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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为了保障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有序运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21号令)和《Z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特对《Z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暂行)》(闽师发[1999]01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报校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复查合格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并向所在学院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学院负责办理学生报到注册,并及时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者,必须向学院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勤

  第五条 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课程特点和学生出勤率等情况制定考核办法,按一定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反映,由教学秘书登记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实习实践、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Z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辅导员审核,并经学院领导批准。

  学生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辅导员审核,并经学院领导批准。事假不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的,办理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备查,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载入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学生毕业时,由学院分别打印出学生学业成绩表和学籍卡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归入校综合档案室。

  第八条 培养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安排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论文(设计)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核成绩按以下规定登录与发布。

  (一)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百分制成绩均按整数记载。

  (二)各类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于每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登录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同时打印一份书面成绩单(册),任课教师签名,经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复核后归开课学院存档。

  (三)教务处将在每学期结束10个工作日后,发布学生学习成绩,学生需对所学课程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做出评价后,才能查询个人成绩。

  (四)学生对个人成绩有疑问或考试成绩出现错误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开课学院提出复核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进行查卷。成绩有误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学习成绩修改报告单并署名,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修改成绩。成绩修改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

  第十条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并提出书面方案,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课程实行教考分离,采用题、卷库考试,试卷分A、B两卷交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并确定正式考卷。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学习成绩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价方法,即成绩管理实行学分绩点制,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并用“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60、 61、...、 65、 ...、71、...、85、...、99、100

  绩 点 1.0、1.1、...、1.5、...、2.1、...、3.5、...、4.9、5.0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表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点。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学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后,按以上办法计算总的平均绩点。

  第十三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修读某门课程,学期考试成绩达到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会调查、实习、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凡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会调查、实习、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

  第十四条 《大学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实行主副项制教学与考核。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大学体育课者,可以改修体育保健课(最后考核成绩应注明为体育保健课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即可视为体育课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经学校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者,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予参加,但理论部分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 《大学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分四个学期讲授。非英语专业所有本科学生都要修读四个学期《大学英语》课程。每学期均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及格者,可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大学计算机课程为公共必修课。全校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必须修读《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和《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开设,并体现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计算机课程教学包括理论讲授和上机实践两个部分。学校不组织期末考试,学生修完该课程后直接参加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所取得成绩作为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即,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取得联考一级合格证书,方可取得学分;开设《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或《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取得联考一级和二级合格证书,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可辅修第二专业课程。修读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申请者须持学校医院病假证明),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缓考一般应在该课程重修考试时进行,也可参加下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学期考试。缓考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登记。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凭急病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以旷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旷考经本人申请,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依据《Z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和《Z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分。确有悔改表现者,在受到处分(不含开除学籍)退学,至少6个月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获得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时,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学生工作部(处)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二条 选课的原则与程序

  (一)选课原则:学生修读课程门数和顺序应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以学校印发的培养方案为依据按一定的选课顺序自主决定多修、少修、缓修。

  (二)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各学院要委派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教学。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要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

  2.学生选修课程时,需办理选修手续。

  3.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下学期选修手续。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调整者,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由教学秘书予以调整,其中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须报教务处批准。

  4.未办理选修手续,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考试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重修费用按学分收取。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经办理修习手续而擅自听课者,不予课程考核。

  (二)学生因重修而发生碰课,允许对重修课程进行间断性听课。学生申请间断性听课,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院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学生间断性听课,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至少应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并参加全部实验(见习)课,完成全部作业,参加全部考试。每位学生申请间断性听课,一学期以两门课程为限。实验课及实践性课程不得间断性听课。

  (三)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重新评定,按最高成绩计算,绩点也相应进行重新评定。

  (四)重修或改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免修有关课程。

  (一)免修 对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参加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二)免听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生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将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院校者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四)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二年制或三年制为45)以上学分者;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六)应作退学处理者;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本学院内转专业,由所在学院研究确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院际间转专业的,须经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Z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办理完毕。

