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长沙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
二、责任人
法律保障部部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部长全面主持部门日常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利行使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及《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长工办发[20**]18号)
四、援助对象
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市级以上劳模;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工作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组织。
五、援助范围
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六、援助内容
提供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法律咨询服务;代拟法律文书;担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诉讼代理人。
七、援助程序
1、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交职工本人《工会会员证》、居民身份证、劳动模范证书、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申请援助的基本情况和长沙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同志或值班律师负责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由长沙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人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3、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不属援助对象而需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由长沙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律师所在事务所办理;
4、由长沙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同志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5、将处理结果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附件:长沙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流程图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长沙市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办理工作制度
长沙市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办理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
二、责任人
法律保障部部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部长全面主持部门日常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力行使依据
全总《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湖南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
四、办理对象
隶属市总工会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指定办理的基层工会
五、申办程序
1、申办:基层工会到长沙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办、领表。
2、填表:新申办基层工会应填写《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各一式三份;申请工会名称变更的基层工会,填写《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基层工会,填写《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3、审查、发证:按要求填表,加盖本单位工会及行政相应公章后,连同上级工会批复、工会法人代表(主席)照片一起报送长沙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核、登记、发证。
六、申报资料
1、新申办的基层工会,需填好《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三份表均一式三份;交工会法定代表人照片4张(一寸免冠彩色近照);
2、申请工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基层工会,需退回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并填写《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或《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均一式三份;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基层工会还需带照片四张,三张贴于表格,一张用于办证;
3、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成立或选举结果的批复一份(需原件)。
七、申办者注意事项
1、填报《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中“会员应交会费”和“企业应拨工会经费留成”这两项,均按照全年12个月来预计。
即:会员年应交会费=全体职工全年工资×5‰
企业应拨经费留成=企业工资总额×2%×60%
2、新成立的基层工会,由于还未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因而《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中“开户银行”及“帐号”可以不填。
3、《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中“办公场所”一栏,填写工会工作人员办公室。
4、基层工会的公章应严格按照规定刻制,直径为4.2cm,外缘为两条边(外粗内细),字为圆弧排列、中间为五角星(直径1.6cm);工会财务章应刻制为长方形。
5、基层工会的名称,在填写表时应与基层工会公章、批复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附:长沙市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办理工作流程图
篇3:长沙市工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制度
长沙市工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市总工会法律保障工作部
二、责任人
法律保障工作部实行部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部长主持部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工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责任人为部长、副部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编制方案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建〔20**〕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3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24号)、《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工发〔20**〕28号)。
四、编制方案资金范围
中央财政的专项拨款、省、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工会经费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各界的捐款(物)、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五、资金分配方案制定程序
(一)市总法律保障工作部起草工会帮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二)帮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呈请分管副主席初审;
(三)分管副主席初审批示后,呈请主要领导审阅批示;
(四)将分配建议方案提交市总工会常委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市总法律保障部根据市总工会常委会议(或主席办公会)决议,拟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分呈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实施;
(六)向省总法律保障部报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
(七)市总工会财务部根据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划拨资金。
六、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部务会制度,部内分工实行AB角,每项工作资料归档保存;
(二)部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市总工会机关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国家、省、市级的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分配方案编制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2、擅自截留帮扶资金;
3、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分配决定;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6、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分配方案编制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部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部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市总纪检机关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处理。
附件:长沙市工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流程图
篇4:长沙市总工会补助下级经费审批发放管理制度
长沙市总工会补助下级经费审批发放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市总工会财务部
二、责任人
财务部实行部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部长主持部内全面工作,并对部工作负全面责任,部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职责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二)《中国工会章程》;
(三)《工会会计制度》;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五)《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六)《关于修订<县(市)区工会回拨补助及上缴经费考核奖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工发〔20**〕74号)。
四、补助范围和受理程序
对下补助资金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
回拨补助由市总财务部根据《关于修订<县(市)区工会回拨补助及上缴经费考核奖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工发〔20**〕74号)文件,按照各区、县(市)总工会的经费上缴情况直接计算。
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由区、县(市)总工会及基层工会提交书面补助申请,经市总财务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超预算部分需提交市总常委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审议。
五、审批发放程序
(一)市总财务部部长提出初步意见;
(二)承办人按照部长的初步意见和经过常委会决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安排,起草补助发放方案;
(三)补助发放方案经部门会议审议,由部长签字后,呈请分管领导审阅批示;
(四)年初预算无具体项目和确定标准的补助方案,应再提交市总工会常委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审议;
(五)市总财务部根据领导批示或市总常委会(主席办公会)决议下拨补助经费。
六、办理时限
回拨补助按年度计算,次年4月底以前完成下拨。
附件:审批发放流程图
篇5:长沙市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制度
长沙市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市总工会财务部
二、责任人
财务部实行部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部长主持部内全面工作,并对部工作负全面责任,部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职责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二)《中国工会章程》;
(三)《工会会计制度》;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五)《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29号);
(六)《关于加强工会建会筹备金管理的通知》(湘工办发〔20**〕35号);
(七)《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35号);
(八)《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号)。
四、 工作流程
(一)工会建会筹备金的收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有关单位凭缴费凭证在税前列支。
2、筹建工作结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组织后,有关单位自批准之月起,不再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改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二)工会建会筹备金的返还管理
1、有关单位自开始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之月起12个月内成立了基层工会组织的,可向上级工会申请返还其已上缴工会建会筹备金的60%部分,返还的经费直接拨付至基层工会银行帐户,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筹建期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2、基层工会在申请返还工会建会筹备金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1〉办理返还所需的资料:
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申请书一份;
上级工会批准其成立了工会组织的批文及复印件;
上缴工会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最近一次的月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
基层工会的银行帐号、开户行。
4〉办理返还的流程
上级工会审核基层工会办理返还的资料;
上级工会将通过审核的应返还经费,以转帐的形式直接拨付至基层工会帐户;
申请书、批文、缴费凭证、月工资表的复印件上级工会作为办理返还的会计原始凭证入帐。
附件:长沙市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