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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7-02

  职业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与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金、各独立核算单位自有资金实行校内外招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有意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校内招标活动实行回避制度。本校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货物和服务采购人员与投标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相关招标活动。

  第五条 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国内货物服务的国内供应商,但国家有法律规定外国供应商(含国内代理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的,按本办法执行(标书应有明确表明)。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学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符合本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凡省政府、省教育厅、z市规定的招标项目,必须按省政府、省教育厅、z市的规定进行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对必须委托招标机构集中招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协议供货、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方式)及其他另有规定的物资采购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工程建设

  1、建筑工程、房屋维修和拆除;

  2、供用水、电、气等能源项目;

  3、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垃圾处理等环境项目;

  4、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体育设施等文化项目;

  5、国家法律、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货物采购

  1、教学、科研、体育、医疗设备及用品;

  2、交通工具、行政办公设备及用品;

  3、图书、教材、服装、药品等产品;

  4、后勤部门的粮油及设备采购。

  (三)服务

  1、勘察、设计、研究开发项目;

  2、咨询、监理、代理、劳务项目;

  3、物业管理、资产设备维护维修、房屋租赁等项目;

  4、后勤部门的设备维护。

  (四)废旧物资的处理

  废旧物资在办理报废和处理手续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会同有关部门按上级部门批准的方式实施。

  第十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工程建设

  1、新建、扩建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2、改建、装饰装修、维修及拆除、园林绿化、地下管道、信息网络、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消防、停车场工程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4 、上述规定数额限制以下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货物(含设备)采购

  批量货物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单项货物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三)服务

  1、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2、勘察、设计、监理、代理单项合同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3、政府资助研究开发项目的设备采购和易耗品采购金额达到批量货物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单项货物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4、年租金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店铺、餐厅、停车场、房屋等场所;

  5、上述规定数额限制以下的,包括房屋租赁未达到2万元且整体间数达到3间以上的,可通过招标进行,也可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后以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报省政府、省教育厅、z市招标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横向科研项目,需要购置委托方指定货物并归委托方所有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学校招投标办应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所属主管职能部门以效率和效益为原则,按以下方式分散采购:

  (一)合同估价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有工程定额的按工程定额计价,没有定额的由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一起与施工方现场定价,确定维修施工的内容及价格;

  (二)合同估价不满2万元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一起实施;

  (三)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货比三家,按质优价低的原则灵活采购。

  第十三条 对于规格和型号比较统一的货物或服务,虽然单次采购的数额不大,但在一定时间内需要经常性采购且总金额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协议供货办法申报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招投标办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招投标办以发送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方式。特定的投标人由使用单位与主管职能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的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符,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

  (一)招标公告发出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供应商数额不足,重新招标后仍不能满足公开招标要求的;

  (二)开标后无合格中标者;

  (三)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标准的;

  (四)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参加竞争谈判的供应商应不少于两家。

  第十七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十八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因采购标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参加询价报价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

  第十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职能部门和招投标办审核并报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抄送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备案。

  第三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是按规定通过可行性论证,获得立项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的项目,按照批准的预算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与招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招投标办应当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和要求;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件;

  (七)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八)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十一)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二)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招标方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招投标办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一般招标项目不设标底,特殊招标项目设定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标底由主管职能部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截止投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标底。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方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历天。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证明;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接受招标方资格预审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方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规则有: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四)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一般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和合理低价评标法。根据采购项目标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评标和计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进行资格性检查;

  (二)符合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

  (四)比较和评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完成评标后,按评标结果推荐l至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并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专家名单;

  3、评标方法、标准;

  4、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5、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7、评标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名。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对需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或主管职能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专家不少于2/3)组成的谈判小组,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

  对评标委员会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立即向招标投标监督小组报告,经监督部门调查证实的,学校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报名的投标人不足3人或评标期间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可采取重新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二)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的,裁定招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在校内公告栏或校园网上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中标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报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方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招标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招标方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一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方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允许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需提出变更要求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校外组织的招标,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学校组织的招标,应当经职能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同意,察看认可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数额较大的要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五章 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本校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校集中采购和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与招标、集中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本校“评标专家库”人员资格;

  (五)审批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招标方式;

  (六)研究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七)指导学院各部门规范开展非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

  第四十五条 招投标办作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与招标投标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校内招标采购项目和需纳入省政府、省教育厅、z市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集中招标或者采购项目的申报(其申报程序为:申报部门意见--分管院领导意见--招投标办公室意见--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校长审批--院办盖章),组织校内专家参加这些机构的公开招标投标活动,指导用户单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三)组织公开招标和其他形式的招标、采购活动:

  1、接受招标项目申请,审核项目资料,提出招标或者采购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报名;

  3、组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确认投标人名单,组织技术答疑;

  4、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5、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6、发出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7、协助合同文本编制,审查和签订工作;

  8、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与质疑,提出处理方案,并协助监督部门、职能部门及时解决问题。

  (四)负责招标投标与采购项目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五)负责组建学校评标专家库,从中抽取参加校内以及省政府、省教育厅、z市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各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

  (六)完成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运行;

