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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4-02

  公共维修

  5.1 目的

  规范公共维修程序,确保公共设施良好。

  5.2 适用范围

  各管理处工程部公共维修。

  5.3 内容

  5.3.1 公共维修由前台统一派单或口头通知,口头通知维修服务在维修完毕后须补单确认。

  5.3.2 工程部主任根据维修内容派人派工,并对维修内容进行规划设计,并作出人工、材料、工期等的预算报经理审批,日常小修可直接由维修人员在仓库领

  材料修理。

  5.3.3 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前的准备工作,(如工具、材料、安全防范措施等),做好现场清理工作。

  维修过程须认真负责,相关人员要跟踪检查。

  维修结束后要检查试用,恢复现场。

  维修人员应填写好“维修单”并交回工程部及前台备档。

  一定时间内复查。

  5.4 附表

  5.4.1 《工程部公共维修登记表》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塔式起重机检查与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塔式起重机检查与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一、塔机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机械设备的使用应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塔机司机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有市建委核发的上岗证,无上岗证者不得上机操作和维修。

  2、机械设备要实行专人,专机机长制,机组人员必须有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3、机长对所使用的设备负有责任,要认真执行设备的定期保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并有权制止机组人员违章和超负荷行为。

  4、因工作需要,塔机司机进行调换时,必须经过技术教育,包括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知识等技术教育知识和实际操作技术训练,会定期保修,会排除一般故障,否则绝不允许上机操作。

  5、因工作需要更换机长时,应办理设备的交接手续,安全运行记录和运转台时记录以及维修记录。

  6、设备租赁公司和工地项目部安全负责人联合对设备每月进行月检一次。并填写月检记录,双方签字存档。

  二、塔机设备的定期保养与维护 1、日常保养由设备司机进行。

  2、要求设备司机班前进行检查和润滑、试运转;工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塔机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班工作完毕应对塔机设备进行认真的检查,并将塔机设备状况如实记录到交接班记录上。

  3、日常保养工作应接受维修工人的技术指导,操作司机应接受公司设备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4、保养应按计划及规定项目对设备进行局部和重点部件的拆卸、检查,要彻底清洗外部,内部保养清洁,润滑各部配合间隙,紧固各部位。

  5、检查和调整各种离合器、制动器,安全保护装置和操作结构,保持灵敏有效,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其连接及固定是否安全可靠,检查各系统的传动装置是否出现松动、变形、裂纹、发热、异响和运转失常等,发现后及时进行修复。

  6、连续运转的设备,其保养周期可在一季度内进行,整修保养内容除电器部分由电工负责外,其余均由操作者负责进行。 7、保养后应达到的标准:(1)“限位、保险”灵敏可靠;(2)钢丝绳无断丝、断裂,达到国家标准系数,(3)电器部位达到技术要求。 三、塔吊设备的安全与管理

  1、为防止安全事故与机械事故,司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了解操作机械的性能和保养规程,并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严禁喝酒、看书、听音乐和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机械开动后要思想集中,认真负责坚守岗位。 3、塔机在运行期间做到:(1)在工作中严禁超载、违章操作和带病作业等,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2)塔机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其中保证项目: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齐全灵敏;一般项目:塔机基础,电缆线、螺丝紧固及电器保护,塔机设备安装验收,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数值。 塔机司机要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

篇二: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 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

  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 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 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 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

  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二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

  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质[20**]7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二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附件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 *****

  (1) (2) (3)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表示省(区)的简称;第二位“*”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第三位“*”为区、市(县)的英文字母代号。设区市的代号以及区、市(县)的代号,由各省(区)自行确定。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区、市(县)从00001开始编号。

  2、示例:苏AB-T00001

  表示:江苏A市B县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3、代号对照表表A

  附件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省(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篇3:物业管理部给排水设备维修养护方案

  物业管理部给排水设备维修养护方案

  一、总则

  为了保证给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二、给排水设备养护

  (一)水泵机组的维修养护

  1.水泵的维修养护

  生活水泵、消防水泵、排污泵、潜水泵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养护。其养护内容如表10-3所示。

