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5

  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是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必须在遵守国家及学校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前提下,本着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高效合理地使用科技经费,努力改善科技条件,保证科技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纵向科技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1.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专项科技经费;

  2.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补助费或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等专项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3.由政府、社会资金或国际组织机构提供的科技经费、基金;

  4.学校科技基金;

  5.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与本校协作的企事业单位转拨和资助的纵向项目科技经费;

  6.我校接受社会委托、通过科技处下达至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研究项目,其经费按纵向科技经费管理;

  7.其他来源的有关纵向项目的科技经费。

  第四条 横向科技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科技开发服务经费。个人接受外单位纵向课题的委托研究任务,但我校不是协作单位的,其研究经费列入横向项目经费。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将科技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立户、集中核算、据实列支。科技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确保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类科技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科技经费到款通知单至科技处,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填报经费使用预算方案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技业务费:包括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图书资料、论文印刷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验收费;学术会议、野外采集、调研差旅费;临床观察验证费;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租赁费等。

  2.研究生助研津贴。

  3.实验材料费:指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药物样品采集加工费、制剂费等。

  4.仪器设备费:指为保证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所需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维修和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费以及必要的维修费。

  5.实验室改装费:专指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特殊需要,在总经费计划中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必要装修费。

  6.能源费:指项目研究所需的能源消耗等费用。

  7.协作费:根据合作协议拨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的研究经费。

  8.管理费:指学校用于科技管理和学术性活动等必要的业务费。

  9.与项目开展相关的科技咨询费。

  10.用于项目研究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科技经费的提留与配套

  1.国家级研究项目,按当年实到经费作为提留与配套的基数。

  2.纵向项目提扣5%的能源费,横向项目提取5%的能源费和5%的资源使用费,由财务处划入相关科目;各类项目提取5%的科技管理费,由科技处管理使用;横向项目另行提扣3%的项目管理费,由项目所在单位管理使用;横向项目根据项目主要承担人的意愿提取不超过15%的奖励经费用于项目组的奖励;纵向项目按到帐经费计算立项奖:国家级项目10%、部省级项目8%、厅局级项目6%、学校项目不计算立项奖励。

  3.对于确有硬件设备购置并纳入资产处管理的横向项目,其经费中明确属于硬件购置部分只提留管理费和5%的资源使用费,不提扣能源费。

  4.科技建设项目,其经费管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协议执行。

  5.对于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课题,学校从行政事业费中给予到帐经费20%的配套;部省级课题给予15%的配套;厅局级课题给予5%的配套。配套经费不计入提扣,由课题负责人列入经费预算(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另有协议除外)。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建设费用,学校直接配套20%。其中15%列入项目建设经费预算,5%由财务处按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办法核拨至项目所在单位(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另有协议除外)。

  第十条 提留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立项奖由科技处根据《**中医药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核发至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分配至相关人员。

  2.能源费、资源使用费由财务处计入学校的成本核算,直接划入相关科目。

  3.学校提留的管理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由科技处掌握使用。其中20%可用于奖励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40%用于补充学校科技管理成本,40%用于学校的科技再投入。

  4.学校核拨至各单位的管理费用,由各单位制订使用办法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一条 纵向科技项目的科技咨询费用可占总经费的3~5%,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具体列支的比例是:总经费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5%;总经费在5~10万元(含10万元)4%;总经费在10万元以上3%。

  横向科技项目各项提扣比例累计不得突破项目总经费的60%。

  第十二条 科技经费中除按上述规定比例提取以外,其余为项目直接费用,应全部投入研究项目,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由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预算方案内直接使用。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预算方案掌握使用。专控商品和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使用,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项目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经费使用预算方案,经科技处审核后,通知财务处列支。经费的领用和报销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各单位应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审核项目经费的预、决算情况。年度项目经费未使用完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劳务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的科技临时用工按照人事处临时用工的管理规定执行。支付劳务费用时,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所有转拨的科技经费,必须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财务处提供科技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学校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统一办理转拨手续。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技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若出现风险,其风险经费由校、所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分担。已进入学校财务的扣款按比例退还,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筹措资金冲抵项目风险。

  第十八条 进入科技处的科技开发服务项目,若需交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其费用从所在项目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签定合同时应作好预算。

  第四章 科技经费结算

  第十九条 纵向科技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经费结算。结余经费转为该项目负责人的科技活动经费,原经费本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或所在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科技处,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技项目在确认项目已经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余经费按以下比例处理: 40%归项目组作为奖励、30%由项目组用于科技活动、20%归学校、10%归所在部门作为科技发展和奖励基金,原经费本予以核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职业学院教研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职业学院教研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我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研、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学院教研、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原有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一条 教研、科研经费的来源

