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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4-10

  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 根据财政厅、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19号)、《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8号)、《三峡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三峡大研〔20**〕38号)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机构。水利与环境学院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辅导员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按照《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定)》(三峡大研〔20**〕37号)文制定的程序实施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比例及奖励标准。

  类别

  年级

  等级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与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六)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学业。

  六、研究生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未完成学籍注册或学籍注册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

  (二)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

  (五)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六)经学校批准复学不满一年;

  (七)提前毕业后或延期毕业期间。

  已经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有上述情况,撤销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章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根据《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定)》(三峡大研〔20**〕37号)的规定研究生一年级学生在新生报到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评定。

  二、本科毕业于“985”、“211”高校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硕士研究生和推免生在第一学年度直接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三、根据《三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定)》(三峡大研〔20**〕37号)的规定,其他新入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新生入学综合成绩进行评定。

  四、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规定,学术学位类和专业学位类的照顾专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分数线与其他专业不同,同一专业名称的学术学位类和专业学位类专业的考试科目不同,为客观公正实施学业奖学金评定,将本学院新入学研究生分学术学位照顾类专业、专业学位照顾类专业和其他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代码087100)三类排序。学术学位照顾类专业包括水利工程、工程力学两个专业,专业学位照顾类专业包括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两个专业。

  五、上述三类新入学硕士研究生按照第一志愿统考生、调剂生、破格录取学生和自费委培生的顺序按类别排序,各类别中按录取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根据最终排序结果,前50%(含50%)排名的学生享受一、二等学业奖学金,排名50%(含50%)的学生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

  六、录取总成绩计算办法:录取总成绩按复试拟录取时成绩的计算方法计算.

  七、未尽事宜由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研究生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分学术学位照顾类专业(包括工程力学专业)、专业学位照顾类专业和其他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分类,评定总分是由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其他加分组成,若有违纪违规者应在总分中酌情扣分。

  二、各项目权重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四个方面,各考核项目参考权重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1各类考核项目权重表

  考核项目

  研究生类别

  思想品德

  S1

  学习成绩

  S2

  科研成果

  S3

  社会实践

  S4

  硕士研究生(%)

  25

  30

  30

  15

  博士研究生(%)

  25

  25

  40

  10

  三、在评定奖学金时,各类分别按百分制度计分,汇总时按上表系数进行折算,总分按百分制记录。

  思想品德(S1)(打分区间:90-95)

  思想品德由学生自评(S11)(15%)、同班同学互评(S12)(15%)、导师评价(S13)(40%)和辅导员评价(S14)(30%)分组成。

  学生自评(S11)(15%)

  学生对自身进行评定。

  2、同班同学互评(S12)(15%)

  将本年级研究生按学术学位照顾类专业(包括工程力学专业)、专业学位类照顾专业和其他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分类,每个类别按本类别学生人数的10%(若按比例选出的本类学生评委少于2人,本类学生选择2个评委)选出同学组成互评小组,对本类别学生进行互评,每个评委评出的结果中优秀不能超过所评学生人数的50%,互评小组成员不对自己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以评委所评分的平均分为最终结果。

  3、导师评价(S13)(40%)

  每个导师所指导的每个年级的研究生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所指导学生数的50%。对于本年级招生人数为1人的导师,将该年度为1人的学生及导师召集后,由学生应用PPT汇报自己的信息(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时间不超过5分钟,汇报结束后,由所有参加听取汇报的导师针对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打分,然后分项取平均分。通过统一听取汇报产生的各项评价内容的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50%。学院将审核学生材料,并将材料公示,若核实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属实,将取消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资格,并追究学术不端行为。

  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到导师评价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中均按此办法进行评价。为区分优秀良好区间,限定打分区间:优秀:90-95;良好:85-89

  4、辅导员评价(S14)(30%)

  S14根据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表现综合评价。辅导员可参照参加学术讲座、参加集体活动、党支部活动、平时表现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同类学生参加各类活动次数进行排序,取前40%为优,其它为良。

  5、硕、博思想品德总分均为:S1=【S11*15%+S12*15%+S13*40%+S14*30%】*25%。S11、S12、S13、S14取值范围为0-100分。

  学业成绩(S2)

  学习成绩(S2)由课程成绩(S21、70%)与导师评分(S22、30%)组成。

  课程成绩(S21)