  表10-3

  水泵养护内容表

  检查项目

  反映现象

  应对措施

  检查水泵轴承是否灵活

  有阻滞现象

  加注润滑油

  有异常摩擦声响

  更换同型号规格轴承

  有卡住、碰撞现象

  更换同规格水泵叶轮

  轴键槽损坏严重

  更换同规格水泵轴

  检查压盘根处

  漏水成线

  加压盘根,清洁水泵外表

  水泵脱漆或锈蚀严重

  彻底铲除脱落层油漆,重新刷油漆

  检查电动机与水泵弹性联轴器

  有损坏

  更换

  组螺栓是否紧固

  松弛

  拧紧

  2.控制柜的维修养护

  维修组对控制柜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养护。维修养护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如表10-4所示。

  表10-4

  控制柜养护内容表

  检查项目

  反映现象

  应对措施

  所有元器件

  有积尘、污物

  清洁柜内所有元器件,清洁外壳

  所有的接线头

  锈蚀严重的接线头

  更换

  所有的线头的号码管

  脱落

  及时整改

  交流接触器

  表面有污物

  清除灭弧罩内的碳化物和金属颗粒

  复位弹簧

  松动

  拧紧所有紧固件

  热继电器的绝缘盖板

  有破损

  更换

  自动空气开关电阻

  低于100MΩ

  烘干

  开关

  出现卡位

  触头表面清除干净

  信号灯、指示灯

  不正常指示

  调整或更换

  3.电机的维修养护

  维修人员应随时做好电机的保养工作,其保养内容包括以下项目。

  (1)外观检查应整洁,铭牌完好,接地线连接良好。

  (2)用摇表检测绝缘电阻,电阻应不低于0.5MΩ,否则应烘干处理。

  (3)电机接线盒内三相导线及连接片应牢固紧密。

  (4)电动机轴承有无阻滞或异常声响。

  (5)电动机风叶有无碰壳现象,清洁外壳,外壳是否脱漆严重,若严重应重新油漆。

  (二)水池、水箱的维修养护

  水池、水箱的维修养护每半年进行一次,若遇特殊情况可增加清洗次数,清洗程序如下。

  1.首先关闭进水总阀,关闭水箱之间的连通阀门,开启泄水阀,抽空水池、水箱中的水。

  2.泄水阀处于开启位置,用鼓风机向水池、水箱吹两个小时以上,排除水池、水箱中的有毒气体,吹进新鲜空气。

  3.用燃着的蜡烛放入池底进行检测,以确定空气是否充足。

  4.打开水池、水箱内照明设施或设临时照明。

  5.清洗人员进入水池、水箱后,对池壁、池底洗刷不少于三遍,并对管道、阀门、浮球按上述维修养护要求进行检修保养。

  6.清洗完毕后,排除污水,然后喷洒消毒药水。

  7.关闭泄水阀,注入清水。

  三、给排水设备维修

  (一)室内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程序

  为了保证维修工作规范、合理及维修工作及时,室内维修应遵循以下程序。

  1.业主向服务中心申请。

  2.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填写《报修登记表》。

  3.维修主管派工,并填写《派工单》。

  4.维修人员准备好工具,带上《派工单》上门维修,进门时,应首先出示工作牌,查看现场后,按企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报价,经业主同意后进行维修。

  5.维修过程应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6.维修完毕后,请业主验收,验收后,请业主在《派工单》上写下意见,并签名。

  7.《派工单》一式三份,维修组、业主、服务中心各保留一份。

  (二)室内维修服务标准

  1.维修时间

  本企业对室内维修时间做出如下承诺,具体细则如表10-5所示。

  表10-5

  维修时间承诺明细表

  类型

  承诺事项

  到位时间

  有提前预约

  按业主制定时间到达

  无提前预约

  30分钟内到达

  维修完成时间

  小故障

  30分钟内完成修复

  一般故障

  2小时内完成修复

  较难故障

  3天内完成修复

  2.提供材料

  维修过程中提供的材料应100%合格。

  3.服务态度

  维修人员上门服务或接待业主的报修一定要热情、礼貌、举止言谈得体。

篇4: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文件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建综〔20**〕70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福建省建设厅财政部的通知》(闽建房〔20**〕18号)以及《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财政局制定了《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此页无正文)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市府办。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年8月12日印发

  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

  财政部的通知》(闽建房〔20**〕18号)以及《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闽建房〔20**〕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管理规定。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楼底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阀门、应急发电机、避雷装置、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共有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仅为一个业主所有的项目其住宅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六、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泉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泉州市区(鲤城、丰泽、开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负责具体的归集、使用和代管工作。

  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负责具体的归集、使用和代管工作。

  七、本规定实施前,已归集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需要归集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当时的交存办法。本规定实施后,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安置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办法归集。新建商品住宅指的是本规定实施后新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新建安置房指的是本规定实施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一)首期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公布执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应当适时合理修改和确定公布。泉州市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标准交存:

  区域

  标准(元/m2)

  项目

  鲤城、丰泽

  洛江、清濛、台商投资

  泉港

  别墅

  100

  90

  70

  不带电梯的房屋

  60

  50

  30

  带电梯的房屋(总层数≤10层)

  70

  60

  40

  带电梯的房屋(10层<总层数≤20层)

  80

  70

  50

  带电梯的房屋(20层<总层数≤35层)

  100

  90

  70

  带电梯的房屋(总层数>35层)

  120

  110

  90

  车库、地下室(按车位面积)缴费主体是开发商还是购车位者?因为地下车位属人防工程,二者都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签订的应该是租赁合同。

  60

  50

  30

  (二)住宅项目内的公共配套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缴交。开发商也需交纳

  (三)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即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双方合同的约定,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验房,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按购房建筑面积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可委托开发商(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交付房屋。

  建设单位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申请前,应当缴交公共配套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代垫交已出售尚未缴交和尚未出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代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根据交款凭证向购房者收取。未交清首期应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产权初始登记手续。业主未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业主的权利义务是否受到限制?

  (四)安置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即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双方合同的约定,安置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验房,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按购房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置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建设单位(拆迁人)代收代缴。安置房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前应将应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八、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业主首期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数额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为售房单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凭购房人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交付房屋。

  九、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

  商品住宅小区和安置房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由业主大会决定,采用一次性补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标准按本规定执行;采用非一次性补建的可分期或按月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兼收,其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公房售后的补建,售房单位应按规定从单位售房款中补拨20%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补交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

  补建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银行开立专户并足额交存。

  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物业管理区域(项目)为单位设帐,实行专户明细核算,设立的专户为总账户一级核算,每个物业管理区域(项目)设立二级明细核算,每幢楼设立三级明细核算,每个业主设立四级明细核算。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委员会申请,由行政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区域二级核算划转至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设立的二级账户核算(但银行实际资金不予转移,不另设专户),纳入行政主管部门的总账户一级核算,银行印鉴及印章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十三、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己满且维修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业主大会通过的其他用于完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决议。

  十四、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十五、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十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对承担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十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出售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十八、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则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属于购买公房业主承担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十九、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制定方案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并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附件1)。

  2、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办理备案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证明》(附件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附件3);

  (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文件、《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附件4)或者业主委员会报相关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复印件并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提交原件核对)。

  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受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要件齐全)时,应当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附件5)。

  4、首次开户

  首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附件6)。

  5、资金划转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及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工程施工合同(应标明施工单位的开户行、账号)、工程预算书(应有2/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签字)及相关票据,到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划转。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金额的50%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6、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附件7)。

  7、决算审核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决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8),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工程决算审核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附件9);

  (2)有权审核的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尾款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二)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参照以上程序办理使用手续,工程款项划转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维修单位的账户。

  二十、每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额的7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使用的,相关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十一、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二十二、发生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房外墙立面破损可能脱落危及行人安全、消防系统(或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等紧急情况,经公安、消防、安全监督、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整改的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垫付相关费用,经第十九条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经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改正,仍未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实施,费用可直接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二十三、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分户帐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续交,交存主体由买卖双方约定。买卖双方没约定的,续交主体由买方承担。

  二十四、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受益人应当按以下方式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依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已实施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实施物业服务的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做出方案,经具有共有关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户)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共同(或业主代表)提出续交方案,经具有共有关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户)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或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五、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将代管的闲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等,而产生的增值收益扣除应当支付的活期利息、代收代管等部门所需的相关费用后,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物业小区提升整治的专项经费,剩余按户积数或余额占比分配核算到户。

  二十六、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产权人应及时到产权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到物业所在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退还手续。个人交存的返还给个人;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按账面余额返还原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财政隶属关系,收交同级国库,由同级政府统筹管理,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二十七、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转让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随同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受让方应及时持有效的权属证明到物业所在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二十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查询服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收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二十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由管理机构负责,并按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十、违反本规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一、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本管理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管理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我市下发的维修资金文件与本管理规定有冲突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附件: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证明》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4、《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5、《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

  6、《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

  7、《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8、《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9、《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附件1: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共有幢,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现场查勘,存在情况,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元。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附件2:

  业主确认证明

  为了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根据查勘情况,项目拟于*年*月*日对已超过保修期的(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元。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户业主。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经业主确认,户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占应确认业主户数的%,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应确认建筑面积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已有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物业项目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在进行书面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1、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工程预算(元):

  序号

  业主姓名

  楼、房号

  产权面积(平方米)

  维修资金缴存余额(元)

  本次应分摊金额(元)

  同意业主签字确认

  备注

  申请人(签章)

  填表日期:

  物业项目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在进行书面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1、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工程预算(元):

  序号

  业主姓名

  楼、房号

  产权面积(平方米)

  维修资金缴存余额(元)

  本次应分摊金额(元)

  同意业主签字确认

  备注

  物业项目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在进行书面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1、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工程预算(元):

  序号

  业主姓名

  楼、房号

  产权面积(平方米)

  维修资金缴存余额(元)

  本次应分摊金额(元)

  同意业主签字确认

  备注

  附件3: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坐落于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的项目,对已超过保修期的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其《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起,采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天。

  以上情况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业委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附件4:

  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县(市、区)

  业主委员会(签章)

  项目地址:

  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小区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县(市、区)

  乡镇(街道)路号室

  业主委员会登记证编号:

  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启用日期(业委会成立日期):

  止用日期(本届到期日):

  业委会委员签字

  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字与备案时材料上的名字一致。

  备案机构盖章*年*月*日

  备注:此表格仅作为业委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使用

  业委会委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此表格仅作为业委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使用

  附件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

  县(市、区)物管维[]第号项目情况

  申请单位

  办公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竣工时间

  坐落地点

  县(市、区)

  街道(乡镇)路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要件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确认证明》及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其它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内容和业主确认情况

  维修和更新、改造主要内容:

  维修资金余额:元

  工程预算:元

  涉及户数:户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未售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户数户,预算分摊费用元确认比例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户,占应确认业主户数的%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应确认建筑面积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年*月*日

  第一联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联

  银行留存

  第三联

  设区市、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留存

  附件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根据《物权法》、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为

  项目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开户相关手续。

  具体信息如下:

  1、户名:

  2、开户银行:

  3、账号:

  特此证明*年*月*日

  (盖章)

  附件7: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时间:*年*月*日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开工时间*年*月*日

  工程造价

  工程概况:

  验收内容:

  验收意见:

  验收结论:

  注:结论为:是否符合房屋修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否同意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人员情况

  竣工验收人员签字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

  业委会主任(签字):

  副主任(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业主委员会公章)

  附件8: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已验收合格,现按照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进行分摊,并从下列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维修资金余额元

  涉及户数户

  建筑面积平方米

  工程决算元

  决算分摊费用金额

  元/平方米

  业主姓名

  房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维修资金余额(元)

  费用分摊金额(元)

  应补交金额(元)

  备注合计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年*月*日

  (业委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附件9: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决算费用

  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坐落于的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已于*年*月*日起,采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天。

  以上情况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业委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篇5:教职工小区物业维修和管理的应急措施

  教职工小区物业维修和管理的应急措施(节选自ISO9001体系之部分)

  1 业主、使用人自用部位突然断水、断电、无煤气的应急措施

  # 立即通知相关维修人员进行修理,如在办公时间以外,可通知保安监控中心召唤工程人员至现场紧急抢修;

  #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除专业对口并执有上岗证的维修人员外,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自行修理,此举可能触犯法律外,亦可能引致性命危险;

  # 如物业维修人员不能修复,则尽快拨打相应水、电、煤气报修电话,配合修复,并安抚业主;

  # 禁止任何人于停电期间使用电梯;

  # 预备手提照明;

  # 加强留意于停电、断水、无煤气期间物业项目内之保安工作;

  # 应记录详情于备忘簿内。

  2 小区物业管理范围突然断水、断电、无煤气的应急措施

  # 物业项目员工应清楚物业项目配电室之位置,同时亦需确保此机房不受外力之击,以保证其可随时启动;

  # 立即通知相关维修人员进行修理,如在办公室时间外,可能通过保安监控中心召唤工程人员至现场紧急抢修;

  #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除专业对口并执有上岗证的维修人员外,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自行修理,此举可能触犯法律外,亦可能引致性命危险;

