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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中学星级教师晋升目标管理条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z中学星级教师晋升目标管理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的管理,更好地打造优秀的教师队伍,使学校快速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现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初、高中星级分开评定):

  一、星级教师类别:

  1、三星级教师;2、四星级教师;3、五星级教师;4、明星教师;

  5、首席明星教师。

  二、星级教师工资晋升标准:

  1、三级星教师为第一台阶,其工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

  2、高中四星级教师在已有工资基础上月增资50元,初中月增资40元。

  3、高中五星级教师在已有工资基础上月增资100元,初中月增资80元。

  4、高中明星教师在已有工资基础上月增资200元,初中月增资160元。

  5、高中首席明星教师在已有工资基础上月增资400元,初中月增资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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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学校后勤会馆(餐厅)处罚条例

  学校后勤会馆(餐厅)处罚条例

  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警告,严重警告,限期调离和除名;

  经济处罚:停发工资,扣发绩效工资(奖励工资)和一次性罚款,具体可分为甲、乙、丙三类:

  过失种类:

  A类(轻微)过失:

  1、一个月内迟到达2次、早退或擅离职守,委托他人或代他人签到签退,不按规则履行请假和排休;

  2、在禁止吸烟及客用吸烟区吸烟;

  3、非当班时间私自在餐厅内逗留游逛;

  4、在餐厅内行为不检点、嬉皮笑脸、大声喧哗、追逐打闹、勾肩搭背、哼歌吹哨等;

  5、不遵守门卫制度,拒绝交验包裹;

  6、当班时不佩带工牌,不着工装,不修边幅,衣冠不整;

  7、违反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尚未造成危害;

  8、当班时吃零食,嚼口香糖或在非指定地点吃食物、进餐、喝饮料等;

  9、当班时翻阅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报纸、杂志;

  10、服务时未使用礼貌用语,使用禁用语;

  11、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

  12、未经批准乘用客用电梯,使用客用卫生间;

  13、随地吐痰、乱扔废纸杂物和各种不卫生的行为,乱放个人物品,影响餐厅容貌;

  14、当班时不服从领导的安排、指挥,不与同事协作、合作共事,带个人不良情绪工作;

  15、未经经理以上人员批准,擅自动用餐厅内物品、设备、仪器;

  16、不按规定时间用餐,当班时间洗澡、理发、私下会客;

  17、下班着会馆制服出店;

  18、当班时打私人电话,饭口时未经批准接打电话;

  19、轻度违反有关员工宿舍、员工伙食餐、员工更衣间的规章制度;

  20、不遵守会馆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服务程序;

  21、岗位上谈恋爱,约会者,因交异性朋友而影响工作;

  22、发现私自外出(住宿)未归而不予制止、揭发举报,甚至容忍;

  23、所犯错误与上述条款的性质类似,按此条款处理;

  乙类(较重)过失:

  1、对客人及同事无礼、不庄重、粗言秽语、出言不逊或恐吓、欺负同事;

  2、发现会馆财物受损、丢失,不管不问不报或谎报消息;

  3、有意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没有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4、相互调换寝室,相互调换更衣柜;

  5、在店内擅自向客人贩卖、索取或举行募捐活动,或要求客人带办私事;

  6、有意违反规章制度,不按工作规范作业,随意改动班次表;

  7、私藏会馆的物品,工具、材料、设备、器材等;

  8、使用会馆客用品。私拿会馆公物使用,偷食会馆食品、饮品、原料;

  9、私藏客人遗忘、赠送的物品或同事遗忘的物品;

  10、拾到遗失财物不报;

  11、当班时睡觉、打牌、下棋、看电视、听收音机、织毛活。当班时带有醉意等;

  12、擅自移动、动用消防器材、设施或改作它用;

  13、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客房、餐厅包房会客;

  14、无故旷工1天的,年累计旷工3天的;

  15、因事因病缺勤而未提前向主管部门或经理请假,事后也不及早补假、消假;

  16、对领导不重视及谎报消息,或编造、传播有损于会馆及员工利益的谣言;

  17、在店内墙壁、电梯、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贴;

  18、多次(3次以上)有意违反宿舍管理规定;

  19、所犯错误与上述条款的性质类似,按此类条款处理;

  丙类(严重)过失:

  1、谩骂、殴打宾客、同事及管理人员;

  2、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拘留、劳教、判刑;

  3、用非法手段偷窃、涂改各种原始记录、账单、单据或利用已付账单向客人收钱,中饱私囊;

  4、盗窃或骗取客人、同事、会馆的财物;

  5、与客人私下交易,并进行不道德行为及额外服务以收取费用;

  6、与客人做淫秽性交易,为客人招妓或参与此类活动,在会馆内赌博;

  7、骚扰客人私生活,偷看窥视者;

  8、当班时饮酒,服用毒品、麻醉品;

  9、偷看、传播黄色淫秽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10、违反国家法律、财经纪律、给会馆造成损失;

  11、在会馆内携带、藏匿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凶器;

  12、故意泄露会馆内机密文件、资料、数据,使会馆利益遭到损害;

  13、当班时聚众闹事,煽动参与殴斗事件或煽动员工集体怠工、罢工等活动;

  14、未经允许私自用万能钥匙私撬更衣柜;

  15、未经会馆批www.pmceo.com准,同时受雇于他人;

