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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收费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4-01

  房产中介收费管理制度

  【佣金的收取标准】

  ◆买卖单:住宅买卖双方各收取成交价的1%

  商业买卖双方各收取成交价的2% (单方低于5000元按5000元收取)

  ◆租赁单:住宅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收取相当于当月的租金的30%作为佣金            商业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收取相当于半个月的租金作为佣金

  ◆不得私自对普通客户佣金打折。

  【特殊情况下的优惠措施及审批权限】

  ◆佣金优惠措施

  (1)客户在我司成交第二套物业时可给予九折的佣金优惠;

  (2)客户成交第三套以上物业时可给予八折的佣金优惠;

  (3)由后勤部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档案及成交记录档案,客户成交次数由后勤部、财务部逐级审核,最终报销售经理批准;

  (4)当统计成交次数时将买卖单及租赁单分开统计计算,买卖单成交次数达到规定标准并再次成交买卖单及租赁单时均可享受优惠,租赁单成交次数达到一定数量但成交买卖单时不能享受优惠,只能享受租赁单优惠;

  (5)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来产生成交的,在老客户带身份证签名确认后,可给予九五折的优惠。则老客户将享受该笔佣金2%额度的奖励,并将成为VIP客户,在节假活动日享受礼品赠送。

  ◆客户分类

  (1)首次成交的客户为普通客户,一般情况普通客户佣金不享受任何折扣;

  (2)两次或两次以上在的成交客户称为老客户,这类客户属于重点服务对象,销售部将不定期的对该类客户进行业务关系维系,客户部也将对该类客户进行定期服务质量回访;

  (3)在我公司成交2套及2套以上,且介绍其他客户来二手房中心成交的客户,将成为VIP客户,这类客户将列入重点客户名单,在春节等重要节日进行礼品派发和友情拜访。

  ◆因买卖双方价格存在差距,需要补贴佣金才能成交时

  (1)需要补贴佣金占总佣金的10%时,可由分店店长决定,三方合同上需有分店店长的签名确认,并报区域经理审批;

  (2)需要补贴的佣金占总佣金的10%~20%,书面报区域经理签名确认方能交易,并上报销售经理审批。

  (3)补贴佣金占总佣金的比例超过30%时,需用书面的形式报区域经理、销售经理、总经理审批;

  (4)价格差距超过总佣金的40%时,原则上放弃该单业务。

  ◆买卖双方价格没有差距,客户要求佣金打折时

  (1)分店店长有9折以内的让利权,分店店长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把握;

  (2)区域经理有8折的审批权(并上报销售经理);

  (3)销售经理有7折的审批权(并上报总经理);

  (4)低于7折的须报总经理审批;

  (5)佣金折扣超过5.0折时原则上不做该业务;

  (6)在与客户或业主谈好“承包”的情况下,即我公司收取一个固定金额(包括佣金、融资费、税费、水电、公证费、评估等其他一切费),先扣除税费,水电费、公证费、评估费等其他费用之后,最后剩余的为佣金,佣金低于按公司规定的比例,视同佣金打折优惠,按上述手续填写《佣金优惠申请表》。

  【非通过我司介绍,只通过我司办理过户手续的收费标准】

  收取手续费用5000元/单,并在协议上注明:办理按揭、过户手续。

  【其他附加费用收费规定】

  ◆加快费

  (1)一般情况下业务是否办理加快由业主和客户采取自愿原则,费用由业主或客户承担,公司不予承担,不得在佣金里抵扣;

  (2)加快费由业主或客户支付,若业主或客户不同意支付的情况下,加快费从佣金里扣除,这样加快费要视同佣金打折,要经区域经理同意,销售经理审批;

  (3)客户要求提前办好过户及按揭手续的单(即公司承诺在多少天办完所有手续),必须收取加快费,为客户办理加快手续,并要求客户服务部在承诺的时间以内办完所有手续,否则承诺造成的损失由承诺人和客户服务部来承担,不得在公司收入里扣除;

