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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骨干教师认定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1

  职业技术学校骨干教师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激励我校教师认真学习职业教育教学理论,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开展教科研,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我校专职教师和专职外聘教师中年龄35岁以上、男教师年龄45岁以下、女教师42岁以下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男[35,45],女[35,42])

  二.认定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中产党的领导,热爱职业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受到教职工和学生的好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三要八不准”的规定。

  2.具备合格学历,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及中级(含)以上职称,在本校任教满二年,担任班主任或其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四年(含)以上,专业教师还须具备技师及以上技能证书或非教师系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教育教学思想端正,具有现代教育观念,能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职业学校学生的特点教书育人,具备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教学技术,教学能力较强,教学效果较好。在系级以上开设过公开课、示范课并获较好评价;承担系级以上教学改革实验,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4.积极参加教科研、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具备较宽厚的专业知识和较系统的职业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至少1篇论文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教材至少1本;编写的教学资料在学校以上范围内使用;担任过系级以上教师培训主讲;学生兴趣小组或社团的责任指导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教学竞赛获二等奖以上;校级以上课题的核心组成员。具备其中三项。

  5.工作量饱满,每年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均符合学校关于教师工作量的有关规定,专职专任教师授课工作量须达到学校平均授课工作量,且无教学事故和其他违纪行为。

  6.年度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为合格,班主任工作每学期排名不在本系后10%。

  三.认定程序

  1.组织报名

  由科研处统一公布符合条件的参评教师名单,参评教师对照评选条件认真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主要实绩材料、证书复印件。

  2.初步评审

  由教学科研部、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审核申报材料,主要审核申报者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有无工作量不满情况,有无教学事故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有无材料不全或失实情况。

  1)材料评审(20分)

  (1)工作态度(5分)

  (2)教学工作量(5分)

  (3)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践(5分)

  (4)教育教学工作绩效(5分)

  2)教学能力考核(100分)

  根据评委随机听课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计算。

  (1)教学内容(20分)

  (2)教学方法(20分)

  (3)教学态度(20分)

  (4)教学效果(20分)

  (5)教书育人(20分)

  3)“说课改”能力考核(30分)

  在以上评审的基础上,评审组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将拟订获奖教师的初步名单报校长办公会。

  3.结果公布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科研处进行评选结果校内公示、发文。

  四.奖励办法

  1.对获得“学校骨干教师”称号者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发放奖金500元。当学期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为优秀。

  2.只有获得“学校骨干教师”称号者才能推荐参加省、联合学院、市“骨干教师”、“学校专业(学科)带头人”的评选推荐。

  3.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校级以上其他各级各类评选和培训。

  五.其他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免予评审,直接认定。

  (1)在年龄范围内获得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学院专业带头人、南京市专业(学科)带头人称号者;

  (2)近2年内获得过学校专业(学科)带头人称号者。

  2.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不参加教学能力考核,直接报送相关材料和“说课改”能力考核参与骨干教师认定。

  (1)近2年内获得校级优秀青年教师称号者;

  (2)近2年内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能力竞赛,获得省级、学院级三等奖以上、南京市二等奖以上者。

  3.每2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者可以连续申报。

  4.被授予“学校骨干教师”称号者应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如开设校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和讲座,指导学生活动,参加教科研和教改实验等。

  5.对已获得称号者,若其年度教学工作质量考核不合格、发生严重、重大教学事故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因个人原因而不履行与所获荣誉相关的工作职责或工作量不满,经评审组复议评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取消其荣誉及待遇。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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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科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规范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体现“依法办学”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因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的影响或损害的事件。

  二、教学事故分类

  根据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事故分为教师教学事故(A类)、教学管理事故(B类)、教学保障事故(C类)。根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事实认定细则

  1、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教学事故(A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A1