  以本学年学分绩点成绩为依据,按年级进行评定。

  (1)研二年级根据研一年级时完成公共课程的考试成绩评分。

  (2)研三年级根据研二年级时的专业课成绩,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等学位论文培养环节的成绩等方面加权评分。对于没有可参与评分的课程成绩的同学,则只计算学位论文培养环节的成绩。学位论文培养环节成绩权重60%,专业课成绩权重40%。计算公式:

  其中:

  为一学年课程门数,

  为第

  门课程成绩(各门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计入),

  为第

  门课程的学分数。

  导师评价(S22)

  导师评价参照思想品德导师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导师以不超过所指导本年级学生数的50%为优,进行评价。

  3、学习成绩 计算方法:

  硕士:S2=【S21*70%+S22*30%】*30%。博士:S2=【S21*70%+S22*30%】*25%。

  科研成果(S3)

  由科研成果计分(S31、70%)与导师评分(S32、30%)组成。

  科研成果计分(S31)

  包括发表论文(只计算独撰)、出版专着、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等。

  (1)发表论文

  论文发表加分情况如下表(期刊分类以《三峡大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为准)。

  A1类期刊及以上期刊

  15

  A2类期刊

  10

  B1类期刊

  8

  B2类期刊

  6

  C1类期刊

  4

  C2类期刊(CSCD,CSSCI)

  4

  CSCD及CSSCI扩展版收录的期刊

  3

  研究生学位期刊指导目录内的核心期刊

  2

  研究生学位期刊指导目录内的普通期刊

  1

  (2)出版专着、参编教材分别按0.2分/千字、0.1分/千字加分,但最多计至5万字。

  (3)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者、软件著作权,每项成果分别加4、2、2分,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均以授权为准。

  (4)科研成果说明:

  A、 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为研究生独撰;专着著者应为著作封面的作者,致谢栏中提及者或著作章节中未明确标明者,均不加分。

  B、所有发表的科研成果均须提供纸质期刊或者可以三大检索,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参评依据。被三个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还需提供相关网页的打印纸质版。文章署名单位应细化到“水利与环境学院”。

  C、成果期限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各项科研成果的认定以已发表见刊为准,需提供原件。

  D、科研成果以本类学生中总分最高分为满分100分对所有学生按百分制进行折算,计算公式为:

  S31=∑Ai/B*100

  其中i=1、2、3......n为学生科研成果统计分数,B为最高科研分即B=ma*(∑A).

  导师评价(S32)

  导师根据学生发表论文情况、参加学科竞选次数及获奖情况决定,具体评选办法和原则参照思想品德导师评价办法,导师评价优秀比例不超过所指导学生比例的50%。

  3、科研成果计分办法:

  硕士:S3=【S31*70%+S32*30%】*30%。博士:S3=【S31*70%+S32*30%】*40%。

  社会实践(S4)

  包括参加学术会议(S41)、科技竞赛(S42)、社会实践调研(S43)、”三助一辅”工作(S44)、其他实践活动(S45)等,社会实践按实际分数及限制进行计分。

  1、学术会议(S41)

  学术会议(S41)(参与学术会议并收录论文;校内外做学术报告)(最多可加3分)。

  参加国内会议并做报告(需要提供会议日程、邀请函、照片等证明材料)加0.5分,国际会议并做报告加1分。参加学校举行的活动,并作报告者(如博睿讲坛、大禹讲坛)等同于国内会议加0.5分。

  2、学科竞赛(S42)

  学科竞赛(S42)(硕士最多可加5分、博士最多可加2分)。各竞赛中获奖,加分按照下表执行。

  获奖等级

  赛事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数学建模

  4

  3

  2

  国家级广联达大赛、英语竞赛

  3

  2

  1

  省级挑战杯、互联网+

  2

  1.5

  1

  3、社会实践调研(S43)

  社会实践调研(S43)(硕士最多可加3分、博士最多可加2分),分校级加1分、院级加0.5分,须有完整的社会实践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学院新闻报道、具体行程安排(人员、经费)。

  4、“三助一辅”(S44)

  学生参加学校的“三助一辅”活动,完成一个学期并考核合格可以加1分,完成一个学年加2分。

  5、其他实践活动(S45)

  其他实践活动(S45)(如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组织的科技创新活动、文体活动等)(硕士不超过3分、博士不超过2分)

  (1)荣获校级及以上个人、集体一、二、三等奖,每人每项分别加0.5、0.3、0.2分(篮球、足球、排球每人每项分别加0.8、0.5、0.3),获奖人员由队长及分会负责人协商确定。

  (2)宿舍及工作室卫生评比,获“文明宿舍”者,每人每次加0.5分。

  (3)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义务献血者,每人每次加0.5分,一年不超过2次。

  (4)“五四”评优,校级(1分),院级(0.5分)

