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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学实验室三废处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1

  农业大学实验室“三废”处理制度

  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保护参加实验的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对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废液,要求做到:

  1、酸性、碱性废液按其化学性质,分别进行中和后处理。

  2、二甲苯等废液集中后,放置灯芯燃烧处理。

  3、放射性废液采用放置、稀释等办法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

  4、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化学品进行实验。

  二、对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求做到:

  1、无毒废物按垃圾处理。

  2、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深埋处理。

  3、不能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到焚化炉焚烧处理。

  4、放射性固体废物,先集中在专用的废物桶内,再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放置、焚化等方法处理。

  5、实验动物尸体、器官要由专人管理,先放入冰柜统一保存,定期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环境。

  三、对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废气,要求做到:

  1、各教学实验室要安装有效的通风装置。

  2、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要配备通风橱、超净工作台。

  3、若条件允许,有关实验室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气处理设施。

  4、放射性废气排放时应确保不污染周围空气,否则应做净化处理。

  四、对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微生物污染源,要求做到:

  1、实验中被无毒微生物污染的物品要用酒精、碘酒等消毒剂消毒后再行处理。

  2、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器皿、器械等要经过高压灭菌后再投入使用。

  3、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一次性物品,要经过高压灭菌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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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生违纪处分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太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因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述处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申请。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共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中,学校主管校领导1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5人,教师委员3人,学生委员3人,学校法律顾问1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教师委员每三年换届,学生委员每二年换届,其他委员随职务进退。

  第五条学生申诉委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予以研究,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接收书面申诉申请书,日常事务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述受理程序

  第七条申诉人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自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违纪处分决定书或申诉处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校处分决定等;

  (三)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四)申诉人签章;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后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申诉时效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3日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就学校处分决定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处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向申诉人或有关人员调查情况。

  第十二条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应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召开的申诉复查会议,以展开必要的查证工作。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中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复查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人也可提交委托代理人参会申请或书面发言,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记入会议记录。

  原处理或处分机构未派代表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申诉复查会议照常举行。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申诉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学生申诉处理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诉人申诉;

  (四)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与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对于原处分决定所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提出“维持学校原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第十六条原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一)学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的;

  (二)学校处分决定程序和权限违反相关规定,或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学校处分决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超越职权的;

  (四)学校处分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原处理或处分机构变更或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并将重新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书交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复查决定出具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相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作出维持或经变更后的处分决定或撤销的复查结论;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进行审批。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作出维持或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违纪处分期限从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申诉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z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需等于或多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申诉处理委员任何决议均需等于或多于到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委员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访学学生等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其他上述未涵盖事宜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 条本办法由太原科技大学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科大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科大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我校实行学士学位论文查重制度,根据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撰写方式的不同,主要采取网上查重和专家组查重的方式进行。对毕业论文,采用整篇幅网上查重;对毕业设计,网上只查重毕业设计说明书,毕业设计图纸则通过学院、专业的专家组进行查重。

  我校学士学位的查重工作由各学院具体负责,查重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查重工作应在各学院规定的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前进行,经检测,复制比在30%(包含30%)以内的,视为检测通过,可直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复制比在30%以上的,视为检测未通过,学院要求学生限期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再次提交学院,进行二次查重,二次查重后,复制比在30%(包含30%)以内的,视为检测通过,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复制比仍在30%以上的,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给出具体审核意见,确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四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为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已获得学位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学校将学士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学生培养部门的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发现学士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院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做进一步的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九条 学校在对有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教育部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建立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4:科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科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规范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体现“依法办学”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因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的影响或损害的事件。

  二、教学事故分类

  根据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事故分为教师教学事故(A类)、教学管理事故(B类)、教学保障事故(C类)。根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事实认定细则

  1、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教学事故(A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A1

  上课迟到5分钟以下、提前5分钟下课

  A2

  相关教学资料携带不全

  A3

  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A4

  未按规定时间命题、请印试卷、评阅试卷、提交成绩单及登录成绩

  A5

  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

  A6

  实验教学人员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教学效果

  A7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历届和本届毕业生雷同

  A8

  未按学校要求的规范和程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A9

  评分、计分或录入成绩失误

  A10

  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A11

  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提前10分钟以上下课、中途离开课堂或在课堂上处理其他事务