  上课迟到5分钟以下、提前5分钟下课

  A2

  相关教学资料携带不全

  A3

  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A4

  未按规定时间命题、请印试卷、评阅试卷、提交成绩单及登录成绩

  A5

  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

  A6

  实验教学人员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教学效果

  A7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历届和本届毕业生雷同

  A8

  未按学校要求的规范和程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A9

  评分、计分或录入成绩失误

  A10

  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A11

  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提前10分钟以上下课、中途离开课堂或在课堂上处理其他事务

  A12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调课、停课后不补课

  A13

  讲课内容出现严重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A14

  不按教学进程要求授课,教学任务无法正常完成

  A15

  实验教学人员在学生做实验时缺岗

  A16

  在监考中迟到、中途离开考场或在考场中处理其他事情

  A17

  严重背离评分标准,根据个人好恶,擅自提高或降低学生的考试成绩

  A18

  丢失学生考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

  A19

  监考缺勤,监考中默认、纵容考生作弊,监考后因未及时整理和上缴试卷而导致试卷丢失

  A20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教材与讲课内容

  A21

  考试前泄露试题

  A22

  试题与前两届完全相同

  A23

  考试成绩存在人情分、金钱分

  2、教学管理中的教学事故(B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B1

  教学管理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

  B2

  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校或上级部门要求的报告、总结、报表等重要资料

  B3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提交的报告、总结或教学资料不真实或出现不应有的错误

  B4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延误文件的发放、误传文件或会议精神,或耽误重要通知的转达

  B5

  教学管理人员(包括其他工作人员)干扰教师的课堂教学、试卷评阅、成绩考核、毕业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等

  B6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B7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换主讲教师

  B8

  教学管理人员排课、编排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延误或出现重大失误

  B9

  丢失应当存档的成绩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有关学生成绩的资料

  B10

  教学管理人员提供的各种教学方面的统计数据出现严重错误

  B11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应发给教师或学生的有关证书或资料

  B12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发给学生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出现差错

  B13

  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教师的工作量、各种评审中的评委评分或领导、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师的评议结果

  B14

  在印刷和保管试卷中丢失试卷或泄露考试内容

  B15

  教学管理人员在登录、保管学生成绩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B16

  出具、伪造、变造、倒卖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在读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

  3、教学保障的教学事故(C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C1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

  C2

  未按时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延误上课或考试时间5分钟之内

  C3

  未及时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影响教学效果或考试的正常进行(时间在5分钟之内)

  C4

  因工作失误原因,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内未领到教材

  C5

  教室桌椅板凳数量未按教室定额定量配备,影响正常教学

  C6

  因工作失误原因,未安装好上课所用软件,影响正常教学

  C7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保障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保障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C8

  未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30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C9

  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30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C10

  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课堂教学和考试无法进行,或者给教师和学生造成人身伤害

  C11

  因保管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丢失,给学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C12

  延误教材发放时间两个月以上

  上述细则中未列入的凡影响到正常教学的其他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按照其情节严重程度认定。

  四、教学事故的发现途径

  教学事故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学院(直属系)自行组织检查、校教学督导组检查、教务处不定期检查、领导干部听课时检查、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检查、学生调查反馈、教师、学生举报以及其他途径,汇总到教务处。

  五、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牵头,有关单位配合执行;

  2、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落实,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表”中的相关内容;

  3、构成教学事故的必须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处理;教务处按照“教学事故处理表”的相关程序进行;

  4、被查处人员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申诉。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由下列人员组成:主管校领导、校纪检(监察)、人事处、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事故人所在单位领导等。

  六、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人本学期10教分的教学酬金,教师以外其他人员扣发与10教分相当的酬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

  2、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人本学期20教分的教学酬金,教师以外其他人员扣发与20教分相当的酬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和良,本年度不得申报职称;

  3、各学院(直属系)自行查出的教学事故,不扣除本单位的教学组织酬金。非本单位查出教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扣除教师本人所在学院(直属系)本学期教学组织酬金(一般教学事故每人每次扣100元;严重教学事故每人每次扣200元);

