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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程序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0-18

  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程序

  1.0 目的

  为进一步理顺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程序,规范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工作,根据公司层级管理模式和以人为本管理理念,制订本规定。

  2.0 范围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所属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应以本规定为依据。

  3.0 术语 ----

  4.0 职责

  4.1 董事长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领导督察部依本程序处理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

  4.2 督察部

  根据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的领导,督察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并直接对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

  4.3 公司各中心或部门

  4.3.1 公司各中心或部门应根据本程序处理职权范围内的违规违纪行为;

  4.3.2 对于督察部职权范围内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5.0 程序

  5.1 公司部门副经理和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员工的违规违纪,按隶属关系由当事人所在的部门自行组织

  查处。在查处时,如当事人因工作需要已调任其它岗位,仍由其原所在公司部门负责处理。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事项,由督察部直接处理:

  5.1.1 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5.1.2 公司董事长指定的督察事项;

  5.1.3 公司各部门对违规违纪事项应处理而未处理,包括久拖未决的(有督察部调查报告的限七天内,自行查处的限十五天内),需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的;

  5.1.4 由督察部查处的违规违纪事项,涉及到高层管理人员,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需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的。

  5.2 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生效。

  5.3 举报或申诉事项以及通过财务审计、工程审核发现的问题,由公司督察部进行调查、分析认定,形成书面报告送达相关部门签收,由相关部门在七天内做出处理决定。

  5.4 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力求客观公正,处理过程中应听取当事人意见,如确有理由,应予重新查证。

  5.5 公司各部门的处理通报或内部处理函件应及时报公司督察部备案。

  5.6 公司督察部对公司各部门所报备案的处理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核,受理员工的申诉意见,如发现有处理与事实不符或处理失当等问题,将根据《中高层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对处理决定审批人予以处罚,同时对错误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

  5.7 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后,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后续跟踪检查、督促及改进工作。

  5.8 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劳动纪律、员工礼仪、卫生管理、空调使用等相关行政、人事的基础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各职能部门进行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违规违纪问题,即可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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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文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人文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考场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含离校后返校参加考试的毕业生及结业生)。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参加校内各类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考试中发生违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处理。学生在参加国家级考试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条 处理原则

  对考试违规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考虑学生的综合表现,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考试违规的种类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违规包括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

  第五条 考试违纪

  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或按照考试座位安排表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未经允许的任何物品仍未集中放在考场前的讲台上或按考试工作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而带入座位者;

  3.未交卷随意离开座位起立和走动者;

  4.未经允许拿用他人考试用具与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由考试工作人员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行为。

  针对考试违纪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立即纠正。

  第六条 考试作弊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上述第五条第1、2、3、4、5、6款之任一种行为经口头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3.为他人提供偷看试卷答案机会偷看他人试卷的(不论试卷答案更改与否)的;

  4. 考试开始后仍将通讯工具带入座位的;

  5.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的(不论看与否);

  6.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的(不论看与否);

  7.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不论看与否);

  8.闭卷考试在允许使用的考试用具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资料的(不论是否抄用);

  9.传递纸条或试卷的;在上机(或实验室)考试中互换座位的;

  10.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不论是否抄用);

  11.别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立即报告监考老师的;

  12.考试途中利用上厕所间歇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13.在考试中使用未经允许的电子设备的(不论与考试相关否);

  14.在考试结束时将试卷携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15.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16.组织作弊的;

  17.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18.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19.在考试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20.专门为考试非法生产、销售专用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

  21.事后查实的作弊行为;

  22.学校认定的其它作弊行为。

  第七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理

  (一)学生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取消考试资格,其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计(成绩登录时,在备注栏选择“作弊”),不得参加补考。

  (二)对考试作弊者,应视情节给予处分。

  认定为本办法第六条第1至第14项的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结业生给予停考一年(计入修业年限)的处理;

  认定为本办法第六条第15至第20项的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业生取消其校内考试资格;

  认定为本办法第六条第21第22项试作弊行为,视实际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考试作弊已受过处分者,在考试中再次出现作弊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考试作弊处理程序

  (一)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当场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将其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上外sd学院试场情况记录表》和《上外sd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上,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作弊”,连同其试卷、证据等材料一并交教务处。

