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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院病案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乡村卫生院病案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

  (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三日内(包括死亡)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四)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

  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处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内容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保持清洁,妥善保管。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只有病案内容所反映的情况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内容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档,必须借出时,须经医政处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12、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医生查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批准,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3、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特殊原因需要,须经医政处或医患办签字。

  14、复印归档病历,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可以复印20**年9月1日后归档病历。复印时,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复印证患者或家属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

  15、任何科室及个人在病案室内讨论、查阅病案必须办理手续。

  16、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要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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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心医院死亡病案管理制度

  中心医院死亡病案管理制度

  随着院前急救业务量的不断攀升,急救业务的不断拓宽,急救设备配置的不断完善,中心对院前急救病人的抢救能力在不断提高。但鉴于院前急救中危重病者病情凶险、且变化快,数分钟内即可危及生命,有的危重病人在家属发现时或急救人员抵达现场时已经死亡,有的病人虽经急救人员全力抢救终因病情危急,在抢救现场和转送途中死亡。为了防范院前急救纠纷,提高对危重病人的抢救水平,并对院前急救现场及转送途中死亡病人的死因进行分析,故中心要求对现场急救及转送途中死亡的病例实行死亡病例报告制度及死亡病案讨论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死亡病历报告制度

  1、报告时间:急救队员现场对死亡病例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中心调度室报告情况以便掌握统计。对现场危重病在急救及转送途中死亡者,白班出诊人员应在当班时间汇报中心领导,夜班出诊人员应于次日9时之前汇报中心领导,周末及节假日于随后第一个工作日9时之前汇报中心领导(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对于到达现场时病人已经死亡,家属提出异议的,应按上述规定时间报告中心领导,便于及时处理。

  2、报告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及对病人死亡原因的初步诊断和抢救过程概况。

  3、报告部门:急救中心是实行死亡病人报告制度的职能科室,急救队员应按要求将死亡病人情况报告中心当班负责人或中心领导。

  4、病历要求:经抢救的死亡病例,必须详细填写,应真实记录抢救过程及环节,完善病历资料及死亡登记,并现场告知家属开具死亡诊断证明所需的资料。

  5、对于非常死亡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在现场抢救或转送途中死亡的病例即为死亡病例。

  2、病历要求:按照病历书写要求,详细书写、真实记录,认真完成每一死亡病例的病案,为病案讨论提供确凿依据。

  3、对于死亡病例应认真组织进行病案讨论,病案讨论程序和资料按规定执行。病案讨论准备及程序:

  (1)应由急救科专人负责组织并在当月进行,由急救科确定讨论病案及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确定主持人;确定记录员。

  (2)向参加病案讨论的相关人员提供死亡病案资料。由相关急救人员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病案讨论依据。

  (3)参加讨论人员熟悉病案,查找资料,做好讨论准备

  4.应详细记录病例讨论内容,汇总归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附:

  (一)开具死亡证明

  1、填写死亡证明书必须严肃认真,用黑色或兰黑墨水填写,字迹清楚,填写准确,不得涂改,若写错时,要写“作废”(亲笔签名)后另开一张,有加盖急救中心公章的死亡证明书方可有效。

  2、死亡证明书由负责救治的医师填写,中心领导审批,不得由其他医师任意填写,因家属丢失证明,急救中心不再补开。

  3、凡可疑为非正常死亡者,需经110人员判定后(开具证明或介绍信)方可开具死亡证明书。

  4、死者必须有户口本或身份证作为依据才能填写死亡证明书,否则不能开具。开具医生认真填写院前死亡病历登记表,将死者及委托人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5、死亡证明书必须按规定填写。死亡原因用医学专业术语,命名尽量完整,不准使用外文或外文缩写。车到人已死亡未进行任何抢救者,不开具死亡诊断证明,应由公安机关、当地政府或居委会开具。

  6、遇到外籍和港澳台死亡者,开具死亡证明的手续与国内人士基本相同,但必须具有法定证明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并均要有“110”警员到场或出示证明。

  7、外来流动人口要做单独统计,提供流动人口暂住证(公安机关证明)及身份证。

  (二)心肺复苏

  1.在院前急救中,急救人员到达发病现场后,经临床诊断已确诊死亡的病人,应根据病情及年龄告知家属并征得同意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经心电图检查确诊死亡应向家属告知临床死亡。

  2.在抢救和转送过程中呼吸心跳骤停的病人必须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3.在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时应立即进行药物复苏。

  4.详细记录徒手心肺复苏和药物复苏的时间。

  5.复苏成功或临床死亡均应做心电图以作为评价依据。

篇3:医院病案管理制度(3)

