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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04

  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

  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

  1、陆上、海(水)上油气勘探开发重要的生产设施;

  2、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等;

  3、要害(重点)部位系指场所或区域:

  (1)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

  (2)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

  (3)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

  (4)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5)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

  第二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和班组分级管理与分级监控原则。

  第三条 直属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一般可将其分为两级。发生火灾时,影响全企业的生产或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关键生产装置及部位可定为一级。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见附表的规定。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四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制定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分级定点联系(承包)的安全管理制度。

  1、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由直属企业现职处长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联系(承包)。联系(承包)点应设置“领导干部安全联系(承包)责任牌”。

  2、联系(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是:

  (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

  (3)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帮助并督促隐患整改;

  (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

  (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3、实行工作联系及反馈制度。局级领导至少每季、处级干部至少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1次安全活动,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参加活动情况反馈到安全管理部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或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等。

  4、直属企业安全部门每季度分别对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到位情况进行1次考核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中。

  第六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帐。

   2、直属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监督检查,对二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进行不定期抽查。

  3、应制定“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二级单位、相关职能处(科室)监控要求

  工艺、技术、机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具体是: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0.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应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达95%以上,自控率达90%以上, 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

  5、每季度组织1次安全检查,并建立健全完整的二级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档案。

  第八条 基层单位监控要求

  1、确认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2、每月进行1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关键装置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要害(重点)部位设置专职工程师或安全员;

  4、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班组监控要求

  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2、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每周对安全设施、每天对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4、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直属企业应组织制定和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各种应急处理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实际演练,使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会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附件1:关键装置划分参考表

  附件2: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考表

  附件1:

  关键装置划分参考表

  一、油气生产

  海上钻井平台 海上、水上采油平台

  海上作业平台 海上、水上井组平台

  二、炼油

  加氢裂化装置 热裂化装置

  加氢精制装置 常减压蒸馏装置

  制氢装置 汽油再蒸馏装置

  催化重整装置 汽油电化学精制装置

  催化裂化装置 溶剂脱蜡脱油装置

  气体分馏装置 汽油脱硫醇装置

  溶剂脱沥青装置 减粘裂化装置

  气体脱硫装置 硫磺回收装置

  气体脱硫醇装置 烷基化装置

  液化石油气化学精制装置 润滑油加氢装置

  延迟焦化装置 MTBE装置

  三、有机化工

  蒸汽裂解乙烯、丙烯装置 丁烯氧化脱氢制丁二烯装置

  裂解汽油加氢装置 乙烯直接法制氯乙醛装置

  芳烃抽提装置 合成甲醛装置

  对二甲苯装置 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

  对二甲苯二甲酯装置 环氧氯丙烷装置

  对苯二甲酸装置 羧基合成制丁醇装置

  环氧乙烷装置 间甲酚装置

  环乙烷装置 碳四抽提丁二烯装置

  丙烯腈装置 乙烯氧氯化法制氯乙烯装置

  四、合成橡胶

  丁苯橡胶装置 顺丁橡胶装置

  丁腈橡胶装置

  五、合成树脂及塑料

  尼龙6(已内酰胺)装置 聚乙烯醇装置

  高压聚乙烯装置 聚酯装置

  低压聚乙烯装置 聚苯乙烯装置

  聚丙烯装置 ABS塑料装置

  六、合成氨

  合成氨装置 尿素装置

  七、石油化纤

  涤纶装置 腈纶装置

  锦纶装置 维尼纶装置

  尼纶装置

  附件2:

  要害(重点)部位的划分(参考)

  地质调查(物探)队 热采注汽站

  井架安装队 压气站

  钻井队 中子源库

  井下作业(修井、试油)队 放射性同位素库

  海上施工队 炸药库

  陆岸油气终端 甲类(A级)仓库

  输油站库 铁路装卸油栈桥(台)

  输气站场 油品装卸码头

  集输站 乙炔气厂

  联合站 自备电厂(站)

  脱水站 35千伏以上变电站

  污水处理站 1000立方m以上空分装置

  原油稳定站 油田大型计算中心

  天然气处理与氢烃回收站 专业运输车(船)队

  油(气)贮罐区(站、库):

  总容量5万立方m及以上,或贮量在0.5万立方m的液化石油气及闪点<28℃

  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罐区 供应户数500户及以上的民用

  液化气站、库

  一级加油站:加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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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10kV以下配电装置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

  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公司

  交底提要 10kV以下配电装置安全交底 交底日期 ×年×月×日

  交底内容:

