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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浏览:66932024-07-18

  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招生录取时批准的学制为准,普通高职生为3年,五年制大专生为5年,“3+2”分段制大专为2年。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1年或推迟1年毕业。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推迟3年毕业。

  第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假期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个别专业根据需要可以实行灵活的学期和假期制度。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被xx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持《xx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个人创业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是否符合加分资格;

  (五)新生文化科目测试成绩是否与录取成绩基本一致;

  (六)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七)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操、专业认证等多种不同的形式。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课程考核可在项目教学结束时分项目进行,也可在期末结课时进行。考核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0%-4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100%。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过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及时上网呈报,获得的学分、学分绩点由教务系统自动换算。

  第十四条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克服学生满足于60分的思想(即考核成绩为60分即可取得学分),学校推行平均学分绩点制,简称GPA(GradePointAverage)。学期(学年)GPA是一种用于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也是学生选择学习进度、参加各项评优评先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学生修读的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学分绩点和学期(或学年)GPA值,真实、完整地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和教务管理系统内,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也通过GPA体现。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期进行。根据《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操行量化考核办法》规定,每学期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操行量化进行总评,总评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合格,计1学分,总评分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xx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所有学分课程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不计绩点。

  第二十条必修课考核未达到及格标准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旷考、作弊除外)。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补考及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不计绩点;补考未达到及格标准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重修考试及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仍不计绩点。任选课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的,不作重修的要求,既可重选原课程,也可改选其他任选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经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擅自旷(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必修课重修,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二条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发出,由院部填写并送达《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将学业预警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三条预警级别。学生学年所修课程所得综合学分(补考前,下同)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60%(不含60%)的,给予二级预警,所得综合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30%(不含30%),给予一级预警。

  第二十四条转级学习。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本专业同级同学的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受到一级预警或两次受到二级预警的学生,建议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两次受到一级预警,建议予以退学;学习期限已达到最长学习期限,仍未修满规定的课程总学分,予以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获得学科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奖励,公开发表的作品和成果(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国际认证证书,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具体按《xx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行奖励学分督查制度。督查组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上一学年记载的奖励学分进行督查。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以作弊处理,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在学生年度鉴定中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和荣誉。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在第一学年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根据自身需要转专业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申请,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提前批录取转其他批次录取的或其他批次录取转提前批次录取的;

  (二)招生形式为五年一贯制、对口升学的;

  (三)艺术与非艺术类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五)入学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七)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八)受到过处分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学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转学到外省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推迟一年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六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考核制度,简化批准程序。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生本人申请,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三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所在的部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需要请假天数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及时离校;

  (三)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申请享受奖助学金和贫困补助。原正在发放的,停止发放,复学后方可继续发放;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五)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及时离校;

  (六)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七)休学超过半年的,复学时应根据休学时已在校学习的时间,留级到下面年级学习,毕业时间相应推迟。

  第四十条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期满,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做退学处理:

  (一)一般学生在四年内(含休学),休学创业学生在六年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注销学籍。

  第四十三条退学的学生,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对于学校已作出退学决定,但不能联系到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来校办理退学手续或拒不来校办理退学手续的,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后同意后可以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修,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对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自主设计、制发学业证书。学业证书主要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业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可以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协助核查。审查合格的按照教育部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依法规范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生资格审核数据需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进行学历证书打印、颁发和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要与报省教育厅备案信息、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四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五十一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需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系(专业)管理规定》(许职院办〔2006〕24号)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许职院办〔2006〕2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篇2:师大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有序运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21号令)和《Z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特对《Z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暂行)》(闽师发[1999]01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报校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复查合格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并向所在学院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学院负责办理学生报到注册,并及时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者,必须向学院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勤

  第五条 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课程特点和学生出勤率等情况制定考核办法,按一定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反映,由教学秘书登记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实习实践、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Z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辅导员审核,并经学院领导批准。

  学生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辅导员审核,并经学院领导批准。事假不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的,办理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备查,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载入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学生毕业时,由学院分别打印出学生学业成绩表和学籍卡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归入校综合档案室。

  第八条 培养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安排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论文(设计)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核成绩按以下规定登录与发布。

  (一)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百分制成绩均按整数记载。

  (二)各类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于每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登录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同时打印一份书面成绩单(册),任课教师签名,经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复核后归开课学院存档。