  医院病案管理制度(三)

  (一)医院必须建立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门诊、住院)收集、保管工作。

  (二)门诊和住院病员应有完整的病案。病员出院(死亡),医师应按规定的格式次序、时间整理好病案,由病案室定期收回,填好卡片、病案号码,装订成册存档。

  (三)本院医师借阅病案,应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院外医疗单位借阅病案,必须有介绍信,经医务科批准。对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徐改、转借、拆散、丢失。

  (四)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篇4:医院病案管理制度(5)

  医院病案管理制度(五)

  (一)病历保管制度

  1、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凡在医院就诊的病人,统一由医院挂号室和住院处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标注页码。

  3、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但住院时应附在住院病历后,出院时连同出院小结交病人保管。住院病人死亡后其门诊病历归入住院病历内由医院统一保管,医保病人的门诊病历若医保部门要收回,可复印一份留存。

  4、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患者的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等应在收到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住院病历不得带出医院。

  5、出院后由患者所在病区负责将住院病历及时上交病案室统一保存与管理。出院后收到的检验、检查报告单由科室统一送病案室,由病案室对号粘贴在相应的病历中。

  6、病案室应按时收取出院(死亡)病人的病历,负责对病历进行整理、查核、登记、编码、装订、归档及保管,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做好病历的安全保管和内容的保密工作,定期向质管科报告病历归档、借阅、归还情况。

  7、病区和病案室应严格管理病历,保持病历整洁、完整、排列有序,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

  8、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二)病案借阅制度

  1、病案必须经病案室装订、立卷后方可借阅。

  2、本院住院病案原则上不予外借。必要时外单位凭单位介绍信经医务科签字同意提出查阅、摘抄,复印方式的意见,并指出查找的具体内容后方可办理,摘抄、复印的内容要经病案管理人员检查核准盖章后,方可带走。

  3、凡本院医务人员因医疗、科研工作需要借阅病案,必须凭服务证办理借阅手续,如委托实习生、进修生借阅的,需凭带教老师签字的借条方可办理。

  4、病案外借限期不得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需延期者,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最多两次。一次借阅不超50份。

  5、凡本院工作人员辞职、调离前均应归还所借病案。

  6、凡借阅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7、本院非医务人员一般不得借阅病案。因院外就诊需要,经院预防保健科同意后,可借阅本人病案。

  (三)病历及病案复印制度

  一、可以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人员及机构: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应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身份印件,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复制:(必须在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以提供。)

  1、患者转科的;

  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复制要求的;

  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5、患者死亡的;

  6、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医务科审核。

  六、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特殊情况外,由家属、医护人员共同去院外复印,费用由患方支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完后,经申请人核对无误,方可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七、病案室应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申请人充分查对病历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必须签字留档。

  八、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封存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病历由医疗质量监控的部门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九、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卫生部规定或当地查阅档案规定收取工本费。

  十、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应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不予重复复印或复制。

篇5:人民医院门急诊病案书写制度

  人民医院门、急诊病案书写制度

  门、(急)诊病历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一、凡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均要书写门诊病案,要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工整,卷面整洁,不得涂改、挖补、剪贴,每次病案记录医师均签全名。

  二、初诊病人、首诊医师应协助病人将封面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地址、药物过敏史等。

  三、初诊记录应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中西医双重诊断、理法方药一致,要交待清楚注意事项及随诊要求。外科、精神科、门急诊病案要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会诊或印象诊断、治疗及处理意见等,精神科要有精神专科检查。开出的各种检查、化验项目必须记录清楚。

  四、复诊记录,应记录本次就诊病情,前次诊疗后病情变化,补充、修正诊断和新出现疾病的诊断,及治法、用药,如有上级医师的诊断治疗意见应记录在案。

  五、每次病案记录均应填写时间日期,急诊记录精确到分。

  六、急诊留观病案应当时完成,病程记录每天至少二次,病情变化随时记录,上级医师应及时查房与指导,审阅修改病案、修正治疗方案,并且签名以示负责。

  七、如遇急诊抢救病人,要在抢救结束后立即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一般项目、当时状况,各种化验结果,抢救措施实施方法、执行时间、实施后变化,用药情况,上级医师或会诊医师意见以及向家属交待的有关内容、抢救人员名单。

  八、如若请他科会诊,应有完整病案记录、本科初步意见及请会诊目的,会诊医师在会诊病案记录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

  九、门急诊患者需住院时,有门急诊医师签写住院卡,病案上写明住院原因及初步诊断。

  十、门急诊转诊病人,由门急诊医师负责填写转诊病案摘要,由本科科主任签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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