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总工会补助下级经费审批发放管理制度
长沙市总工会补助下级经费审批发放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市总工会财务部
二、责任人
财务部实行部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部长主持部内全面工作,并对部工作负全面责任,部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职责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二)《中国工会章程》;
(三)《工会会计制度》;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五)《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六)《关于修订<县(市)区工会回拨补助及上缴经费考核奖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工发〔20**〕74号)。
四、补助范围和受理程序
对下补助资金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
回拨补助由市总财务部根据《关于修订<县(市)区工会回拨补助及上缴经费考核奖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工发〔20**〕74号)文件,按照各区、县(市)总工会的经费上缴情况直接计算。
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由区、县(市)总工会及基层工会提交书面补助申请,经市总财务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超预算部分需提交市总常委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审议。
五、审批发放程序
(一)市总财务部部长提出初步意见;
(二)承办人按照部长的初步意见和经过常委会决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安排,起草补助发放方案;
(三)补助发放方案经部门会议审议,由部长签字后,呈请分管领导审阅批示;
(四)年初预算无具体项目和确定标准的补助方案,应再提交市总工会常委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审议;
(五)市总财务部根据领导批示或市总常委会(主席办公会)决议下拨补助经费。
六、办理时限
回拨补助按年度计算,次年4月底以前完成下拨。
附件:审批发放流程图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职学院特困学生补助经费发放暂行办法
职学院特困学生补助经费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给真正困难的学生,学院特制定特困学生补助经费发放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院在籍计划内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特困补助:
1、没有一定的经济来源:
① 父母双亡;
② 父母一方去世,经济特别困难;
③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④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特困家庭;
⑤ 突遇重大灾祸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2、享受特困补助的学生必须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① 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进步,积极靠拢党组织;
②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补考现象;
③ 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违纪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违纪现象者,不得享受特困补助:
1、夜不归宿、抽烟、酗酒者;
2、生活不节俭,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3、到校内外娱乐场所看录相、打桌球、玩电游;
4、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者;
5、谈恋爱行为不检点者。
已经享受特困补助的学生,受到违纪处分或有上述违纪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
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班委会推荐,班主任核实;
3、所在系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后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5、学院审批。
第五条 评定和发放办法:
1、特困学生补助设甲、乙、丙三等。
2、特困学生每学年审核一次,补助经费按时发放。
第六条 特困学生原则上均应通过勤工助学获得补助。
第七条 本办法从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省特困优秀大学生条件如下:
必须是在湘普通高校的全日制学生,且在校学习时间已满一年。必须是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特别困难是指下列情况:
1、家庭经济能力差,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水准、无力继续支持学生完成学业者。
2、家庭主要成员因病等突发变故或家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无力继续支持学生完成学业者。
3、父母均为下岗人员、家庭无其他生活外援、无力继续支持学生完成学业者。
获奖学生必须是优秀大学生,其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自觉遵纪守法,行为文明。
2、获院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以上荣誉称号。
3、学业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之一项:
①上学年度总评成绩86分以上,单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以上者;
②参加科技发明、学术竞赛等获省部级以上奖者;
③有重要创新成果或专利成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