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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3-05-09

  ***广电视网络分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分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分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处分期间:

  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分期满之日止,分别为:

  (一)警告,三个月;

  (二)记过,六个月;

  (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

  (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降级是指无职务人员降低绩效工资(奖金)档次。

  第八条

  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或优秀,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职位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绩效工资按40%发放。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由分公司重新安排工作,不发放绩效工资(奖金),薪酬待遇按确定的职级对应发放。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它利益,应予追缴。

  因违纪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分公司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

  第十条

  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政府部门或分公司表彰的,分公司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规定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处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且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它处分的,按较高处分的上一档处分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它干扰、妨碍分公司调查行为的。

  第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本规定所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于第十二条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本规定对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分公司议事规则或决策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给分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

  (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严格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严格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项目预决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导致分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

  (九)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

  (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它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八)其它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分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分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它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分公司形象的;

  (二)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网络、交通、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分公司财产被贪污、侵占、盗窃、诈骗、丢失、损坏、浪费等,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和分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工作职责,或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分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分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私自篡改、销毁BOSS、EAS等系统数据资料的;

  (二)恶意、蓄意破坏分公司广电网络设施,危害广电网络安全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它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分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分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违反分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分公司秘密和商业秘密,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

  违反财经纪律和分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五)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六)其它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分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分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

  (三)转移、截留公司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四)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五)挪用分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它机构理财的;

  (六)不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分公司资产的;

  (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分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

  (八)虚报冒领,骗取分公司资金的;

  (九)其它违反国家和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节

  违反分公司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二)利用分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它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吵架、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对客户有吃、拿、卡、要情节的;

  (六)违反服务规范,被公众媒体或地方行风监督部门曝光并查实的;

  (七)聚众怠工、造谣生事、暴力威胁、无理阻扰影响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三)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四)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的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第三十一条

  在分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其它违反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分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将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分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二)其它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分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公款支付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餐饮、娱乐活动费用的;

  (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其它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

  其它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条

  对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重大的员工违纪违规问题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按照规定应给予处分的,办理立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将处分意见报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处分决定通过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八)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二条

  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通知分公司工会。

  第五章申诉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分员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10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分公司在接到员工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员工作出书面答复。申诉员工如对答复内容不服的,可向市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市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在市公司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处分决定或被解除劳动关系持有异议,或者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员工是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相关党组织给予相应处理。违纪违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职工违纪违规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分公司通报劳务公司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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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师发〔20**〕5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学校研究,制定了《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科(含应用技术本科、职教师资本科)和普通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如实、主动交代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二)有具体立功表现行为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者;

  (二)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下一学期综合奖学金评定中,不得享受一等奖学金。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等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窝赃、销赃、挪用公款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偷窃财物或挪用公款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对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对实施诈骗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隐匿、私拆、销毁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作伪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设置困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当事人故意歪曲事实或订立攻守同盟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凡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有其他肇事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参与或邀约他人打架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持械聚众斗殴、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凶器者,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五)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伤害他人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非法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赌博、变相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以现金、票据、实物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规定,损坏消防设施或造成火灾等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使用违规电器。违反者,除按学校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处理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参与非法经营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侮辱或伤害他人,干扰、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在教室、食堂、宿舍等校园公共场所有其他不文明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其他有损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收看、阅读、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和非法印刷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阅读非法印刷品、淫秽书刊或收看淫秽声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并传播非法印刷品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贩毒、运毒、藏毒、制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威逼、恐吓、诬告、诽谤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正常学习、工作或休息时间喧闹、乱扔物品,不听劝阻、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学生宿舍夜间关门后,无故不归寝室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酗酒喧闹、肇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乱贴、乱挂、乱放物品,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在学校公共场所乱倒污水,抛扔、焚烧物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扰乱课堂、会场、食堂、考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妨碍学校或有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包庇违法违纪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参与非法传销、进行*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一)传播有害信息,扰乱校园安全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学生旷课学时达到下列情形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3次迟到计为旷课1学时;

  (二)累计8—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17—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31—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达到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研究生实行:

  (一)累积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积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舞弊或旷考者,除其成绩按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课程考核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窃取试题或窃获考试内容者;

  5.被发现作弊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参加国家或重庆市组织的统一考试违纪舞弊者,按课程考核同等处理。

  (四)本、专科(高职)学生课程考核旷考者,除其成绩按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第1次旷考,给予批评教育,在校学习期间累计2次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2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3次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3.一学期内3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4次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4次及以上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5次及以上旷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研究生课程考核旷考,除其成绩按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1门非学位课程旷考,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2门非学位课程旷考或1门学位课程旷考,给予记过处分;

  3.一学期3门非学位课程旷考或2门学位课程旷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其违纪行为,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处分的审批权限与报送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的处分和处理,凡涉及违反学习纪律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交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涉及宿舍管理的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交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处理;涉及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的由保卫处负责,涉及纪律处分的将调查材料和结果分别移交学生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学生其他违纪行为分别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的违纪,由所在学院对其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学生本人的认识材料、有关事实的证明材料等)。

