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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医院业务学习和科研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13

  附属医院业务学习和科研制度

  (1)、由科主任或一名高年医师负责科内业务学习,内容有:交流临床麻醉经验、重要病例讨论、读书报告、文献综述、麻醉新药和新技术介绍,科研课题报告会等。

  (2)、病例讨论主要是讨论疑难病例或并发症病例。手术后24小时内死亡病例,应在一周内进行全科讨论,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麻醉水平。

  (3)、科研计划由科主任同有关人员制订,开始前应在本科内做开题报告。

  (4)、科研成果应在科内报告并存入科研档案。

  21、麻醉机和仪器管理制度:

  (1)、麻醉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麻醉用具和仪器。

  (2)、麻醉后应关闭各种开关,取下各种衔接管,消毒螺纹管,呼吸囊等。

  (3)、麻醉机、监护仪等贵重仪器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维护,发现缺失或损坏立即报修,保证麻醉设备的完好率。

  (4)、喉镜等麻醉器械专人管理,经常检修,以备随时应用。

  22、术中医嘱执行制度

  (1)、术中,由主管医师及麻醉医师所作的口头医嘱,由巡回护士执行并应复诵1遍,会同另1人核对药名、浓度、剂量,然后使用。

  (2)、用药后,应保留空瓶,以备核对,待手术结束后方可弃去。

  (3)、执行医嘱完毕后,告知麻醉医师记录于麻醉记录单上。

  麻 醉 术 后 小 结

  病人姓名

  已实施麻醉方法

  椎管内麻醉:连硬□ 腰麻 □ 腰麻硬膜外麻醉 □

  神经阻滞: 臂神经丛阻滞 □ 颈神经丛阻滞 □ 其它

  全身麻醉: 静脉麻醉 □ 吸入麻醉 □ 气管内插管 □

  麻醉辅助措施: 控制性低血压 □

  人工低温 □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 □

  动脉穿刺置管 □

  飘浮导管置入 □

  术毕送返前基本生命体征:Bp mmHg; P 次/分;R 次/分; PetCO2 mmHg

  T °C(部位: ) 其他:

  术中检验异常数据(相关手术、麻醉重要参考指标):

  其它需要说明情况

  麻醉医师:

  年 月 日

  麻 醉 前 访 视 记 录 单

  病人姓名 性别: 男□女□年龄 岁 科 病房 床 住院号

  临床诊断:

  拟施行手术:

  基本生命体征:Bp mmHg P 次/分 R 次/分

  病人重要器官功能、疾病情况:

  心血管系统:心脏功能 级 高血压病 级、未查 □ 冠心病 □ 其它

  肺:肺功能 级、未查 □ 肺部疾患 □

  肝功能:良好□ 、 未查 □ 其它

  肾功能:良好□ 、 未查 □ 其它

  检验异常数据(相关手术、麻醉重要参考指标):

  病人体格情况(ASA分级): I II III IV V E

  手术麻醉风险评估

  一类:一般情况下风险较小 □

  二类:有一定的风险 □

  三类:风险较大 □

  四类:风险很大 □

  五类:风险很大、病情危重、频临死亡、异常危险 □

  拟施麻醉方法及辅助措施

  椎管内麻醉:连硬 腰麻 腰麻硬膜外麻醉

  神经阻滞: 臂神经丛阻滞 颈神经丛阻滞 其它

  全身麻醉: 静脉麻醉 吸入麻醉 气管内插管

  麻醉辅助措施:控制性低血压、人工低温 中心静脉穿刺置管

  动脉穿刺置管 飘浮导管置入

  其它需要说明情况

  麻醉医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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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级中学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细则

  高级中学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是指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教育教学论文,各类教育教学学会、团体承认并授予的各级别荣誉称号的论文、作品(包括多媒体课件)。 第三条:学校内所有教职工, 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每学年度征集申报的时间范围是:上年8月1日至下年的7月31日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评奖标准。 按科研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作用,尤其是可操作性、前瞻性及荣誉级别等综合评定,分为特等、一、二、三等及优秀奖。授予相应的证书并颁发奖金。大奖特等奖,重奖一等奖( 奖金数额因年度情况另定)。

  第六条:各种奖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特等奖。

  1.承担学校省级以上教研课题, 验收合格并获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2.科研项目属国家“九五”科研规划项目, 成绩显著、获国家“九五”教育科研项目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3.自己独创、历时一个周期(三年)实验, 效果显著取得国家级教育科研立项。

  4.多媒体软件开发、 获国家教育部教育软件开发专利号并公开出版发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等奖。

  1.承担市、局教育中心以上教研课题、 经验收合格并获三等奖以上的(包括三等)。

  2.实施并操作一年以上, 有明显效果并有详细的实验记录。

  3.校内首创、在同行业中位于前例,有一定影响的。

  4.论文发表在国家级(包括重点院校的学报) 刊物上或论文、作品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报下一级奖次。

  第七条: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的, 记入本人考绩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考评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奖的, 一经查出,收回奖金、证书,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成立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考评小组, 由学校教育科研室实施操作。

  第十条:申报手续:证书复印件,省市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实验计划,总结报告等。

篇3:高级中学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高级中学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1.每学期有教育科研项目。

  2.有专人管理教育科研项目。

  3.科研项目要按项目周期规范管理, 按期做好各项工作。

  4.注重项目实验的资料收集工作, 项目的立项审批、实验计划、开题报告、数据资料、实验报告(含阶段报告)终结验收(含阶段验收)等资料要齐全,及时存档。

  5.有专项的科研经费,校长主管、 主任分管,做到合理使用。

  6.及时上报项目成果, 开拓性地做好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篇4:高级中学教科研室工作制度

