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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工程部前期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31

  物业工程部工作管理办法:物业的前期管理

  1.竣工验收与接管验收

  1.1竣工验收

  当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经过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之后,达到了该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具备了使用的条件,我们称之为竣工。工程项目竣工以后,施工单位需向建设单位办理交付手续。在办理交付手续时需经建设单位或专门组织的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项目进行查验,在认为工程合格后办理工程接收手续,把产品移交给建设单位,这一交接过程称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由建设投入使用的标志,也是对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的检验。

  1.2接管验收

  接管验收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管开发公司、建设单位或个人托管的新建房屋或原有房屋时,以物业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在完成接管验收后,整个物业连同设备就应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之所以履行这一程序,是因为物业在完成验收后,就进入了使用阶段,而使用管理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的,加上物业管理公司参与了前期设计和施工,只有它才对各种情况十分清楚,而且早已为投入使用作了各种准备,包括制定管理规章,组织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等。另外,在房屋产权分散的情况下,也只有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接管验收,才能保证全体业主的权益不受侵犯。当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移交时,移交过程中还有许多与管理有关的程序需要完成,如签订管理公约、预交水电费押金、领取《用户手册》等。

  1.3质量记录:

  《接管验收申请表》ED-TB-0309-001

  2.接管验收的作用

  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验收是马虎从事,放宽标准,最后可能自食其果。因为一但接管合同生效,物业管理公司就必须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且物业能够长期使用,在日后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来应付。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充分利用自己在工程验收中的权力和争取质量补偿的权力。一方面考虑质量问题对自己日后管理的影响,另一方面还应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充分维护业主的权益。接管验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2.1明确交接双方的责、权、利关系。通过接管验收和接管合同的签订,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在法律上界定清楚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2.2确保物业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充分维护自身和业主的利益。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的前期介入和接管验收,能进一步促使开发或施工企业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减少日后管理中的麻烦和开支。同时,能够弥补部分业主专业知识的不足,从总体上把握整个物业的质量。

  2.3为后期管理创造条件。通过接管验收,一方面使工程质量达到要求,减少日常管理过程中的维修、养护工作量。另一方面,根据接管中的有关物业的文件资料,可以摸清物业的性能与特点,预防管理事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计划安排好各管理事项,建立物业管理系统,发挥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的管理优势。

  3.物业接管验收的程序及条件

  3.1接管验收程序

  3.1.1建设单位书面提请接管单位验收;

  3.1.2接管单位按接管验收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逐项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应在15日内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验收时间;

  3.1.3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物业的质量与使用功能进行检验;

  3.1.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质量问题处理办法办理;

  3.1.5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

  3。2物业接管验收的条件

  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接管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3.2.1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3.2.2供电、空调采暖、通风消防、给水排水、通信、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3.2.3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3.3物业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3.3.1产权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准文件;

  c)建筑执照;

  d)拆迁安置资料。

  3.3.2技术资料:

  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结构、建筑、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b)地质勘察报告;

  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d)工程预决算;

  e)图纸会审记录;

  f)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g)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h)沉降观察记录;

  i)竣工验收证明书;

  j)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k)新材料、新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l)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保修单据等文件;

  m)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n)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3.4验收的组织

  3.4.1验收由物业的总经理、总工程师牵头,各专业工程师带领专业人员参与,会同发展商、监理、施工单位,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验收。

  3.4.2参与验收人员须明确自己的身份。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在验收中须表明自己客观的意见,反映物业的真实状况。但由于物业公司特殊的身份,表达这些意见时应与甲方、监理相协调,与他们取得一致。

  3.4.3参与验收人员不可接受施工方的礼物、接待。除非事先得到物业总经理或发展商的批准,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5质量记录

  《验收提交文件目录》ED-TB-0309-002

  接管验收程序

  4物业接管验收的标准

  在接管验收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要以北京市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中的相应条文为准。当工程合同中另有规定时,要以较高的标准为验收依据。依据各施工项目的验收标准,对今后可能影响业主使用的、影响物业公司管理的及不利环保节能的问题要逐一指出,要求施工单位改进。这些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4.1主体结构:

  4.1.1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GBJ202-8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4.1.2地下室防水工程应符合GBJ208-8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4.1.3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的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50204-9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值;

  4.1.4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无蚁害,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GBJ206-83(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1.5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4.1.6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4.2外墙:

  4.2.1不得渗水。

  4.2.2保温层完好。

  4.2.3幕墙石材、玻璃安装牢固,无损坏。

  4.2.4符合JG102-96(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4.3屋面:

  4.3.1各类屋面必须符合GB50207-9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

  4.3.2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层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设置屋面检修孔;

  4.3.3阳台和三层以上的房屋的屋面应有组织排水,出水口、檐沟、落水管应安装牢固,接口严密、不渗漏。

  4.4楼地面:

  4.4.1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不允许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陷;块料面层应表面平整、接缝均匀顺直、无缺棱掉角;

  4.4.2卫生间、阳台、盥洗间地面与相邻地面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积水,不允许倒泛水和渗漏;

  4.4.3楼地面应平整牢固,接缝密合。

  4.4.4符合GB50209-9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4.5装修:

  4.5.1钢木门窗应安装平整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零配件装配齐全,位置准确,钢门窗缝隙严密,木门窗缝隙适度:

  4.5.2木装修工程应表面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密,不露钉帽,与基层必须钉牢;

  4.5.3门窗玻璃应安装平整,油灰饱满,粘贴牢固;

  4.5.4抹灰应表面平整,不应有空鼓、裂缝和起泡等缺陷;

  4.5.5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角顺直,无缺棱掉角;

  4.5.6油漆,刷浆应色泽一致。表面不应有脱皮、漏刷等现象。

  4.5.7符合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4.6强电:

  4.6.1电气线路应安装平整、牢固、顺直,过墙应有导管。导线连接必须紧密,导线连接不得采用绞接或绑接。采用管子配线时,连接点必须紧密、可靠,使管路在结构上和电气上均连成整体并有可靠的接地。

  4.6.2应按套安装电表或预留表位,并有电气接地装置;

  4.6.3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准确;

  4.6.4各种避雷装置的所有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接地阻值必须符合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4.6.5电梯应能准确地启动运行、选层、平层、停层、曳引机的噪声相震动声不得超过GBJ232的规定值。制动器、限速器及其他安全役备应动作灵敏可靠。安装的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及完整和图纸资料均应符合要求;

  4.6.6可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同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共用天线;

  4.6.7除上述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低压电器安装规程"的有关要求。

  4.7水、卫、消防:

  4.7.1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水路应试验,保温及防腐措施必须符合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4.7.2高位水箱进水管与水箱检查口的设置应便于检修;

  4.7.3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污管应分设,地漏、排污管接口、检查口不得渗漏,管道排水必须流畅;

  4.7.4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部件齐全、操作灵活;

  4.7.5水泵安装应平稳,运行时无较大震动;

  4.7.6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且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签证。

  4.8空调采暖:

  4.8.1箱罐等压力容器应安装平正、配件齐全、不得有变形、裂纹、磨损、腐蚀等缺陷。安装完毕后,必须有专业部门的检验合格签证;  4.8.2各种仪器、仪表应齐全精确,安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控制阀门应开关灵活;

  4.8.3管道的管径、坡度及检查井必须符合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管沟大小及管道排列应便于维修,管架、支、吊架应牢固;

  4.8.4设备、管道不应有跑、冒、滴、漏等现象;

  4.8.5经过48小时连续试运行,冷冻机和附属设备的热工、机械性能和采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9附属工程及其他:

  4.9.1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必须符合GBJ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二章2、3、4节的要求。管道应顺直且排水通畅,井盖应搁置稳妥并设置井圈;

  4.9.2化粪池应按排污量合理设置,池内无垃圾杂物。立管与粪池间的连接管道应有足够坡度,并不应超过两个弯;

  4.9.3明沟、散水、落水沟头不得有断裂、积水现象;

  4.9.4房屋入口处必须做室外道路,并与主干道相通。路面不应有积水、空鼓和断裂现象;

  4.9.5烟道、通风道应畅通,无阻塞物;

  4.9.6单位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临时设施及过渡厨房拆除清理完毕。室外地面平整,室内外高差符合设计要求;

  4.9.7群体建筑应检验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和服务设施,达到应有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以上为接管验收的一般要求,具体验收区域、验收内容、验收项目及运作方式详见附则《接管验收运作手册》。

  5.物业移交

  在完成了物业验收之后,所有物业连同设备就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验收没有问题的设备在验收签字的同时就可予以移交。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受移交时必须有全体专业人员参加,才能作最后的验收确认,尤其是要查对责成返工的工程是否保证质量地完成了。在交接时,每把钥匙和门牌都要作好清楚的标记,以免弄错。

  5.1交接双方的责任

  5.1.1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建设单位应按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提前做好房屋交验准备,房屋竣工后,及时提出接管验收申请。接管单位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及时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时间验收,经检验符合要求,接管单位应在7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并应及时签发接管文件。未经接管的新建房屋一律不得使用。