  10kV以下配电装置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

  2.高压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无渗漏,油位、油质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正确。

  传动机构灵活可靠。并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

  3.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三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

  4.隔离开关应每季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应无松动;刀型开关应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tara。

  5.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均应完好无损。

  6.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 5MO。

  7.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8.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lkm处的保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保护零线以及塔式起重机的行走轨道均应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

  9.施工现场低压电力线路网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即第一级的总电源(总配电箱)保护和第二级的分电源(分配电箱或开关箱)保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并应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10.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装、使用和定期检查,确保动作灵敏、运行可靠、保护有效。

  11.配电箱或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 l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 1s。

  12.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载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13.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

  14.各种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必须按规定合理选用。严禁在现场利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熔断器具有在一定温度下被烧断的特性,在电路中起着过载和短路的保护作用,如果熔断器的熔点选择不当或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由于熔点不同,当电路中出现过载或短路时不能及时熔断而失去保护作用。

  15.施工现场的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设施,并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l 3~1.5mi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在O 6--1 5m。

  16.每台电动建筑机械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开关箱应设在机械设备附近。

  17.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18.架空导线的截面应满足安全载流量的要求,且电压损失不应大于5%。同时,导线的截面应满足架空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得小于16ram2,绝缘铜线截面不得小于lOmm2。施工现场导线与地面直接距离应大于4m;导线与建筑物或脚手架的距离应大于4m。

  19.配电箱电力容量在i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 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20.照明采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场所为220V;

  (2)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 4m等场所不大于36V;

  (3)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不大于24V;

  (4)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

  21.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22.使用移动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23.电压400V/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供电。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荷保护。

  审核人 ××× 交底人 ××× 接受交底人 ×××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并保存(一式三份。接受交底人一份、交底人一份、安全员一份)。

篇3:安全管理体系规程:动力与电气装置

  安全管理体系规程:动力与电气装置

  3 动力与电气装置

  3.1 基本要求

  3.1.1 固定式动力机械应安装在室内符合规定的基础上,移动式动力机械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内燃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周围应有1m以上的通道,排气管必须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室外使用动力机械应搭设机棚。

  3.1.2 冷却系统的水质应保持洁净,硬水应经软化处理后使用。

  3.1.3 动力机械的燃油和润滑油牌号应符合该机规定,油质和加油器具应保持洁净(柴油应沉淀过滤),并应按季节要求换油。

  3.1.4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护接地: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电部分的规定);

  (2) 保护接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

  3.1.5 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

  3.1.6 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3.1.7 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8 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3.1.9 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3.1.10 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

  3.1.11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3.1.12 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应配备安全锁,箱内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应保持清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3.1.13 清洗机电设备时,不得将水冲到电气设备上。

  3.1.14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1.15 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也不得用水或泡末灭火机进行灭火。

  3.1.16 本章中所列绝缘电阻测量应采用60s的绝缘电阻值(R60V);吸收比的测量应采用60s绝缘电阻的比值(R60″/R15″)。在测定绝缘电阻时应采用500V或1000V兆欧表测定100V至10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

  3.2 内燃机

  3.2.1 内燃机作业前的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曲轴箱内润滑油油面在标尺规定范围内;

  (2) 冷却系统水量充足、清洁、无渗漏,风扇三角胶带松紧合适;

  (3) 燃油箱油量充足,各油管及接头处无漏油现象;

  (4) 各总成连接件安装牢固,附件完整,无缺。

  3.2.2 内燃机启动前,离合器应处于分离位置,有减压装置的柴油机,应先打开减压阀。

  3.2.3 用摇柄启动汽油机时,由下向上提动,严禁向下硬压或连续摇转。用手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的一端缠在手上。

  3.2.4 用小发动机启动柴油机时,每次启动时间不得超过5min。用直流起动机启动时,每次不得超过10s。用压缩空气启动时,应将飞轮上的标志对准起动位置。当连续进行3次仍未能启动时,应检查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启动。

  3.2.5 启动后,应低速运转3~5min,此时,机油压力、排气管排烟应正常,各系统管路应无泄漏现象;待温度和机油压力均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3.2.6 作业中内燃机温度过高时,不应立即停机,应继续怠速运转降温。当冷却水沸腾需开启水箱盖时,操作人员应带手套,面部必须避开水箱盖口,严禁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泼浇内燃机体强制降温。

  3.2.7 内燃机运行中出现异响、异味、水温急剧上升及机油压力急剧下降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排除故障。