  高级中学教科研室工作制度

  1.制定教研室工作、科研、教师培训等工作计划。

  2.组织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定期检查科研项目的落实情况,主持科研成果的资料收集和鉴定验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3.每学期要有计划地组织全校性公开教学活动、教学论文的收集评审和教研教改经验交流工作。

  4.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按计划培训突出教师、骨干教师培养,每学年末要对教师的专业文化知识及教育理论知识进行考试或考核。

  5.教研室定期检查指导教研组各项工作。

  6.与市、局对口单位加强业务联系,积极参与市、局组织的相关活动及全国性的相关业务活动。

  7.学期末要及时总结学期教科研工作,上交教科研室各项工作总结。

篇5: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是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必须在遵守国家及学校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前提下,本着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高效合理地使用科技经费,努力改善科技条件,保证科技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纵向科技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1.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专项科技经费;

  2.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补助费或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等专项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3.由政府、社会资金或国际组织机构提供的科技经费、基金;

  4.学校科技基金;

  5.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与本校协作的企事业单位转拨和资助的纵向项目科技经费;

  6.我校接受社会委托、通过科技处下达至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研究项目,其经费按纵向科技经费管理;

  7.其他来源的有关纵向项目的科技经费。

  第四条 横向科技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科技开发服务经费。个人接受外单位纵向课题的委托研究任务,但我校不是协作单位的,其研究经费列入横向项目经费。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将科技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立户、集中核算、据实列支。科技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确保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类科技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科技经费到款通知单至科技处,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填报经费使用预算方案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技业务费:包括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图书资料、论文印刷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验收费;学术会议、野外采集、调研差旅费;临床观察验证费;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租赁费等。

  2.研究生助研津贴。

  3.实验材料费:指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药物样品采集加工费、制剂费等。

  4.仪器设备费:指为保证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所需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维修和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费以及必要的维修费。

  5.实验室改装费:专指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特殊需要,在总经费计划中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必要装修费。

  6.能源费:指项目研究所需的能源消耗等费用。

  7.协作费:根据合作协议拨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的研究经费。

  8.管理费:指学校用于科技管理和学术性活动等必要的业务费。

  9.与项目开展相关的科技咨询费。

  10.用于项目研究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科技经费的提留与配套

  1.国家级研究项目,按当年实到经费作为提留与配套的基数。

  2.纵向项目提扣5%的能源费,横向项目提取5%的能源费和5%的资源使用费,由财务处划入相关科目;各类项目提取5%的科技管理费,由科技处管理使用;横向项目另行提扣3%的项目管理费,由项目所在单位管理使用;横向项目根据项目主要承担人的意愿提取不超过15%的奖励经费用于项目组的奖励;纵向项目按到帐经费计算立项奖:国家级项目10%、部省级项目8%、厅局级项目6%、学校项目不计算立项奖励。

  3.对于确有硬件设备购置并纳入资产处管理的横向项目,其经费中明确属于硬件购置部分只提留管理费和5%的资源使用费,不提扣能源费。

  4.科技建设项目,其经费管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协议执行。

  5.对于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课题,学校从行政事业费中给予到帐经费20%的配套;部省级课题给予15%的配套;厅局级课题给予5%的配套。配套经费不计入提扣,由课题负责人列入经费预算(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另有协议除外)。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建设费用,学校直接配套20%。其中15%列入项目建设经费预算,5%由财务处按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办法核拨至项目所在单位(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另有协议除外)。

  第十条 提留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立项奖由科技处根据《**中医药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核发至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分配至相关人员。

  2.能源费、资源使用费由财务处计入学校的成本核算,直接划入相关科目。

  3.学校提留的管理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由科技处掌握使用。其中20%可用于奖励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40%用于补充学校科技管理成本,40%用于学校的科技再投入。

  4.学校核拨至各单位的管理费用,由各单位制订使用办法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一条 纵向科技项目的科技咨询费用可占总经费的3~5%,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具体列支的比例是:总经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5%;总经费在5~10万元(含10万元)4%;总经费在10万元以上3%。

  横向科技项目各项提扣比例累计不得突破项目总经费的60%。

  第十二条 科技经费中除按上述规定比例提取以外,其余为项目直接费用,应全部投入研究项目,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由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预算方案内直接使用。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预算方案掌握使用。专控商品和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使用,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项目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经费使用预算方案,经科技处审核后,通知财务处列支。经费的领用和报销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各单位应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审核项目经费的预、决算情况。年度项目经费未使用完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劳务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的科技临时用工按照人事处临时用工的管理规定执行。支付劳务费用时,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所有转拨的科技经费,必须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财务处提供科技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学校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统一办理转拨手续。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技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若出现风险,其风险经费由校、所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分担。已进入学校财务的扣款按比例退还,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筹措资金冲抵项目风险。

  第十八条 进入科技处的科技开发服务项目,若需交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其费用从所在项目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签定合同时应作好预算。

  第四章 科技经费结算

  第十九条 纵向科技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经费结算。结余经费转为该项目负责人的科技活动经费,原经费本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科技处,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技项目在确认项目已经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余经费按以下比例处理: 40%归项目组作为奖励、30%由项目组用于科技活动、20%归学校、10%归所在部门作为科技发展和奖励基金,原经费本予以核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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