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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参军入伍学生成绩认定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2

  人文学院参军入伍学生成绩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参军入伍学生的成绩管理及认定流程,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参联字1号)中第三条“妥善安排学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20**年10月29日颁发的第608号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

  本办法可进行成绩认定的课程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参军当学期所修读的(包括参军当学期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和允许免修的军事理论、军事技能和体育等课程。

  仅以下情况可予以认定:

  1.因参军体检、政审等原因无法参加期末考试(包含当学期申请重修)的课程;

  2.参加当学期期末考试但总评成绩不合格,因入伍而无法参加下学期期初补考的课程;

  3.参军退伍后允许免修的军事理论、军事技能和体育等课程。

  第三条 认定办法

  1.对于学生符合予以认定情况第1款所涉及的课程,根据该课程的平时成绩(重修课程以该课程的原始平时成绩)认定为该课程的初修(重修)总评成绩。

  2.对于学生符合予以认定情况第2款所涉及的课程,可认定该课程补考成绩“及格”。

  3. 对于学生符合予以认定情况第3款所涉及的课程,认定成绩为“85”分。

  第四条 认定流程

  对于符合予以认定情况第1款所涉及的课程,按以下流程进行成绩认定:

  1.学生因处理参军事宜无法参加学校期末考试的,需按流程办理缓考申请手续。

  2.由学校保卫处将参军入伍学生名单汇总至教务处,需标明每位学生因处理参军事宜而无法参加考试的日期(附表1)。

  3.教务处通过二级学院由任课教师给予平时成绩,教务处将平时成绩认定为总评成绩,并进行成绩录入。若任课教师已在教务系统内录入该课程的平时成绩,则由教务处直接予以成绩认定(附表2)。

  对于符合予以认定情况第2、3款所涉及的课程,由学生本人在退伍后申请(附表3),教务处根据此办法进行成绩认定及录入。

  教务处汇总成绩认定表,归入成绩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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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文学院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

  人文学院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我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来自少数民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的非汉、满、回少数民族学生。

  (二)来自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甘肃省、陕西省等西部地区的非汉、满、回少数民族学生。

  上述少数民族学生名单经由教务处下发至各学院。

  二、具体规定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少数民族学生必须按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参加课程考核。

  2.实际考核成绩高于45分以上(含45分)、低于60分者,折算成绩按60分记载。课程考试总评成绩在45分以下者,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

  (二)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认定

  少数民族学生必须参加英语四级考试按艺术类英语考级要求,达到下列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

  少数民族学生参加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20分,成绩达到学校规定合格分数的75%,视为合格。

  三、审批程序

  由学生填写《上外贤达学院少数民族学生成绩调整审批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审核,报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

  四、录入操作

  首先按原始成绩录入班级所有学生成绩。调整后,再修改为学生总成绩。

  五、材料归档

  在调整学生成绩的学生试卷总分处,加盖“学生成绩调整专用章”,由教学院长签字确认,与其他学生试卷一起装订。《上外贤达学院少数民族学生成绩调整审批表》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学院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六、其他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的联合培养项目,包括学制为3+1、2+2等到国(境)外高校学习时间在一学期以上(包括一学期)的其他国际(境外)学生交换项目。对参加学校各种项目的学生,以下统称为“国际(境外)项目学生”(简称“交流生”)。

  第三条 本科生项目由教务处、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二、管理细则

  第四条 交流生的责任与义务

  (一)在国(境)外接收院校学习期间自行负责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包括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医疗保险等。

  (二)到达国(境)外住地,及时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所在学院及指导教师,以便保持联系。

  (三)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和学校保持联系,定期通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自觉宣传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四)遵守派往国(地区)的法律和接收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

  (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当地中国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六)在国(境)外学习期限结束后按时返回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主动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完成课程认定、学分转换和恢复学籍等手续。

  (七)返校后协助所在院系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向本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扩大项目影响。

  (八)返校后积极协助学校做好下一批学生出国(境)及国(境)外大学交换生来我校学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院的责任与义务

  (一)对国际(境外)项目申请学生成绩、思想品德和奖惩等情况进行审核。

  (二)对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选课程进行审核,原则上与所学专业课程相近或相关,且所修课程学时数相近。

  (三)在交流生出国(境)学习期间继续承担对交流生管理职责。

  (四)指派指导教师负责与交流生保持定期联系。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学习情况,并给予指导;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五)在交流生返校后学院应及时参照我校培养方案及本办法对其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上报教务处。

