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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海上石油作业安全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04

  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海上石油作业安全

  五、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石油作业系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机构在依法登记的海域内,利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石油设施和石油专用船舶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在内陆水域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领导承诺、目标、责任

  第一条 领导承诺

  各级作业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应对海上作业安全做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

  第二条 安全目标

  各级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

  第三条 安全责任

  各级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贯彻“管生产应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作业单位都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职工都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资料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五条 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海上石油作业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含航务、通信)工作年度计划和归口管理;

  2、负责海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3、负责制订、修订海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航务、通信技术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对海上石油设施的财产投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主持制定海上安全应急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

  6、负责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

  7、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督促作业单位及时申报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海底长输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的“作业许可”;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起重船的“作业认可”;值班守护船的“登记”等工作,并提交有关报告;

  8、负责海上锅炉、压力容器、吊机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海上石油作业的船舶、航标、港口、导航、安全作业区等航务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安全问题。

  第六条 资料管理

  各级作业单位都应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台帐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台帐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名册,人员死亡、失踪等记录;

  2、事故记录;

  3、各种证书、证件;

  4、安全设备的维修、测试、更换、再次施工安装及故障记录;

  5、各项安全演习、训练记录;

  6、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7、海况、气象记录;

  8、海上工作日志及作业记录;

  9、平台配备的救生设备及属具、安全器材及检测工具应登记造册,更换后及时变更记录;

  10、基层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11、安全会议记录;

  12、其它有关安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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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 承包商安全管理

  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 承包商安全管理

  四、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第二条 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 安全资质

  第三条 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第四条 施工承包商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中应有2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五条 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具有HSE管理体系文件及执行程序文件,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 安全评审

  第六条 承包商首先应将本企业的施工、安装资质报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第七条 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部门

  申请HSE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

  3、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1次,连续3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1次。

  第九条 承包商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1、承包商对安全、环境、健康方针承诺;

  2、风险辨识、评价和已辨识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4、承包商安全、环境、健康培训计划;

  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环境、健康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6、规章制度和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的操作细则;

  7、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

  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9、其他相应内容。

  第四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制订《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各有关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负责填写《承包商HSE表现评价表》,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工程安全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准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也应由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持《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到建设单位安全部门接受HSE教育。对于实施厂区管理的,建设单位保卫部门凭安全教育“合格证”。对封闭管理的施工现场,应向施工单位人员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1、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确定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

  3、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案进行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结论审核、确认;

  4、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

  5、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6、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

  7、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HSE管理要求

  1、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2、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3、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章 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

  第十七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纠正与预防措施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在召开的承包商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第二十条 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篇3: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治理(2)

  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治理

  四、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财(20**)59号)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建(20**)177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隐患项目)的立项审批、计划下达和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隐患项目的界定

  第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界定为隐患项目:

  1、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2、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4、集团公司下达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要求治理的隐患;

  5、预防发生自然灾害后,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新投产的项目,从项目验收之日后3年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

  7、属于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渠道解决的问题,不应列入隐患项目。

  第三章 隐患项目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隐患项目决策程序包括隐患评估、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

  1、隐患评估应由企业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或有资质的评价机构,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为依据,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

  2、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和结论性意见等。

  3、隐患项目可研报告。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编报隐患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程量、治理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

  4、投资概算应按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标准》、《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

  5、项目申报。在隐患评估、可研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隐患项目治理计划及投资计划,并列入企业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企业的隐患项目及投资计划应在每年9月底前,分别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企业经营管理部、安全环保局。

  6、隐患项目的审批应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限额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隐患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和企业经营管理部审查,由财务计划部按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如需安保基金补助的项目由财务计划部商安全环保局,并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 限额以下(介于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和一般措施及零星购置项目之间,即: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隐患项目应在报企业经营管理部的同时,报安全环保局,企业经营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局组织审查,由财务计划部会同安全环保局审批投资计划。

  第八条 总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隐患项目,企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报安全环保局,安全环保局会同企业经营管理部审批,并抄报财务计划部。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隐患项目由企业直接向安全环保局报批,并抄报企业经营管理部。

  第九条 经由上述程序确定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提出年度隐患项目资金补助计划,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会签后,以集团公司文件下达。

  第四章 隐患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隐患项目都应列入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计划部门应严格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申报隐患项目,不应将隐患项目化整为零,改变审批渠道。隐患项目由企业安全部门对口管理。

  第十二条 凡集团公司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项目,企业要认真按《隐患治理项目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250号)的要求组织力量抓好实施,做到当年完成不跨年度。确需跨年度实施,应向安全环保局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在应急状态下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项目,各企业可在进行治理的同时申报隐患项目。对不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要求,先开工后报批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不予补批。