  (五)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可酌情转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学年或者一学期为期,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年学制的不超过一次)。各类学制学生的修业年限均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条 学生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华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获批准后,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擅自离校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参加医疗保险者,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并附所在街道、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关于休学期间表现的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果报考其它院校,应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一)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0学分,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二)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5学分,由学校劝其退学,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不愿意接受退学劝告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继续学习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接受学校退学劝告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者。

  按上述规定退学,对退学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按第三十五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其所在学院指定专人送达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与此同时,退学决定书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下列程序与办法办理。

  (一)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退学决定。对超过期限的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其重点应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Z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可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延长两年内。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未达到国家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未修满10学分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可重修一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可补作一次,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无学www.pmceo.com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业不满一学年者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期间攻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具体办法见《Z师范大学双专业、双学位管理试行办法》。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经20**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从颁发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采编:www.pmceo.cOm

篇2:师大学生素质学年综合考评评分细则

  一、政治思想道德表现分测评:政治思想道德表现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一)基础分评定标准:政治思想道德表现的基础分满分为80分。

  包括以下7项内容,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80-75分、74-66分、65-60分、59-1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政治方向。主要考核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关心拥护程度。

  2.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和*理论,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成才道路。主要考核参加政治学习、理论学习研究的表现和在集体活动中的表现。

  3.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顾全大局;树立开拓进取、讲求实效、公平竞争、团结协作等观念。主要考核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日常生活中的表现。

  4.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知法、守法、用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5.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诚实守信,勤劳敬业,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抵制不良社会风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稳定。主要考核在公共场所和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

  6.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点,努力培养辨别美、丑的能力,自觉创造美的生活。主要考核良好的情趣、情操和文化艺术修养,以及在校园文化生活中的表现。

  7.具备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质,具备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主要考核面临困难挫折及正常生活中的心理表现、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适应性和自我约束规范能力。

  (二)基础分通过学生的日常思想、行为表现与关键时刻(及对重大事件)的立场、观点、态度、言行两大途径,对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测评。

  (三)班级测评分以全班同学对每一位同学的测评分去掉若干个最高分、若干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计算。

  (四)实际得分为班级测评分与年级测评分的平均分。

  (五)政治思想道德表现的奖励分包含荣誉分、社会工作分及附加分,奖励分满分为20分。

  1.荣誉分

  (1)凡事迹突出,在本年度内获国家、省、市或校、院荣誉称号的(不含获奖学金者),分别加10分、7分、5分、2分;获得校长嘉奖者,加6分(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称号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获不同称号可累加)。

  (2)凡在本学年内被评为校级或校级以上集体先进称号的班,该班的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每人可加3分,其他班委委员和支部委员每人各加2分,集体成员加1分。

  (3)受校、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3分、1分(同一事迹表扬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获表扬可累加)。

  2.社会工作分

  (1)担任校、系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加8分,校、系学生会副主席、部门负责人(含团委部门负责人)、校社团负责人、年级学生会主席、团总支书记、班长、团支书等加6分,其他干部加3分。

  (2)校级学生干部、有关部门聘用的学生干部业务指导部门作出鉴定后,报校学生工作部审定,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实际表现给予酌情加分。

  (3)兼任数职者,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

  (4)凡学生干部民主测评称职赞成率达不到60%,或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或不能履行干部职责的,不评给社会工作分或酌情扣分。

  3.附加分

  (1)积极参加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被评为文明校园建设积极分子,加3分。

  (2)由学校选派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竞赛者加5分。

  (3)在社会上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事迹突出者(特指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抢险救灾、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抢救伤残病人等),加10分。

  (4)积极参加义务献血者,加2分。

  (5)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可酌情加1分。

  以上均由学www.pmceo.com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院系审核认定。

  (六)扣分

  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行政处分者,分别扣7分、5分、3分、2分。受党团纪处分者,可依此酌扣。同一事件同时受到党团纪、行政处分者,不重复扣分。因违反规章制度受校、院系或年级通报批评者,分别扣1分、0.5分。

  (七)政治思想道德表现分同时转换成等级制,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根据计算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确定政治思想考评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的30%,良的比例不超过60%。

  二、学业表现测评

  学业表现分=平均学分成绩+奖励分

  (一)学业测评分以平均学分成绩计算

  平均学分成绩=(Kl+K2+K3+......Kn)÷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K为每门课程实考成绩×该门课程学分