  (5)优秀党员,校级(1分),院级(0.5分)

  (6)求索论坛。荣获研究生求索论坛科研标兵者加3分;提名奖加2分;评为“积极分子”0.5分。“求索”论坛听报告、学院及研究院组织的各种活动的观众或参与者。(比如求索论坛开幕式观众、五人制足球观众、博睿讲坛观众(水环主讲)、一院一品活动参与者)(观众(球类运动半决赛及决赛)参加一次得0.1分,每学年超过20次记为20次)。

  (7)研究生参加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等按照研究生综合测评文件要求加分。如未获奖,加参与分0.5。

  6、社会实践计分办法

  S4=S41+S42+S43+S44+S45

  其它加分规定

  担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学院研究生分会主席,计2分;校研究生会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学院研究生分会副主席、各党支部书记、总支支委、班长计1.5分;校研究生会其他干部,学院其他干部计1分。担任社会工作的研究生必须任职满1年且考核合格,担任多项工作的可累加,最多2项。

  有下列情形者应予以扣分或取消评选资格(直接在总分扣分)

  1、凡未经批准不按时注册者每人每次扣3分。

  2、每学期宿舍及工作室卫生评比,评为最差宿舍者,每人每次扣2分。

  3、重大集体活动,党建活动(党员及预备党员)无故缺勤者,每人每次扣3分。

  4、使用违章电器,寝室每人每次扣3分。

  5、外出办事,未请假者,每人每次扣3分。

  6、受严重警告处分及警告处分者、学术不端、请假超过3次者、挂科者取消评选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未尽事宜由水利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决定。此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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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一中班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江松一中班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民族班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全面发展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内高班的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取,学校设立新疆班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通过 “树立典型、学习先进、鼓励进步”,进一步推进我校内高班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一、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奖励等级分三等:综合一等奖学金300元/人,综合二等奖学金200元/人、综合三等奖学金100元/人。奖励对象为年级德智体各方面综合排序最好的前10名。每学期评定一次。

  (一)品德表现:

  1、热爱党、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具有初步正确的认识。

  2、认真遵守教育部《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守则》的规定,行为规范表现良好。

  3、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文明礼貌,班级工作起带头作用。

  4、品德等第为良好及以上。

  (二)学习表现: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主动、自觉、刻苦,上课专心听讲,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问题,能帮助同学学习。

  2、各科学习成绩总分在年级前20名。

  3、 同等条件下有文艺、体育、科技特长者优先考虑。

  (三)体育和其他方面表现:

  1、 认真上好体育课,两操表现好。

  2、体育成绩2以上(含2,即合格及以上)。

  3、热爱劳动,热爱生活,自理能力强,心理素质好,有较强的耐挫能力。

  二、单项奖学金

  分两项:

  1、学习进步奖:经过努力学习,成绩确有较大进步,受到老师和多数同学公认的同学,每学期奖励100元,可与综合奖学金兼得。

  2、德育单项奖:在民族团结、文明礼貌、好人好事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受师生公认的同学,奖励标准根据贡献大小而定。

  三、评选办法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班主任牵头任课教师、内派教师、宿管教师、学生自管会参与,经新疆部审核,报学校批准。

  2、对获奖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并计入学生档案。

篇3:城市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京南城市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优秀高等职业技术人才,促进我校良好学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教育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本校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锻炼身体、见义勇为、创新创业、道德风尚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大二、大三在校学生(含五年高职五年级学生)。五年高职一至三年级学生因就学阶段不同,不在本办法内进行评定。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种类: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

  第二章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思想品德好;

  4.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于助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1.本学年所规定的必修课程考试中有不及格者(补考合格亦不可申请);

  2.本学年受到校纪校规的处理或处分;

  3.缺乏诚信,故意拖欠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者;

  4.所在寝室被列为“不达标寝室”。

  第四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第七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民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九月评定一次。

  第九条 个人申请。在学校规定奖学金评定期间,学生本人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总结自己一年来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委会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对提出奖学金申请且基本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议,并根据拟定的比例,初步确定本班级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及等级。

  第十一条 学院审核、公示。各学院汇总各班级奖学金初评结果,严格把关,宁缺勿滥,审核后在院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最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和奖金发放

  1.学校每年11月下旬,对获奖者进行表彰,获奖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2.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汇总的《京南城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单》,将奖学金汇至获奖者关联的银行卡。

  第五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1.学校从事业收入中划拨的专项经费;