  (六)在适当时候安排交流生进行座谈会或报告会,扩大项目影响。

  (七)对于涉及毕业论文答辩的3+1、2+2等交流生,应按学校培养方案及有关规定,做好向交流生提供论文答辩申请材料、受理交流生的论文答辩申请、安排毕业论文导师、组织答辩等事宜。

  第六条 职能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教务处负责本科交流生的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工作,并为达到毕业要求3+1、2+2等交流生颁发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第七条   学籍管理

  (一)选课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须经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的同意,并将填写好的《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预选课程转换表》报教务处备案。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选课程原则上要求与专业相关,否则其学分不予承认。每学期所修学分应满足我校相应学期最低学分要求,交流生所修学时数一般不低于我校当学期所对应学时数。

  (二)课程认定

  1.课程认定基本要求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修读课程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内容课程相同或相似时,无论是必修课程还是选修课程均可按程序直接认定,转换后的课程名称与本校课程相同,课程学时/学分参照我校学时/学分对应原则转换。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修读的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内容不同但与专业相关的其它课程,可以按程序认定为选修课程。该课程中文名称应由各学院翻译,经学院审核后参照本办法转换为选修课程。

  (3)国际(境外)学生交换项目中,当国(境)外接收院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时,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回校补修的方法完成我校相关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

  (4)政治类课程处理办法:交流生离校前办理缓考手续,返校后向相关学院(部)提交在外学习总结,由相关学院(部)结合外事处提供的交流生在外表现情况予以评分,并提交教务处登录成绩。

  2. 课程认定基本程序

  (1)交流生赴国(境)外接收院校学习之前,在充分了解接收院校该学期课程设置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预选课程转换表》,经所在学院/开课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如果属于批量学生到国外同一大学学习,学院应提前做好培养方案的对接工作。

  (2)交流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附国(境)外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

  (3)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根据交流生提交材料进行课程认定,确认可转为我校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及需补修的课程。

  (4)交流生根据认定结果自行在教务处网页下载并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并将填好后的表格交由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审查并签字。

  (5)学院教学秘书将教学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的《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交到教务处,教务处签字认可后将相应信息录入学生成绩档案(包括课程名称、成绩以及学分/学时等)。

  (6)教务处保留国(境)外接收学校成绩单(原件)、《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原件)。如果属于批量学生到国(境)外同一大学学习,学院组织相关材料批量报批即可。

  (7)交流生申请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修改。教务处不受理学生个人提交的成绩转换申请。

  3. 申请及处理时间

  (1)交流生的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申请需在返校后的新学期开学2周内提交,逾期不予办理。如因国(境)外接收院校的原因无法按时申请成绩转换,需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延期转换申请。

  (2)交流生所在学院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3)毕业生需在论文答辩前2周内完成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三)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时转换方法

  1. 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目前学生所修课程成绩为百分制。

  2. 课程成绩转换方法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以百分制登录成绩时,转换时按国(境)外接收院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记录。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等级制(A、B、C......)形式登录的成绩时,根据下表并按“取中值”原则转换成百分制成绩。

  成绩

  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F

  百分制成绩 95-100 90-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9-71 66-68 63-65 60-62 0--59

  (注:如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其余等级以此类推。)

  (3)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形式登录时,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时,分别转换为“70、55”分。

  (5)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不能按上述办法转换的,根据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说明和学校有关规定,由教务处与相关院(部)确定。

  3. 课程学分/学时转换方法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学时对应关系与我校一致时,则按照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直接记录。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学时对应关系与我校不一致时,需参照接收院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并按照我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转换为相应的学时/学分。学分原则上按 “理论课18~20学时为1学分,实践课32学时为1学分”的标准进行转换。

  (四)返校手续

  1.在完成国(境)外学习后,交流生应按期返回我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回国、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按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返校后,交流生首先到所在院系报到,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课程转换及学分转换手续等。

  3.返校后,交流生应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院系(部)及外事处提交出国(境)留学总结,同时还需向外事处提交护照和签证页复印件以及留学生活的照片等相关材料。

  (五)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和答辩

  1.交流生如期返校后,必须按规定修读专业培养方案的后续课程,按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逾期不返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需在国(境)外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交流生,应提前一学期与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联系论文相关事宜,按照学院要求和日程安排提交论文和其它相关材料。如有任何不可避免的变动无法按时返校,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免予答辩。

  (六)毕业条 件

  参见教务处关于学籍管理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学位授予

  交流生修满我校规定学分并达到授位要求,我校按照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九条 生效及解释