  4、其他相关部门发生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在全校通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学校以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篇3: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国内研修计划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国内研修计划”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校按照择优选派、保证质量的原则,支持骨干教师了解学术前沿动态,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交流与实践,培养学术骨干,增强教师队伍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研修类型

  (一)短期进修

  选派青年骨干教师参加部属高校或省厅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研修班、培训班等,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专业进修和课程培训,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国内访学

  1.依托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等计划(高级访问学者),选派骨干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科研院所进行访学,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由学校及学院通过各种校、院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争取到访学资格,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内知名大学、科研院所访学资格(一般访问学者),时间为6-12个月。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

  (二)单位推荐、人事处审批。

  (三)办理相关手续。国内访学教师须凭国内访问学者通知书签订培养协议。

  四、资助及待遇

  (一)资助标准

  1.短期进修

  纳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计划等专项的各类短期进修,学校资助培训费、住宿费和1次往返交通费,凭结业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按相关标准报销。

  2.国内访学

  访问学者经费包括培训费、住宿费和交通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由教育部(或湖北省教育厅)等与学校共同资助,一般访学由学校和学院协商共同资助。学校优先派出高级访问学者。

  回校报到后可凭国内访问学者证书(或访问学者考核表)等有效证明材料按相关标准报销。

  (二)待遇标准

  国内研修期间档案工资和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五、管理与考核

  (一) 年度考核

  国内访学期间的社会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减免,科研工作量应达到考核最低标准。

  (二)返校报到

  访学回校后1周内持学院开具的回校工作证明、国内访问学者证书、访学考核鉴定等材料到人事处报到,由人事处登记并归档。

  (三)延期管理

  教师参加国内研修应按计划期限进行,逾期不归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四)研修考核

  国内访学人员回校后1个月内完成“四个一”考核任务:1份国内研修总结,1次校内学术报告,1门专业课程教学教案,建立1个国内合作关系。研修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考核合格后报销相关费用。

  (五)服务期

  国内访学服务期一般为2年。从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违反服务期协议的,按未满服务年限核退学校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不足1年的按1年计。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暂行办法》(三峡大人〔20**〕8号)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4: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计划”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大力度、确保重点的原则,支持骨干教师开展出国(境)研修,培养教师的国际视野和创新思维,提高教师队伍国际化程度,造就能跟踪把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国际化人才。

  二、选派类型

  (一)国家公派

  学校重点支持国家公派计划,相关教师可优先派出,主要包含以下类别:

  1.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计划

  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并全额资助,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时间为3-12个月,其中博士后研究时间为3-24个月。

  2.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计划

  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学校与留基委按照1:1配套资助,时间一般为6-12个月。

  3.地方合作计划

  由湖北省教育厅会同国家留学基金委共同审批,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北省教育厅及学校按2:1:1比例配套资助,时间为6-12个月。

  4.青年教师留学计划

  由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并资助2万元/人,时间为6-12个月。

  5.晨光计划

  由湖北省科协审批并根据具体出国计划资助约2万元/人,时间为3-12个月。

  6.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配套资助的其他计划。

  (二)学校公派

  由学校及学院通过各种校、院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争取到留学资格,或由个人争取到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等资助并纳入学校公派计划,赴国(境)外研修,时间不超过1年。

  (三)自费公派

  由个人全额自费或争取国(境)外大学奖学金等资助,攻读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4年)或从事博士后研究(不超过2年)的教师,纳入学校自费公派计划。

  三、选派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责任心强,身心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与能力,有较大的学术发展潜力,有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和明确的研究目标。

  (三)申请研修单位原则上为世界排名前200强的大学或知名研究机构。

  (四)外语条件合格。

  (五)原则上应在校工作满2年,并符合计划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项目申报通知报名,凭获批正式文件方可申请派出。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各类项目派出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三峡大学教师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供外方接受邀请函、经费来源等证明材料。

  (二)单位根据选派计划,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工作能力、研修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设想等进行审核,组织学科专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根据个人研修计划和单位推荐意见,综合考虑单位年度出国研修指标审批。