  (4)一般情况下,凡是涉及房产交易的税费、公正费、水电费、保险费、评估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客户或业主支付,公司可以代业主或客户代收代付,但必须由业主或客户来承担;

  (5)为确保安全,所有需融资的单应公证到公司指定人员名下,全权委托公司来办理;

  (6)对业主或客户的承诺,在办理房产过户、抵押过程中,按国家政策、程序和规定的时间告知业主或客户,严禁对业主或客户不合理的承诺。若业务人员对业主或客户合理的承诺,则要求置业顾问与客户服务部必须在承诺的条件下去完成,如果无法完成,业主或客户要求赔偿,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业务人员和客户服务部承担。

  【其他规定】

  ◆ 公司内部员工及直系亲属通过公司买卖二手楼的佣金优惠措施 (1)公司员工直系亲属购房,享受佣金8折优惠,但须提供家属关系证明材料;

  (2)公司普通员工本人购房,享受佣金6折优惠;

  (3)公司分店店长职位以上的人员购房,享受佣金5折优惠;

  (4)公司员工通过公司在一年内买卖第二套以上的房时,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措施,按普通客户的收佣标准收取佣金;

  (5)特殊情况下由销售经理批准。

  ◆ 出于公司对外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的需要,经公司销售经理以上人员书面同意,可以对部分特殊客户的交易佣金进行适度减免,因佣金减免而给业务人员造成的业绩影响公司原则上不另行补偿,公司对此类交易佣金减免行为严格审批控制;

  ◆ 如遇特殊情况,分店店长以上领导必须迅速核定事实,与顾客取得联系,表示歉意,安抚其情绪,了解其需要,商洽合适解决办法,达成初步谅解;注意不可拖延,以防事态扩大;

  ◆ 整个处理过程应注意隔离事件,避免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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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Z地产集团物业收费管理制度

  Z地产集团物业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管理物业的收费工作,了解费用缴交的详情,确保物业收入的实现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收款内容

  包括物业管理费、绿化养护维修基金、停车费、装修期间的工本押金及收费等,以及代收代付的水、电、煤气费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 收款注意事项

  收费人员在收费时必须向业主出示工作身份证明,并开立公司正式的收费凭证,各物业公司管理处应通知业主相关事项。

  第四条 现金收入

  收费管理员(含兼职,下同)必须妥善保管每日所收之现金,并将所有收到的款项在当日下班前存入公司指定银行,不得将款项存入任何私人户口,不得将所收现金直接坐支,每星期五下班前必须将一星期所有的解款回单交与出纳结算,月末时应在次月1日将所有上月的票据交与出纳,交单时必须将回单与发票(连同发票票根)一并交与出纳,同时填写交单表并签名。

  第五条 现金日报表及周报表

  收费管理员须每天向财务部汇报每日收款情况,时间在每日下班前打电话向财务部会计报数,并填制现金日报表,日报表由收费员自保管,周报为根据日报表所汇总之报表,需报财务部会计(报表格式附后),周报时间为每星期五与出纳交单是交与会计。

  第六条 装修押金的支付

  装修押金为公司所暂收之款项,在业主装修及办齐手续后退回此款项,退款工作由收费员兼任,装修押金每星期固定二天向业主退回押金,时间将由各管理处安排后贴出公告,退出款项由收费员在此时间提前向公司出纳员申请借支,不得坐收坐支,借用的款项如有剩余须及时连同票据交回出纳员处结清,遇特殊情况须在其它时间向业主发放押金的,应向财务部说明情况,才可从备用金中支付。

  第七条 发票,收款收据及停车场票据的保管(必须按票据号码顺序使用)各管理处所需之票据由各管理处主任或收费员向公司财务部申领,各管理处收费管理员应做好票据使用登记薄,停车场票据应由收费管理员每天向停车场保安结清,每天结算时如有未使用完的票据可自行登记不必收回票根,在每周五与出纳交接时应连同所用的票根一并收回交与出纳,票据的使用情况将连同周报一并报财务部审核。

  第八条 票据的填制

  收费管理员填制票据时,应就每项费用明细分开填写,不能只填写各项费用的总应收数,所需注意事项如下:

  1、管理费的填制票据为××市统一收款发票(小本),填清事项:小区名称、楼号、单元号、月份;

  2、代收水费的填制票据为××市统一收款收据(大本),需填清事项:小区名称、楼号、单元号、月份、水表上月读数及本月读数;

  3、代收电费的填制票据为××市统一收款收据(大本),需填清事项:小区名称、楼号、单元号、月份电表上月读数及本月读数;

  4、代收公共维修金的填制票据为××市统一收款收据(大本),需填清事项:小区名称、楼号、梯号、单元号、月份;

  5、代收清运费的填制票据为××统一收款收据(大本),需填清事项:小区名称、楼号、单元号;

  6、其它各项收款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发票或收据,除为本公司收入外,其它各项代收款项均填写上海市统一收款收据。

  第九条 备用金的使用

  各管理处收费管理员的备用金限额按公司原来规定申请,备用金的使用仅限为一些零星费用的支出,使用情况每周连同现金周报一同报财务部审核。

  第十条 单个用户收款明细及应收款项的明细报表

  各小区的收费管理员应每月统计各个单位用户收款情况及应收而未收的管理费、代收水电费等应收款,每月向财务部报一次。

  第十一条 公共维修金的台帐编制

  各管理处收费管理员须编制各所管辖区的公共维修金台帐,应及时登入所收维修金的金额及支出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财务部。

篇3: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试行)

  省发展改革委等四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46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财政局、公安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财政局、公安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住建局、财政局、公安局: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97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搜集公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公安厅

  20**年4月17日

  附件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20**年版)》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9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省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市(州)、县(区)价格、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各自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下列情形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依法设立的以市政公共道路为载体的路内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除第(一)项以外,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范围,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级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公办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如因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社会车辆挤占本停车场停车位严重,影响相关公共服务的,停车场可实行差别收费管理,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免费或低收费,对其他社会车辆较高收费,具体办法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五)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除上述五项以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和智能停车设施设备;

  (二)合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四)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便利和优惠。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定价。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收费标准、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收费标准、室内收费标准高于室外收费标准、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

  第八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扣除其本单位公、私车辆的停放服务成本,从低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计算,累加计费;以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车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中不同类型的场所使用同一停车场,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

  第十二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二)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计时、照明设施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六)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整洁、畅通;

  (七)收取服务费用时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附件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和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监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涉及价格违法轻微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实施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试行。原《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30号)同时废止。

篇4:射阳县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7)

  射价费字[20**]13号

  射阳县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县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停车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

  1、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共用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地服务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服务合同中约定,方可开展停车服务收费工作。标准为:地面每月每辆最高50元,地下每月每辆最高40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面规定三七分成规定使用。

  2、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可按不超过共用部分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收费标准最高50%收取。但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取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3、经有关部门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可用于出租,可向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收取不超过每月每辆150元的租金。服务费用从租金中提取,提取标准由出租人与物业服务人按合同协商确定,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4、小区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不超过2元/次.辆标准收取,不满2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2-4小时的按一次计费,超过4小时的,每4小时计费一次。

  5、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托运垃圾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县物价局和住建局申请具体收费标准。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在收费地点、停车场地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单位、车辆类型、免费停放时间、价格举报电话12358、射阳县物价局监制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帐册,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行为的管理和上缴费用的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停车服务收费或者提高标准收取停车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通知,从20**年1月1日起试行,期限为叁年。

  20**年11月8日

篇5: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1号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24日

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秩序及其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停车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含医药高新区)范围内的停车场经营(服务)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费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价局是市区停车场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公安、交通运输、住建、规划、消防、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市区车辆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配套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的露天和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利用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的,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和使用非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交通违法被扣押或交通事故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当按照就近停放的原则,停放在依法取得停车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

  对依法扣押的机动车,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由实施扣押措施的单位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自到期或处理结束之日起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按车型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地上高于地下的差别定价政策。

  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所辖各区(含医药高新区)的停车服务收费区域等级划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各区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8:00),可以采取计时、计次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方式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车型分类:

