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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07

  瑞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动形成良好学风、教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本院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由本人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经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科编制新生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册到教学系,各系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基本资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表、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系需将本单位学生注册情况统计汇总交学籍科。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八条 学生须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学院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条 除节假日期外,学生不得擅自离院。有事、有病须离院者,应当到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应报交学院教务处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续假)或未获批准而离院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考勤,考勤记载是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和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五条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院规定和纪律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程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40%。

  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为30%。

  大型作业(设计)和生产(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考试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情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可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条 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系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并参考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系秘书,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和教师签署的学生成绩表,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绩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单位查阅。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院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查阅或复查成绩评定确实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学生所在系上报教务处更改,各系负责将查阅或复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院《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批准后,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无故或者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二分之一的;

  4、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缺课”、“缺交作业”、“缺交实验报告”、“缺做实验”、“考试迟到”等有关字样。

  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上报,但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时前几种情况据实录入,后一种情况按60分录入。

  第二十七条 凡是因旷考、考试违纪作弊、因缺课等原因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成绩太低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均应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条 重修重考组织管理办法

  1、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的,可以申请课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

  2、重修学生人数较多(公共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部门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公共课20人以下,专业课10人以下),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当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学习,经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并接受教师指导,冲突部分学时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

  4、学生重修课程须交纳少部分教学成本费。重修费按课程重修学时分级收取。

  5、重修重考成绩据实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

  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学生学业警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未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学院将及时给予学生学业警示,提示学生努力学习,若仍继续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将被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退学等。

  第三十条 对学生学业警示的相关规定

  1、学业成绩警示:必修课不及格达4门者(含4门);

  2、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含6门);

  3、降级处理: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8门者(含8门)。

  4、退学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0门者(含10门);

  5、退学处理: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以上者(含12门);

  6、学业警示时,统计及审查学生学业修读情况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条 学业警示实施办法

  1、每学期第5周,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业警示审查工作,并将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及通知书下发各系。

  2、每学期第6周各系必须将学生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必须有相应的送达证明。学业警示通知书的第一联学生留存,第二联教学系保存,第三联交回教务处。各系辅导员应多与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沟通,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加强自我管理,努力勤奋学习。

  3、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专科转入本科;

  3、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4、已转过一次专业的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5、应予退学的;

  6、转入专业学生名额已满,专业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呈教学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计划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系对其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要求其重新学习的课程达到或超过8门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3、入学时已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5、已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6、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宜转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查,教学副院长批准,转入学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获准转学的学生,学院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到转入学校。须转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教学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的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本院可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学院注册的,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受学院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升(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 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正常学年内,学生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含8门)不到12门的,应予留级,转入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本科学生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的;

  2、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未完成学业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四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因病、因事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6、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正常毕业所在学年(本科为第四学年,专科为第三学年),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上,应按照学年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所在系提交《退学学生处理意见书》,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院发出的《退学决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由学院教务处负责上报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20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院通知家长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业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3、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

  5、学院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的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本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三条 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或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滞留本院。

  第五十七条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请一次结业后回校考试[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下一年级的毕业, 前大补考试,或者由教务处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系安排并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及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在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受到学院处分的;

  3、因违反纪律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的;

  4、学院认为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六十一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系按照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一般不得申请补授学位。对于因违反纪律受过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一年以后两年内做出成绩者,学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待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的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20**年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对于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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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石油学院图书馆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石油学院图书馆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学生在图书馆的勤工助学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图书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自我管理、服务他人”的服务观念,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高于40小时。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将适当限制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图书馆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计岗位设置数量及岗位要求,汇总后由图书馆和学工处共同面向全校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招聘

  第五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布的公告,有意愿参加图书馆工作的学生,提交勤工助学申请书,至学工处报名参加面试。

  第六条 学工处根据岗位要求组织公开面试,择优录取。再由图书馆安排时间,由负责老师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准予进入实习期。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七条 学生上岗前由图书馆统一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日常工作、考核办法等,经培训合格后,分配至各岗位并由岗位责任人布置相应的工作。勤工助学学生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遵守相关制度规定。图书馆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学生,并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第八条 岗位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服从部门工作安排,积极协助老师工作,热心做好读者服务工作。

  2.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了解馆藏结构及图书布局,正确理解图书索书号的含义并在工作实践中运用,正确使用检索机查询书目。在实际工作中要服从分配,配合老师做好工作。

