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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2

  工贸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含)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或应征入伍等情况,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的流程及年限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及时告知学生,学校将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复查流程及内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应回家治疗。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凭学生证按时到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按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评定和分制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本人申请,二级教学院系主任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学校或体育教师指定的保健体育课或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不能免修,考核与体育课相同。体育课考试安排在课内进行。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得学分将记入学籍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可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缓考申请。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创业或其他需要提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修学的,经过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所在专业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次数、条件和程序,以及复学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获得学分数未达到该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的50%的,在一学年内,累计获得学分数未达到该学年修读课程学分总数的35%的;

  (二)在本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律开除学籍和违法乱纪处理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 退学办理流程,以及学生档案、户口等后续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及申请流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学校改变学生原专业时,学生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条件及申请流程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转学学生已交学费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补交或退回不同专业的费用差价。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专业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专业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专业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申请;

  (二)二级教学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三)审核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定,确认后由教务处负责制作毕业证书,并在学信平台及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提前毕业备案操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学生就业事项,二级教学院系负责知会学生,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专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

  (一)总学分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者;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二十五条 因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两年内可申请补考或重修,成绩及格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开具学习证明,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可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及时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需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按照学校辅修管理规定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的种类、发放及管理按学校学历证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粤工贸院〔20**〕152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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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明光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学籍备案

  年初开学一个月内填写新生学籍卡和备案表,汇总入学情况,到局基教股签章、备案。

  (2)转学

  因家庭搬迁、工作调动或家长外出打工等原因不能在本校就读、允许转学。需出具转学联系卡,转出、转入学校要签注意见,基教股办理手续。

  (3)休学、复学

  凡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其家长或学生本人要写出申请书,由班主任,校长签字,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缴费收据,方可到基教股办理休学手续,康复后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篇3: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瑞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动形成良好学风、教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本院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由本人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经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科编制新生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册到教学系,各系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基本资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表、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系需将本单位学生注册情况统计汇总交学籍科。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八条 学生须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学院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条 除节假日期外,学生不得擅自离院。有事、有病须离院者,应当到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应报交学院教务处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续假)或未获批准而离院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考勤,考勤记载是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和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五条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院规定和纪律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程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40%。

  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为30%。

  大型作业(设计)和生产(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考试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情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可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条 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系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并参考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系秘书,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和教师签署的学生成绩表,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绩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单位查阅。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院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查阅或复查成绩评定确实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学生所在系上报教务处更改,各系负责将查阅或复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院《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批准后,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无故或者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二分之一的;

  4、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缺课”、“缺交作业”、“缺交实验报告”、“缺做实验”、“考试迟到”等有关字样。

  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上报,但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时前几种情况据实录入,后一种情况按60分录入。

  第二十七条 凡是因旷考、考试违纪作弊、因缺课等原因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成绩太低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均应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条 重修重考组织管理办法

  1、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的,可以申请课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

  2、重修学生人数较多(公共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部门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公共课20人以下,专业课10人以下),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当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学习,经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并接受教师指导,冲突部分学时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

  4、学生重修课程须交纳少部分教学成本费。重修费按课程重修学时分级收取。

  5、重修重考成绩据实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

  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学生学业警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未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学院将及时给予学生学业警示,提示学生努力学习,若仍继续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将被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退学等。

  第三十条 对学生学业警示的相关规定

  1、学业成绩警示:必修课不及格达4门者(含4门);

  2、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含6门);

  3、降级处理: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8门者(含8门)。

  4、退学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0门者(含10门);

  5、退学处理: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以上者(含12门);

  6、学业警示时,统计及审查学生学业修读情况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条 学业警示实施办法

  1、每学期第5周,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业警示审查工作,并将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及通知书下发各系。

  2、每学期第6周各系必须将学生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必须有相应的送达证明。学业警示通知书的第一联学生留存,第二联教学系保存,第三联交回教务处。各系辅导员应多与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沟通,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加强自我管理,努力勤奋学习。

  3、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专科转入本科;

  3、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4、已转过一次专业的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5、应予退学的;

  6、转入专业学生名额已满,专业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呈教学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计划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系对其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要求其重新学习的课程达到或超过8门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3、入学时已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5、已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6、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宜转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查,教学副院长批准,转入学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获准转学的学生,学院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到转入学校。须转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教学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的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本院可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学院注册的,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受学院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升(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 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正常学年内,学生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含8门)不到12门的,应予留级,转入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本科学生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的;

  2、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未完成学业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四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因病、因事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6、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正常毕业所在学年(本科为第四学年,专科为第三学年),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上,应按照学年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所在系提交《退学学生处理意见书》,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院发出的《退学决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由学院教务处负责上报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20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院通知家长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业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3、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

  5、学院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的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本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三条 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或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滞留本院。

  第五十七条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请一次结业后回校考试[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下一年级的毕业, 前大补考试,或者由教务处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系安排并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及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在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受到学院处分的;