  1.小(微)型车:小轿车,吉普车,核定乘客人数小于等于9人或车长小于6米的小(微)型客车,总质量小于4.5吨或车长小于6米的轻(微)型货车;

  2.中型车:核定乘客人数为10-19人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小于9米的中型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小于12吨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小于9米的中型货车;

  3.大型车:核定乘客人数为20-45人或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客车,总质量不小于12吨或车长不小于9米的货车。

  4.其它型车:

  ①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摩托车(含客、货运车辆)、三轮电动车(含客、货运车辆)、机动残疾人专用三轮车;

  ②二轮机动车:包括二轮摩托车。

  (二)计费单位:

  ⒈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专用计时收费工具。

  ①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首次计费单位为1小时,首小时后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连续累计计时收费。道路停车当日连续停放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个首小时计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②公共停车场收费:白天时段,首次计费单位为2小时,2小时后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6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3)

  ③横越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的,其中夜间时段停放时间未超过3小时(含)的,夜间时段不计费;夜间时段停放时间超过3小时的,分别按白天和夜间时段计费标准累计计费。

  ⒉计次收费。以车辆停放次数为计费单位。横跨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的,按车辆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超过12小时的按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累计计费。

  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

  政府投资的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按道路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包月停车服务收费可由双方按车型协商,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核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道路范围内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二)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公务的;

  (三)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公务的车辆,需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停放的;

  (四)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未超过30分钟(含)的;

  (五)出租车在车站、码头等场所的规定位置停车候客的。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申请停车服务收费,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泰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表》(见附件1);

  (二)停车场产权证、租赁协议、或其他合法的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从事停车经营服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四)城管部门停车场备案手续;

  (五)停车场收费员名单及照片(1寸照片2张);

  (六)停车场平面简图。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按照市场需求、经营服务成本、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和《收费员证》制度。

  (一)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年审手续,未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无效。

  (二)收费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员证》变更手续,《收费员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按规定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应标明停车场名称、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服务单位价格咨询电话、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免收服务费的对象和范围等事项。明码标价牌的格式详见附件六。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向当事人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利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的服务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规定而收取停车费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其他有关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泰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表

  2.泰州市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0**年版)

  3.泰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20**年版)

  4.泰州市市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放服务收

  费标准(20**年版)

  5.×××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式样)

  附件1

  泰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表

  停车场名称

  停车场地址

  经营单位

  单位性质

  面积

  泊位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编码

  停车场等级

  停车场设施

  停

  车

  场

  申

  请

  收

  费

  标

  准

  计费方式

  物

  价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计费方式

  车辆类别

  收费标准

  车辆类别

  收费标准

  小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大型车

  三轮机动车

  (含三轮电动车)

  三轮机动车

  (含三轮电动车)

  二轮摩托车(含二轮电动车)

  二轮摩托车(含二轮电动车)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物价、城管部门及停车场经营者各一份。、

  附件2

  泰州市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

  服务收费标准

  (20**年版)

  

  项目

  收费标准

  

  类别等级

  计时收费标准(元/辆)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每半小时

  道路停车场

  一级

  小型车

  5

  3

  中型车

  8

  5

  大型车

  10

  6

  二级

  小型车车

  4

  2

  中型车

  6

  3

  大型车

  8

  4

  三级

  小型车车

  3

  1

  中型车

  5

  2

  大型车

  7

  3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停车场,车辆停放白天时段首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道路停车当日连续停放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个首小时计费额。

  2.半小时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半小时的以进入停车泊位时间进行计时收费。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4.政府投资的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停车收费按道路停放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3

  泰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20**年版)

  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停车场,首次计费单位为2小时,2小时后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按6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费)。

  2.半小时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半小时的以进入停车泊位时间按规定收费。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4.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核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取。

  5.市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停车服务收费按公共停车场停车一级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4

  泰州市市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0**年版)

  类别等级

  备注:1.以零点为界,停放不满24小时按24小时计费;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附件5

  ×××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

  (式样)

  项目

  收费单位咨询举报电话:

  泰州市物价局投诉举报电话:12358

  泰州市物价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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