  2.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欢迎校外单位设立各种奖学金。校外奖学金的评选、发放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的奖励等级、金额、比例及评定办法如下:

  等级

  每学年奖学金金额

  获奖

  学生比例

  评定必要条件

  综合素质测评

  学年加权平均分

  体质测试成绩×50%+课外锻炼成绩×50%

  一等奖

  2000

  ≤2%

  ≥95

  ≥85

  ≥90

  二等奖

  1000

  ≤5%

  ≥85

  ≥75

  ≥85

  三等奖

  500

  ≤10%

  ≥80

  ≥70

  ≥80

  1.综合奖学金的评比依据为每个学年的加权平均成绩,计算公式为:学年加权平均成绩=∑(本学年修读所有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本学年修读课程学分)。(以教务处公布的为准,下同。)

  2.如果评定学年没有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该部分则不予计算,不得参加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3.综合奖学金获得者除应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上表所列的必要条件。

  4.对在各项比赛和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者,可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放宽条件。

  5、综合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特别奖学金不可兼得。

  6、综合奖学金获得者须在当学年评优中获得校级以上(含)荣誉称号,不包括专项标兵称号。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社会服务奖、道德风尚奖、校园文化活动奖、创新创业奖、技术技能奖等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办法为:学年内综合素质测评合格或良好以上,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社会服务奖

  在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中成绩突出,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合格、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可申请社会服务奖,颁发200元奖金。

  2.道德风尚奖

  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或在感恩、诚信、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事迹具有典型性(经认定后),获得“道德风尚标兵”荣誉称号的,可申请道德风尚奖,颁发奖金400元。其中获得国家级表彰的颁发奖金2000元,获得省级表彰的颁发奖金1000元,获得市级表彰的颁发奖金600元。

  3.校园文化活动奖

  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及格、学年加权平均成绩在60分以上的学生,可申请校园文化活动奖,并颁发奖金若干元。其中一等奖、二等奖须获得“校园文化活动标兵”荣誉称号。

  校园文化活动一等奖

  市级及以上大学生文化艺术展演、书法、美术、摄影、演讲、体育等专项比赛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颁发1000元奖金。

  校园文化活动二等奖

  市级及以上大学生文化艺术展演、书法、美术、摄影、演讲、体育等专项比赛中三等奖、鼓励奖获得者,颁发500元奖金。

  校园文化活动三等奖

  在校级校园文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获一等奖、二等奖者,颁发200元奖金。

  校园文化活动集体项目不参评校园文化活动奖。

  专业技能、学科类比赛不参评校园文化活动奖。

  计入智育成绩的比赛不参评校园文化活动奖。

  4.创新创业奖

  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无不良社会反映。具有创业创新精神和争先创优意识,创业创新业绩显著,富有发展潜力,典型事迹对在校大学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合格、学年加权平均成绩在60分以上的学生,获得“创新创业标兵”荣誉称号,可申请创新创业奖,颁发奖金500元。

  5、技术技能奖

  评定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不含补考),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良好以上的学生,获得“技术技能标兵”荣誉称号,可申请技术技能奖,颁发奖金300元。

  第七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八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第十九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撤销其所得荣誉,停发或追回已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篇4:人文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人文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一、基本要求

  1.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5.在所评定学年中,考试(考核)成绩为及格(含)以上。

  6.在所评定学年中未受到违纪处分,无旷课记录。

  二、奖学金评定范围

  所评定学年在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三、奖学金类别

  1.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8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评定。

  2.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包括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学金,其中:

  一等奖4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5%评定;

  二等奖2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三等奖1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5%评定;

  优秀奖3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9%评定。

  四、奖学金评定条件

  1.综合奖学金

  凡所评定学年拥有评定资格的学生,均可参加本人所在的综合奖学金参评单位的评定。其中一等奖参评者不得有违纪计分,二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2分,三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4分,优秀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6分。

  2.特等奖学金

  在获得所评定学年一等奖学金基础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参加本人所在参评单位的特等奖学金评定:

  (1)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国际级各类竞赛前六名;

  (2)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各类竞赛前三名;

  (3)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省(市)级各类竞赛第一名;

  (4)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或省(市)级各类荣誉称号。

  五、奖学金评定时间及参评单位的定义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制期满的最后一个学年不进行奖学金评定。

  2.综合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或同一教学计划)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特等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由同一年级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

  3.转专业学生根据参评学年成绩在原专业参评。

  六、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1.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奖项获奖比例向各学院下拨评奖名额,各学院以所评定学年综合测评分数(所评定学年中两次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值)为基本依据,按综合测评分数高低顺序确定获奖奖项。