  第十四条 凡未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又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均不予立项。

  第五章 隐患项目的分级监管

  第十五条 根据隐患治理项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模,按照总部监督、分级管理、企业负责的三级监管原则,凡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提出总部重点监管项目、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企业负责监管项目。

  第十六条 总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总部领导,主管部门分别为总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环保局。

  第十七条 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所在企业一把手,主管部门分别为总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环保局。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监管项目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属于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由各企业自行立项治理。

  第六章 隐患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隐患项目的实施:

  1、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应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2、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隐患治理项目专题会,施工部门确保施工进度,财务部门确保资金到位,安全管理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隐患治理年度计划。

  3、企业对隐患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企业主要领导应对隐患项目的整改负主要责任,企业分管的领导应对隐患项目整改方案负责。

  4、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企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

  5、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应按月上报列入集团公司隐患治理计划的隐患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年报表应在下年度1月5日前,报安全环保局(填报要求及格式见附件2),当年12月5日月报作为年度隐患完成情况预报表。

  6、集团公司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企业不应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或将资金挪作他用。

  7、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隐患项目的验收考核

  1、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验收或委托企业组织验收。

  2、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后,企业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项目验收合格后,企业生产、设备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纳入正常维护管理。

  4、企业隐患项目完成情况,列为集团公司对企业年终安全评比、考核兑现内容之一。未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被扣分,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列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的隐患项目,按规定给予安保基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比例,一般按该项目批准投资的40%补助,视年度安保基金收支预算情况,由安全环保局提出具体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会议决定。

  (局讨论稿)

  附件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中国石化( )安 改字 号

  :

  经组织对你单位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存在下列事故隐患。在接到此通知后,须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年 月 日

篇4: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治理

  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事故隐患治理

  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隐患项目系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生产设施和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2、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存在的隐患;

  3、可能造成职工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4、集团公司下达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要求治理的隐患;

  5、完善安全、消防、气防、劳动保护设施和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预防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后,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确保隐患项目当年设计、当年施工、当年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三条 隐患评估应组成评估小组,以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整改意见。

  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对照评估依据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的风险及危害后果、结论性意见等。

  第四条 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包括:工作内容;不同技术路线的比较和选择;具体工作量;确定的治理方案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

  第五条 在隐患评估、确定治理方案的基础上,按集团公司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提出隐患项目治理计划及投资计划,列入各单位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隐患项目及投资计划,应在每年9月底前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企业经营管理部、销售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六条 隐患项目的审批应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财[20**]59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依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模,按总部监督、分级管理、企业负责的三级监管原则,由安全环保局提出总部重点监管项目、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企业负责监管项目。

  未获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项目,作为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由各企业自行立项治理。

  第八条 隐患项目申报管理要求:

  1、严格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确定隐患项目,不应将隐患项目以“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改变审批渠道。

  2、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项目,应做到当年完成不跨年度。

  3、申报隐患项目前,应将下年度的隐患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4、危及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等必须立即整改的隐患项目,可在进行治理的同时申报隐患项目。对先开工后报批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不予补批。

  5、未按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隐患项目、未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隐患项目和未抄报总部有关管理部门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不予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考核

  第九条 隐患项目的实施

  1、集团公司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应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2、对隐患项目应按照集团公司《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250号)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隐患项目的整改应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危及安全生产,暂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护措施;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负责。

  4、集团公司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应按(年)上报列入集团公司隐患治理计划和隐患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3日前、年报表应在下年度1月3日前,采用月报表格式报安全环保局(填报要求及要求格式见附件2),当年12月3日月报作为年度隐患项目完成情况预报表。

  5、集团公司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不应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将资金挪作他用。

  6、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隐患项目的验收考核:

  1、重大隐患治理项目验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2、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隐患项目验收后,安全部门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以及安保基金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纳入设备的正常维护管理。

  4、隐患项目的完成情况,列入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年终安全评比、考核兑现内容之一。

  第五章 安保基金补助

  第十一条 列入集团公司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隐患项目,按规定给予安保基金补助。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比例,视年度安保基金收支预算情况,由安全环保局(部)提出具体意见,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决定。一般不超过隐患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在安保基金补助范围:

  1、没有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投保的设施,设备中存在的隐患;

  2、有按规定交纳或足额交纳安保基金的直属企业所申报的隐患项目;

  3、与生产安全无直接关系的隐患项目;

  4、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产验收3年内发现的隐患项目;

  5、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投产验收5年内发现的“三同时”遗漏项目;

  6、属于大修、更新、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附件: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2、200 年 月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企业事故隐患项目完成情况

