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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1

  科大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我校实行学士学位论文查重制度,根据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撰写方式的不同,主要采取网上查重和专家组查重的方式进行。对毕业论文,采用整篇幅网上查重;对毕业设计,网上只查重毕业设计说明书,毕业设计图纸则通过学院、专业的专家组进行查重。

  我校学士学位的查重工作由各学院具体负责,查重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查重工作应在各学院规定的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前进行,经检测,复制比在30%(包含30%)以内的,视为检测通过,可直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复制比在30%以上的,视为检测未通过,学院要求学生限期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再次提交学院,进行二次查重,二次查重后,复制比在30%(包含30%)以内的,视为检测通过,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复制比仍在30%以上的,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给出具体审核意见,确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四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为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已获得学位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学校将学士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学生培养部门的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发现学士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院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做进一步的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九条 学校在对有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教育部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建立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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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科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规范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体现“依法办学”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因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的影响或损害的事件。

  二、教学事故分类

  根据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事故分为教师教学事故(A类)、教学管理事故(B类)、教学保障事故(C类)。根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事实认定细则

  1、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教学事故(A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A1

  上课迟到5分钟以下、提前5分钟下课

  A2

  相关教学资料携带不全

  A3

  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A4

  未按规定时间命题、请印试卷、评阅试卷、提交成绩单及登录成绩

  A5

  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

  A6

  实验教学人员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教学效果

  A7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历届和本届毕业生雷同

  A8

  未按学校要求的规范和程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A9

  评分、计分或录入成绩失误

  A10

  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A11

  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提前10分钟以上下课、中途离开课堂或在课堂上处理其他事务

  A12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调课、停课后不补课

  A13

  讲课内容出现严重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A14

  不按教学进程要求授课,教学任务无法正常完成

  A15

  实验教学人员在学生做实验时缺岗

  A16

  在监考中迟到、中途离开考场或在考场中处理其他事情

  A17

  严重背离评分标准,根据个人好恶,擅自提高或降低学生的考试成绩

  A18

  丢失学生考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

  A19

  监考缺勤,监考中默认、纵容考生作弊,监考后因未及时整理和上缴试卷而导致试卷丢失

  A20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教材与讲课内容

  A21

  考试前泄露试题

  A22

  试题与前两届完全相同

  A23

  考试成绩存在人情分、金钱分

  2、教学管理中的教学事故(B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B1

  教学管理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

  B2

  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校或上级部门要求的报告、总结、报表等重要资料

  B3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提交的报告、总结或教学资料不真实或出现不应有的错误

  B4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延误文件的发放、误传文件或会议精神,或耽误重要通知的转达

  B5

  教学管理人员(包括其他工作人员)干扰教师的课堂教学、试卷评阅、成绩考核、毕业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等

  B6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B7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换主讲教师

  B8

  教学管理人员排课、编排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延误或出现重大失误

  B9

  丢失应当存档的成绩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有关学生成绩的资料

  B10

  教学管理人员提供的各种教学方面的统计数据出现严重错误

  B11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应发给教师或学生的有关证书或资料

  B12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发给学生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出现差错

  B13

  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教师的工作量、各种评审中的评委评分或领导、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师的评议结果

  B14

  在印刷和保管试卷中丢失试卷或泄露考试内容

  B15

  教学管理人员在登录、保管学生成绩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B16

  出具、伪造、变造、倒卖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在读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

  3、教学保障的教学事故(C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C1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

  C2

  未按时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延误上课或考试时间5分钟之内

  C3

  未及时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影响教学效果或考试的正常进行(时间在5分钟之内)

  C4

  因工作失误原因,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内未领到教材

  C5

  教室桌椅板凳数量未按教室定额定量配备,影响正常教学

  C6

  因工作失误原因,未安装好上课所用软件,影响正常教学

  C7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保障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保障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C8

  未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30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C9

  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30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C10

  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课堂教学和考试无法进行,或者给教师和学生造成人身伤害

  C11

  因保管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丢失,给学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C12

  延误教材发放时间两个月以上

  上述细则中未列入的凡影响到正常教学的其他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按照其情节严重程度认定。

  四、教学事故的发现途径

  教学事故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学院(直属系)自行组织检查、校教学督导组检查、教务处不定期检查、领导干部听课时检查、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检查、学生调查反馈、教师、学生举报以及其他途径,汇总到教务处。

  五、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牵头,有关单位配合执行;

  2、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落实,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表”中的相关内容;

  3、构成教学事故的必须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处理;教务处按照“教学事故处理表”的相关程序进行;

  4、被查处人员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申诉。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由下列人员组成:主管校领导、校纪检(监察)、人事处、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事故人所在单位领导等。

  六、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人本学期10教分的教学酬金,教师以外其他人员扣发与10教分相当的酬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

  2、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人本学期20教分的教学酬金,教师以外其他人员扣发与20教分相当的酬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和良,本年度不得申报职称;

  3、各学院(直属系)自行查出的教学事故,不扣除本单位的教学组织酬金。非本单位查出教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扣除教师本人所在学院(直属系)本学期教学组织酬金(一般教学事故每人每次扣100元;严重教学事故每人每次扣200元);

  4、其他相关部门发生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在全校通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学校以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篇3:科大处理考试违纪或作弊规定