  3.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缺勤,不能脱岗、旷班;有特殊情况需事前向负责老师请假,事后不补假,未请假者,视为无故缺勤。

  4.严格遵守图书馆的书刊借阅规则,不可将未办借阅手续的书刊带出图书馆。

  5.主动、自觉的加强巡视,严防图书、报刊的损坏与丢失。

  6.主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保护好图书馆的公共财产。

  第五章 日常工作

  第九条 流通部门日常工作

  1.日常值班。按照值班表到图书馆值班,整理书架,维持阅览区及自习区的公共秩序,完成每晚闭馆后自习区桌椅的清理及摆放工作。

  2.新书上架。新书到馆后,要根据安排及时进行新书的上架工作。

  3.打包书籍。根据安排,不定时对旧书及副本量大的图书进行下架打包工作。

  4.注意防火安全,下班时锁好门窗,关闭电源。

  5.配合流通部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期刊部门日常工作

  1.日常工作,按照值班表到图书馆值班,整理期刊架,维持阅览区的公共秩序,完成每晚闭馆后桌椅的清理及摆放工作。

  2.新刊上架。每天按照期刊类目进行新刊上架,同时将旧刊放入期刊架内部,期刊架表面仅保留最近一期。

  3.报纸上架。每天将当日报纸分类摆放入报刊架,便于读者取阅。

  4.每周对现刊清理一次,如有缺刊,及时登记并通知负责老师。

  5.注意防火安全,下班时锁好门窗,关闭电源。

  6.配合期刊室其他工作。

  第六章 考核体制

  第十一条 由图书馆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统一考核。图书馆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聘用时间为一个学期,其中实习期为一周。

  第十二条 实习期学生考核合格后正式成为图书馆助理馆员,并颁发图书馆助理馆员聘书,设立勤工助学学生资料库;成为正式助理馆员后,每周、每月都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十三条 图书馆勤工助学学生日常管理由各书区老师负责,安排值班表、监督图书归架、卫生等工作完成情况,并在每学期期末总结本学期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实习期考核办法,实习期为一周,需到岗至少三次,主要熟悉工作流程;实习期间工作时间计入相应报酬,如有不服从安排、迟到、旷班等情况发生,考核成绩一律记不合格。

  第十五条 工作期考核办法

  1.每月月末计算工时,由负责教师每月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2.服从工作安排,事前请假,事后不补假;每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天,如有长期请假者,考虑更换勤工助学人员。有无故旷班的学生,考核结果直接记不合格,取消勤工助学资格;每月超过三次请假者,考核结果直接记不合格,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如有需要换班的情况,请自己联系书区负责教师进行换班,不计入请假次数。

  3.勤工助学学生需要按照时间安排进行工作,禁止迟到、早退,每月如有三次,考核结果直接记不合格,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4.值班教师将不定期进行巡检,并对当日上班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

  5.考核小组每个月对学生进行一次考核,填写《图书馆勤工助学人员评定表》。考核等级分别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综合考核成绩根据每日巡查时的考核成绩和实际情况共同评定,如考核成绩不合格,则直接取消该同学勤工助学资格并报告学工处;如连续两次考核成绩均为合格,则对学生再次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再次上岗,如培训成绩为不合格,则取消该同学勤工助学资格。

  6、每学期累计2次月考核获得“优秀”且其他月评为“良好”或“良好”以上者,可评为本学期的“优秀助理馆员”。

  7、被评为学期“优秀助理馆员”者,图书馆给予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并通告所在院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哈尔滨石油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3: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质量监控实施细则

  都成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质量监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监控是教学质量管理过程中检测评价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学院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学质量监控是围绕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四条主线即:教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教学基本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等)、教学管理工作(计划管理、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来构建的自我监控体系与管理机制。对各非直属附属医院,将采取“三级”监控,医院临床教研室(科室)教学负责人,根据临床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质量进行把关;学校相关学院和医院教学主管部门,根据学校临床教学质量监控要求,组织学院和医院专家,对医院临床教研室(科室)教学工作进行全程督导、监控;学校教务处组织学校专家组,定期或不定期到非直属附属医院进行教学检查。在坚持医院院级教学督导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控目的

