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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台帐管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12-04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台帐管理

  六、安全台帐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有包括安全组织、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与奖惩等七类内容的安全工作台帐。相关处(科)室建立有关安全台帐,基层单位和班组设安全活动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对安全台帐宜实行微机管理。

  第二条 安全组织台帐

  1、直属企业和二级单位分别填写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成人员名单;消防或防火部门提供的消防工作组织网络纳入台帐备查。

  2、基层单位填写从安全领导小组到班组的安全组织网络。

  第三条 安全会议台帐主要应填写各部门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尤其对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传达、学习贯彻情况。安全会议台帐应设有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栏目。

  第四条 安全教育台帐

  1、直属企业和二级单位安全教育台帐应填写领导、管理人员、企业安全处(科)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2、基层单位安全教育台帐应填写基层单位领导及员工、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应急预案的演练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安全教育台帐应至少设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课内容、地点、时间、考试成绩及授课人姓名等栏目。

  第五条 安全检查台帐应至少设有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受检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检查人签字等栏目。

  第六条 隐患治理台帐

  凡发生在基层单位的事故隐患不论级别、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在基层单位的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

  事故隐患治理台帐至少应设有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计划治理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台帐

  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台帐,分别记录所发生事故的类别。

  事故台帐至少应设有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概况、“四不放过”登记表。

  基层单位的事故台帐应包括发生在本单位或当事人属于本单位的各类事故,不论事故大小、种类,均应如实填写。

  第八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应至少设有考核项目(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按《安全教育管理规定》要求,填写单位和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条 安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填写、保管安全台帐;同级主管安全领导应定期检查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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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干部值班安全管理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干部值班安全管理

  五、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干部值班是指直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单位机关、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在夜间、节假日及特殊时期的值班工作。

  第二条 直属企业应建立干部值班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督考核,切实履行干部值班安全职责。直属企业所属各级单位也要相应建立领导、技术干部值班制度,并落实监督考核制度。

  第三条 直属企业值班人员应为直属企业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具备值班行为能力的领导干部;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应为基层单位领导和技术干部。

  第四条 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处理和协调值班期间发生的紧急问题,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与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沟通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值班情况,对下属单位的干部值班、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3、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并根据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当班期间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情况;

  4、负责值班期间外来人员的接待工作;

  5、负责值班期间紧急电话、电报的处理工作;

  6、负责解决值班期间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7、负责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

  第五条 在应急状态下,及时按程序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值班干部应按时上岗,不应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有事不能按时值班者,应提前请假并安排其他具备干部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

篇3: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四、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集团公司和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处(科)长,除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其中新上岗的安全处(科)长应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培训按集团公司安全处(科)长岗位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 直属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由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可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举办的安全干部岗位培训班,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考核合格。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文化;

  3、火灾、爆炸基本知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五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二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六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及其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4、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及保管方法等;

  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七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八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应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6、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它安全活动。

  第四章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多种经营企业干部、员工的安全教育,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无技术岗位且风险小的临时工、农民工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内容为:本企业生产特点、入厂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来企业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和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若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篇4: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检查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检查规定

  三、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各级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认识,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检查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记录等。

  2、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3、检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三同时”、“五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

  4、检查劳动条件、操作状况、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油气生产设施、装置、设备、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

  5、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

  6、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三条 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企业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

  第五条 内部检查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集团公司对直属单位至少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1次;直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至少每季组织1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

  2、日常检查

  班组和岗位员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基层单位领导及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查在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的检查。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六条 直属企业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第七条 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直属企业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执行法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组织的督查,直属企业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八条 开展安全检查,应成立由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检查内容和标准应具体,必要时应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开展检查活动。

  第十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确定为隐患管理的项目,应按《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附: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第 号

  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签发人:

  序号 所在部位 存在问题 要求整改期限 实际完成日期 备注

  被检单位: 整改负责人: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事故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事故管理规定

  二、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一般事故

  (1) 1次造成1~9人重伤;

   (2) 1次造成1~2人死亡;

  (3) 1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 (4) 炼化、销售企业1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吨及以上;油田企业1次跑油在30吨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1次跑油在100吨及以上;海上发生1次跑油在1吨及以上;销售企业1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 (5) 炼化企业1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 (2)1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 (3)1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1)1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 (2)1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无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事故分级按公安局、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1、企业周边发生可能对企业造成影响的事故;

  2、在企业内施工的外单位发生的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在社会造成较坏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应按《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应超过24h。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按事故报告的规范格式(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事故报告和“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部门每月6日前将《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的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时,集团公司应全力配合;同时集团公司内部应组织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安全部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直属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报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备案;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建意、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合同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集团公司备案;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按政府决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1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事故快报

  附件2: 事故报告内容

  附件3:“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附件1:

  事 故 快 报

  企业名称: 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发生事故的单位: 重伤人数: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数: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 龄 工 种 受伤部位及伤害性质 严重程度

  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简单工艺流程图、设备简图、并注明设备、设施的型号或外形尺寸)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防范措施:

  负责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事故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企业直属名称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

  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事故原因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附件3:

  “四不放过”登记表

  直属企业名称: 发生事故的单位:

  事故简况: 发生时间:

  事故原因事故负责任者和群众受教育情况

  教育情况

  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防范措施 项 目 完 成 日 期 责 任 人

  登记单位: 负责人: 登记日期:

  附件4:

  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企业名称:(章) 年 月

  事故发生单位 人身事故 火灾事故 爆炸事故 设备事故 生产事故 交通事故 合 计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发生次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损失

  合 计

  本月职工平均人数: 本月轻伤人数: 千人负伤率: 企外事故 起 企外伤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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