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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办法

浏览:73742024-07-18

  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等学籍管理工作是维护国家教育制度,保护学生权益和办学秩序的一项严肃工作。

  第二条为切实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三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内容为: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四条新入学资格复查的对象为每年录取的新生,含普通高招、单独招生、对口招生、“3+2”分段制大专、五年一贯制大专学生。

  第五条普通高招、单独招生、对口招生录取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方法:

  (一)基本信息核对。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时,各二级学院要将新生本人与省级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或高考进场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身份证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尤其是要把普通高招录取电子档案照片,按照《新生电子档案照片张贴表》(见附件1)的要求进行张贴。由辅导员和学籍管理员等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复查照片,核对无误后,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登记表》(见附件2)上签字确认。各二级学院以班为单位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并与其档案中的信息认真核对。

  (二)文化科目复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二级学院按统一的时间和地点集中进行文化课和相关专业课测试,任何无故缺考者应视作舞弊嫌疑人,对测试成绩与高考成绩、测试笔迹与省级招办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差异悬殊的新生进行重点核查,认真查清原因。

  (三)身体复查。各二级学院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协同校卫生所对入学新生身体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入学就读的严重疾病患者和在招生体检中舞弊的考生,要予以清退。

  (四)档案信息核查。各二级学院在新生报到时要求新生填写《学生信息登记注册表》(以班级为单位填写,信息填写顺序与照片张贴顺序一致,每班两套,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各留一套),并与其档案中的照片、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等栏目进行对照核查。

  第六条“3+2”分段制大专转入的新生和五年制大专录取的新生可参照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有关新生复查的记录必须存档,包括有复查人签字的所有纸质资料要严格管理,以备随时查阅。在复查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形成完整的书面复查报告,并报送学生处。

  第八条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章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要坚决杜绝不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不核实学生实际报到情况就全部上报注册新生学籍;严禁将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录取的学生留在学校学习;杜绝学籍学历遗留隐患,禁止接受任何名义的“借读生”。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复查无误的新生名单,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每年10月底新生学籍注册后,各二级学院要通知学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查询本人学信档案,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学生打印网上学籍查询信息并经学生本人签名确认,资料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在二级学院学籍管理员处存档。

  第四章在校生学籍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各二级学院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本二级学院在校学生实际在校学籍状态(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取消学籍等学籍状态以及其他学籍变动情况)进行核对,并于10月中旬将变动情况的纸质材料报送至学生处予以标注,确保学籍库中每个学生的学籍状态客观、真实、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学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在校生学籍状态,在学信网中完成对在校生的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对未报到、未缴费、休学等特殊类型学生不予学年注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XX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许职院文〔2017〕8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生电子档案照片张贴表

  2.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登记表

篇2: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确立学校自主办学地位,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中(含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的入学、学籍注册、升级、留级、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逐步建立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学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入学学籍

  第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当按审批权限相应向省、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民办学校招生按有关规定执行。招生考试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生按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入学。

  第五条

  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计划执行。

  第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录取入学的学生,应当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附件一)、学生学籍登记表(附件二),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生的学籍由学校建立,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管理。学生取得学籍后,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时取得会考考籍,学籍号与考籍号一致。

  学校不得为未经批准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和会考考籍。

  第七条

  在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凡已录取的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需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生花名册、学生变动名册(附件三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辍学、复学的学生名册),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以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学籍。外国学生入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学业评价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业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两个方面。学业成绩以会考成绩为准,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施行。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如学生要求学习的,学校可以安排。

  第十三条

  学科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学年成绩不合格的学科,应当进行补考。会考不合格的科目,按会考的有关规定参加下一次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导(务)处申请并进行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同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一学年规定课程,学业考核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且具备相应学习能力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与授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参加本年级和上一年级学业考试(或会考),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

  高中阶段一般不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四章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申请转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开具全省统一转学证书(附件四)。

  学生转学原则上只能转入同级等的学校,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

  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因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学生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失学的,转出学校应允许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教育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与学校协商安排转学生入学,学校应当接收。

  第十七条

  省内跨县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书和户口册经接收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籍表等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转入学校。

  因家长公职调动、人才引进、投资、军队调防等原因,户口随父(或母)由省外转入我省的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报转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方可建立学籍,并依据会考的相关规定取得会考考籍和认定省外会考成绩。

  第五章考勤

  第十八条

  学生既未申请,也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含两周)以上未到校注册者,学校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区别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病、因事请假,应当有医院或家长证明。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事后应当及时补假。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教务(导)主任批准;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学生不得旷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学校应当对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建立考勤记录。

  第六章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有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附件八)。

  第二十一条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应当休学;学生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应当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可以延续一年。如果仍不能复学者,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附件七)。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学校教务(导)主任批准即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在复学时需持有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或停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教务(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学校同意学生退学或停学,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一般不予复学,学生退学应当同时注销其会考考籍。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及格者;

  2.所有必修学科会考成绩合格;考查科目(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体育课,劳技课,社会实践活动等)合格。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式样(附件五),州(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编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附件六)。毕业生会考未合格科目,可以向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参加统一会考。成绩合格,可以持成绩通知单到原学籍学校申请补发高中毕业证书。

  学生未学满应学期限的,除被开除学籍者外,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应予奖励。奖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确定并组织评选。

  第三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以教育、帮助、挽救为主,通过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一)处分设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留校察看(半年)或开除学籍。

  (二)对经常迟到、早退、旷课者,要及时分析原因,给予教育帮助;屡教不改者,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1.每学期旷课累计达一周课时量者,给予警告处分;达两周课时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每学期迟到、早退累计15—30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0—60次,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60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逾期两周(不含两周)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按自动离校处理。

  (三)警告处分由教务(导)主任或政教(德育)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须经过校务委员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由学校决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正式生效前,学校应当正式将处分事实与结论通知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同时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解释,以防误处。

  (四)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向学校申诉的权利,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向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学生的申诉,若处分不当应当及时纠正。

  (五)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或一年)的教育,能够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当按时撤销处分。

  (六)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当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当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对学籍和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学籍和转学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无故拖拉的、不按规定办理学生学籍和转学手续的学籍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管理规范、认真负责的应当予以表彰。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原云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云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教普字(93)第011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中学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原则上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普通高中、直属学校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含乡镇中心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入学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二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送学生入学。各地可根据本地学位实际等情况,确定小学入学法定年龄的计算日。

  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第七条的(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九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条

  转学、升学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户口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父母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由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或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领导审批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省级特色高中;同一城市区域普通高中不能转学;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转学,毕业年级不能转学。

  (四)符合招生规定的学生,毕业学校和录取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二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参军、出境就学等),需要休学的。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三)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持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同意,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第十三条

  退学

  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辍学;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1、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3、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4、父母或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二)高中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退学申请电子影像件,报县、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三)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能留级。高二年级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

  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可提出跳级或留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跳级或留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或留级。

  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

  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学校、县级、市级、省级单项或综合奖项。上一级奖项必须在下一级相应奖项中评选。

  2、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高中阶段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恶劣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高中阶段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纸制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持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通过自修,达到要求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办理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高中在校修习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高中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号、统一规格并监制,普通高中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义务教育阶段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建立中小学毕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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