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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评选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2-03-30

  京南城市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促进我校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具有实事求是、严谨踏实、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学校自20**年起设立南京城市职业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院长特别奖学金每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是学校设立的最高荣誉奖学金。

  一、评选范围

  具有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读学生,在二级学院就读的五年制高职五年级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院长特别奖学金的评比。

  二、评选名额及金额

  院长特别奖学金每年评选至多10名,每名学生奖励人民币5000元,且学生在校期间至多一次获奖。院长特别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受奖励的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爱国爱校,守法诚信,品行端正;

  2、本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合格或以上;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理或处分的,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定。

  (二)必备条件:

  1、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社会赞誉、树立良好形象方面有突出事迹;

  2、在思想道德建设、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见义勇为、发明专利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事迹;

  3、在其他方面为学校争得特别荣誉。

  四、评选时间及程序

  1.院长特别奖学金每年十月进行评定。

  2.院长特别奖学金获得者从符合上述资格及条件的学生中择优产生。学生申请“院长特别奖学金”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在班级进行评议,再由辅导员(班主任)老师推荐,并填写《南京城市职业学院院长特别奖学金审批表》,同时在学院内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然后经院党政相关会议讨论审核,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3. 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评审,提出学校当年院长特别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各校区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

  五、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1.本项奖学金是我校最高荣誉的学生奖学金。

  2.本项奖学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经费提供,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选,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发放,有关材料归入获奖者本人档案。

  六、院长特别奖学金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处。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编辑:www.pmceo.Com

篇2: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办法

  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省、校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安排,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旅游与地理科学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选内容

  1、国家奖学金

  2、省政府奖学金

  3、国家励志奖学金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5、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6、国家助学金

  7、各级各类社会类奖、助学金

  二、奖励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申请各项奖助学金均需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申请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应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承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学校组织的义工服务活动,获奖年度参加义工服务不少于10小时;

  6.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只能获得其中一项;

  7.获得以上任一种奖学金者,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8、具体评审细节要求以各类单项要求为准。

  三、评选流程

  1、学院广泛动员,主动向全体学生宣讲上级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认真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各类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3、成立班级评议小组进行初步评审并确定人选,小组成员: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4、成立年级评议小组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和差额遴选,成员:葛晓茜、韩煜、杨秀、周昱宏。

  5、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最终审批,成员:于苗、耿庆辉、蒋敏芝、葛晓茜、韩煜、杨秀、周昱宏,确定名单。

  6、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将名单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

  四、工作要求

  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关系到学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系到学校的和谐稳定,评审结束后省资助中心将组织检查组对各高校的组织落实情况及上报材料进行检查,对查出问题的学校进行通报,对报送的获奖学生经评审专家认定达不到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的,将直接取消获奖资格,不再允许更换人选。

  1、奖、助学金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宣讲到位。

  2、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充分发扬民主,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若有异议可致电咨询投诉,学院电话:85****3。

  4、加强对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环节的监督管理,要确保奖助学金全额发放至获奖助学生手中,严禁将学生领取的奖助学金回收挪作它用。

篇3: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根据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院两级大学生教育管理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优良,表现良好;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较好;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标。

  (二)其他条件

  1.英语未通过四级(英语专业专四、艺术专业三级)者或所修课程有一科不及格者,降低一档评定奖学金;

  2.有一学期的德育成绩在 70 分以下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3.学生试读期间和休学期间,不能享受奖学金;

  4.受处分期内,不得参评奖学金。

二、奖学金类别、比例和金额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特等:每人每年 2200 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1%评定;

  一等:每人每年 1400 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5%评定;

  二等:每人每年 1000 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9%评定;

  三等:每人每年 600 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18%评定。

  毕业生奖学金标准按照特等 1100 元、一等 700 元、二等 500 元、三等 300 元评定,比例不变。

  卓越班奖学金比例按照特等 2%、一等 10%、二等 18%、三等36%评定,标准不变。

  (二)单项奖学金

  1.学习科技竞赛奖: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学习科技竞赛中获奖者,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具备 CN 或 ISSN 刊号)上发表论文者,可获学习科技竞赛奖,奖励100-25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一等

二等

三等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若竞赛设有特等奖,则获得特等奖者,在各类别一等奖的基础上增加 500 元;论文、艺术类作品只发表但没有评奖者,可获纪念奖。)

  2.文艺活动优秀奖: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文艺比赛中获奖,可获文艺活动优秀奖,奖励 100-25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一等

二等

三等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若比赛设有特等奖,则获得特等奖者,在各类别一等奖的基础上增加 500 元。)

  3.体育竞赛奖:参加国家、省(部)级运动会单项比赛获前八名者,可获体育竞赛奖,奖励 100-20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获运动会单项比赛第四至第八名者,可获纪念奖。)

  4.社会实践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明显效果,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奖励者,可获社会实践奖,奖励 100-2000 元。

  5.精神文明奖: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者,在保护国家财产方面表现突出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可获精神文明奖(学校已奖励者不再申报),视其影响大小奖励 100-2000 元。

  6.国防奖学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主动报名应征入伍,携笔从戎,圆满完成服役任务,在恢复学籍后当学年可获得“国防奖学金”500 元;在服兵役期间获得一、二、三等功的学生可再分别获得 1000 元、800 元、500 元奖励。

  7.创新奖: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参加重大科研项目,作出较大贡献;获得专利;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可获创新奖,奖励 100-25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8.创业奖:具有创新创业精神与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创业项目运行良好;在各类创业大赛取得优异成绩;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或服务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获创新奖,奖励 100-25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9.援疆、援藏毕业生奖学金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援疆、援藏的非本地生源毕业生(新疆、西藏生源除外),学校给与一次性奖励 5000 元。

  10.管理人才奖:在组织各类学生活动、群体活动及学生管理等社会工作中有出色成绩者(按不超过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 1% 评定,学校已表彰奖励者不再申报),奖励 200 元。

  单项奖学金(除管理人才奖外)均须凭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具备 CN 或 ISSN 刊号)上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奖励证书申报。同类单项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奖励,只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获奖时间以证书、表彰文件或刊物发行时间为准,以上一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为一个周期。

三、附则

  1.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参加奖学金评选。

  2.奖学金评选结果必须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公布后一周内向班主任、辅导员查询。学生对存在异议的评选结果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一周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

  3.奖学金评选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由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解释、执行与修订。

  4.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

  5.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6.本办法自 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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