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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大学二级财务管理条例(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5

  中医药大学二级财务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财务管理,全面规范校内财经工作秩序,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我校二级财务,系指我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基本建设以及校办产业管理经营等部门(含单位,下同)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以及我校独资法人单位财务。学校其他二级部门的财务工作,按《**中医药大学自有资金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管理。我校参股企业的财务,按照企业章程,由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进行管理。

  第三条 校内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设置需经学校财务、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归校财务部门统一领导。

  第五条 校内部门经批准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我校独资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并分别报财务处、产业处备案。

  第六条 有条件的二级财务单位应逐步建立完善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批准设置二级财务的校内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应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独资企业的财务预算应报产业处批准。

  第七条 二级财务单位应每月应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如实报告二级财务单位的财务状况。我校独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同时报产业处。

  第八条 审计处应定期对二级财务管理及决算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九条 我校独资企业的二级财务可以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但应将银行帐号及时告知财务处。经批准设置二级财务的校内部门,若确有需要开设银行帐户,应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并授权使用。

  第十条 二级财务负责人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委派,薪酬由学校统一发放,行政管理由所在二级机构负责。学校外聘的二级财务负责人,由财务处、人事处共同招聘,并由人事处与所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二级财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二级财务所属部门聘请。聘请时须报财务处批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条例的解释权在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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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条例

  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程的财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建筑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基本建设投资工程。每个基建工程可包含若干个工程项目。

  第三条 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基建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财经工作流程;以各基建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与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决算编制,负责预算编制的执行、控制、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推动我校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不断提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建处是基本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的建设计划、工程预算概算、工程施工、工程款项支付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项基建工程所需经费由学校财务统一拨付。学校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单设账户、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方法。

  第六条 基建处设基建财务科,履行下列各项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基建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并保证贯彻落实;

  三、按照经审计核算的工程经费使用计划,做好工程项目的日常财务管理;

  四、参与编制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及工程财务决算报告;

  五、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第七条 校财务处对基建财务科负有财务业务领导与管理职能。基建财务科工作人员一般应由学校财务处与人事处共同委派。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学校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每年需要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计划,并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及流程报批,经批准的基建项目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投资工程,经校务会研究批准后,还应获得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立项批复,方可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计划。

  第九条 根据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设计图纸等资料,由基建处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经学校审计处组织审计、财务等部门确认后,按经费预算审批权限,经分管校领导或法人校长、校务会议审定后,由有关部门按审定的工程项目预算组织施工。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预算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突破或变更预算。因工程项目变更而需调整工程造价,或原预算不周需调整预算时,应参照《**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执行。调整金额项目预算金额5%时,应先报审计处组织审计。未按规定先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或扩建单项工程及其各项目,必须按《**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公开招标或者邀标。未按规定招标或邀标的,或虽招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基建财务应拒绝承认。

  第十二条 学校与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将本条 例中对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责任的要求列为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 应该纳入审计范畴的招投标项目,虽然进行了招投标,仍应按审计要求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社会投资及捐款、银行贷款和学校自筹的资金。

  第十五条 已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基建工程项目,按经费方案执行。新经批准的基建项目,由财务处与基建处根据资金到位、项目预算情况,编制资金分期使用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按期拨付(一般不得越年核拨)。

  第十六条 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必须符合政府部门关于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在建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按工程形象、工程进度拨付、结算工程价款。工程审计决算前,不得因任何原因,超出合同规定付款。

  第十七条 在建项目工程价款采用按年度结算方式。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初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定、学校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主管预算人员审核、基建处负责人审查后,交基建财务作为记账付款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定后,应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方可全部结清。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开支范围、标准、额度及审批流程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支。

  第六章 财务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工程发生的设计费、勘探费、配套费等前期项目费用,在报销手续齐全后,由基建处行文,经分管校领导审准,由财务处增加相应工程项目经费拨款,基建财务凭票据付款,并同时增加工程总预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配套设备付款应严格按合同执行,余款(不含质保金)的支付,经有关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后,基建财务根据订货合同凭验收报告及发票结算。配套设备应列入基建工程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付款前必须对工作质量进行确认。完工项目的付款应取得工程决算证明,付款前应与材料管理部门核对材料明细。工程付款时一般凭工程建设专用税务发票支付,分期分次付款时,在金额超过总预算50%时,必须开具发票,余款(不含质保金)结算必须在学校取得审计决算书并开齐正规的税务发票,扣除相关税金、保证金和代缴费用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基建经费按照权限规定进行审批:十万元(不含,下同)以下的工程款、设计费、监理费,五万元以下的设备款、材料款由基建处长审批。超出此范围的款项须分管基建校长批准,超过二百万的工程款必须由法人校长最终签字后,基建财务才能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于新校区建设遗留的工程及材料欠款,基建处长的审批权限可放大到一百万。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对已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算,经过基建处审核,学校审计处或由学校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凡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算必须由江苏省财政厅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准确填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前,施工组织部门及基建财务科等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查财产物资。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二、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

  三、核实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

  四、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五、核实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八条 基建财务按照审价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决算审计。经省教育厅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审计报告应上报教育厅。经上级部门审查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工程最终造价,应作为学校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基本建设工程,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十条 基建财务科每年应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及时地做好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会计报告。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五种报表: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

  二、财务状况说明书:

  1、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2、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借款支用数与基本建设工程进度的适应程度,以及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的分析;

  3、待摊投资支出情况的分析;

  4、加强经济核算、改进财务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措施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一经确定,基建财务科应将经审计的经费预算方案交基建处,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一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决算资料、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送学校基建处存档。上述档案不全时,基建财务科有权拒绝支付尾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及全部工程审计结束后,基建财务科应及时将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送交基建处存档。

  第三十四条 办理完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后,上述档案资料统一上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三十五条 各类财务账簿、账表、账证、账册等会计资料,按《**中医药大学财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保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基建财务的银行业务、现金等各类财务内控管理要求,按学校相应财经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建筑工程总公司财务管理奖罚条例

  建筑工程总公司财务管理奖罚条例

  第一条 严守财务机密,对本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随意泄露,泄露者给予1000元罚款,严重者开除。

  第二条 每月30日对本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结帐,做到帐证、帐表、帐实相符,如有错误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条 对公司规定的上交资金统计表、收款收据使用表、工程量、应收款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迟一天罚150元。

  第四条 要同建设方、总包方和协作单位定期结清所有材料、资金往来帐,防止串户,不得影响要款,如耽误要款,每次罚款300元以上。

  第五条 管理人员的帐号必须经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统计人员随意添加一个帐号罚300元。

  第六条 子、分公司财务人员增开银行帐户,必须书面申请,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批,擅自增开罚款1000~2000元。

  第七条 未经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存储套取现金的,罚款1000元。

  第八条 工时统计人员对职工出勤、工时、奖分、级别分登记不仔细、公布不及时,经查实第一次罚100元,第二次罚500元,第三次开除。对于工长弄虚作假的情况,如是先签字后填工时罚款200/人次;先用铅笔填写后修改的罚款500元/人次;扣发调走工人的工时,罚款1000元/人次,严重者开除;挪用工时给他人的(不包括制度规定调控部分)每人次罚款300元。

  第九条 发现签字手续不全和残缺不全的票据,每次对报批人罚款50元。

  第十条 登记帐簿的文字要求数字准确,无刮、擦、涂、抹现象,否则发现一次罚50元。

  第十一条 使用虚假发票,发票不予报销,每张罚款100元,并且在内部报纸上曝光。

  本制度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由检查组负责处罚;其余情况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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