  (三)教务处将在每学期结束10个工作日后,发布学生学习成绩,学生需对所学课程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做出评价后,才能查询个人成绩。

  (四)学生对个人成绩有疑问或考试成绩出现错误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开课学院提出复核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进行查卷。成绩有误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学习成绩修改报告单并署名,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修改成绩。成绩修改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

  第十条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并提出书面方案,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课程实行教考分离,采用题、卷库考试,试卷分A、B两卷交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并确定正式考卷。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学习成绩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价方法,即成绩管理实行学分绩点制,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并用“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60、 61、...、 65、 ...、71、...、85、...、99、100

  绩 点 1.0、1.1、...、1.5、...、2.1、...、3.5、...、4.9、5.0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表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点。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学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后,按以上办法计算总的平均绩点。

  第十三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修读某门课程,学期考试成绩达到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会调查、实习、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凡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会调查、实习、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

  第十四条 《大学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实行主副项制教学与考核。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大学体育课者,可以改修体育保健课(最后考核成绩应注明为体育保健课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即可视为体育课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经学校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者,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予参加,但理论部分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 《大学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分四个学期讲授。非英语专业所有本科学生都要修读四个学期《大学英语》课程。每学期均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及格者,可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大学计算机课程为公共必修课。全校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必须修读《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和《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开设,并体现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计算机课程教学包括理论讲授和上机实践两个部分。学校不组织期末考试,学生修完该课程后直接参加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所取得成绩作为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即,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取得联考一级合格证书,方可取得学分;开设《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或《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取得联考一级和二级合格证书,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可辅修第二专业课程。修读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申请者须持学校医院病假证明),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缓考一般应在该课程重修考试时进行,也可参加下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学期考试。缓考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登记。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凭急病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以旷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旷考经本人申请,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依据《Z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和《Z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分。确有悔改表现者,在受到处分(不含开除学籍)退学,至少6个月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获得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时,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学生工作部(处)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二条 选课的原则与程序

  (一)选课原则:学生修读课程门数和顺序应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以学校印发的培养方案为依据按一定的选课顺序自主决定多修、少修、缓修。

  (二)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各学院要委派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教学。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要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

  2.学生选修课程时,需办理选修手续。

  3.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下学期选修手续。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调整者,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由教学秘书予以调整,其中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须报教务处批准。

  4.未办理选修手续,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考试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重修费用按学分收取。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经办理修习手续而擅自听课者,不予课程考核。

  (二)学生因重修而发生碰课,允许对重修课程进行间断性听课。学生申请间断性听课,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院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学生间断性听课,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至少应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并参加全部实验(见习)课,完成全部作业,参加全部考试。每位学生申请间断性听课,一学期以两门课程为限。实验课及实践性课程不得间断性听课。

  (三)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重新评定,按最高成绩计算,绩点也相应进行重新评定。

  (四)重修或改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免修有关课程。

  (一)免修 对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参加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二)免听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生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将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院校者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四)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二年制或三年制为45)以上学分者;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六)应作退学处理者;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本学院内转专业,由所在学院研究确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院际间转专业的,须经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Z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办理完毕。

  (五)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可酌情转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学年或者一学期为期,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年学制的不超过一次)。各类学制学生的修业年限均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条 学生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获批准后,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擅自离校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参加医疗保险者,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并附所在街道、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关于休学期间表现的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果报考其它院校,应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一)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0学分,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二)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5学分,由学校劝其退学,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不愿意接受退学劝告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继续学习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接受学校退学劝告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者。

  按上述规定退学,对退学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按第三十五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其所在学院指定专人送达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与此同时,退学决定书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下列程序与办法办理。

  (一)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退学决定。对超过期限的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其重点应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Z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可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延长两年内。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未达到国家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未修满10学分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可重修一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可补作一次,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无学www.pmceo.com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业不满一学年者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期间攻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具体办法见《Z师范大学双专业、双学位管理试行办法》。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经20**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从颁发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七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赣州七中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

  二、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务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要入档。

  三、学生必须参加期中期末考试,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交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因病休学的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经学校同意,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限为1年。休学后不能提前复学。

  五、学生因特殊原因可准予转学,须有家长书面申请办理手续,并发给转学证书及学籍档案材料。

  六、学生毕业后,学籍表填写完整,整理后交档案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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