以停课、停业。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红色、黑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黄

  含义:本市部分地区1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了解掌握暴雨最新信息;

  2、相关单位通知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

  3、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本市部分地区1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达60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3、易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暂停作业。

  (三)暴雨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本市部分地区12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达1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户外作业人员暂停作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必要时可以停课、停业。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红色、黑色表示。

  (一)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本市最高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者已经升至35℃以上。

  防御指引:

  1、各部门、各单位注意了解掌握高温信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相关单位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相关单位通知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高温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24小时内,本市最高气温将要或者已经升到38℃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

  2、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四、低温预警信号

  低温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红色、黑色表示。

  (一)低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因冷空气侵袭,致使本市在24小时内降温幅度超过6℃,且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

  防御指引:

  1、市民注意及时添衣保暖;

  2、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防御霜冻、冰冻工作。

  (二)低温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因冷空气侵袭,致使本市气温急剧降低,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且日平均气温降到0℃

  以下。 防御指引:

  1、各相关部门、单位启动紧急防御霜冻和冰冻方案,落实防寒防冻措施;

  2、相关单位通知户外作业人员采取防寒措施。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红色、黑色表示。

  (一)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本市部分地区未来3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大雾,且能见度有可能进一步降低。

  防御指引:

  1、大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需适当防护;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二)大雾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未来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大雾,且可能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指引:

  1、受大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篇3: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办法(2015年)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第150号

  《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陈金彪

  20**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气象灾害的预警与应急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辖区)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霾等气象灾害的预警与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警先导、应急联动、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资金,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工作,不断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除防汛防旱外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局或者气象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财政、保监、金融、气象等部门应当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建立与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措施效能相挂钩的财政补贴、投保优惠、理赔高效的巨灾保险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主动参与灾害保险。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应急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对在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 预警发布传播

  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方式发布,包括“发布”、“变更(升级、下调)”和“解除”等三种形式。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及对应的气象灾害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九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单位、发布时间;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预警区域、灾害名称、预警等级及对应图标;

  (三)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的范围、强度、时段、趋势和防御指南等。

  第十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相应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按照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发布传播渠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范围。

  第十二条 市、县 (市、区)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共信息传播机构,应当与当地气象部门建立稳定、可靠、迅捷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发送与接收)渠道,及时、完整、无偿向社会播发(含增播、插播)或者刊载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社区、机场、港口、码头、车站、交通要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包括在已有信息发布平台加载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完整、无偿播发(含增播、插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部门气象联络员、乡镇(街道)气象协理员、村(社区)气象信息员、重点单位气象安全员应当做好本部门(行业)、区域或者单位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冰雹、雷电、大风、大雾、霾等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机制,通过数字电视、应急广播全频道滚动发布和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等手段,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和覆盖面。

  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细则由市应急办会同气象、广电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确因传播方式局限需要压缩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时,必须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区域、灾害名称、预警等级、预警时段(视频、报纸、网站加预警图标)等要素的完整表达。

  第三章 应急联动响应

  第十六条 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或者本单位可能遭受不同气象灾害的风

  险和影响,落实相应的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常态防御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措施,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针对性(分灾种)应急预案,广泛宣传、定期演练、不断完善,确保临战时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的有效实施。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或者本单位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影响,及时启动、调整或者终止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或者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

  在气象灾害发生前的防灾应急阶段,重点做好人员转移、设施加固、采取应急预防性措施等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时的抗灾应急阶段,重点做好人员避灾、紧急排险、应急抢险等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应急阶段,重点做好灾民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协调指挥、协同联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做好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处置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动员群众应急避灾、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市、县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启动、调整或者终止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并做好全过程的气象保障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气象、住建、海事、发改、公安、城管与执法、环保、港航、粮食、旅游、教育、国土资源、交通、民政、水利、农业、卫生、林业、电力、海洋与渔业、保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气象灾害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监测和预警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非公共服务保障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在接到所在区域受到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高温、雷电等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的红色预警信号,或者受到台风、暴雨、暴雪、冰雹、道路结冰、霾等气象灾害影响的橙色预警信号时,应当采取撤离危险地带、避免户外活动、终止野外作业等有效应急避灾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发布的最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气象灾害可能的影响,及时采取储备饮用水、方便食品、急救药品、应急照明等必要的应急准备和避灾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和应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职导致气象台漏发、错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漏发、错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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