  # 如物业项目管理处获供电局之有关停电、断水、无煤气通知,应尽快通知所属经理,同时亦需发告示通知住户;

  # 禁止任何人于停电期间使用电梯;

  # 预备手提照明;

  # 加强留意于停电、断水、无煤气期间物业项目内之保安工作;

  # 应记录详情于备忘簿内。

  3 业主与使用人自用部位排水设施阻塞的应急措施

  # 首先判断堵塞物的位置,在靠近的检查口、清扫口、屋顶通气管等处,采用人工或机械疏通;

  # 如无效时,则采用尖錾剔洞疏通,或采用“开天窗”的办法,进行大开挖,排除堵塞。

  4 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网阻塞的应急措施

  # 首先应将检查井中的沉积物用钩勺掏清,随后用毛竹片进行疏通,再用中间扎有刺铁丝球的麻绳来回拉刷,同时放水冲淤;

  # 如还疏通不了时,则要在堵塞位置上进行破土开挖,采用局部起管疏通、重新接管的办法进行疏通。

  5 电梯突然停运或机电故障的应急措施

  5.1 发生停电及电力故障应急处理

  # 当客户服务部接获停电的报告时,应立即报告管理处经理,并通知工程人员一前往现场寻找停电的原因。

  # 管辖区域工程部值班人员应清楚知道管辖区域配电房的位置,第一时间应急照明应处于开启状态。

  5.2 计划停电

  # 管理处在收到供电部门发送的停电通知后,应在停电日前三天张贴通告、通知管辖区域住户,通告中须详细写明停电日期、时间、恢复供电日期时间等内容。

  # 安排工程值班人员准备突发故障及配合进行设备养护;

  # 准备用物资如电筒、应急灯等,切勿点燃蜡烛,以防火灾;

  # 电力恢复时,检查管辖区域各设备是否正常运作;

  # 停电时应将所有电器插座拔掉。

  5.3 住户投诉

  # 当客户服务部接住户停电的报告时,应立即报告管理处经理,并通知工程人员前往现场寻找停电的原因;

  # 协助分析故障原因,排除一般原因;

  # 因设备故障,且原因复杂,应聘请专业公司进行处理;

  # 如整个管辖区域电力突然中断,应立即致电电力公司查询,若属管辖区域供电系统有问题,则应立即通知工程部派人员抢修,并且尽可能的通知客户,同时检查线路状况;

  # 如发现管辖区域部分公共电力突然中断,监控中心应立即通知工程部人员到停电现场查看,检查停电原因并进行抢修;

  # 加派保安人员前往停电现场巡逻,查看各项公共设施,设备有否受停电影响,避免住户受惊而发生意外,同时避免不法之徒趁虚而入,使管辖区域住户的财物受损;

  # 电力恢复后,应通知工程部电工到现场检查受影响的公共设施、设备是否也已恢复正常操作,同时需派工程部人员详细巡检一次,确认各项设备已恢复正常运行。

  6 发生火警时的应急措施

  # 如火警成立,现场保安员应立即向监控中心保安员汇报火势情况。同时现场保安员立即使用该区域消防器材先投入灭火工作;

  # 监控中心保安员立即通知管理处经理、保安主任。

  第一组人员调配如下:

  # 保留监控中心、出入口保安人员;

  # 救火人至着火区域相邻区域收集灭火器材,送至着火区域;

  # 其余人员到达现场后,由保安主任带领,选用针对性灭火器材,运用掌握的消防技能投入补救;

  # 严格执行救火指挥部下达之各项命令;

  # 监控中心保安员应立即开启应急广播系统通知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

  # 根据救火指挥部的命令,监控中心人员负责向外报警工作,应报清:物业名称、门牌号码、所处路口、燃烧性质及面积、电话、报警人姓名;

  # 出入岗保安应指引消防队,由最近通道进入现场。

  第二组人员调配如下:

  # 组织疏散客户,必须按《消防疏散方案》实施人员疏散;

  # 现场保安员做好火灾现场的警戒工作,严禁客户、无关人员进入该区域,防止窃案的发生。

  # 消防队进场后,根据其需要介绍小区、火灾情况,配合做好灭火工作,同时临时救火指挥部自动撤消;

  # 保安主任应在火灾扑灭后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配合检查,协助调查失火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做好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7 接报刑事、治安事件处理程序