  附件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中石化( )安改字 号

  :

  经组织对你单位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存在下列事故隐患。请接到此通知后,须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报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年 月 日

  序号 隐患名称 隐患部位 隐患内容 整改意见

  单位主管负责人 主管部门负责人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

  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

  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

  1、陆上、海(水)上油气勘探开发重要的生产设施;

  2、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等;

  3、要害(重点)部位系指场所或区域:

  (1)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

  (2)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

  (3)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

  (4)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5)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

  第二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和班组分级管理与分级监控原则。

  第三条 直属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一般可将其分为两级。发生火灾时,影响全企业的生产或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关键生产装置及部位可定为一级。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见附表的规定。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四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制定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分级定点联系(承包)的安全管理制度。

  1、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由直属企业现职处长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联系(承包)。联系(承包)点应设置“领导干部安全联系(承包)责任牌”。

  2、联系(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是:

  (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

  (3)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帮助并督促隐患整改;

  (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

  (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3、实行工作联系及反馈制度。局级领导至少每季、处级干部至少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1次安全活动,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参加活动情况反馈到安全管理部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或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等。

  4、直属企业安全部门每季度分别对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到位情况进行1次考核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中。

  第六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帐。

   2、直属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监督检查,对二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进行不定期抽查。

  3、应制定“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二级单位、相关职能处(科室)监控要求

  工艺、技术、机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具体是: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0.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应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达95%以上,自控率达90%以上, 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

  5、每季度组织1次安全检查,并建立健全完整的二级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档案。

  第八条 基层单位监控要求

  1、确认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2、每月进行1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关键装置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要害(重点)部位设置专职工程师或安全员;

  4、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班组监控要求

  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2、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每周对安全设施、每天对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4、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直属企业应组织制定和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各种应急处理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实际演练,使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会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附件1:关键装置划分参考表

  附件2: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考表

  附件1:

  关键装置划分参考表

  一、油气生产

  海上钻井平台 海上、水上采油平台

  海上作业平台 海上、水上井组平台

  二、炼油

  加氢裂化装置 热裂化装置

  加氢精制装置 常减压蒸馏装置

  制氢装置 汽油再蒸馏装置

  催化重整装置 汽油电化学精制装置

  催化裂化装置 溶剂脱蜡脱油装置

  气体分馏装置 汽油脱硫醇装置

  溶剂脱沥青装置 减粘裂化装置

  气体脱硫装置 硫磺回收装置

  气体脱硫醇装置 烷基化装置

  液化石油气化学精制装置 润滑油加氢装置

  延迟焦化装置 MTBE装置

  三、有机化工

  蒸汽裂解乙烯、丙烯装置 丁烯氧化脱氢制丁二烯装置

  裂解汽油加氢装置 乙烯直接法制氯乙醛装置

  芳烃抽提装置 合成甲醛装置

  对二甲苯装置 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

  对二甲苯二甲酯装置 环氧氯丙烷装置

  对苯二甲酸装置 羧基合成制丁醇装置

  环氧乙烷装置 间甲酚装置

  环乙烷装置 碳四抽提丁二烯装置

  丙烯腈装置 乙烯氧氯化法制氯乙烯装置

  四、合成橡胶

  丁苯橡胶装置 顺丁橡胶装置

  丁腈橡胶装置

  五、合成树脂及塑料

  尼龙6(已内酰胺)装置 聚乙烯醇装置

  高压聚乙烯装置 聚酯装置

  低压聚乙烯装置 聚苯乙烯装置

  聚丙烯装置 ABS塑料装置

  六、合成氨

  合成氨装置 尿素装置

  七、石油化纤

  涤纶装置 腈纶装置

  锦纶装置 维尼纶装置

  尼纶装置

  附件2:

  要害(重点)部位的划分(参考)

  地质调查(物探)队 热采注汽站

  井架安装队 压气站

  钻井队 中子源库

  井下作业(修井、试油)队 放射性同位素库

  海上施工队 炸药库

  陆岸油气终端 甲类(A级)仓库

  输油站库 铁路装卸油栈桥(台)

  输气站场 油品装卸码头

  集输站 乙炔气厂

  联合站 自备电厂(站)

  脱水站 35千伏以上变电站

  污水处理站 1000立方m以上空分装置

  原油稳定站 油田大型计算中心

  天然气处理与氢烃回收站 专业运输车(船)队

  油(气)贮罐区(站、库):

  总容量5万立方m及以上,或贮量在0.5万立方m的液化石油气及闪点<28℃

  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罐区 供应户数500户及以上的民用

  液化气站、库

  一级加油站:加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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