  (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l)本专科生通过全国英语四级、六级者分别在当年学业表现中加平均学分成绩2分、4分。

  (2)通过计算机初级程序员、程序员考试者分别在当年学业表现中加平均学分成绩2分、4分。

  三、创新实践能力奖励(该项目加在本学年学业表现测评中)

  (1)获得挑战杯国家一等奖,加平均学分成绩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0分;优秀奖,加8分。省级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 6分;三等奖,加4分;入选者,加2分。(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

  (2)凡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者,每项分别加平均学分成绩20分;获得省奖励者,加 8分;获得市、校奖励者,加3分。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

  (3)获得创业计划大赛国家金奖,加平均学分成绩15分;银奖,加10分;铜奖,加8分。省级金奖,加8分;银奖,加5分;铜奖,加2分。入选者,加1分。(同项目多层次获奖,按最高档次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

  (4)凡专业论文或专业作品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每篇加平均学分成绩10分;在国家、省(含学报)各级学术类刊物(CN刊号)上发表者,每篇分别加平均成绩6分、4分。专业论文收入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者,每篇分别加1分。同一作品、论文在不同刊物上发表,以最高档次加分计。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等加分依次减半。

  (5)由院系组织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专业竞赛的奖励,可由相关院系参照本条例在补充实施细则中制定。

  以上科研成果的认定必须经过院系分管科研主任或院系领导的集体研究认定。

  四、文体表现测评

  文体表现测评=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一)文体表现基础分为80分。

  文体基础分着重对学生课外体育文化活动进行测评,即测评学生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体育文化活动的情况和平时体育锻炼情况。具体测评表现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状况分别分80-74分、74-66分、65-60分、59-1分。由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评定。

  (二)奖励分

  1.本学年参加全国、省、校(市)、院系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分别加评8、5、3、1分;获奖者再按获奖名次或等级酌加5-0.5分,同项目多层次竞赛获奖或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体育项目破省、校、院系纪录者可分别加评5、4、3分。

  2.学生公开发表非本专业论文(作品),根据等级和质量参照第三部分(创新实践能力奖励)每篇加5-1分。

  (三)扣分

  凡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

  五、毕业综合素质测评

  学生毕业综合素质测评=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平均分×20%+学业表现测评平均分×70%+文体表现测评平均分×10%。

篇3:X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建设, 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水平,根据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自身职业素质,自觉肩负起教育的使命,是我校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是建设一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爱为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是办社会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

  二、师德规范具体要求:

  根据我区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小学实际制定以下师德规范要求:

  1、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前提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热爱教育事业,坚持教养并重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3)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师岗位职责履行权利和义务。

  (4)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1)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做到静心、尽心、精心,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

  (3)认真备课上课(没有教案、没有准备不上课),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活动,提高教学活动的有效性。

  (4)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本职工作;不得随意离开班级或者串班;在带班过程中手机不进班;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3、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的灵魂

  (1)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以诚相待,关注每位学生的发展,激发学生参与各种活动的积极性。

  (3)关心爱护每位学生,用平等、公正的态度对待幼儿,尊重学生的人格,建立平等、融洽的师生关系。

  (4)不准对学生进行挖苦、讽刺、辱骂等语言伤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4、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

  (1)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2)更新教育观念,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教育理念,使幼儿愉悦成长。

  (3)勤思考,敢创新,积极参与小学生的教育教学等各项改革。

  (4)寓教于乐,乐教勤业,诲人不倦,把传授知识与养成学生的行为习惯相结合

  (5)不得以外貌特征、家庭环境等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1)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奉献教育,为人师表。

  (2)师德高尚,仪态端正,举止大方,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3)关心集体,团结协作,诚实谦逊,树立新时期的教师形象。

  (4)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准以任何方式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现金、礼品 。

  (5)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参与社会各办学机构的有偿授课。

  6、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努力学习教育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师德建设具体措施

  (一)加强学习教育

  1、将师德师风师规纳入教师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突出正面教育引导,大力弘扬本校教师的师德风范,推进校园文化建设。