  (三)向招投标领导小组询问有质疑的招标投标结果,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学院党委仲裁;

  (四)审定并公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流标或废标;

  (五)受理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六)负责向招投标办派驻监察员。

  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

  1、监督学校集中招标方式的确定;

  2、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监督投标人资格的审查确认;

  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完成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由本校各行业的专家组成,各行业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入库专家人数校内不够的,可以从校外聘请。

  进入“评标专家库”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招标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熟悉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招标评标工作。专家库成员中有不良职业道德行为的,经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将其名单撤出专家库。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招标项目所属单位(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5。委员会中的专家应在本校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招标项目经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招投标办可采取直接确定方式确定。

  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其它工程建设与采购货物、服务单位,在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的具体事项:

  (一)根据项目性质与要求,依法提供招标与采购项目的技术资料,提出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二)审查、确认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项目合同文本;

  (三)在招投标办组织下进行招标技术答疑;

  (四)项目所属单位派出一名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六)参加招标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和会签,并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组织工程建设与货物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提出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包括招标项目的立项批文和经费批文,按规定需提供的技术要求或规范,项目合同主要条款)。由项目承办单位或所属职能部门负责;

  (二)审核、接受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编制项目的合同文本。由招投标办负责;

  (三)审核和确认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项目合同文本。由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负责;

  (四)审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项目合同文本。由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五)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投标办负责;

  (六)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由招投标办负责;

  (七)必要时组织对投标人实地考察。招投标办组织项目承办单位人员会同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八)确认投标人资格和名单。招投标办在招标投标监督小组派驻的监察员的监督下与项目承办单位共同确认;

  (九)发售招标文件。由招投标办负责;

  (十)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组织招标文件技术答疑。由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

  (十一)投标。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十二)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投标办在监察员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担任;

  (十三)开标。由招投标办组织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十四)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十五)送达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招投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在校内公告栏或者校园网上公告;

  (十六)洽谈、审查合同。招投标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组织合同的洽谈,监督部门审查;

  (十七)审定、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审定、签订合同。

  第五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招投标办确定成立,成员包括项目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的代表、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招投标办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候选供应商。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监察员应监督谈判过程;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承诺,结合报价合理的要求和原则从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审定并签订合同。

  第五十二条 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

  第五十三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与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或个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可不进行招标,由项目承办单位和捐赠单位或个人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五十五条 所有招标项目,依据学校与中标单位签署生效的合同(协议),依照有关程序进行合格验收后,由承办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送达审计部门审计方可办理有关付款手续。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方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监督小组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活动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20**年第11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 每项招标工作均应委派一名监督员全程跟踪。

  第七章 违纪违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标方主管人员、与招标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

  (二)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七)招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六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六十一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方不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方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招标方同意,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六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六十三条 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使用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情节轻的,给予项目申请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方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属于招标的项目,可向投标单位收取招标书成本费及按项目投标总额一定比例收取中标服务费用于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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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新校区建设主体项目工程招标管理暂行规定

  AN学院新校区建设主体项目工程招标管理暂行规定

  新校区建设工程是经省教育批准立项的省市共建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新校区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一、招标原则

  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按照“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主体工程全部进入建设工程有形招标市场,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二、招标组织程序

  1.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由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牵头,监审办公室参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2.招标公告: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草拟招标公告,经新校区指挥部审定后,在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站和《AN日报》发布。

  3.投标报名: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招标代理机构和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组织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报名。

  4.投标报名施工企业考察与资格预审:主体项目办公室汇总报名情况,报新校区指挥部审定,由施工企业考察领导小组组织考察活动,同时成立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报名的施工企业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新校区指挥部研究确定资格预审合格施工企业。

  5.预审合格通知及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由主体项目办公室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要求入围企业限时给予答复,并通过本企业账户向我院指定账户缴纳制约示保证金。财务办公室核对投标保证金的收缴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反馈收缴信息。

  6.报建手续的办理:在工程发标前,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择时办理图纸审查、消防审查、防雷审查、节能审查等事项,完成报建手续。

  7.发标与图纸清单答疑: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主持,监审办公室参加,在AN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发标;发标后在规定的时间,由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主持,设计单位、清单编制单位参加,进行工程量清单图纸答疑,最后由设计单位整理出答疑会议纪要由我院发至各投标企业。

  8.招标:由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监审办公室监督,根据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在AN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采用电子评标系统依法完成投标评标过程。

  9.中标企业的确定:根据投标评标结果和有关规定,由新校区指挥部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中标企业。

  三、合同签订

  1.合同签订:主体顶目办公室和监审办公室与中标单位就合同条款进行洽谈,形成合同草稿,经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请法人签字盖章。

  2.合同报备: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合同开始生效。

  3.图纸交底:由监理单位主持完成。

篇3:佛山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相关事项承诺书

  附件1

  佛山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相关事项承诺书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我公司作为项目招标人拟于近日开展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事宜,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我公司制作了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相关资料,拟通过□市/(□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名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人代表为: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为: ;我公司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为: 级,于 年 月 日查询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显示我公司诚信等级为: 级。本次招标拟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招标联系人为: ,联系手机号码为: 。