  1、学院划拨的教研、科研经费:指学院用于资助院级教研、科研立项研究项目;补助国家、省指导性项目和配套资助各级各类教研、科研项目的经费。

  2、外来教研、科研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项目经费和各类科学基金;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各级各类协会、企事业单位以项目拨款或专项基金补助等方式资助的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经费。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二条 经费资助

  1、凡学院批准立项的院级教研、科研课题,根据课题的实际需要和学院的财力,适当拨给一定的研究经费加以资助,保证其研究。经费金额视学院财力而定,院级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

  2、凡上级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纵向教研、科研课题,学院根据项目需要和学院的财力决定是否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各级教研、科研项目有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配套要求执行;没有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学院财力,一般给予外来经费:学院配套经费≤1:0.5的配套资助;无资金补助或项目拨款的,按立项级别分别给予资助:国家级15000元,省部级10000元,市厅级5000元。

  3、凡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横向技术或管理项目(如为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技术攻关、技改、管理创新、软件开发等),学院原则上不予资助。自选课题的项目,学院原则上不资助,但可视其成果获奖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4、凡要求学院给予配套经费资助的项目,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说明需要经费资助的理由、经费资助额并列出经费开支项目,报教务处初审后送学院教研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附批准立项课题复印件)。

  5、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项目计划或有关合同执行,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教研、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教研、科研业务费

  (1)国内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学院出差补助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非本院课题组成员的调研费不能从学院配套经费中支付。参加学术会议须有正式会议通知。

  (2)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会议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若必须吸收课题组以外人员参加会议时,事先应向主管副院长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让其参加会议,否则不能支付其会务费。小型会议费尽量节俭,根据会议需要事先作初步预算并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根据批复意见执行。

  (3)图书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等的征订、打印、复印、翻译以及购买必要的图书等费用。

  2、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且需开支的教研、科研经费。若项目确需要外单位协作完成的,事先应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经同意方能作此项开支。

  3、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印刷费、文献检索费等各项费用。

  4、成果鉴定费:指由课题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我院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会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鉴定工作的组织和会务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5、业务接待费:严格控制接待费的使用。纵向课题:经费总额在2万元以内的(含2万元),控制在12%以内,经费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控制在10%以内。横向课题的接待费用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制定。

  6、劳务费:用于教研、科研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经批准的临时用工的酬金)。纵向课题的劳务费额度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5%,横向课题的劳务费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制定。

  7、各类立项课题,根据课题研究内容的需要,允许列支以下开支项目:

  (1)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但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开支。

  (3)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教研、科研业务费一律不得用于采购与课题研究无关的通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行政办公设备、计算机等。确需购买的设备,必须列入经费使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购买设备,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购买。用教研、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列入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章 教研、科研经费的管理与报销

  第四条 经费的管理与报销

  1、教研、科研经费由学院教务处科研科和学院财务科协同管理。教研、科研经费是专项经费,应严格按财务制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经费使用权归项目组负责人,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务科为每个项目建立项目经费帐卡,课题组成员持卡办理报销手续。

  2、外来教研、科研经费由学院财务科统一接收,不得挂靠其它单位或部门的帐号接收。教研、科研经费到帐后,由财务科通知科研科,科研科通知项目负责人,财务科根据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提取管理费后,按教研、科研经费配套资助比例,分拨到项目组。

  3、学院自筹资金项目不预留管理费;外来经费项目学院按照下列比例一次性从到校总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纵向教研、科研项目为5%;横向项目为6%(其中学院教研、科研基金2%,教研、科研管理费2%,项目组所在单位2%)。

  4、教研、科研经费核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周内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明细表,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合格后,填写到“教研、科研经费帐卡”中。逾期没有填写经费额使用计划明细表并报教务处审批的,作放弃资助处理。使用时非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经费使用计划明细表。

  5、学院全额自筹资金的项目,在开题时可预支30%的现金作为启动资金,中期检查、结题后以报销形式发放;学院配套资助的各类项目经费分两次发放,在教研、科研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后,以报销形式发放。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方式与学院全额自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方式相同。横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计划,并按计划使用。

  6、教研、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程序为:各类教研、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科审核,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分别由教务处、分管院长、院长审签后报销。

  7、项目研究过程中,经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配套经费。

  (1)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2)经费开支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3)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

  (4)未按要求及时结题的项目;