  3.2.8 停机前应卸去载荷,进行中速运转,待温度降低后再关闭油门,停止运转。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内燃机,作业后应怠速运转5~10min,方可停机。

  3.2.9 有减压装置的内燃机,不得使用减压杆进行熄火停机。

  3.2.10 排气管向上的内燃机,停机后应在排气管口上加盖。

  3.3 发电机

  3.3.1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应执行本规程第3.2节的规定。

  3.3.2 新装、大修或停用10d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小于1.3,并应做好测量记录。

  3.3.3 作业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续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3.3.4 启动前应先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然后切断供电输出主开关,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机组,应先启动内燃机空载运转,待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

  3.3.5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载荷应逐步增大,三相应保持平衡。

  3.3.6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

  3.3.7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其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不变。

  3.3.8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0.5Hz。

  3.3.9 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得超过迟相(滞后)0.95。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在功率因数为1的条件下运行,必要时可允许短时间在迟相0.95~1的范围内运行。

  3.3.10 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并确认各仪表指示及各运转部分正常,并应随时调整发电机的载荷。定子、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

  3.3.11 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值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

  3.4 电动机

  3.4.1 长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电动机,使用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其值不得小于0.5MΩ。

  3.4.2 电动机应装设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设备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动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3.4.3 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1) 单台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0%~250%;

  (2) 多台电动机合用的总熔丝额定电流为其中最大一台电动机额定电流150%~250%再加上其余电动机额定电流的总和。常用熔丝规格应按表3.4.3采用。

  常用熔丝规格 表3.4.3

  3.4.4 采用热继电器作电动机过载保护时,其容量应选择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00%~125%。

  3.4.5 电动机的集电环与电刷的接触面不得小于满接触面的75%。电刷高度磨损超过原标准2/3时应换新。

  3.4.6 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表面应光洁,当有机械损伤或火花灼伤时应修整。

  3.4.7 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3.4.8 电动机运行中应无异响、无漏电、轴承温度正常且电刷与滑环接触良好。旋转中电动机的允许最高温度应按下列情况取值:滑动轴承为80℃;滚动轴承为95℃。

  3.4.9 电动机在正常运行中,不得突然进行反向运转。

  3.4.10 电动机械在工作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启动开关置于停止位置。

  3.4.11 电动机停止运行前,应首先将载荷卸去,或将转速降到最低,然后切断电源,启动开关应置于停止位置。

  3.5 空气压缩机

  3.5.1 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

  3.5.2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3.5.3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对较长管路应设伸缩变形装置。

  3.5.4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3.5.5 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润油料均添加充足;

  (2)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及各部阀门开闭灵活;

  (3)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4) 电动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5.6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3.5.7 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并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在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

  3.5.8 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3.5.9 每工作2h,应将液气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一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应排放1~2次。

  3.5.10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1) 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2) 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指示值超过规定;

  (3)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3.5.11 运转中,在缺水而使气缸过热停机时,应待气缸自然降温至60℃以下时,方可加水。

  3.5.12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3.5.13 停机时,应先卸去载荷,然后分离主离合器,再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3.5.14 停机后,应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方可离岗。

  3.5.15 在潮湿地区及隧道中施工时,对空气压缩机外露摩擦面应定期加注润滑油,对电动机和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保护工作。

  3.6 10kV以下配电装置

  3.6.1 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两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

  3.6.2 高压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无渗漏,油位、油质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正确,传动机构灵活可靠。并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

  3.6.3 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3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

  3.6.4 隔离开关应每季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应无松动;刀型开关应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

  3.6.5 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均应完好无损。

  3.6.6 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

  3.6.7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3.6.8 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km处的保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保护零线以及塔式起重机的行走轨道均应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3.6.9 施工现场低压电力线路网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即第一级的总电源(总配电箱)保护和第二级的分电源(分配电箱或开关箱)保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并应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3.6.10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 6829)的要求,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装、使用和定期检查,确保动作灵敏、运行可靠、保护有效。

  3.6.11 配电箱或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3.6.12 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载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橡套软电缆》(GB 1169)的要求。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3.6.13 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

  3.6.14 各种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必须按规定合理选用。严禁在现场利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

  3.6.15 施工现场的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设施,并应装设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3~1.5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在0.6~1.5m。

  3.6.16 每台电动建筑机械应有各自专有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开关箱应设在机械设备附近。

