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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中心道班物业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公路养护中心道班物业管理制度

  1、为切实加强各道班物业管理工作,做好各项基础设施的保护,使道班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认真做好道班庭院环境卫生工作,经常保持庭院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3、切实加强防盗管理,增强防范意识,加强职工爱护公物的责任心。对道班财产,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统一管理,若因保管不善造成道班财产损坏、失窃,应按原价进行赔偿。

  4、维护道班内的一切公共设施,爱护公共财产和道班内的花、草、树木,损失公共财产的要照价赔偿,若故意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并对当事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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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项目房产销售及物业管理制度

  项目房产销售及物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销售事务的管理,明确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整个营销系统。

  3房产销售管理

  3.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工作应提前介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发部就项目的销售前景、预期售价提出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市场定位即确定项目的主要销售对象。在规划设计阶段,开发部应根据市场定位和掌握的市场信息,对项目的户型设置、面积大小、内部设施、设计标准等提出相应的意见。

  3.2项目的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开发部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销售计划,包括销售策略、销售方式、平均售价、销售进度等,制订详细的销售方案,确定每楼层、每单元的明细价格,定出底价,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3.3开发项目开工前后,开发部应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促进销售,有条件的还可与银行联系,办理按揭委托。

  3.4开发部应采取各种方式促销商品房,如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发布广告,制作售楼说明书向潜在客户分发,在现场制作广告牌,有目的地上门推销,委托代理销售等等。

  3.5销售开始后,应随着项目建设进度并根据市场反应、销售情况对售房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6商品房的销售,除预售时或建成后一次性付清房款外,其余均不得享有优惠。特殊情况需要予以优惠的,须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批准。

  3.7销售商品房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3.7.1所售房产的位置、面积、标准、附属设施、交付时间;

  3.7.2房产单位售价、总价款、付款方式和定金;

  3.7.3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7.4违约责任和惩处方式;

  3.7.5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约定的条款。

  3.8任何购房业主若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一律不得将所购房产交付其使用,违者对责任人就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处罚。

  3.9开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开发部应为购房业主办理产权证书。

  3.10房产销售基本结束后,由开发部、财务部共同写出开发项目投资效益总结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同时,开发部还应配合财务部编制开发项目决算报告,对项目收益情况加以认真分析。

  3.11公司在资金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可将所开发的重要位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留作固定资产,用于对外租赁,获得长期的租金收益。

  4物业管理

  4.1开发项目在进行房产销售之前,公司应根据项目情况选定物业管理单位,由其承担项目建成后的管理。任何开发项目,既可由公司控股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管理任务,也可委托非公司控股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公司要与选定的物业公司签订合同。

  4.2物业管理公司对项目验收接管后,负责所管理项目的房屋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并可按实际情况相应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保安等事务,还可为居民(用户)提供其他无偿或有偿的服务。

  4.3工程竣工后,在工程保修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发现工程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工程部反映,由工程部责成施工单位及时修缮;或自行修缮,并会同相关部门按实扣除施工单位保修金。

  4.4物业管理公司按《业主须知》规定定期向服务区内的业主收取有关费用。

  4.5开发建成区居住业主数达到一定规模,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的委托事宜。

  5附则

  5.1本制度自正式颁布之日实施。

篇3:北京市物业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为加强本市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保证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制定本办法。

  二、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基本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培训对象为具有大专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物业管理单位经理;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管理业务的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

  四、物业管理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

  五、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人员只能在一家物业管理单位任职。

  六、岗位合格证书实行复检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证书持有人须参加新一轮的培训。

  七、证书持有人平均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有效期满,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总学时或抽查时实际水平未达到任职资格要求者,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

  八、岗位合格证书不得交易、涂改、伪造;遗失者须向发证机关申明作废,方可补办。

  九、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取得资质合格证书和参加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在1999年年审前,使本单位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应参培人员的30%,20**年到达100%。未达到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达标;逾期仍未达标

  者,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十、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情况。北京市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考评办公室负责制定岗位培训办法,组织培训,进行考试、考核。

  十一、物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信守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者,发证机关有权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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