  (5)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中止、撤销的项目。

  8、教研、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必须在结题之前完成。结题之后,未使用的经费全部划入学院教研、科研基金。决算后,课题负责人须将经费卡交回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存档,财务科将根据有关规定撤消项目账号。

  9、结余经费的分配: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的60%作为课题组劳务酬金,40%用于相关后备研究或留作学院教研、科研基金。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的60%用于课题组劳务酬金,20%作为学院的教研、科研基金,20%作为学院创收收入。课题组劳务酬金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涉及到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报学院财务科代扣代缴。

  10、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截留教研、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z职业学院教研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茂职院〔20*〕8号)自行废止。

篇3:职业学院教研、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试用办法

  职业学院教研、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试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我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研、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学院教研、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原有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一条 教研、科研经费的来源

  1、学院划拨的教研、科研经费:指学院用于资助院级教研、科研立项研究项目;补助国家、省指导性项目和配套资助各级各类教研、科研项目的经费。

  2、外来教研、科研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项目经费和各类科学基金;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各级各类协会、企事业单位以项目拨款或专项基金补助等方式资助的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经费。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二条 经费资助

  1、凡学院批准立项的院级教研、科研课题,根据课题的实际需要和学院的财力,适当拨给一定的研究经费加以资助,保证其研究。经费金额视学院财力而定,院级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

  2、凡上级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纵向教研、科研课题,学院根据项目需要和学院的财力决定是否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各级教研、科研项目有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配套要求执行;没有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学院财力,一般给予外来经费:学院配套经费≤1:0.5的配套资助;无资金补助或项目拨款的,按立项级别分别给予资助:国家级15000元,省部级10000元,市厅级5000元。

  3、凡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横向技术或管理项目(如为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技术攻关、技改、管理创新、软件开发等),学院原则上不予资助。自选课题的项目,学院原则上不资助,但可视其成果获奖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4、凡要求学院给予配套经费资助的项目,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说明需要经费资助的理由、经费资助额并列出经费开支项目,报教务处初审后送学院教研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附批准立项课题复印件)。

  5、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项目计划或有关合同执行,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教研、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教研、科研业务费

  (1)国内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学院出差补助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非本院课题组成员的调研费不能从学院配套经费中支付。参加学术会议须有正式会议通知。

  (2)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会议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若必须吸收课题组以外人员参加会议时,事先应向主管副院长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让其参加会议,否则不能支付其会务费。小型会议费尽量节俭,根据会议需要事先作初步预算并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根据批复意见执行。

  (3)图书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等的征订、打印、复印、翻译以及购买必要的图书等费用。

  2、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且需开支的教研、科研经费。若项目确需要外单位协作完成的,事先应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经同意方能作此项开支。

  3、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印刷费、文献检索费等各项费用。

  4、成果鉴定费:指由课题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我院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会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鉴定工作的组织和会务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5、业务接待费:严格控制接待费的使用。纵向课题:经费总额在2万元以内的(含2万元),控制在12%以内,经费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控制在10%以内。横向课题的接待费用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制定。

  6、劳务费:用于教研、科研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经批准的临时用工的酬金)。纵向课题的劳务费额度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5%,横向课题的劳务费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制定。

  7、各类立项课题,根据课题研究内容的需要,允许列支以下开支项目:

  (1)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但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开支。

  (3)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教研、科研业务费一律不得用于采购与课题研究无关的通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行政办公设备、计算机等。确需购买的设备,必须列入经费使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购买设备,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购买。用教研、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列入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章 教研、科研经费的管理与报销

  第四条 经费的管理与报销

  1.教研、科研经费由学院教务处科研科和学院财务科协同管理。教研、科研经费是专项经费,应严格按财务制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经费使用权归项目组负责人,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务科为每个项目建立项目经费帐卡,课题组成员持卡办理报销手续。

  2.外来教研、科研经费由学院财务科统一接收,不得挂靠其它单位或部门的帐号接收。教研、科研经费到帐后,由财务科通知科研科,科研科通知项目负责人,财务科根据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提取管理费后,按教研、科研经费配套资助比例,分拨到项目组。

  3、学院自筹资金项目不预留管理费;外来经费项目学院按照下列比例一次性从到校总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纵向教研、科研项目为5%;横向项目为6%(其中学院教研、科研基金2%,教研、科研管理费2%,项目组所在单位2%)。

  4、教研、科研经费核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周内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明细表,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合格后,填写到“教研、科研经费帐卡”中。逾期没有填写经费额使用计划明细表并报教务处审批的,作放弃资助处理。使用时非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经费使用计划明细表。