  第二条 通过对临床教学工作质量的检测,可以得出达到质量目标程度的评价。即及时发现和纠正各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促进各医院临床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为非直属附属医院制定各项教学改革措施,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使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运行、教学质量始终处于学校监控之中,形成各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工作自我监控、自我完善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三章 监控方法

  第三条 规范医院教学督导制度,医院教学主管部门协同医院督导专家深入教学第一线(课堂教学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了解教学情况,实地检测教学质量。

  第四条 开展各种教学评估,分层面进行检测。属于常规性的教学质量检测工作主要有教学秩序、教师备课、课堂养成教育、批改作业、命题、试卷批阅、论文指导、答辩等,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及测评。

  第五条 对教学工作组织每学期的开课前、期中、期末教学工作检查。

  第四章 监控原则

  第六条 临床教学质量监控原则:

  (一)目的性原则:按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质量标准,实行教学质量监控,其目的是确保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的实现。

  (二)科学性原则:以现代管理科学为指导,努力实现各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质量检测、评价工作内容的科学化,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管理系统的程序化,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三)整体性原则:临床教学质量检测评价作为教学质量管理的一个环节,要达到提高医院临床教学质量的目的,必须和其它三个环节,即提高临床教学质量的计划、实施、总结与提高临床医疗工作联系在一起,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

  (四)激励性原则:强化竞争机制,要把检测评价结果和教师、教研室(科)整体工作考核结合起来。

  (五)民主性原则:实行全院性管理,发扬教学民主,教学质量检测评价要集中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增加评价结果的透明度。

  第五章 监控机制

  第七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质量监控管理机制:

  (一)学校组织专家督导组,定期到医院,对临床教学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二)各非直属附属医院成立医院临床教学督导专家组,由各医院分管教学院长、医院教学主管部门领导、教研室(科室)主任、教学秘书、部分骨干教师及临床教学督导专家参与,负责该院临床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三)建立学生对教学质量评价的信息反馈机制。各教学班学生骨干(教务代表或学生信息员),负责组织班里同学对各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

  第六章 监控内容

  第八条 各项教学环节监控内容:

  (一)教学任务的执行监控

  1.教学任务是教务处学期教学计划下达,医院教学主管部门接收任务后,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禁止“因人设课”和“因无人不设课”的现象。根据教学任务所列各门课程名称、学时、开课学期等均不得随意改动。在教学任务执行中有个别课程学时需要调整,或课程开设需调前或调后等,各教研室须有充分的理由,并经医院教学主管部门和学院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2.学校及学院在学期的初、期中及不定期随机抽查形式检查教学进度执行情况,不仅检查教学内容的开展是否和教学任务规定的时间相一致,还要检查实际教学情况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的吻合程度,纠正在执行教学任务过程中可能脱离既定教学计划的现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教学计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3.医院领导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任务执行情况。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教师座谈会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任务执行情况。

  (二)课堂教学质量监控

  1.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实施,由学校二级学院和医院教学主管部门组织同步实施,主要包括领导听课、教研室(科室)主任听课、同行听课及各种形式的教学座谈会和教学检查等活动,进行同行和学生的教学评估。其中学生的评估工作,一般在本学期,各任课教师授课结束后进行,由学生班干部组织,以无记名的方式给任课教师进行打分;同时通过兼职班主任向学生广泛征求对任课教师的意见;学院和医院教学主管部门,负责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所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2.积极发挥督导作用,一方面参与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临床教学评审活动,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选取一些教师,进行听课、评课,提出听课意见,帮助和促进医院临床教师的教学进步,提高他们的课堂教学水平。

  3.开展试讲和示范教学点评活动。在医院公开课的基础上,向学院推荐悉心钻研课堂教学艺术,具有较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教师,参加学校有关教学活动或“教学基本功大赛”。

  (三)实训实习教学监控

  1.临床教学过程应根据任务编排授课计划,并力求突出能力的培养。每门课程均须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明确实训项目 ( 包括必做和选做 ) 、教学目的、学时分配,并规定临床见习科目应达到具体的要求。

  2.开课的前5周,各专业应按授课计划安排好教学进度及临床见习计划。学生应书写临床见习报告,临床带教教师对学生进行考勤记录。

  3.严格临床见习教学的考核办法制度。对学生的临床见习考核成绩记入课程总分,其最低比例不少于20%。

  4.建立“实训实习教学档案”,主要收存实训实习教学的文件、典型教案、典型病例、 CAI 课件及见习报告、考试成绩及成绩统计资料等。

  5.医院教学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实训实习教学进行检查、包括临床见习带教、教学查房、讲习课等,召开临床教师及学生座谈会,征求他们对改进实训实习教学、实训室建设及管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把握实训实习教学质量要求。