  16、违反财经制度,私自挪用、贪污、侵占公款、公物;

  17、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及人身伤亡;

  18、拒绝执行会馆的决定,当班不服从上级命令,拒绝工作或紧急情况不服从上级指派;

  19、严重的客人投


诉;

  20、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21、连续旷工或全年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

  22、所犯错误与上述条款的性质类似,按此类条款处理;

  裁定权限:

  过失类别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权

  A类过失

  第一次违犯者口头警告分别扣除当月工资

  的5%--10%部门经理批评

  第二次违犯者严重警告扣除当月工资25%部门经理批评

  B类过失

  第一次违犯者口头警告扣除当月工资30%部门经理批评

  第二次违犯者严重警告扣除当月工资50%部门经理批评

  C类过失扣除当月工资和绩效工资100%总经理批准

  第一次违犯者限期调离

  第二次违犯者即时解雇

  管理人员中犯有各类过失者,将按规定降一级处罚:下属员工屡犯轻微过失或较重过失,管理者都要主动承担连带责任。

  员工上诉:

  员工对所受处罚不服,可于处分标准之日7天内向部门经理、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诉,经调查核实认为原处分不当,由总经理作出更正。

  员工投诉

  员工有投诉的权利。投诉本部门经理以下人员,应先向本部门经理投诉;如投诉本部门可直接报到总经理投诉。投诉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望风捕影或凭传说、议论。

篇4:员工晋升离职管理制度

  员工晋升与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1.通过内部晋升选拔有发展潜力的员工,定向发展培养,建立企业人才梯队。

  2.规范企业员工晋升及离职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员工晋升与离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晋升管理规定

  第3条 晋升标准。

  1.品质标准。

  主要考核员工职业道德、个人修养及品德素质,考核员工是否以企业利益为重,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2.能力标准。

  主要考核员工是否具备拟晋升岗位任职资格所需的能力。

  3.态度标准。

  主要考核员工工作主动性、积极性、责任心等方面。

  4.业绩。

  主要考核员工的工作成果及其对企业的贡献等。

  第4条 晋升方式。

  1.定期晋升。

  每年××月,根据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统一实施员工晋升工作。

  2.不定期晋升。

  员工离职造成职位空缺、员工工作表现优异或各部门经理发现优秀员工后主动推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职位晋升安排。

  第5条 不定期晋升的实施程序。

  1.发布竞聘信息。

  职位空缺产生后,发布内部招聘信息,吸引员工参加竞聘。

  2.选拔竞聘员工。

  对应聘员工进行面试和考核,选拔符合空缺岗位要求的员工。

  3.确定录用人选。

  (1)根据考核选拔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2)被录用人员做好工作交接,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岗位任职。

  第三章 离职管理规定

  第6条 离职分类。

  1.合同离职:员工因终止履行受聘合同或协议而离职。

  2.员工辞职:员工由于某种因素个人主动提出辞职。

  3.辞退(解雇)员工。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者,企业给予培训或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者,企业予以辞退。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者,企业予以解雇。

  (3)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个工作日以上,企业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第7条 离职移交手续办理。

  员工离职时,持通过批准的《离职申请单》和《离职移交清单》到所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各项移交手续办理完毕、相关经办人签字后,将《离职移交清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

  第8条 工作、物品移交说明。

  1.离职员工必须将工作过程中保管使用的账册、文件,如企业制度文件、员工手册、技术资料、图样等移交给指定的人员及部门,www.pmceo.com并填入《离职移交清单》中。

  2.离职员工应将已办而未办结的工作事项向企业指定人员交待清楚。

  3.离职员工应将领用的工作服装、办公用品等交还行政管理部门,接收部门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字确认物品交接完成。若员工交还物品已被损坏或丢失,企业酌情要求离职员工做出赔偿。

  第9条 各种移交手续及物品交接办妥后,离职员工才能领取企业应发而未发的工资。工资领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企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10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经总裁核准后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人力资源部,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5: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聘任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的聘任条例

  为加强班主任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班主任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学院班级工作的全面开展,保证学生管理工作稳步提高,特制定班主任聘任条例。

  一、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和道德素质,成为学生政治、思想和道德上的向导。

  2、作风正派,和学生建立并保持纯洁的师生关系。

  3、具备较好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4、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人格。

  5、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求知欲和钻研精神。

  6、具备良好的职业意识、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

  凡要求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可在每年六月份前向本系提出申请,基础部、体育部教师及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要求担任班主任工作,可直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由学工处与有关系部协商后统筹安排。

  2、系部审核

  各系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者的政治、业务素质进行审核,以确定其是否适合担任班主任工作。

  3、学工处批准

  各系部通过审核确定班主任人选以后,必须于6月20日前上报学工处,学工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批准。

  4、学工处对各系上报的班主任人选批准确认以后,组织班主任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班主任聘书,聘期为一年。

  三、续聘和解聘

  1、班主任聘期届满后,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聘,考核在合格以上可予以续聘。

  2、班主任因特殊原因或工作调动不能继续担任班主任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系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批准。

  3、系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班主任无法胜任其担任的工作,可予以解聘,但必须报学工处批准,并提出充分的理由。

  4、班主任若认为客观条件使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可以提出辞职申请,但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经系部和学工处批准。

  5、班主任若连续两个学期考核不合格,该班主任即为自动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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