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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大厦高空作业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3-31

  小区(大厦)高空作业管理办法

1.目的

  加强管辖区域内公共场所的高空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3.1任何高空作业都必须经管理处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3.2主管负责具体高空作业的指挥监督和落实。

  3.3现场安全员负责监护。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安全员应注意自身安全。

  4.2安全员必须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4.3管辖区域内公共场所的高空作业、吊装以及重物搬运必须事先报告管理处经理,并由经理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4.4安全员应提醒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

  4.5三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上、下各设一名安全监护员。

  4.6施工现场必须用警戒带圈出警戒区,并在明显位置放置"高空作业,请勿靠近"等字样的标识。

  4.7对车辆、人行通道上方的高空作业,必须在通道两边放置警告标识,可绕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通道临时封闭,指挥行人、车辆绕行。

  4.8在高空作业现场附近停有车辆或有重要设施时,应尽可能移走。确实不能移动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9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拴好安全钩,戴好安全帽,穿胶鞋。

  4.10不准将吊绳、电缆等工作用线缠在身上。

  4.11吊装重物时,安全监护员应及时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吊装活动范围内,严禁超载吊装。

  4.12高空作业、吊装以及重物(四人以上才能抬动)搬运,必须设专人指挥。

  4.13高空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收好警戒带和标识,并及时将工作结果向管理处经理汇报。

  4.14需要隔夜施工、对顾客出行造成不便或对小区(大厦)管理有较大影响的高空作业,必须至少提前1天发布有关通知,以便顾客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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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制定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促进物业管理质量的提高,减少业主的开支或损失。

××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小区内的道路;

  小区内的路灯;

  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小区内的停车场;

  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抗震结构部位;

  多墙面;

  楼梯间;

  公共通道;

  门厅;

  公共屋面;

  电梯;

  机电设备;

  本体消防设施;

  公共天线;

  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

①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月;

②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

三、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②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②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③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④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⑤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⑥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⑦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账户上;

  ⑧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⑨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⑩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

  ⑾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⑿财务部会计对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账款标准作业流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

  ⒀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⒁对催缴3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全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摧缴措施;

  ⒂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④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⑤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账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管理处。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②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该项目的预算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③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业主审议: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④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的,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

  ⑤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⑥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7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⑦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项目后;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⑧财务部应每3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

五、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①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②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维修基金的日常开支;

  ③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薄,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财务处理;

  ④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⑤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

--原则上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①财务部会计应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账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②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费用审核报销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③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④如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

--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

--将超出的部分在下年度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

--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

  ⑤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

--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查询;

--向公司财务部查询。

六、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月末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账并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财务部经理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审核无误后,加密在财务部长处保存。

篇3:公园音乐喷泉及演艺广场使用管理办法

  公园音乐喷泉及演艺广场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眉山市东坡城市湿地公园音乐喷泉及演艺广场的使用管理,提高喷泉及演艺广场的使用效果和使用效率,美化城市环境,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坡城市湿地公园音乐喷泉和演艺广场的管理主体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三条眉山市东坡城市湿地公园音乐喷泉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开启按下列时间执行。

  (一)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清明节除外)及全市重大活动开启,每次开启30分钟。其中,5月1日至l0月31日为20:30至21:00开启,其余时间19:30至20:00开启。

  (二)雷、雨、大风等天气,应及时关停。

  (三)重大活动及会节需要开启音乐喷泉的,按要求时间开启。

  第四条严格按照音乐喷泉的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喷泉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计划,并落实维修养护措施;要对喷泉水域定期清污,确保喷泉设施随时保持良好的技术运行状态。

  第五条眉山市东坡城市湿地公园演艺广场是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场所。除市委、市政府主办的市级以上大型会节活动可使用演艺广场外,其余活动严格控制使用。

  第六条使用演艺广场举办活动时的现场管理、秩序维护以及活动结束后的现场清理由活动主办部门负责。

  第七条加强对音乐喷泉和演艺广场设施设备的日常管护,对各种妨碍使用和破坏行为要及时制止,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物业项目能源控制管理办法

  物业项目能源控制的管理办法

1.要求项目工程部在一个月内做完以下工作,上报公司工程部。

  1)项目设备设施的统计清单,(统计内容包括,运行设备、备用设备、单台设备功率、运行系数、)

  2)项目目前各系统计量表的安装情况,能否实现对设备单台运行的单独计量,不能实现单台设备单独计量的要提交加装设备计量表的计划。

  3)物业办公的主要用电设备和用电总功率。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等用电的总功率,有无计量表,无计量表的要提交加装计量表的计划。

  4)项目路灯、草坪灯、楼道等的总数量,单个灯口的功率,运行系数。

  5)有地下室的项目必须申报地下室的用途、总面积、照明的灯具和照明总数量、功率。

  6)项目绿地的总面积,绿地用水的水源,绿地用水是否有单独计量表,无单独计量表的要提交加装计划。

  7)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的用水有无单独计量表。

  8)物业管辖范围内总水表后共有多少分水表,每个分水表所计量的用水系统。

  以上情况由公司工程部核实。

2.各项目能源控制的管理原则:

  1)由公司工程部指导各项目对每月的能源费用进行测算,项目的能源费用必须严格控制在测算之内,如有超出测算的必须找出超支原因向公司工程部说明,由公司工程部分析原因,属于测算有误的要及时调整测算,属于项目失职责任的要对项目经理和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所有项目的能源费用测算要上报物业总经理。

  2)凡是不能实现设备单台计量的必须向公司工程部提交加装计量表的改造计划,并上报物业总经理审批。

  3)路灯、草坪灯、楼道灯未使用节能灯的由公司工程部统一购置节能灯,必须全部更换为节能灯。

  4)办公室、员工宿舍、食堂等严禁使用电暖设备取暖,原房屋未设计取暖设备的由公司工程部与项目研究安装土暖气设备报物业总经理审批。

  5)地下室使用日光灯设备的必须更换成节能型(v5)日光灯。

  6)有中水设备的项目必须使用中水浇灌绿地,需要改造设备的由公司工程部与项目研究改造方案后上报物业总经理审批。

  7)办公用水、宿舍用水、食堂用水由项目自行控制,按每人每月3吨水测算,超过测算的用水,从项目经理工资中扣除超出费用。

篇5:职工宿舍水电管理办法

  职工宿舍水电管理办法

  为保证教职工宿舍生活用水用电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按季度向教职工收取水、电费,抄表及收费时间定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内。

  二、各住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务必配合抄表人员认真核实所用数量。

  三、水电费核实后,请各住户按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到学校财会缴纳。

  四、如在规定的抄表时段内,住户不予配合者,或不按时缴费,学校将采取断电断水处理。

  五、受学校断水断电处理的住户需要接通时请到总务处交清欠款后,本人需写出申请,报学校同意后并交纳通电、通水所产生的人工、材料费后,总务处及时派人安装。

  六、如教职工发现自己的水电表损坏,请及时告知总务处落实,否则结算时将按最高用量核算收费。

  七、凡已取得房产权的住户如水电设施需要更换维修的,人工、材料费自行负责。

  为了方便教职工,各住户需按每季度最后一周内将自己的水表吨位数粘贴在自家门上。根据年底所查水表底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若有不清楚的或需要咨询的,请及时与学校总务处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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