  (四)日常教学秩序监控

  1.课程表由各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主管部门统一编排,课程表排定公布后,原则上将不再变动。个别确需调整的要报教研室(科)主任署意见,医院教学主管部门或教学办备案,提交学校基地教学与医院管理处审批。

  2.每学期的教学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课表一旦排定,各非直属附属医院应保证教学活动按期进行,因医院全院性特殊医疗工作要影响正常的上课时间且确需调换的,应按规定报医院教学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个别老师需临时调课、停课,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停课的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4.教师应按时上、下课,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活动,严格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进度计划。实训课程时间不能随意占用,教师不得离岗。教师上课期间一律不得接听电话,不允许手机在课堂上发出响声,对学生中出现类似情况,教师应认真地进行批评教育。

  5.行课期间,教师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成都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班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五)考试监控

  统考课程考试,按学校规定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和统一阅卷。统一考试时间,学校派出老师到各基地巡考,对密封的试卷,组织流水式的统一阅卷,最后拆封统计成绩。通过对各教学班的考试成绩进行科学的分析对比,促进各医院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非统考课程,在医院教学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考试管理流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由教研室(科)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命题、试做,经审核后报医院教学主管部门制卷;由医院教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教师监考和阅卷工作。每场考试结束要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每门课程考试阅卷结束后,对考试成绩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必要时对试卷和试题进行分析,从中获取有用的信息,为今后改进命题和改进教学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4:医学院实习生请销假管理实施细则

  都成医学院实习生请销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促学生按时参加各项活动,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都成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都成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都成医学院实习生管理办法》、《都成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请假类型

  第三条 学生因下列情形请假,可以准假:

  (一)因疾病或伤残,经校医院或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诊断,建议全休或半休者。

  (二)因直系亲属婚事、丧事,本人需要参加者(需学生家长同意)。

  (三)因直系亲属病危确实需要看望,或者直系亲属病重必须本人照料者(需学生家长同意)。

  (四)因学校或学院主办或组织的重要比赛、活动、会议等,主办或组织部门书面证明,必须本人参加者。

  (五)因参加资格证书考试(驾照考试除外)、学科专业竞赛,持相关书面证明并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领导签字同意参加者。

  (六)因特殊情况(车次、航班误点、车祸、火灾、水灾等)不能按时返校者(需提前向辅导员报告)。

  (七)实习生(含基地班学生)请假:

  1.实习期间需参加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或研究生面试者(需提供面试通知);

  2.实习期间报考研究生,持研究生考试准考证或报名表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所在教学基地提出书面请假,由教学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审批。可以占用实习计划的机动时间请假1~3周,脱产就地复习应考;

  3.实习期间因就业参加双选会、面试、公招考试和试用等情况,应出示书面通知或打印网上招聘考试或面试通知,向所在实习基地提出书面请假,由实习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审批,但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基地班学生准假情形同第三条。

  (八)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请假者。

  第四条 学生因下列情形请假,不得准假:

  (一)虽然生病或伤残,但医师未建议,也确实没必要停课休养者。

  (二)想念亲友,前往探视者。

  (三)外出游玩者。

  (四)私自参加校外单位邀请或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或学习班者。

  (五)因经商、兼职、其他有偿或无偿服务及劳务输出者。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在校生与实习生(含基地班学生)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在校生请假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者参加军训及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1.请假程序:首先完整填写《都成医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按程序逐级审批。请病假者应提供相应的病情证明材料,请事假者应出具学生家长同意函(邮件、短信、传真等形式)。

  2.请假审批权限: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由学院学生科审批;1周以上2周以内由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在学院备案;2周以上1个月以内报学生处批准并备案;1个月以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实习生(含基地班学生)请假

  学生实习期间无寒(暑)假和固定的双休日等法定节假日,按医院或科室安排值班和轮休,值班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1.请假程序: 首先登陆“教务处”或各学院网站下载并完整填写《都成医学院实习生请假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并按程序逐级审批。请病假者应提供实习所在医院或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病情证明材料,请事假者应出具学生家长同意函(邮件、短信、传真等形式)。