  (一)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学院调查落实,经学院院务会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本、专科(高职)学生的处分报学生处或教务处讨论决定;研究生的处分报研究生处讨论决定。

  (二)对学生的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调查落实,经学院院务会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本、专科(高职)学生的处分经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研究生的处分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凡涉及一个学院的学生违纪,由该学院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协助;凡涉及两个或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违纪,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分别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派出所、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的调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涉及面广,一时无法查清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查清事实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接到学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保卫处的处分报告后,应及时对其全部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不齐备,学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保卫处应及时补充。如材料齐备,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即按审批权限及时办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学生所有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通过当面送交或公告、邮寄等方式送达学生。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申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自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的,可根据行为性质延长留校察看期或作开除学籍处理。

  解除留校察看期,需在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研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分别交学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四十条

  毕业生必须按时、文明离校:

  (一)毕业生离校前违反本规定者,按有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并视其情节,予以缓派,其后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毕业生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出者,仍按本规定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寄至毕业生档案所在单位。

  第四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离校。无故拖延时间的,保卫部门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其离校。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等秩序且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相关原则和精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年5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学生处分规定通知

  重庆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年4月30日印发

篇3:物业秩序维护部队长LXX违纪处分的专题会议纪要

  **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品会字【20**】第**号

  关于秩序维护部队长L**违纪处分的专题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年3月31日

  会议地点:二楼小会议室

  会议主持:***副总经理

  参会人员:***副总经理、t**项目经理、h**行政人事经理(共3人)

  会议记录:h**

  会议议题:关于秩序维护部队长L**违纪处分的专题会议

  会议内容:

  20**年3月29日秩序维护部队长L**当班期间(下午15:30)睡觉,没按规定开例会也未上报,对于秩序维护部队长L**违纪处分进行讨论。

  一、对秩序维护部队长L**违纪情况展开讨论:

  T经理(项目经理):

  经过:29日下午3:15分左右,我去秩序维护部值班室查看部门培训情况,进到值班室没有人培训,只见队长L**坐在椅子上睡觉,我叫了两声没醒,再拍他肩膀才醒过来,我问他为什么没培训,他回答已经改期了,我再问他为什么改期不提前汇报,他支吾没正面回应。下午18:30左右,我发微信告知他,关于今天违纪情况,我会如实汇报上级并做出相应处罚,20:30左右,L**打电话给我,让我给次机会给他,并讲了很多为自己开脱的话,我当时回复他,作为一名管理人员,其实犯错很正常,但犯错之后应该勇于承担责任,做好员工的榜样,而不是找理由和借口,机会不能给,我还反问他,你在管理中如果发现下属犯错,也是都给机会吗?那公司制度如何执行。第二天早上上班后,我就打电话给秩序维护部经理F**,让他将L**的处罚报告填写好交上来。

  就这次L**违规事件来讲,违纪本身并不是很严重,但是作为部门负责人对待违纪的这种不思悔改,反而千方百计找理由、借口,这样的工作作风无疑会影响整个部门的作风和执行力,这样的心态就我个人的看法是不适合担任领导岗位,具体还需审视他之前的工作表现,因我刚来对以前的状况也不是很了解,具体处理意见还需*总和H经理综合L**的一贯表现之后再决定。

  H经理(行政人事经理):

  一、根据《考勤管理制度》:第六条 旷工

  1、以下行为均视为旷工:

  (7)未经批准不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集体活动或在1小时以上仍不到场的;

  (9)发生上述的情况,在1小时以内作迟到处理;在1至4小时(含)的视为旷工半天,4至8小时的视为旷工一天,以次类推;

  2、员工出现旷工,除不计发旷工当天相应的工资外,同时还将视旷工天数根据《奖惩制度》规定一并处理。

  二、根据《奖惩制度》:第二条 违纪处分

  处分的种类:一般警告、严重警告、最后警告、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视违纪的严重性,公司可并加降薪、降职及追究其经济责任等处理手段。

  严重警告:

  第7点 未完成关键性工作任务或工作严重出错,造成较大影响者,应被处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11点 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半小时以内者,应被处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12点 一次触发两项严重警告,或一年内积累两次严重警告者,应被处予“最后警告”处分。

  综合《考勤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的各项违纪处分制度,为避免日后的管理工作留下隐患,建议严肃处理。

  *总(副总经理):

  作为秩序维护部队长L**,一直以来工作中能按照公司要求去执行各项工作。但作为部门管理人员根本没起到管理人员的作用,比如:部门人员的监督管理、员工岗位形象和岗位工作的执行、员工思想动态和团队建设,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和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管理能力、自我约束能力都比较差。该员工我也多次找他沟通、谈话均未有明显的改变。在201*年11月份都有沟通,每次都是讲理由、找借口。结合最近小区业主对秩序维护部员工的投诉,作为队长L**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鉴于上述情况,该同志能否继续胜任秩序维护部队长一职,请T经理和H经理发表看法。

  二、对秩序维护部队长L**作出违纪处分的建议:

  T经理(项目经理):

