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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2

  人文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推进建立良好

  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生撰写的毕业论文(设计)。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

  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本细则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独立进行研究并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内容。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校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毕业论文(设计)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毕业论文(设计)的真实性、原创性。毕业论文(设计)写作应当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应当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当注明转引出处。

  第四条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的定义

  抄袭是指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对于原着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或者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剽窃是指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包括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题或者核心部分,或者使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五条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的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剽窃行为:

  (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的。如: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毕业论文(设计)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30%(含30%)的(含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诗词,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毕业论文(设计)将他人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30%(含30%)的;

  (二)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成果的;

  (三)将他人受保护的实验数据、调研结论等成果作为自己毕业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能够举证证明论文确属自己独立完成的除外;

  (四)使用他人的思想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的;

  (五)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方案、资料、数据、图表、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等,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六)其它被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为抄袭剽窃的情形。

  第六条抄袭剽窃程度的认定

  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的论文,其抄袭剽窃程度分为轻度抄袭剽窃、中度抄袭剽窃、严重抄袭剽窃三类:

  (一)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毕业论文(设计)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20%以内(含20%)的,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

  (二)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毕业论文(设计)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21%-40%(含40%)的,认定为中度抄袭剽窃;

  (三)已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毕业论文(设计)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4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 、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

  (四)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剽窃程度的,由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不属于抄袭剽窃行为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抄袭剽窃行为:

  (一)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

  (二)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

  (三)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

  (四)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超出第六条所规定限度的;

  (五)其它经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剽窃行为的。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毕业论文(设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九条认定机构

  校学位委员会是全校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认定部门,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学术争议的事宜。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通过论文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举报。对于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举报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校内外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举报权。特别是我校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各指导教师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和把关,审查通过者方可申请毕业论文(设计)正式答辩。

  (二)举报受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举报受理工作。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作假行为嫌疑:

  (1)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的;

  (2)在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认定的;

  (3)校内论文抽查审核时认定的;

  (4)校学位委员会及各分学位委员会认定的。

  (三)教务处将受理的举报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学术认定,此过程7日内完成。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相关学院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指导教师,学校一般在30日内公布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

  (四)校学位委员会收到材料后,将开展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认定工作,此过程15日内完成。校学位委员会组成认定专家组,或委托相关院系学位委员会,对受理材料进行核实、调查,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校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会议,对受理的举报材料进行是否存在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行为,以及程度等认定,认定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发布认定结果。教务处负责公布本科生的被举报毕业论文(设计)的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六)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等个人和学院对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有疑义,可在接到认定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也可要求校学位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重新审议,逾期不予受理。复议过程在30日内完成,复议结果为学校的最终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各学院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以及相关院系的合法利益与名誉。 认定过程中凡与当事人(指举报人、被举报人、指导教师等)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毕业论文(设计)认定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论文作者,校学位委员会对其做出如下相应处理:

  (一)在校生:

  (1)给予延迟答辩处理。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和中度抄袭剽窃的当事人,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学校做出延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处理。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的延期半年答辩,被认定为中度抄袭剽窃的延期一年答辩;

  (2)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开除学籍:

  1.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的;

  2.认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毕业生:

  毕业后,经他人举报或学校复查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轻度抄袭剽窃和中度抄袭剽窃的当事人,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自学校发出通知后的一年内重新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则不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答辩不通过,或愈期没有重新申请论文答辩,或再次被认定存在抄袭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并注销上报;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严重抄袭剽窃的或认定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并注销上报。

  第十三条对于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论文指导教师,校学位委员会对论文指导教师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一)对于给予延迟答辩处理和重新申请论文答辩的当事人的指导教师,由相关学院对其进行批评;

  (二)对于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开除或收回学位证书(答辩不通过或愈期没有重新申请论文答辩情况除外)的当事人的指导教师,由校学位委员会对论文指导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将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毕业论文(设计)作假或者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校学位委员会将提请学校对该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其他如权利人与侵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等不在本细则处理范围内。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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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大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科大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我校实行学士学位论文查重制度,根据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撰写方式的不同,主要采取网上查重和专家组查重的方式进行。对毕业论文,采用整篇幅网上查重;对毕业设计,网上只查重毕业设计说明书,毕业设计图纸则通过学院、专业的专家组进行查重。

  我校学士学位的查重工作由各学院具体负责,查重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查重工作应在各学院规定的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前进行,经检测,复制比在30%(包含30%)以内的,视为检测通过,可直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复制比在30%以上的,视为检测未通过,学院要求学生限期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再次提交学院,进行二次查重,二次查重后,复制比在30%(包含30%)以内的,视为检测通过,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复制比仍在30%以上的,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给出具体审核意见,确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四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为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已获得学位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学校将学士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学生培养部门的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发现学士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院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做进一步的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九条 学校在对有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教育部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建立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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