  本招标项目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类型为:□住宅/□商业/□商住/□其他 ;项目经民政部门批复名为 ,位于佛山市 区 镇街 路 号,本项目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国土部门批准的项目总用地面积为 ㎡;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建筑面积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非住宅建筑面积 ㎡,容积率为 ,绿化率为 。我公司拟为项目设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位于项目的 栋(座) 层。

  采用邀请招标形式的,填写如下内容:

  我公司共邀请了 家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本次招投标,对方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名称及在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中查询得到的诚信等级分别是:

  1. (填公司名称), 年 月 日查询显示诚信等级为 级,诚信分值为 ;

  2. (填公司名称), 年 月 日查询显示诚信等级为 级,诚信分值为 ;

  3. (填公司名称), 年 月 日查询显示诚信等级为 级,诚信分值为 。

  二、其他承诺事项

  1.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与其他项目不存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争议。

  2.我公司最终将只选聘一家已在佛山市建立了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该项目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按合法招标结果在商品房销售时落实物业管理方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向购房者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3.本物业管理项目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设置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会被挪作他用。

  4.本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符合《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发改价〔20**〕4号)的相关规定,并已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注明。

  5.本项目招标书的评标标准符合《佛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且已将投标企业的诚信情况作为最重要的评标标准。

  6.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⑴按照《佛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分期招标的特殊情况,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另外,我公司承诺:在分期开发完毕后我公司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时不会提高物业服务收费、不降低物业服务标准;在销售时将书面告知购房者上述情况,并取得购房者书面同意。(若不属分期招标的特殊情况,则无需该条)

  ⑵按照《佛山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项目属于重新选聘的特殊情况,我公司已获得全体双过半业主的同意,并对业主签名的真实性负责,愿接受主管部门的事后抽查核实,若被发现签名造假,造成重新招标失败,我公司愿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若采用电子投票平台表决,加粗部分改为:此次表决是采用××平台进行表决,获得了双过半业主的表决同意,真实有效)。另外,我公司承诺重新招标时不会提高物业服务收费、不降低物业服务标准。(若不属重新选聘的特殊情况,则无需该条)

  综上,我公司郑重承诺:该招标文件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上述情况说明皆为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否则,造成招标文件无效、开标时废标、需重新排期开标等不利情况,我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招标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日 期:

篇4:民族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民族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我校采购代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学校的委托,以学校的名义,对工程、货物和服务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我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采用公开遴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学校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受学校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备案申请;

  (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四)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五)协助学校编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并报审;

  (六)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负责投标商的询问或者质疑答复;

  (八)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协助学校办理合同备案;

  (十)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学校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学校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代理机构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第十条 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注册在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执业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学校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严重者取消其代理资格: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与学校提供内容有出入的;

  (九)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学校、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综合评分,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等因素安排招标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廉政建设制度

  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廉政建设制度

  为规范采购与招标工作,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强化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举的廉政建设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教育方面

  1、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要将廉政建设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要经常研究廉政建设的有关问题和措施,提高工作人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2、定期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告诫全体人员保持应有的谨慎。每年至少2次,春季、秋季学期各一次。

  3、加强全体人员业务学习与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4、积极参与党支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结合廉政建设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学校主管领导与单位负责人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单位负责人与全体工作人员签订廉政建设承诺书。

  二、制度方面

  1、建立采购项目的主、协办制度。形成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的机制。每一个采购项目,必须由2人同时办理,一人为主办人,另一人为协办人,同时明确主办、协办人员各自职责。

  2、建立和完善供应商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项目申报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一起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和投标人。

  3、建立采购项目的回避制度。如采购项目的申请者、邀请供应商和投标人中与本处工作人员有亲戚和其他利害关系的,本处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4、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对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招标步骤、中标结果等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开。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及时将国家采购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采购的有关信息向全校教职工公开。

  5、建立和完善其他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对采购项目的申请与受理、任务分派、采购信息发布、确定采购方式、招标文件编制、遴选确定投标人、开标、评标过程、采购档案立卷与归档、采购结果的统计、利用等均制定相关的程序。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另行制定保密制度、档案制度等。

  三、监督方面

  1、认真学习并遵守学校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主动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教职工及投标供应商的监督。

  2、每个采购项目,主办人、协办人要进行沟通和商量,在确定采购方式、产生邀请供应商、开标、评标过程等环节上要互相沟通和配合。

  3、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态度。要认真受理校内用户的申请。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用语,耐心细致。接受用户的监督。

  4、要维护学校利益和办公室的形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接待供应商。做到平等待人、不卑不亢。认真受理供应商的投诉和意见反映。接受供应商的监督。

  5、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工作人员不得有意透露或无意泄露尚属保密的内容:如用户单位的购置计划、项目预算和工程标底、尚在制作的招标文件、评标过程等。

  6、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参加供应商举办的产品展示会、发布会、答谢会、庆典会。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参加以上各种活动。

  7、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施工单位给予的钱物、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

  8、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不得私自接受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的宴请、旅游或其他各种可能影响公务的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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