  经教务处收到考试作弊材料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学院领导在学生陈述和申辩记录上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二)考试作弊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

  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作出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学生有权向学校考试违纪处理小组申请复核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告知被处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学校考试违纪处理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被处理人所在学院院长。学校考试违纪处理小组在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理决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学生在被告知申请复核权24小时之内未向所在学院领导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项权利。

  (四)考试工作人员、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对考试违规情况进行取证,配合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做好调查、认定、处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诉

  学生对考试作弊行为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依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申诉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条文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本办法不具有溯及力。

篇3:职中考试违规的界定及处理方法

  职中考试违规的界定及处理方法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交卷出场后,仍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流,且不听老师劝阻。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二)考试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除取消该科目成绩外,还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篇4:理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理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考试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正性的破坏。为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考试纪律,纯正考风,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校一切有关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行为,包含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行为。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拒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开启状态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发送、传递、接收信息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学生)参加考试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十)在课桌、衣物、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标等的;

  (十一)盗窃试卷或者标准答案的;

  (十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教务部门(研究生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使用相关设备发送、传递、接收信息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学生)参加考试的;

  5.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有第四条(二)、(五)、(十一)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凡因考试违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成绩被记为无效的必选和限选课程原则上必须重选重修,但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后直接参加重修考试;成绩被记为无效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可申请放弃选修该课程,但必须补选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二条凡考试违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检讨(含违规情节及本人认识)交教务处(研究生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违规报告单随同试卷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研究生院)汇总相关材料,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教务处一周内将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及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务处的认定对本科生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研究生院对考场违规研究生进行认定和纪律处分并行文。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处)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通过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无异议,应当写出书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教务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若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当事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认为教务处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进行处理;若认为教务处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则应在收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书面函告教务处,并移交申辩材料。教务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反馈给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应根据教务处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研究生院研工部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通过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无异议,应当写出书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研究生院培养办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研工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若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当事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认为研究生院培养办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进行处理;若认为研究生院培养办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则应在收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书面函告研究生院培养办,并移交申辩材料。研究生院培养办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反馈给研究生院研工部,研究生院研工部应根据研究生院培养办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校决定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考试均含考查,有关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考试违规处理的权限、程序、管理及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纪律处分部分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长理工大学〔20**〕1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5:员工特殊违规处理方式

员工特殊违规处理方式
1.A类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次违规: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第二次违规:予以停职或解雇

2.B类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次违规:予以停职或解雇

3.A类违规行为举例
替代其他员工打卡
唆使其他员工替代打卡,或未经许可更换作息卡
迟到且无合理理由
未事先通知或出示假条而无故缺勤
在非午餐及休息时间,未获上级许可,离开工作岗位或在休息室休息
随意丢弃公司财物
任意破坏公司财物
早退或迟到
打扰他人工作
工作效率极低或不努力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不注意保持工作环境卫生
危及他人安全
诽谤他人或散布谣言

4.B类违规行为举例
利用公司财物进行赌博
占有或出售公司麻醉用品
工作时间酗酒
鼓动他人利用公司财物进行斗殴
未经许可私藏、www.pmceo.com挪用他人或公司财物
故意破坏公司财物
拒绝执行上司、上级或管理人员的合理工作指派
求职期间故意隐瞒健康状况或其他重要事实真相
拒绝完成被指派的工作
未事先通知或无合理理由,连续旷工两天
轻度偷窃行为
未经公司管理人员的许可占用属于公司财物的枪支或炸药

5.留职察看
予以书面警告后,当事员工会受到留职察看。在此期间,没有加薪、假期和升职的机会,但仍保留原有福利。

6.调查性停职
由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员工会被勒令停职,最长为三天。如有必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当事员工会被给予调查性停职。
调查后:
如有必要予以解雇,员工将不会得到调查性停职期间的薪水--解雇自通知日有效。
如被确认有违规行为,但违规程度又不至于使被调查者受到解雇,员工将收到警告通知书。违规者不会得到调查性停职期间的薪水。
如未被确认为违规行为,员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工作,并得到补偿。
即刻停职:如需立即采取措施,上级会给予即刻停职。
解雇:由于严重违规,员工会被解雇。或者员工已受到书面警告,由于情况较严重,公司最终决定辞退该员工,则员工不再拥有选择离职方式--辞职、失业或退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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