  2.综合测评分数的计算,按照《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执行。

  3.各学院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4.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需对参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和综合测评分数确定获奖候选人,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获奖候选人在学院范围内(含学院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由所在学院领导或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

  6.各学院将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

  7. 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名单上报学校审批后挂至学生工作处网站正式公布。

  8.各学院根据正式获奖名单组织打印、发放《奖学金证书》并予以表彰;财务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发放奖学金;学生工作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整理归档奖学金评定材料。

  七、附则

  1.本条例自20**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2.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学生奖学金评定流程

  学生工作处根据教务处所提供的上一学年在校学生人数核定各学院各等级奖学金名额并下发至各学院

  各学院制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备学生工作处

  各学院资格审查参评学生,测算其综合测评分数,并初定获奖候选人

  各学院确定获奖候选人,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学院将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上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核查各学院奖学金评定程序及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报学校审批

  学生工作处在其网站上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学生工作处将奖学金评定材料整理归档

  各学院打印、发放奖学金证书并表彰

篇5:职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职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广大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xt职学院学生奖学金设新生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经学院批准的其他对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条 凡属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评xt职学院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表现良好。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成绩好。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第四条 奖学金评选类别、比例和金额

  1、新生奖学金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中,高考成绩上一般本科线或者高三获省级三好学生荣誉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2、学年综合奖学金

  (1)学年综合奖学金以系年级为基本单位评定,根据学生每学年度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统计,采用计分制评出获奖者的等级。

  (2)学生综合奖学金共分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占学生总人数的3%,1000元/人;二等奖占学生总人数的7%,700元/人;三等奖占学生总人数的10%,400元/人,一、二、三等奖共占学生总人数的20%。

  (3)评定的条件

  ① 获一等奖学金的条件

  a) 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在本班级前10%;

  b) 学年学习成绩平均85分以上,单科80分以上,智育总成绩列本班前15%。

  ② 获二等奖学金的条件

  a) 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在本班级前25%;

  b) 学年成绩平均80分以上,单科75分以上,智育总成绩列本班前25%。

  ③ 获三等奖学金的条件

  a) 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在本班级前50%;

  b) 学年学习成绩平均75分以上(特殊情况不低于70分),单科70分以上,智育总成绩列本班前40%。

  3、单项奖学金

  (1)创新奖

  凡我院学生在国家和省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分别奖500元/篇、200元/篇;科技发明创造并获专利(第一发明人),视其科研水平、专利价值给予不低于1000元/项的奖励;参加全国“挑战杯”比赛入围的作品奖励1000元/项;参加国家及省级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A. 国家级一等奖,2000元/项;二等奖1000元/项;三等奖500元/项;

  B. 省级一等奖,1000元/项;二等奖600元/项;三等奖300元/项。

  集体奖按项目奖励,不重复奖。

  (2)继续深造鼓励奖

  学院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继续深造,凡被保送或报考专升本被录取的优秀学生奖励500元/人。

  (3)体育优秀奖

  凡在省级以上运动会上比赛成绩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可获此奖。

  A. 单项名次奖励

  ① 国家级大学生运动会获前六名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200元奖励;

  ② 省级大学生运动会获前六名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奖励;

  ③ 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运动会破纪录者,另给予一个该级运动会第一名的奖励。

  B. 集体项目名次奖励标准原则上按奖项定。

  (4)文艺优秀奖

  凡在省级以上文艺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可获此奖。

  A. 国家级个人奖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600元/人;

  B. 省级个人奖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500元/人;三等奖300元/人;

  C. 集体奖励标准原则上按奖项定。

  (5)其它

  凡经学院批准参加的各类国家、省、市级竞赛,成绩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可获此奖。

  A. 国家级个人奖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600元/人;

  B. 省级个人奖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500元/人;三等奖300元/人;

  C. 市级个人奖一等奖500元/人,二等奖200元/人,三等奖100元/人;

  D. 集体奖励标准原则上按奖项定。

  第五条 凡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当年参评资格一律取消;凡留级及延长学习期间,取消参评资格。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每一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学年开学时开始评定。继续深造鼓励奖一般在每年上学期期末进行,其他奖项视情况而定。

  第七条 院学生工作处履行奖学金评审职责。其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奖学金条例,指导和协调全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审定发放等级与标准。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评定奖学金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群众评议及班委会提出意见;

  3、班主任核实;

  4、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初审呈报;

  5、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从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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