  3.6.17 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3.6.18 架空导线的截面应满足安全载流量的要求,且电压损失不应大于5%。同时导线的截面应满足架空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得小于10mm2。施工现场导线与地面直接距离应大于4m;导线与建筑物或脚手架的距离应大于4m。

  3.6.19 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3.6.20 照明采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场所为220V;

  (2) 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不大于36V;

  (3)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不大于24V;

  (4)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

  3.6.21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3.6.22 使用移动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3.6.23 电压400V/230V的自备发电影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供电。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荷保护。

  3.7 手持电动工具

  3.7.1 使用刃具的机具,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

  3.7.2 使用砂轮的机具,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间的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

  3.7.3 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压力容器、管道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动工具。

  3.7.4 非金属壳体的电动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不应受压、受潮,并不得接触汽油等溶剂。

  3.7.5 作业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2) 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3) 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

  3.7.6 机具起动后,应空载运转,应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作业时,加力应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3.7.7 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在作业时间过长,机具温升超过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3.7.8 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修整或更换,然后再继续进行作业。

  3.7.9 机具转动时,不得撒手不管。

  3.7.10 使用冲击电钻或电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时应掌握电钻或电锤手柄,打孔时先将钻头抵在工作表面,然后开动,用力适度,避免晃动;转速若急剧下降,应减少用力,防止电机过载,严禁用木杠加压;

  (2) 钻孔时,应注意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3) 电钻和电锤为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使用;

  (4) 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

  3.7.11 使用瓷片切割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时应防止杂物、泥尘混入电动机内,并应随时观察机壳温度,当机壳温度过高及产生炭刷火花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2) 切割过程中用力应均匀适当,推进刀片时不得用力过猛。当发生刀片卡死时,应立即停机,慢慢退出刀片,应在重新对正后方可再切割。

  3.7.12 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配用的电缆与插头应具有加强绝缘性能,并不得任意更换;

  (2) 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件面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向摆动。

  3.7.13 使用电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前应先根据钢板厚度调节刀头间隙量;

  (2) 作业时不得用力过猛,当遇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3.7.14 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 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 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3.7.15 使用拉铆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被铆接物体上的铆钉孔应与铆钉滑配合,并不得过盈量太大;

  (2) 铆接时,当铆钉轴未拉断时,可重复扣动扳机,直到拉断为止,不得强行扭断或撬断;

  (3) 作业中,接铆头子或并帽若有松动,应立即拧紧。

篇4:企业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规定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的范围,管理分工、维修和检验,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的管理。

  (一)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的范围

  1、凡在生产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位计,气柜高低超限报警装置,车间开停信号,增减联系信号,起重设备的行程限制装置,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设备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

  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用具。

  (二)管理分工

  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防爆膜,机械传动部分的防护罩,气瓶的防震圈等,均由动力设备科负责管理。

  2、凡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电机接地线、车间岗位开停车联系信号等均由电仪部门负责管理。

  3、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位计、气柜超限报警装置均由电仪部门负责管理。

  4、凡消防器材,如各种灭火机、消防栓、水龙带等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的安全防护用品,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带等均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三)维修与检验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对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需经安全科同意,主管副总批准方可拆除。

  5、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对安全装置,除专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7、各安全阀、防爆膜由所在部门定期检验,作安全记录。

  (四)防护器具的选用与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毒物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3、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严禁使用防尘口罩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6、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月定期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滤毒罐每月称重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防毒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处,严禁折、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二十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8、长管式防毒面具每月进行气密性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检查其外观,根据情况进行清理,保持清洁。

  9、氧气呼吸器氧气瓶压力应保持10Mpa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如压力降至3Mpa,应迅速撤出现场。每次用后要清洗,并进行周密检查。

  10、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在事故柜内,专人保管,列入交接班内容。

  11、由个人使用保管的各种专用防护器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

  12、车间应设置必要的防护专用器材,如防毒面具、安全带、特种工作服、胶靴等。

  13、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14、常用电气绝缘手套、绝缘棒、胶靴等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按《电气安全作业规程》,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篇5:电器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电器装置的安全技术要求

  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2)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①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②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③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④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⑤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4)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JGJ46—20**规范中第8.2.2条要求。

  5)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6)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O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Ol【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7)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通用电动机开关箱中电器的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8)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9)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1995)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一1992)的规定。

  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O.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O.1s。

  11)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O.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o.

  12)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13)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当选用辅助电源故回!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时,凰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

  14)({lI)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爻.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日崦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申言电保护器的正确使用接线方法应按图16—3选用。

  1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份三做活动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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