  该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4:人文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推进建立良好

  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生撰写的毕业论文(设计)。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

  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本细则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独立进行研究并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内容。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校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毕业论文(设计)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毕业论文(设计)的真实性、原创性。毕业论文(设计)写作应当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应当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当注明转引出处。

  第四条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的定义

  抄袭是指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对于原着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或者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剽窃是指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包括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题或者核心部分,或者使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五条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的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剽窃行为:

  (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的。如: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毕业论文(设计)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30%(含30%)的(含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诗词,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毕业论文(设计)将他人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30%(含30%)的;

  (二)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成果的;

  (三)将他人受保护的实验数据、调研结论等成果作为自己毕业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能够举证证明论文确属自己独立完成的除外;

  (四)使用他人的思想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的;

  (五)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方案、资料、数据、图表、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等,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六)其它被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为抄袭剽窃的情形。

  第六条抄袭剽窃程度的认定

  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的论文,其抄袭剽窃程度分为轻度抄袭剽窃、中度抄袭剽窃、严重抄袭剽窃三类:

  (一)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毕业论文(设计)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20%以内(含20%)的,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

  (二)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毕业论文(设计)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21%-40%(含40%)的,认定为中度抄袭剽窃;

  (三)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毕业论文(设计)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4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 、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

  (四)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剽窃程度的,由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不属于抄袭剽窃行为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抄袭剽窃行为:

  (一)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

  (二)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

  (三)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

  (四)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超出第六条所规定限度的;

  (五)其它经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剽窃行为的。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毕业论文(设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九条认定机构

  校学位委员会是全校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认定部门,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学术争议的事宜。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通过论文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举报。对于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举报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校内外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举报权。特别是我校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各指导教师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和把关,审查通过者方可申请毕业论文(设计)正式答辩。

  (二)举报受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举报受理工作。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作假行为嫌疑:

  (1)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的;

  (2)在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认定的;

  (3)校内论文抽查审核时认定的;

  (4)校学位委员会及各分学位委员会认定的。

  (三)教务处将受理的举报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学术认定,此过程7日内完成。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相关学院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指导教师,学校一般在30日内公布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

  (四)校学位委员会收到材料后,将开展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认定工作,此过程15日内完成。校学位委员会组成认定专家组,或委托相关院系学位委员会,对受理材料进行核实、调查,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校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会议,对受理的举报材料进行是否存在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行为,以及程度等认定,认定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发布认定结果。教务处负责公布本科生的被举报毕业论文(设计)的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六)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等个人和学院对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有疑义,可在接到认定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也可要求校学位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重新审议,逾期不予受理。复议过程在30日内完成,复议结果为学校的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各学院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的合法利益与名誉。 认定过程中凡与当事人(指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等)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毕业论文(设计)认定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校学位委员会对其做出如下相应处理:

  (一)在校生:

  (1)给予延迟答辩处理。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和中度抄袭剽窃的当事人,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学校做出延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处理。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的延期半年答辩,被认定为中度抄袭剽窃的延期一年答辩;

  (2)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开除学籍:

  1.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的;

  2.认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毕业生:

  毕业后,经他人举报或学校复查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和中度抄袭剽窃的当事人,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自学校发出通知后的一年内重新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则不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答辩不通过,或愈期没有重新申请论文答辩,或再次被认定存在抄袭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并注销上报;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的或认定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并注销上报。

  第十三条对于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论文指导教师,校学位委员会对论文指导教师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一)对于给予延迟答辩处理和重新申请论文答辩的当事人的指导教师,由相关学院对其进行批评;

  (二)对于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开除或收回学位证书(答辩不通过或愈期没有重新申请论文答辩情况除外)的当事人的指导教师,由校学位委员会对论文指导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将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毕业论文(设计)作假或者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校学位委员会将提请学校对该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其他如权利人与侵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等不在本细则处理范围内。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5: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贯彻“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精准到位,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成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组长、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任成员的学校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关心、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组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做合理调整,认定评议小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与学院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知恩感恩,用点滴行动回馈社会。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直系亲属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三)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工作组、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根据认定工作程序,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并将《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及申请表)上传至我校官网,便于学生每学年暑假期间至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办理相关事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及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供养、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并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可只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校认定工作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及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支撑材料,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细则第六条中的认定标准,综合考量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学生直系亲属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四)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认定工作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学校认定工作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各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信息反馈学校认定工作组。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20**年4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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