  科大处理考试违纪或作弊规定

  为杜绝考试(考试是指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严肃考试纪律,维护我校优良学风和考风,考生要严格执行《太原科技大学考场纪律》,保持良好的考试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机会。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视其情节程度,作以下处理:

  一、对下列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5、考试过程中桌面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相关的信息,不清除、不报告;

  6、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二、对下列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草稿纸等考试其他用纸带出考场;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5、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三、对下列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事先将相关内容写在身体或周边物体上等;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5、不听劝阻,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四、对下列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3、解答盗窃试题,购买盗窃试题及答案(包括外语四、六级等其它国家级考试试题及答案)。

  五、对下列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作弊;

  3、参与盗窃、出售试题及答案;

  4、团伙组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六、考试违纪或作弊后再犯或屡犯者,予以加级处分。

  七、其它违纪和作弊行为参照以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按照太原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凡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将不授予学士学位。

  九、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或由他人揭发),监考人员须详细、如实、准确地把考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填写在监考人员报告单上,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监考人员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装入考试专用袋,一份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作出对考生的违纪和作弊事实认定,通报全校,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教师在学生成绩录入时以“零分”录入。

篇4:贸易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贸易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如发生违纪行为,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处理违纪学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程序、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查处工作部门对举证人负有保护义务,举证人的材料绝对保密。

  第五条 违纪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1.提供赌具(麻将、牌等)者,给予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3.围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者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紧张气氛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使他人伤害,除赔偿受害人的一切医疗、护理等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聚众斗殴,无论是否伤人,凡有打人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持械行凶器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作伪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私藏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酗酒者给予下列处分

  1.酗酒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二人以上团伙酗酒者,邀集人和出资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对损坏公物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10-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1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损坏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产者,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含5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1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作案未遂,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以上条款限额内认错态度不好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作案后,主动退还账款,认错态度较好的,视情节从轻处理;

  6.在查处过程中作伪证的,一经查实,与作案者同等的处分。

  第十四条 对吸烟者给予下列处分

  1.第一次发现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

  2.第二次发现吸烟,给予记过处分;

  3.记过处分后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1.上课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学期(迟到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累计旷课5-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0-2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一周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对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外,不得参加下学期的正常补考,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学校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使用禁用电器(包括大功率电器等)或私接电源,移动、破坏电源线路者,除没收禁用电器、赔偿、罚款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擅自移动或毁坏消防器材,故意毁坏学校治安、防盗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威胁、辱骂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不注意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翻墙越院者,写出书面检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校外游戏厅、录像厅、网吧等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

  1.白天正常上课时间进入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以后每发现一次加重一级处分;

  2.晚上进入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以后发现一次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起哄、喧哗等妨碍他人休息或学习者,给予下列处分

  1.带头起哄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不服从值班检查老师或学生干部的管理,引起争执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破坏公共卫生、乱泼污水,故意撕毁、涂改布告、通知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分管校长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均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不参加学校的任何评奖活动,学校也不安排其勤工俭学岗位。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研究,是否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篇5:大坪小学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理预案

  大坪小学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理预案

  传染病对人类的危害很大,对社会的稳定也造成很大的影响。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教委及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为及时有效地控制传染病在校园的发生和流行,使传染病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预案:

  一、 目标管理

  1、普及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2、完善传染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在校园的发生和蔓延。

  二、 组织机构

  传染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各班主任老师。

  学校成立传染病应急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总负责,分管副校长负责保证转送病人的车辆,随时待命;体卫处负责与年级组长及班主任的及时沟通,加强宣传工作,稳定师生情绪,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总务主任负责安排疫点的消毒工作,负责门卫的管理;班主任负责联系家长,掌握学生家长的电话;校医负责现场的及时救治和转送病人,校医要掌握并每学期核对全校学生的家长联系电话,确保紧急情况下与家长的联系畅通。

  三、 应急处理

  1、学校在接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报告后,应不折不扣地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的应急预案。对上级相关部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督察,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2、学校全体成员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立即向学校报告。

  3、学校全体成员在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甲类传染病(包括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6小时内;乙类传染病12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告。统一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区疾控中心报告。任何人不得瞒报、慌报、缓报疫情。

  4、学校全体人员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在做好自身保护的前提下,及时转送附近医院诊治。

  5、班主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6、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由总务主任安排相关人员在医生的指导下做好消毒处理,必要时请疾控中心进行终末消毒。与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严格进行临床观察。

  7、对易感人群应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防护措施。需要进行隔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主动配合有关卫生部门采取的医疗措施。

  8、各班主任应配合疾病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学的调查。

  9、学校建立相对的隔离、配备防护和消毒设备,对疑似传染病人进行筛查、分流,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10、在传染病期间,各班指定专人每天向校医报告本班学生的缺课情况、健康状况,班主任和校医要及时查明学生缺课的原因,并保持联系,以便进行跟踪管理。

  11、体卫处安排相关人员加强校园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消灭鼠害,灭蚊灭蝇灭蟑螂。保持环境清洁,通风换气良好,对人员密集的教室、电脑室、图书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定期进行消毒。

  12、门卫要严格把好校门关,外来人员来访登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禁止外来人员进入教室等人员密集区域。在校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离校。

  13、教师利用健康教育课、板报、广播等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增加自我保健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师生自我保护能力。

  四、注意事项

  1、疫情发生后,校领导应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2、传染病疫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教室要做好患者以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3、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学校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精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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