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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校卫队员辞退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3

  医科大校卫队员辞退规定

  一、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根据校卫队队员量化考评细则,实行5%末位淘汰的。

  3、因家庭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离岗,且提前一个月向校卫队提出辞职申请的。

  4、合同期内,校卫队员非因公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提前终止合同的。

  二、开除

  1、有盗窃、赌博、营私舞弊行为的。

  2、屡次不执行命令,不服从管理和分配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岗位上看书、看报、打电话聊天,经教育不改的。

  4、不准时接岗或脱岗、漏岗、误岗的,或上班睡觉超过两次者。

  5、在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临阵退缩、贪生怕死、贻误战机的。

  6、严重违反工作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7、队员之间或与他人打架斗殴的。

  8、酒后上班超过两次的(含两次),非上班时间酗酒滋事的。

  9、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

  10、当月扣分累计超过30分的。

  11、其他违反劳动合中规定的行为,保卫处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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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公司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一)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部;

  (二)行政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六)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

  第七条 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 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付的费用: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公司偿付七个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一条 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章 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三)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四)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五)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六)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者;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八)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九)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五)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六)泄露公司机密者;

  (七)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十)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按第十三条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依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五日告之;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六条 辞退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向行政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部审核;

  (二)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部依《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及考勤记录计算工资呈交总经理审批;

  (六)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以结算工资;

  第十七条 系下列原因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给予一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每满一年本公司工龄200元。

  第十八条 被辞退者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公司有权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不再计发“补偿金”;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十九条 本公司依第十四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

  即生效。

  第二十条 开除决定由行政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间,不计算工资。

  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

  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二十二条 被公司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处理):

  (一)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时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2*年05月01日施行。原20**年元月发布的《员工辞职、

  辞退(开除)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3:木业公司员工辞退管理规定

  木业公司员工辞退管理规定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篇4:体育发展公司试用期,试用期延长,转正,试用期辞退规定

  体育发展公司试用期,试用期延长,转正,试用期辞退规定

  ●培训期:前七天为培训期,培训期是双向选择的过程。如果在7天之内无论个人原因或是公司原因未能进入正常试用期的,7天之内没有工资。若7天培训期结束通过考核的,同时能够正常进入试用期的,其工资从入职第一天开始计算,即为7天是有工资的。

  ●试用期:你的头两个月的工作为试用期,这个时期是你与健佳美互相了解的机会。试用期即享受试用期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内的任何时候,你认为健佳美对你不合适,你可以完全自由地提出辞职。

  ●试用期延长:如果你在试用期中休假的日子超过十天(不含休息日)以上,你的试用期需相应延长。若你工作勤奋,掌握工作要领及时、适当、工作表现杰出,你的主管有权缩短你的试用期,但试用期最短不应少于1个月。

  ●转正:如果你的工作表现评估为良好或以上,你的试用期就告结束并转正。并由你的部门经理填写工作表现评估报告,报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可转为正式员工。

  ●试用期辞退:同样健佳美如果想终止与你的合约,也可以用任何方式解除双方的合同。(试用期内通知期为1天)。这期间你将会受到公司的考核。在试用期结束时,你的主管和部门经理会与你讨论你的工作表现。如需解除劳动合同,可辞退试用员工。(解聘员工的薪金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由行政人事部办理解聘手续)

篇5:公司试用、辞职、辞退规定

  公司试用、辞职、辞退规定

  【一】试用、转正,试用期延长

  员工的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这个时期是员工与公司互相了解,相互选择的机会。如果试用期内的任何时候,员工认为公司对其不合适,可以提前七天提出辞职。同样公司如果想终止合约,也可以用任何方式解除双方的合同。(试用期内通知期为七天)。这期间员工将会受到公司的考核。在试用期结束时,员工所属的主管和部门经理会与员工讨论其工作表现。如果工作表现评估及转正考核为优秀,由部门主管签字批准,试用期就告结束并转正。如果试用期中休假的时间超过七天(不含休息日)以上,试用期需相应延长。

  若员工工作勤奋,及时、适当的掌握工作要领,工作表现杰出,所属部门主管有权缩短试用期,但试用期最短不应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二】辞职

  员工在适用期内辞职,提前七天向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接工作,公司方面无异议后方可离职。如未按规定交接工作,公司视情节 轻重扣罚工资。员工入职未满6天离职,公司不予以结算薪资。

  正式员工,因故辞职时,应提前15天向上司及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在未经批准前自行离职者,按旷工处理。

  【三】辞退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被提出辞退: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 制度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自动离职

  若员工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公司有权依据劳动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离职手续

  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办理离职手续,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可以不予支付离职工资。离职手续包括:

  (1)处理好离职交接工作;

  (2)办理本部门工作交接手续;

  (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4)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

  (5)填写《离职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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