  7.1 发生抢劫应急处理程序

  # 保安员在当值中接获有抢劫报警,应立即向管理处经理及保安部主任报告,并拨打“110”,向警方报警,同时做好各通道的警戒工作以防抢劫犯的逃离;

  # 查清案发地点、时间、并派保安员携警械、对讲机至现场核查,监控中心开始对所有通道,进出口进行搜寻,并对一切可疑人进行录象;

  # 我论在任何地方、保安员遭遇匪徒时应保持镇静,尽量避免与其正面的冲突,并拖延时间,以利用警方到现场处理;

  # 如保安员到场时,劫匪已逃出管辖区域,或阻拦无效,而警方仍未到现场时,应现场调查劫匪的体态特征及逃跑方向,并告知警方处理;

  # 做好当时人安抚工作,如有伤者,应即时拨打“120”救护电话,速召救护车协助。

  # 如案情不明及无涉嫌人员离开过管辖区域,应和警方一起展开管辖区域整体安全检查,并携带好对讲机及警械,并保证通讯畅通,和后备人员的及时增援。

  # 遇被劫匪捆绑,应尽力松绑或设法向其他人员求助。

  7.2 发生斗殴应急处理程序

  # 管辖区公共区域禁止任何人斗殴,保安人员一旦发生或接获有斗殴情况,应立即予以制止,并通知管理处经理、保安主任、控制事态的发展,避免骚扰其他住户;

  # 当斗殴行为扩大或已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时,在征得管理处经理同意后,立即报警处理,保安员做好现场人员救护、财产损失拍照留证等工作;

  # 安排救护工作或打“120”救护电话,送伤者赴医院急救;

  # 暂押肇事者交警方处理,如肇事者逃逸,记录事件经过及当事人特征,身份证明交于警方追捕;

  # 保安人员在处理斗殴事件时应避免动用武力。

  7.3 发生偷车应急处理程序

  # 进出车库所有车辆都应记录进出时间,如是住户车辆,在管理处应留有该车资料,访客车辆须做记录;

  # 保安员如发现或接获车库中有偷车情况,应立即通知监控中心予以摄像,同时关闭出入口大门,以免窃贼逃逸。通知管理处经理、保安主任、征求是否报警方增援意见;

  # 记录被盗车辆车牌号、颜色、型号、记下窃贼人体表特征,及有否凶器;

  # 记录被盗车辆行驶路线;

  # 保安员勿阻拦闯关车辆;

  # 警方人员到场后,将以上情况向警方提供,并协助警方人员处理,记录达到警人员情况后,以备后查。

  8 遇燃气泄漏、触电事故处理程序

  8.1 遇燃气泄漏处理程序

  # 所有物业项目员工应清楚知道物业项目采取何种气体的总阀开关正确位置;

  # 当接获泄漏气体报告或察觉异味时,应迅速前往现场调查;

  # 当到达现场,切勿按动门铃或触动任何电器及电灯开关(事先关闭自身所带电器,如手机、对讲机等),以免发生爆炸,只能开启所有窗门,以便疏导气体;

  # 在适当情况下关闭气体供应阀门,如发觉泄漏之气体未能受控制气体扩散面积广泛,应立即致安全地电报警方及通知燃气公司;

  # 封锁现场,禁止任何人企图进入,同时通知其他业主/访客离开;

  # 如有需要,照顾伤者,等待救援;

  # 事后,需要记录所有详情及通知保安监控中心。

  8.2 触电事故处理程序

  # 发生触电时,最重要的抢救措施是迅速切断电源,此前不能触摸受伤者,否则会造成更多的人触电;

  # 如果一时不能切断电源,救助者应穿上胶鞋或站在干的木板凳子上,双手戴上厚的塑胶手套,用干的木棍、扁担、竹竿等不导电的物体,挑开受伤者身上的电线,尽快将受伤者与电源隔离;

  # 对触电者的急救应分秒必争,若发现心跳呼吸已停,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等复苏措施;

  # 一面进行抢救,一面紧急联系把病人送就近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 事后,需要记录所有详情及通知保安监控中心。

  9 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列举)

  9.1 漏水或水浸的应急处理程序

  # 当客户服务部接获漏水或水浸的报告时,应立即报告管理经理,并通知保安人员、工程人员一起前往现场寻找漏水或水浸的原因;

  # 关闭相关水阀,切断水源;如切断水源而引起住户断水的,管理处的其他人员应尽可能的通知住户,说明原因;

  # 如果漏水或水浸是由于水管爆裂所引起的,应立即通知工程部人员进行抢修,并关闭相应水闸,切断水源并通知住户,说明断水原因;

  # 利用沙包阻止水势蔓延到其他地方;

  # 拖把、扫把及潜水泵等工具清理现场,并拍照记录,并把所有详情记录于备忘簿中。

  9.2 地震应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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