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中心工作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中心工作制度
(1) 职业健康检查业务指南
职业健康检查是通过医学生理学检查和相关的实验室检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筛检性的医学健康检查,其目的是早期发现个体与职业病危害接触有关的健康损害、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中心主要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健康评价服务两项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健康监护评价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检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用人单位在我院进行员工的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后,将于30日内完成《职业性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的编写,并通知用人单位领取。
(2) 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工作业务指南
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工作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针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与职业接触危害因素有关的阳性体征和异常结果,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复查,并作出相应的评价及建议,以明确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等,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临床资料。
(3) 职业健康监护中心工作程序
1、目的
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的业务受理、工作实施和报告书编写、审核、发放及存档管理,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质量,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的业务受理、医学生理学检查、医学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个人健康评定,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的编写、审核、发放与存档管理等。
3、职责
3.1最高管理者代表或授权人审批和签发《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署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健康监护专用章;
3.2 院办公室可参与合同的拟订和评审,署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印章;
3.3 监护中心、体检中心职责
3.3.1 职业健康检查的业务联系、洽谈和技术服务合同草案的拟订;
3.3.2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内容的前期准备工作;
3.3.3 职业健康检查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及实施;
3.3.4 对评价检测中心、临检科、功能检查科等相关科室提供的医学检查报告进行整理,对个体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个体评价;
3.3.5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的编写,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修订,发放最终评价报告书。
3.3.6 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对报告书的内容进行评审。
3.4 职业卫生评价检测中心
3.4.1 负责协助监护中心、体检中心做好相关采样的准备工作;
3.4.2 负责相关样品的实验室检测,并于规定时间内出具有效检测报告。
3.5 临检科
3.5.1 负责协助监护中心、体检中心做好相关采样的准备工作;
3.5.2 负责相关样品的实验室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有效检测报告。
3.6功能检查科及其它医学相关科室
3.6.1 负责协助监护中心、体检中心做好相关检查的准备工作;
3.6.2 负责相关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有效检查报告。
3.7 总务科和保卫科,负责提供院内健康检查(或在院外检查时,对方有特殊要求的)工作的后勤支持与保卫工作。
3.8 财务科参与合同的拟订和负责按《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书)》(以下简称《合同(委托书)》)规定向委托方收取有关费用。
3.9 质量管理职责
3.9.1 负责记录客户要求、发放文件受控号;
3.9.2负责组织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书)的评审;
3.9.3 协助组织确定评审专家小组的工作;
3.9.4 负责对评价工作实施全程质量控制,并对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3.10 职管科职责,负责对监护中心、体检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4、工作程序
4.1监护中心、体检中心(或职管科厂企办公室)进行健康检查业务联系;
4.2 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书)的评审
4.2.1监护中心、体检中心(或职管科厂企办公室)联系和接待客户,了解和记录客户的具体要求,并向客户介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有关程序、财务收取情况及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4.2.2客户向监护中心、体检中心明确委托意向后,可由监护中心、体检中心、财务科及院办公室商议并拟订《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书)》草案;
4.2.3 质量管理科组织技术服务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进行评审,并保全所有评审记录和有关资料;
4.2.4 经评审修改后的合同,由客户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代表委托方,本机构最高管理者代表或授权人代表受托方签署合同;
4.2.5 质量管理科保存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4.2.6 在评审合同时,如客户的要求与合同之间有差异时,质量管理科及时与客户沟通,并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施之前得到解决;
4.2.7 在执行合同期间,如需对合同进行修改,应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并将修改的内容及时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包括客户。
4. 3《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书)》签定后的前期准备活动
4.3.1 由监护中心、体检中心组建医学生理学检查组;
4.3.2 医学生理学检查组负责人向客户索取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接触人员等相关资料;
4.3.3 医学生理学检查根据相关资料准备好健康检查的材料;
4.3.4 医学生理学检查有必要的要通告好相关协助科室做好准备。
4.4医学生理学检查的实施
4.4.1 医学生理学检查组,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医学生理学检查;
4.4.2 收集客户员工的各项检查结果并整理。
4.5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编写与评审
4.5.1 由医师根据各项医学检查报告与个人接触危害因素评定客户员工个人健康状况;
4.5.2 由资料员把客户员工个人健康检查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保存,进行统计分析,然后由医师提出评价建议、编写报告书。
4.5.3 监护中心、体检中心组织成立评审小组,由3名或3名以上医师组成,通过集中开会方式对评价报告书初稿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并签署评审意见书;
4.5.4编写人员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对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初稿进行修改,并编写出最后版本的报告书;
4.5.5 医师将最后版本的报告书送审核人审核,并交质量管理科。
4.6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发放
4.6.1 质量管理科将审核过的报告书送院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发,并记录报告书受控号;
4.6.2 监护中心、体检中心领回报告书后,署监护中心、体检中心业务专用章,并按规定对报告书及所有受控资料进行归档;
4.6.3 监护中心、体检中心向财务科发出收费通知;
4.6.4 财务科向客户发出缴费通知书;
4.6.5 客户到财务科交费后,凭收费发票到监护中心、体检中心领取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5.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5.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5.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10《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20**]63号
5.1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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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中心科室管理制度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操守。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我院《职业健康监护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工厂企业(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业务。
(3)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业务的受理登记、方案的制定、委托协议的签署、现场组织实施、资料信息的整理与录入、个体与群体健康评定,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书编写与核签、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到每一个工作单元有专人负责把关。
(4)安排合理各项业务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进度、有检查、有监督、有绩效。
(5)协助组织并参加与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及职业卫生工作专题会议。
(6)以“竞争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团队意识”五个“意识”的管理思路,抓管理、抓落实、抓质量、抓规范、抓创新。
(7)工作中保持作风正派,态度和蔼,仔细认真,讲求质量;同事之间相互团结、相互关心和相互帮助。
(8)保持工作环境安静、整洁、有序。
(9)各类器材做到专人管、考勤专人负责。
(10)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
(11)防火、防盗、防泄密。下班前,关闭所在场地的水闸、电闸、门窗,收好重要物品和文件。
(12)每周召开一次中心主任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全中心大会和民主生活会,每季度组织1~2次全员培训或专业知识和技能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