  5、学院全额自筹资金的项目,在开题时可预支30%的现金作为启动资金,中期检查、结题后以报销形式发放;学院配套资助的各类项目经费分两次发放,在教研、科研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后,以报销形式发放。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方式与学院全额自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方式相同。横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计划,并按计划使用。

  6、教研、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程序为:各类教研、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科审核,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分别由教务处、分管院长、院长审签后报销。

  7、项目研究过程中,经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配套经费。

  (1)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2)经费开支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3)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

  (4)未按要求及时结题的项目;

  (5)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中止、撤销的项目。

  8、教研、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必须在结题之前完成。结题之后,未使用的经费全部划入学院教研、科研基金。决算后,课题负责人须将经费卡交回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存档,财务科将根据有关规定撤消项目账号。

  9、结余经费的分配: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的60%作为课题组劳务酬金,40%用于相关后备研究或留作学院教研、科研基金。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的60%用于课题组劳务酬金,20%作为学院的教研、科研基金,20%作为学院创收收入。课题组劳务酬金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涉及到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报学院财务科代扣代缴。

  10、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截留教研、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工程指挥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辖部门、单位、个人为从事科研工作而支配科技项目经费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科研经费帐户及科研资金来源
(一)总公司设立专用科研经费帐户,由总公司建设处财务部按科技项目名称分类代理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的支出由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或委托其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总公司科研经费帐户的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构成:
1.总公司根据每年科研工作计划列支专项科研经费,经总公司办公会审定后,总公司财务处一次性拨付至科研经费专用帐户。
2.新、改建高速公路项目中批复概算已列的研究试验费。
3.交通部或交通厅立项的科技项目,由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安排下拨专项补助经费。
4.其它渠道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四条科技项目研究经费的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需要如实申报。办公室在咨询有关专家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报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审批。
各科技项目经费一次审定,签订合同,实行专款专用。承担单位应对科技项目实行明细核算,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五条 需要委托外单位研究或以外单位为主进行联合科研,使用总公司科研经费的,应由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并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在经费的拨付、监督、决算等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应了解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审核科技项目经费决算。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1.材料设备费:购买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及相关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
2.加工、试验检测费:包括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的各类技术试验、产品试制、加工等。
3.科技情报费:用于技术管理和科研管理中的科技情报检索、课题查新、中外文期刊数据库使用、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引进和网站维护等费用。
4.专家咨询费:邀请专家指导、评审、鉴定的咨询费及相关差旅费。
5.科研管理费:为实施科技项目或科技交流而发生的差旅、会议、邮电通讯、摄影摄像、复印打印等费用。
6.人员费用:直接参加科研人员的津贴、酬金、奖励及相关人员劳务费。
7.其它费用:与科技项目有关的发表论文、编写专着、译着、申报专利和成果等发生的审稿费、版面费、出版费、申请费及专利维护费等。
第七条 对外委托单位或联合单位发生的科研合同费用,由办公室根据科技项目的特点和执行进度,实行分批拨付。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不超过60%,第二次拨付至总额的90%;5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分四次拨付,前三次各拨付30%;待科技项目通过鉴定后一年内,根据科技项目后评估结果再拨付另外余下的10%。
第八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安排使用研究经费。领用和报销经费,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须由该项目中另一主要参加人员签字证明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九条 凡用总公司科研经费购买的参考资料和仪器设备,所有权归总公司,科技项目结题后,由办公室协调,分别移交有关部门。
获奖的科研成果和在公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应及时到办公室备案,以便及时计算奖励费用。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标准实行严格控制,购置一般设备超过500元、专用设备超过800元,软件资料超过800元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的津贴
1.每个科技项目根据其规模大小,允许有2~3人享受科研工作津贴,具体人员名单及数量由科技项目负责人提议,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主要人员按每人300元/月标准发放,辅助人员按每人200元/月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奖励
1.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奖励4万元;获得省部级三等奖的,奖励2万元;特别重大成果的,由办公室报请科技领导小组重奖。科研成果的奖金由办公室申请,在课题研究经费之外拨付。
2.与科技项目有关的科技论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的,每篇奖励1千元;论文发表在其它省级以上科技期刊的,每篇奖励500元。科技论文的奖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办公室审核后从项目研究经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办公室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提交科技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科技项目完成后,应提交经费决算报告,根据经费来源,分别报送对应的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办公室存档。办公室应定期向科技领导小组汇报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批准撤消或中止后,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

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办公室审查,经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对未按合同计划执行的科技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已拨款项。确需调整合同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在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决算后如有结余,经办公室审核,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用于开展新项目的研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安徽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