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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股份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ZZ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处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处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所列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 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规定的人员,包括: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上市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或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知情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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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测量队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测量队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为规范政务网站的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网上信息发布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凡上网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宣州区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条 信息发布工作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涉及国家及本单位秘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单位信息中心负责上网信息的组织、制作、维护与管理,及时更新内容。在互联网站信息发布前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委分管领导审批。第六条网站不得发布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如发现任何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房产管理处测量队

篇3:市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市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为提高z市档案网站信息发布的质量,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做好网页的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z市档案网站所有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条 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市局办公室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上网。

  第三条  各县市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确定一名信息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单位、本科室的信息并向市局网站提供,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各县市区局所采集的信息必须由办公室校审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市局各科室信息须经科室负责人校审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上报必须注明审核人,否则一律不予采用。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科室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和局长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众网站安全及涉及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

  (一)标有密级的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五)窃取网站管理帐户及口令的;

  (六)未经允许,对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七)未经允许,对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八)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十)其他危害公众网站安全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z市档案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机关大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制度

  机关大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制度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全球信息化的发展以及政府网络工程的深入,我局于20**年建成局域网(对等网),主要用于各部门获取有关各类网上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我局的计算机网络虽主要用于获取网络信息,但根据省、市、区保密部门关于计算网络信息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我局的计算机网络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本单位秘密信息的安全,特制定如下保密制度。

  一、落实分管领导并指定专门管理人员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涉密信息的审查工作。

  二、加强保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三、各部门(科室)的计算机主要用于各类信息的获取,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对涉密信息和本单位内部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

  四、严禁任何人利用网络通信工具、聊天工具或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本单位内部资料。

篇5: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管理制度范例

>  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提供信息包括:在各类交流、新闻报道、合作、谈判、验收、鉴定等业务活动及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中,凡是拟对外提供或公开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稿、论文、声像制品、磁介质、光盘及实物等)均须经过保密审查,凡按行业保密范围被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利用公开媒介进行对外提供。

  第三条 保密审查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统一组织,由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具体分工如下:

  一、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信息资料,如拟发表的论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鉴定的材料,科技成果的宣传材料等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二、拟向新闻媒体、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实物由党政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三、网站、网页的内容及其更新由信息发布管理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四、其他拟向外提供的信息资料由所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五、各部门在审查中若有争议或疑义的问题,可报送保密办组织复审。

  第四条 各送审部门、人员和进行审查的业务管理部门在保密审查中应认真填写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表(见附表16),审查完毕后审查表保存在审查部门,以备复查,三年后统一销毁。

  第五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每年应对保密审查工作统计情况向保密办进行一次报送,保密办定期不定期对以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整改。

  第六条 对外提供信息,未经保密审查严禁擅自向外提供。其中,擅自向外提供尚未造成泄密的,由业务管理部门和保密办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泄密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加强责任感,严肃认真地进行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保

  密审查。凡因审查不认真导致泄密的,要追究审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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