  (四)处科级干部由组织部、统战部审批。

  (五)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教师与人事处签订出国研修协议。

  (七)凭出国研修协议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开具《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五、资助标准

  (一)国家公派

  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资助国外研修生活补贴和国内国际1次往返交通费。

  生活补贴按《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286号)执行。

  (二)学校公派

  由学校资助国外研修生活补贴及国内国际1次往返交通费。

  生活补贴发放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研究生类标准的80%执行。

  (三)自费公派

  自费公派出国研修人员由个人与国(境)外接受方承担相关费用。

  六、相关待遇

  (一)教师在规定的出国(境)研修期间,档案工资和岗位津贴按月发放。攻读博士学位按照《三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三峡大人〔20**〕19号)执行,博士后研究按照教师博士后进站相关政策执行(不含国家公派博士后研究)。

  (二)教师办理派出手续所发生的公证费、签证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均由教师个人承担。

  (三)经学校同意延期的人员,延期期间的档案工资按月发放,岗位津贴停发。

  七、奖励措施

  获批国家公派计划并成功派出的教师,回校考核合格后学校给予个人一定奖励:

  (一)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奖励2万元。

  (二)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部分资助,奖励1万元。

  (三)通过自修获得"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证书,奖励1万元。

  (四)获得省厅部分资助,奖励0.5万元。

  八、管理与考核

  出国(境)研修的教师,除遵守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外,其他考核管理要求如下:

  (一)年度考核

  教师出国(境)研修期间的社会工作量和教学工作量减免,科研工作量应达到考核最低标准。

  (二)延期管理

  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不得延期;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研修时间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研修费用自理;未经批准擅自延长研修期限者,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逾期不归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三)返校报到

  研修回校后1周内持学院开具的回校工作证明、结业证书、学习鉴定等材料到人事处报到,由人事处登记并归档。

  (四)研修考核

  出国(境)研修人员回校后1个月内完成“四个一”考核任务:1份国外研修报告,1次全英文学术报告,1门双语课程教学教案,建立1个国际关系。研修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考核合格后兑现相关资助和奖励。

  (五)服务期

  半年及以下期限的出国(境)研修服务期为2年,半年以上、两年以下期限的出国(境)研修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从回校报到之日起计算,违反服务期协议的,按未满服务年限核退学校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按1万元/年的标准交纳违约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出国(境)研修工作的实施细则》(三峡大人〔20**〕35号)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5:民族大学学生听大讲坛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民族大学学生听大讲坛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培育,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听取相关讲座并规范讲座学分认定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的讲座范围是指由z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主办的学术讲座--“南湖大讲坛”。

  第四条  每次讲座前,党委宣传部事先印好该场次的讲座记录卡,发给相关的学院,学院组织听讲座的学生,并向学生发放讲座记录卡。学生自行在讲座记录卡上填写相关信息,每场讲座正式开始前,党委宣传部组织专人在讲座入场处设立登记处,记录前来听讲座的学生的有关信息,并向自行前来听讲座的学生发放讲座记录卡。在讲座结束后,学生持本人的讲座记录卡在登记处加盖“南湖大讲坛”听讲专用印章。

  第五条 凡本科生在本科学习期间、研究生在研究生学习期间累计听讲座达到4次的,可以持讲座记录卡和1500字以上的听讲座心得一篇到党委宣传部理论教育科申请学分,本科生可以申请0.5个创新学分,研究生可以申请0.5个学分。每个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或研究生在读期间凭讲座记录卡最高只可申请1个学分,一次申请1个学分需提供一篇2000字以上的听讲座心得和8张有效的讲座记录卡。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学生听南湖大讲坛的学分认定申请资料,依据为每场讲座的登记信息、有效的讲座记录卡和听讲座的心得,拟定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经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复审后,学生所获学分由党委宣传部反馈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七条 凡申请学分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所得学分,并由相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为了提高讲座的宣传力度,党委宣传部提前在学校主页上发布学校“南湖大讲坛”的公告,各学院需将有关情况通知本院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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