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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工艺报警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15

  有机分厂DCS工艺报警管理规定(试运行)

  1、DCS系统所有动态设备均应设置状态报警,所有的工艺点(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电流等)均应设置上下限报警(含上限、上上限、下限、下下限),报警级别分为一、二级,原则上一级报警必须设定上上限及下下限(特殊工艺点无法设全报警,需书面报工艺厂长审批同意),报警值由工段长根据满足生产稳定、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的原则预设,并上报分厂技术组和工艺厂长审核、审批。工段必须建立报警台账(附表一),工艺组不定期抽查并进行考核。

  2、根据生产情况允许适度调整报警值,但必须详细记录(附表二),调整后的报警范围仍必须满足“不影响生产稳定、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的要求。

  3、工艺运行过程中出现超标报警,中控人员应及时调整工艺恢复常态并记录(附表三),同时报警信号应及时消除,违规按每超时5分钟50元处罚;一月内违规3次,扣罚工段长50元/次。

  4、因设备维护或短时停车(如切换混合机等)等原因短时造成工艺波动的,可不调整报警值,但应在调整表格中说明原因。系统停车时间长,部分工艺报警或设备状态报警允许消除,但开车后必须及时恢复。

  5、DCS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无效工艺点或工艺值显示错误值的,应及时向仪表工段长或仪表厂长汇报/修复。

  6、中控人员不得随意关闭或调低报警提示音,否则罚款200元/次;

  7、分厂领导、工艺技术员不定期检查,调度会及时通报。报警值更改未及时记录或钩除报警值的,经查处罚50元/次,工艺组少于1次/周检查的,扣罚技术组长(零报告制)50元/次。

  8、每月5日前工段长上交报警更改记录(电子版),否则取消当月的骨干考核奖。表格有错误的,扣罚工段长50元/次。

  9、报警值设置不合理,损害生产稳定、安全、环保、质量、节能的,扣罚工段长、工艺组长各100元/次,分管厂长200元/次。不能确定报警范围的,由工段长书面报告分管厂长审批后试运行(1个月)。

  10、本规定自6月1日8:00时起执行。

  有机分厂

  20**年5月31日

附表一有机分厂工段20**年月第周报警台账

  列数(系统)

  点名称

  点位号

  预设报警值

  备注

  上上限

  上限

  下限

  下下限

附表二有机分厂工段20**年月报警更改记录

  日期

  更改时间

  点名称

  点位号

  报警性质

  原报警值

  新报警值

  更改原因

  备注

  签名

附表三有机分厂工段20**年月报警处理记录表

  日期

  时间

  点名称

  点位号

  报警性质

  报警原因

  处理方法

  备注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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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管理

  一、每天检查报警控制器功能,并作日记录。

  二、每季应检查和试验火灾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及确认显示。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操测的动作及确认灯显 。

  2、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要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①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一次)电动防火阀,防火卷联门等控制设备;

  ②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③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灯。

  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

  1、每年应用检测仪器对所有安装探测器试验一次。

  2、进行第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次,并做响应阀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实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四、 每天保持大楼消防中心室内卫生。随时保持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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