  2、每学期组织教师进行师德专题培训,牢固树立抓好师德建设是本职,不抓师德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师德建设是不称职的理念。

  3、把师德教育与育德能力培养贯穿教师专业发展的全过程。

  (二)师德评价考核机制

  (三)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和责任书

  根据各岗位特点制定师德师风承诺书和责任书,并与每一位教师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和责任书。师德承诺书和责任书要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同事的监督。党员和骨干教师要带头践行师德规范。教师业务档案,一学年一承诺和一责任书,一学年一考评 。

  (四)形成师德激励机制

  1、年终评优,师德优秀者优先。

  2、骨干教师评选重师德表现

  (五)形成师德建设合力

  1、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与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与学校廉洁文化建设相结合,加强对教师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对教师的关爱和严格要求统一起来。

  2、积极发挥党员在师德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篇4:学院本科专业校内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本科专业校内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一、评估要求

  (一)依据《z师范大学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由学院组织各专业进行自评,主要检查专业定位和培养目标、专业建设规划及实施完成情况,最后完成本科专业建设评估自评报告。

  (二)聘请校外专家对自评报告进行函审,并提出专业建设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由校外专家、校内教学督导员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组成评估专家组,深入学院,通过听课、座谈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检查各专业教学管理的规范性。最后由评估专家组根据自评报告函审结果和现场实地考察情况,完成评估反馈意见,提出整改建议。

  二、时间安排

  (一)3月1日-4月7日,各专业自评阶段。

  (二)4月8日-4月15日,聘请校外专家对专业自评报告进行评审,诊断其专业建设定位和发展方向的准确性。

  (三)4月16日-27日,组织五个专家组对24个文科类专业进行教学管理方面的检查和评估。

  (四)4月28日-5月8日,各专业根据评估反馈意见和建议,完成专业整改方案。

  (五)5月9日-5月16日,各专业报送整改方案。

  三、评估分组

  (一)教育学、学前教育、英语、日语、旅游管理,共5个专业。

  (二)经济学(含基地)、金融学、市场营销、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共5个专业。

  (三)历史学、图书馆学、档案学、社会工作、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共5个专业。

  (四)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思想政治教育,共4个专业。

  (五)汉语言文学(含基地)、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汉语言、对外汉语,共5个专业。

  四、实地考察

  (一)听取专业负责人专题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二)查阅有关专业建设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与评估方案指标体系相对应(其中每个专业随机抽查10-15%的毕业论文和试卷)。

  (三)召开师生代表座谈会,每个专业随机抽取老、中、轻教师代表各2名,以及学生代表10名参加座谈会。

  (四)进行随堂听课,每个专业至少听取2名教师的课。

  (五)考察实验室或实践教学场所。

  五、其他说明

  (一)请按照《z师范大学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涵盖的内容完成自评报告。

  (二)自评报告力求内容全面、具体,并对本专业建设的特色进行准确概括。

篇5:外国语学院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细则

  根据教育部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4号)中“教师以育人为天职,教学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主要标准,也是考核教师工作和教师职务聘任的关键条件。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制”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号)文件精神,为强化约束机制,加强教学管理,充分调动我院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有违备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2、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和其它教学相关任务,教学工作量没有达到要求,又不接受教学任务的教师;

  3、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工作不认真,师德、师风方面表现差的教师;

  4、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两次不合格,不能达到教师素质要求的教师;

  5、不能积极参加学院、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活动和教学改革的教师;

  6、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大面积抄袭。

  7、学校年终综合考核为“不称职”的教师;

  8、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较大的教师。

  9、未获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一次、请人代课或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5分钟;

  10、在教学环节中出现其他重大失误【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在教学过程(含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等)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否决的内容

  1、一年内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2、一年内不能按时聘任有关职称;

  3、个人二年内不能参评各级各类先进;

  4、取消个人校内岗位津贴,直至下一次评审考核合格止;

  5、受到“教学考核一票否决”的教师要限期整改,由本院党政领导对本人进行谈话教育,定期考核其整改情况。整改效果差的,学校可令其停课,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教师任用资格。

  三、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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