  3、因违反纪律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的;

  4、学院认为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六十一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系按照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一般不得申请补授学位。对于因违反纪律受过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一年以后两年内做出成绩者,学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待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的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20**年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对于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篇4: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原则上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普通高中、直属学校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含乡镇中心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入学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二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送学生入学。各地可根据本地学位实际等情况,确定小学入学法定年龄的计算日。

  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第七条的(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九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条

  转学、升学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户口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父母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由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或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领导审批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省级特色高中;同一城市区域普通高中不能转学;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转学,毕业年级不能转学。

  (四)符合招生规定的学生,毕业学校和录取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二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参军、出境就学等),需要休学的。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三)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持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同意,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第十三条

  退学

  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辍学;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

  1、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3、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4、父母或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二)高中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退学申请电子影像件,报县、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三)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能留级。高二年级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

  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可提出跳级或留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跳级或留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或留级。

  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

  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授予学校、县级、市级、省级单项或综合奖项。上一级奖项必须在下一级相应奖项中评选。

  2、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申辩。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高中阶段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恶劣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高中阶段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纸制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持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通过自修,达到要求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办理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四项要求者,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综合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高中在校修习期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未达到毕业标准但修满规定修业年限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者,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高中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号、统一规格并监制,普通高中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义务教育阶段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建立中小学毕业生信息网,以便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毕(结、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证明。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篇5: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确立学校自主办学地位,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中(含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的入学、学籍注册、升级、留级、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逐步建立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学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入学学籍

  第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当按审批权限相应向省、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民办学校招生按有关规定执行。招生考试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生按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入学。

  第五条

  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计划执行。

  第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录取入学的学生,应当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附件一)、学生学籍登记表(附件二),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生的学籍由学校建立,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管理。学生取得学籍后,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时取得会考考籍,学籍号与考籍号一致。

  学校不得为未经批准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和会考考籍。

  第七条

  在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凡已录取的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需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生花名册、学生变动名册(附件三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辍学、复学的学生名册),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以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学籍。外国学生入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学业评价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业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两个方面。学业成绩以会考成绩为准,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施行。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如学生要求学习的,学校可以安排。

  第十三条

  学科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学年成绩不合格的学科,应当进行补考。会考不合格的科目,按会考的有关规定参加下一次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导(务)处申请并进行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同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一学年规定课程,学业考核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且具备相应学习能力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与授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参加本年级和上一年级学业考试(或会考),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

  高中阶段一般不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四章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申请转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开具全省统一转学证书(附件四)。

  学生转学原则上只能转入同级等的学校,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

  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因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学生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失学的,转出学校应允许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教育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与学校协商安排转学生入学,学校应当接收。

  第十七条

  省内跨县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书和户口册经接收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籍表等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转入学校。

  因家长公职调动、人才引进、投资、军队调防等原因,户口随父(或母)由省外转入我省的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报转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方可建立学籍,并依据会考的相关规定取得会考考籍和认定省外会考成绩。

  第五章考勤

  第十八条

  学生既未申请,也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含两周)以上未到校注册者,学校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区别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病、因事请假,应当有医院或家长证明。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事后应当及时补假。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教务(导)主任批准;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学生不得旷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学校应当对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建立考勤记录。

  第六章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有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附件八)。

  第二十一条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应当休学;学生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应当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可以延续一年。如果仍不能复学者,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附件七)。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学校教务(导)主任批准即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在复学时需持有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或停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教务(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学校同意学生退学或停学,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一般不予复学,学生退学应当同时注销其会考考籍。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及格者;

  2.所有必修学科会考成绩合格;考查科目(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体育课,劳技课,社会实践活动等)合格。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式样(附件五),州(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编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附件六)。毕业生会考未合格科目,可以向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参加统一会考。成绩合格,可以持成绩通知单到原学籍学校申请补发高中毕业证书。

  学生未学满应学期限的,除被开除学籍者外,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应予奖励。奖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确定并组织评选。

  第三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以教育、帮助、挽救为主,通过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一)处分设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留校察看(半年)或开除学籍。

  (二)对经常迟到、早退、旷课者,要及时分析原因,给予教育帮助;屡教不改者,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1.每学期旷课累计达一周课时量者,给予警告处分;达两周课时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每学期迟到、早退累计15—30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0—60次,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60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逾期两周(不含两周)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按自动离校处理。

  (三)警告处分由教务(导)主任或政教(德育)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须经过校务委员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由学校决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正式生效前,学校应当正式将处分事实与结论通知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同时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解释,以防误处。

  (四)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向学校申诉的权利,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向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学生的申诉,若处分不当应当及时纠正。

  (五)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或一年)的教育,能够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当按时撤销处分。

  (六)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当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当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对学籍和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学籍和转学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无故拖拉的、不按规定办理学生学籍和转学手续的学籍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管理规范、认真负责的应当予以表彰。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原云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云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教普字(93)第011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中学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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