  5.1.2接管验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议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建设单位应按约返修合格,组织复验。

  5.1.3房屋接管交付使用后,如发生隐蔽性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由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如属设计、施工、材料的原因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如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的原因,则应由接管单位负责处理。

  5.1.4新建房屋从验收之日起,应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向接管单位预付保修保证金。接管单位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实计算,也可以在验收接管时,双方达成协议。建设单位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由接管单位负责保修。

  5.2交楼流程

  用户入伙是指商贸楼宇中业主和用户的迁入。用户入伙是物业管理公司与服务对象的首次接触。为了入伙手续及日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首先应及时将入伙通知书、入伙手续办理程序通知、收楼须知、收费通知书寄给业主,以方便业主顺利办好入伙手续。其次还应向用户发放《用户手册》,并举办学习班贯彻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便于日后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与全体用户代表签订公共契约后,组织用户搬迁入伙。迁入新房的用户,一般都要对房屋进行不同程度的装修,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其进行管理,以保证物业的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

  5.3质量记录

  《房屋及设备验收表》ED-TB-0309-003

  《遗漏、缺陷工程申报表》ED-TB-0309-004

  交楼流程图

  销售部通知用户或其代表前来

  管理处收楼,并缴付有关费用

  用户前来收楼,用户应备销售部收楼通知书/租楼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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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房发〔20**〕7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9月28日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以及熟悉前期物业管理评标工作和相应法律知识的社会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库是指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下称市物业中心)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档案管理、日常考评、定期培训、年度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推荐及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物业中心对评标专家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职业范围等类别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以满足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入选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声望,关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从事物业管理评标工作的能力和时间,65周岁以下,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实践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从事物业管理理论研究或教学8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8年以上司法实践,代理过相关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

  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家学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经由区房管部门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进入评标专家库作为备选专家。

  第七条 申请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申报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需填报《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申请表》。个人自愿申请的应先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区房管部门负责受理评标专家申请资料工作,并对申报人员及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市物业中心。市物业中心负责各区推荐资料的整理汇总,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进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八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并经五天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并由市物业中心建档入库。

  第九条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未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职责

  第十条 评标专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要求积极参加评标活动及相关工作;

  (二)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三)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按要求填写评标表格及书面评标报告;

  (四)按要求提交个人年度工作鉴定,工作单位(包括兼任)、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应于一周内向市物业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一)应持《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二)评标期间不与外界联系,不擅离职守,不带走评标相关资料;

  (三)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坚持独立评标,并对评标结论负责,不发表影响评标结果的倾向性言论,不干预其他专家的正常评标,不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已抽中的必须更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存在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该项目的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三)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回避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评标专家定期培训制度。评标专家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业务知识、评标办法及评标案例等。市物业中心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在库评标专家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评标行为、出勤情况、培训与考试成绩等,考核不合格的及时予以清退。考核办法由市物业中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动态更新机制。为保证评标专家库正常运转,结合每年评标专家库的清退情况,补充引进新的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约谈机制。在日常评标管理、评审质量抽查、投诉举报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市物业中心组织对其约谈。拒绝参加约谈或一年内被约谈三次的评标专家,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档案管理制度。市物业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档案建立与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出勤、培训、评标、考核、退出等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给予暂停评标资格的处理:

  (一)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及培训的;

  (三)一年中参加评标活动迟到三次的;

  (四)因评标专家失职而造成评标结论被要求复议或重新评标的;

  (五)评标活动中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

  (六)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活动的;

  (七)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报告的;

  (八)对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被暂停评标资格的专家,一年内不得参与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调离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者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评标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物业中心负责受理有关评标专家的实名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武房发〔20**〕41号)同时废止。

篇3: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房规〔20**〕8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机关各处室,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12月21日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管部门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并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武汉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负责招投标平台的事务性工作,为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各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及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物业中心通过招投标平台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一)汇集和发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信息;

  (二)组织招标方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委;

  (三)发布中标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开评标现场指导和服务;

  (五)实施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是招标人。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将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公众满意度情况、投诉处置情况、项目经理履职情况及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等信用信息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格条件;

  (四)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项目名称、坐落地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件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总平面图、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等;

  (三)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

  (五)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方式、地点及截至时间;

  (六)投标有效期;

  (七)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八)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九)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十)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物业区域划分备案证明、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报物业项目所在地区房管部门备案。

  区房管部门受理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招标备案,并向招标人发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证明》。

  区房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 招标人收到《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证明》后,应通过武汉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向市物业中心申请发布招标信息。