  A12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调课、停课后不补课

  A13

  讲课内容出现严重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A14

  不按教学进程要求授课,教学任务无法正常完成

  A15

  实验教学人员在学生做实验时缺岗

  A16

  在监考中迟到、中途离开考场或在考场中处理其他事情

  A17

  严重背离评分标准,根据个人好恶,擅自提高或降低学生的考试成绩

  A18

  丢失学生考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

  A19

  监考缺勤,监考中默认、纵容考生作弊,监考后因未及时整理和上缴试卷而导致试卷丢失

  A20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教材与讲课内容

  A21

  考试前泄露试题

  A22

  试题与前两届完全相同

  A23

  考试成绩存在人情分、金钱分

  2、教学管理中的教学事故(B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B1

  教学管理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

  B2

  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校或上级部门要求的报告、总结、报表等重要资料

  B3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提交的报告、总结或教学资料不真实或出现不应有的错误

  B4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延误文件的发放、误传文件或会议精神,或耽误重要通知的转达

  B5

  教学管理人员(包括其他工作人员)干扰教师的课堂教学、试卷评阅、成绩考核、毕业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等

  B6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B7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换主讲教师

  B8

  教学管理人员排课、编排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延误或出现重大失误

  B9

  丢失应当存档的成绩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有关学生成绩的资料

  B10

  教学管理人员提供的各种教学方面的统计数据出现严重错误

  B11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应发给教师或学生的有关证书或资料

  B12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发给学生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出现差错

  B13

  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教师的工作量、各种评审中的评委评分或领导、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师的评议结果

  B14

  在印刷和保管试卷中丢失试卷或泄露考试内容

  B15

  教学管理人员在登录、保管学生成绩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B16

  出具、伪造、变造、倒卖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在读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

  3、教学保障的教学事故(C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C1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

  C2

  未按时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延误上课或考试时间5分钟之内

  C3

  未及时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影响教学效果或考试的正常进行(时间在5分钟之内)

  C4

  因工作失误原因,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内未领到教材

  C5

  教室桌椅板凳数量未按教室定额定量配备,影响正常教学

  C6

  因工作失误原因,未安装好上课所用软件,影响正常教学

  C7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保障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保障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C8

  未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30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C9

  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30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C10

  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课堂教学和考试无法进行,或者给教师和学生造成人身伤害

  C11

  因保管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丢失,给学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C12

  延误教材发放时间两个月以上

  上述细则中未列入的凡影响到正常教学的其他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按照其情节严重程度认定。

  四、教学事故的发现途径

  教学事故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学院(直属系)自行组织检查、校教学督导组检查、教务处不定期检查、领导干部听课时检查、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检查、学生调查反馈、教师、学生举报以及其他途径,汇总到教务处。

  五、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牵头,有关单位配合执行;

  2、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落实,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表”中的相关内容;

  3、构成教学事故的必须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处理;教务处按照“教学事故处理表”的相关程序进行;

  4、被查处人员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申诉。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由下列人员组成:主管校领导、校纪检(监察)、人事处、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事故人所在单位领导等。

  六、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人本学期10教分的教学酬金,教师以外其他人员扣发与10教分相当的酬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

  2、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人本学期20教分的教学酬金,教师以外其他人员扣发与20教分相当的酬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和良,本年度不得申报职称;

  3、各学院(直属系)自行查出的教学事故,不扣除本单位的教学组织酬金。非本单位查出教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扣除教师本人所在学院(直属系)本学期教学组织酬金(一般教学事故每人每次扣100元;严重教学事故每人每次扣200元);

  4、其他相关部门发生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在全校通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学校以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篇5:科大处理考试违纪或作弊规定

  科大处理考试违纪或作弊规定

  为杜绝考试(考试是指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严肃考试纪律,维护我校优良学风和考风,考生要严格执行《太原科技大学考场纪律》,保持良好的考试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机会。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视其情节程度,作以下处理:

  一、对下列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5、考试过程中桌面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相关的信息,不清除、不报告;

  6、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二、对下列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草稿纸等考试其他用纸带出考场;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5、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三、对下列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事先将相关内容写在身体或周边物体上等;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5、不听劝阻,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四、对下列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3、解答盗窃试题,购买盗窃试题及答案(包括外语四、六级等其它国家级考试试题及答案)。

  五、对下列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作弊;

  3、参与盗窃、出售试题及答案;

  4、团伙组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六、考试违纪或作弊后再犯或屡犯者,予以加级处分。

  七、其它违纪和作弊行为参照以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按照太原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凡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将不授予学士学位。

  九、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或由他人揭发),监考人员须详细、如实、准确地把考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填写在监考人员报告单上,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监考人员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装入考试专用袋,一份于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作出对考生的违纪和作弊事实认定,通报全校,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教师在学生成绩录入时以“零分”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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