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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营销部员工工资计发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酒店营销部员工工资计发办法

  【工资构成】

  工资总额=基本工资+效益工资+辅助工资+奖金提成

  【工资项目的说明】

  1、基本工资:此工资为保底工资,不受效益影响,同日常出勤挂钩。根据岗位与工作职能不同制定以下基本工资标准

  经理级:1000元/月

  主管级:500元/月,

  员工级:350元/月

  试用期员工:500元/月(试用期员工无效益工资,三个月内累计销售10万元以上即可转正,转正后享受营销员待遇。)

  2、效益工资:根据酒店下达的月销售及回款任务计发效益工资。为确保酒店正常经营,对效益工资的考核办法做如下规定:

  (1)各级销售人员效益工资标准:

  经理级:200元/月

  主管级:400元/月

  员工级:营销代表:400元/月

  一级营销员:350元/月

  营销员:300元/月

  (2)个人销售或回款任务其中任何一项低于70%,将不再不发放效益工资;

  (3)个人销售及回款任务完成均超过70%,按照销售任务及回款任务实际完成比例发放效益工资(销售和回款任务各占效益工资总额的50%);

  (4)超额完成销售任务及回款任务,超额部分按照酒店有关奖励细则计发奖金提成。

  3、辅助工资:

  (1)店龄工资:20元/月,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发放;

  (2)车补:100元/月(以公交卡形式发放);

  (3)通讯补助:按酒店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

  4、奖金提成:

  按照部门整体销售或回款任务的实际超额完成比例发放奖金提成,个人提成分配方案由部门商定,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1)超额完成当月销售任务10%以内按1%予以提成,超额完成11%—20%按1.5%予以提成,超额完成21%以上按2%予以提成;

  (2)超额完成当月回款任务的按0.5%予以提成;

  (3)营销部经理的奖金按照部门奖金总额的15%予以发放,另外奖金总额的5%做为部门活动经费;

  (4)凡采取特殊方法争取的营销收入款项(领导介绍或亲自安排)可以计入营销部的整体销售任务,但不再计入提成基数,不再计提奖金。

  (5)凡通过特殊方法回收的应收账款(酒店领导出面协调、抵账业务、财务催款及通过非营销部渠道回款等)可以计入营销部的www.pmceo.com整体回款任务,但不再计入提成基数,不再计提奖金。

  (6)如部门未完成整体销售或回款任务,但完成个人销售或回款任务,则个人奖金提成按照部门整体销售或回款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予以发放;

  (7)在结算应收账款时,如收回账龄超过一年的实属呆、坏、死账的且折让比例在10%以内的,按实际收回款项的2%—5%加计发个人奖金,此部分回款不再计如部门任务。

  营销所有奖罚均在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5、呆、坏、死账处理意见:

  (1)对于呆坏账的时间界定,以超出1年为限;

  (2)营销人员(协议负责人)对所签单客户负有账款追回责任。由于营销人员签协议前,未能全面地了解客户信誉及还款能力,造成的呆坏账,营销人员要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协议责任人须承担呆坏账款总额11%的经济处罚。

  6、未尽事宜由营销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协商确定,最后由总经理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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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级中学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原工资计发办法

  高级中学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原工资计发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原工资"之界定见第十二条)

  (二)、教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病假在三至六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三)、教职工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病假在六个月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书报费发给50%。

  (四)、确定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

  (五)、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病假待遇按一、二条规定办理。

  (六)、病假者按规定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病未愈而故意要求医疗机构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上班几天后又请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七)、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原工资照发。

  (八)、连续事假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

  (九)、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十)、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六十天,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十一)、旷工者扣发本人基本工资(按天计算),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可解除其聘用合同。

  (十二)、原工资(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地区津贴、地方生活津贴、医保贴之和。

  (十三)、长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计算工龄和教龄年限。

  (十四)、本规定若与国家、市府有关部门法规有违,以后者为准。

  (十五)、本规定解释权属本单位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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