  市物业中心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招投标平台向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或由招标人向受邀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设定的条件和约定期限,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还应按照招标公告中资格预审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资料。

  招标人应当将有效投标人相关信息报送市物业中心。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制作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物业管理方案以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现场监督和见证下进行。

  市物业中心应当在开标前当众宣布会场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

  招标人应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箱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成为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2日内确定专家成员人数和后备人数并填写申请表后,到市物业中心申请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市物业中心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前24小时内,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员及后备成员,系统后台依序通知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依序从抽取的后备成员中予以补充。招标人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专家评审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评标中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审投标文件工作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封闭区进行。评委不得外出、不准会客、不准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三)评委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实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履行期限、规章制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答辩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采取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物业中心应公开发布招投标物业项目的下列信息:

  (一)物业项目名称、地址、招标人、招标时间、招标形式和投标情况;

  (二)物业管理项目中标结果;

  (三)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房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不实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区房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 其他物业管理项目以及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房规[20**]1号)废止。

篇4:巴彦淖尔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巴彦淖尔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巴彦淖尔市城镇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各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米的,经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招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前九十日完成。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以公开招标为主,采取邀请招标的,需经项目所在地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向5个以上(含本数)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包含上述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招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二)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中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类专业人员应占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

  (三)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及投标文件的格式、主要内容、份数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程序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所在地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或招标小组人员资料(自行组织招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各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向招标人发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应在取得《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业绩证明材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所在地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确认,在取得新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向后顺延15日。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三、投标

  第十九条 本市年终综合考评进入物业招投标企业库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新设立未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在本市登记备案未承接项目的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服务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需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回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四)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业绩情况、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五)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送达、签收和保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的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逾期送达;

  (二)送达时未密封;

  (三)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委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由所在地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派人到场进行全程监督。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9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2人。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是指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从事物业服务及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所在地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公开答辩和书面形式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做出澄清。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靠前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通知书,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于合同签订15日内,将合同报送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记录、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经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所在地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专户储存。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物业服务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五、附则

  第三十七条 非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年1月9日印发的《巴彦淖尔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巴房产发〔20**〕3号)同时废止。

篇5: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2010)

  关于印发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区房管处,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
用户:胡丽君
时间:20**-07-26 11:17:22
印章:建委印章
使用者:委领导
标识:2EBE363ABD8FF47632A9B7E848BF9175
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缴交、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服务费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缴交、划拨、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合同中应根据本办法对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缴交、使用进行约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规定缴交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管理。缴交标准按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低、多层房屋7元/平方米,中高层房屋9元/平方米,高层房屋11元/平方米,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缴交。其中70%应在物业管理招投标开始前交纳,其余30%在物业交付联合检查之前交清。 前期物业服务费缴交时,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前期物业服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前期物业服务费使用管理实行按小区设帐、企业申请、分批划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总额提取5%作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资金,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培训教育、学习交流、考评奖励以及各类创建工作等支出。

第九条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总额95%划拨给物业服务企业,用于下列物业项目交付前的物业服务支出:

  (一)物业招标文件或管理方案中明确的前期介入人员的工资及培训开支;

  (二)物业管理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

  (三)从业人员的劳保用品及操作器材购买;

  (四)办公电话、电表、水表等安装费用;

  (五)业主入住手册等资料费用;

  (六)前期物业服务其他费用。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申请划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可凭其合同、前期物业服务费使用预算单、拨款申请单等相关资料,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拨50%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二)物业交付后,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前期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三)第二次拨款申请在物业交付后,凭物业交付联合检查情况相关文件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使用清单(物业管理用房装修的还需提供合同或协议、决算)、拨款申请单等相关资料,经过审计的还应提供审计报告,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拨剩余45%的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时,按照《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办公桌椅等固定资产按本办法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费预算单中列明购置的数量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挪用前期物业服务费或弄虚作假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挪用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情节严重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前期物业服务费拨款申请单
物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使用、管理按宁波市原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划拨前期物业服务费需提供的资料

单位:万元  附件1 前期物业服务费拨款申请单


  一、申拨50%的前期物业服务费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2

  申请划拨前期物业服务费需提供的资料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前期物业服费使用预算单(盖章)

  3、前期物业服务费拨款申请单

  二、申拨剩余45%前期物业服务费需提供的资料

  1、新建物业的交付联合检查情况相关文件

  2、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使用清单(盖章);

  3、物业管理用房装修合同或协议书及决算

  4、经中介审计单位审计的提供审计报告

  5、前期物业服务费拨款申请单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年 7月23日印发
主题词:城乡建设 物业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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