  2.请假审批权限:根据实习教学基地远离学校而且分散的情况,请假时间1周以内,由教学基地审批,报各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由各学院审批,报学校教务处处备案;请假2周以上,由教务处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3.基地班学生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同实习生。

  第六条 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应当由本人或班级教务代表持其经批准的书面请假申请表原件交任课教师核实。因急事、急症等特殊原因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但已先向辅导员口头或短信请假者,由辅导员当面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任课教师说明情况。上课期间请假,由任课教师审批,否则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续假与销假

  第七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含1/3),应予以休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必须在原批准假期结束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并登记备查,不得口头销假。不按期销假或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条 学生不假离校,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在基地班或实习期间旷课一天,若实际授课不足6学时,按6学时计算,超过6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年内因事请假累计30学时者及正常行课期间旷课、迟到、早退者,按《都成医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款作扣分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无故不参加科室工作或不按计划轮转科室,按旷课处理(详见《都成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时,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旷课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因病(事)请假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各专业实习计划的机动时间,对于请假累计时间超过专业实习计划机动时间者,按实习过程不合格处理,必须补足相关实习科目和时间方可参加毕业工作。需补实习的学生由教学基地向学校介绍,待回校后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章 请销假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未向学校(实习单位)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实习单位)2-4个教学日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擅自离校4至6个教学日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实习单位)6至8个教学日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实习单位)8至10个教学日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实习单位)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按照《都成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者,在一学期内累计学时达下列情况,给予如下处理:12-23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4-3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6-47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8-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0学时以上作退学处理。

篇5:重大外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重大外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庆重大学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重大校研〔20**〕12号),结合我院今年的招生规模,确定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招生录取

  1. 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领导小组

  组长:z

  成员:z

  2. 复试小组

  外国语学院按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

  3. 招生指标

  目前我院获得学术型硕士生招生指标42名(已接收推免生9人)、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指标53名(已接收推免生10人),国家专项计划1人。

  4. 复试成绩、入学考试总成绩及其他说明

  我院复试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侧重对考生专业素质、发展潜力、语言应用能力的考察。

  考生的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进行加权求和作为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以入学考试总成绩分专业进行排序,由高到低进行差额选拔录取。复试成绩占入学考试总成绩的50%,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5*50%+复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50%。

  复试将分成二外听力及口语(教育学、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为英语听说,翻译硕士为英语听力)(满分30分)、专业笔试(满分100分)、专业面试(满100分)等3个部分进行。复试3个部分均须及格,否则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复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低于60分、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体检不合格、加试两门科目中任一门成绩低于60分者均视为复试不合格,将不予录取。加试仅针对同等学力考生、本科结业生、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

  5. 复试结果公示

  复试工作结束后,将在庆重大学外国语学院官网上公示所有参加复试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复试结果。

  6. 申诉渠道

  庆重大学z校区外国语学院 z

  7.学费及资助

  按照国家政策,从20**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行收费制度。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庆重市的规定收取学费。

  我校根据相关政策执行以奖励优秀为导向的奖助金制度,奖助金标准及比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业奖学金等级的评定只计算初试和复试的专业成绩,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排名分配第一学年的奖助金等级。其中,“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考生按教育部财政部发《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4号)的精神,享受A等学业奖学金和足额国家助学金。

  二、复试安排

  1. 考生于3月17日上午9点-11点在庆重大学虎溪校区外国语学院一楼报到、交费(复试费150元/每人;加试的考生还须缴纳加试费100元/每人)及资格审查;下午14:00-17:00进行各专业笔试。各专业面试时间详见报到时通知单。

  2. 报到时所需各种纸质材料(参见庆重大学研招办官网):

  1)复试通知书(网上下载)及初试准考证;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书信息应与初试网报系统中填写的信息一致;

  4)考生大学期间的成绩单(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交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的成绩单,往届生须提交加盖有毕业学校档案馆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

  5)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和翻译硕士:专业四级或八级证书、日语能力证书;反映自身能力和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专业:英语能力证书;反映自身能力和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3. 体检: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本校应届生除外)要求复试期间进行体检。

  时间及地点:

  20**年3月18日至3月27日(每天8:00-12:00)庆重大学A区;

  20**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每天8:00-12:00)庆重大学z校区。

  其余未尽事宜,遵照“《庆重大学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重大校研〔20**〕12号)”相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电话: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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