  公司之所以给到管理者高于基层员工的待遇,是期望管理者起到良好的榜样带头作用,带领好团队,发挥团队的力量去解决问题,一旦领头羊自身缺乏这种管理意识的话,将会影响整个部门的执行力和工作作风,所以我建议降职处理,并在降职期间视其工作表现再进行调整。

  H经理(行政人事经理):

  作为部门管理人员未能严格自律,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反而千方百计找理由、借口,此工作作风直接影响整个部门和整个项目的工作风气,建议作出降职处理。

  *总(副总经理):

  主题词:专题会议纪要 L** 违纪处分

  抄报: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经理

  存档:行政部

篇4: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违纪处分

  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违纪处分

  第十四章违纪处分

  一.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二.纪律处罚条例:

  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降职、降薪、解雇,其中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

  1口头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口头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谎报请假理由,每次罚款100-500元。

  仪容不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不佩戴胸卡或不遵守出入公司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冒领公司发放的礼品。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

  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者,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挪动、拆装灭火器材或压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

  2书面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旷工一天以内者,扣发当期全部奖金,并扣发当日工资与住房补贴。

  代人打卡或请别人打卡,每人次罚款200元。

  违反胸卡佩戴规定,并拒绝监督检查,视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

  对主管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未有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属初犯者。

  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按动“报警器”,挪动、拆装灭火器材或压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造成经济损失的。

  在公司配备计算机上使用非工作软件。

  违反公司工作程序,导致轻微损失者。

  在工作场地贩卖物品者。

  浪费或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捡拾公司或他人财物匿而不报或据为己有者。

  未经允许擅自带人进入公司者。

  对同仁恶意诋毁、攻讦、诬告或做伪证制造事端者。

  在过去六个月内,累计有两次相同性质的口头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口头警告。

  3最终警告、降职与降薪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最终警告,并可同时实施降职、处以罚款处分:

  在公司内危害员工或财物安全者。

  对公司财物、名誉造成损害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有严重不良行为

  连续旷工两日或一年内旷工记录两次以上

  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两次相同性质的书面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书面警告。

  4解雇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可不预告予以解雇(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

  严重危害员工人身、财物或公司财产安全者。

  使公司财物、名誉受损失者

  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

  行为不法或严重违规者

  累计两次不同性质的最终警告或,或一次最终警告后又有相同性质的警告处分。

  对于员工的重大过失或屡次违纪行为可采取解雇处分。直接经理应作出关于事情发生经过的详细书面报告,解雇员工的处分应由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共同提出,并征得工会同意,由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需要并处赔偿、罚款处罚,罚没款一律上交财务部门。

  四.员工被口头警告后六个月没有违纪的,或被书面警告后十二个月内没有违纪的,或被最终警告后十八个月没有违纪的将可获允撤销相应纪律处罚;也可根据员工的改进表现提前撤销处分。

  流程图:

篇5: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违纪处分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违纪处分

  第十四章违纪处分

  一.规范公司纪律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二.纪律处罚条例:

  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降职、降薪、解雇,其中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

  1口头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口头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谎报请假理由,每次罚款100-500元。

  仪容不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不佩戴胸卡或不遵守出入公司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冒领公司发放的礼品。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

  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者,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挪动、拆装灭火器材或压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

  2书面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旷工一天以内者,扣发当期全部奖金,并扣发当日工资与住房补贴。

  代人打卡或请别人打卡,每人次罚款200元。

  违反胸卡佩戴规定,并拒绝监督检查,视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

  对主管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未有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属初犯者。

  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按动“报警器”,挪动、拆装灭火器材或压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造成经济损失的。

  在公司配备计算机上使用非工作软件。

  违反公司工作程序,导致轻微损失者。

  在工作场地贩卖物品者。

  浪费或损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捡拾公司或他人财物匿而不报或据为己有者。

  未经允许擅自带人进入公司者。

  对同仁恶意诋毁、攻讦、诬告或做伪证制造事端者。

  在过去六个月内,累计有两次相同性质的口头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口头警告。

  3最终警告、降职与降薪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最终警告,并可同时实施降职、处以罚款处分:

  在公司内危害员工或财物安全者。

  对公司财物、名誉造成损害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

  有严重不良行为

  连续旷工两日或一年内旷工记录两次以上

  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两次相同性质的书面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质的书面警告。

  4解雇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可不预告予以解雇(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

  严重危害员工人身、财物或公司财产安全者。

  使公司财物、名誉受损失者

  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者

  行为不法或严重违规者

  累计两次不同性质的最终警告或,或一次最终警告后又有相同性质的警告处分。

  对于员工的重大过失或屡次违纪行为可采取解雇处分。直接经理应作出关于事情发生经过的详细书面报告,解雇员工的处分应由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共同提出,并征得工会同意,由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需要并处赔偿、罚款处罚,罚没款一律上交财务部门。

  四.员工被口头警告后六个月没有违纪的,或被书面警告后十二个月内没有违纪的,或被最终警告后十八个月没有违纪的将可获允撤销相应纪律处罚;也可根据员工的改进表现提前撤销处分。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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