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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卡小区监事会工作补贴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24

  阿尔卡迪亚小区监事会工作补贴办法

  (第二届业委会于20**年4月26日第12次会议通过)

  监事会于20**年4月15向业委会发协调函,函中第六项是关于监事会委员补贴的建议:原则上25元/小时,每月1000元封顶。业委会于4月26日召开会议讨论监事会补贴问题,根据《议事规则》第46条、第57条规定,结合监事会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了 本工作补贴办法,自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一、监事会委员每月工作时间不低于24小时,主席工作时间不低于48小时。

  二、监事会委员每月补贴300-500元,主席每月补贴700-1000元。

  三、具体考核细则由监事会内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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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2017)

  南住房规〔20**〕1号

  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市住房局和财政局制定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20**年4月18日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工作的管理,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除武鸣区外),受保障家庭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的申请和拨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物业服务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核拨工作。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负责物业服务费补贴的申请、支付以及备案工作。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具体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以及补贴的支付工作。

  第四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受保障家庭,户籍在本市城区(除武鸣区外)范围内且无自有汽车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单身的,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受保障家庭,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60%;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受保障家庭,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40%,其余部分由受保障家庭支付。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管中心将物业服务费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物业服务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局向建管中心核拨物业服务补贴专项资金。

  (三)建管中心根据受保障家庭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核准材料,区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和(二)种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受保障家庭物业服务费补贴比例,并将补贴名单及补贴比例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核算补贴金额,并书面反馈建管中心。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月收取应由受保障家庭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对于应补贴的物业服务费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明细表经受保障家庭签字确认后交建管中心。

  (五)建管中心根据受保障家庭签字确认的明细表,按月向物业服务企业拨付物业服务费补贴,并将补贴拨付情况报市住房局备案。

  第七条 受保障家庭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的期限,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至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八条 受保障家庭不具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或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应主动向建管中心申报并办理物业服务费补贴变更或终止的手续。不主动申报的,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物业服务费补贴,受保障家庭应退还已发放的物业服务费补贴。

  第九条 受保障家庭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物业服务费补贴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篇3:宁波市中心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评办法(2009)

  海曙、江东、江北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长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8号)精神,特制定《市中心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市中心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帮助和扶持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8号)精神,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交付使用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不含别墅区),均参加考评。

  第三条 市级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考评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考评人员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城管局、综治办、物业管理协会等人员组成,按照《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综合管理补贴考核评分细则(市级60分)》的标准进行考评。

  第四条 区级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考评工作,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考评人员由区财政局、发改局、城管局、综治办、街道办事处、社区、业主委员会等人员组成,按照《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综合管理补贴考核评分细则(区级40分)》的标准进行考评。

  第五条 考评工作按照《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综合管理补贴考核评分细则》,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征询业主委员会、社区意见等方式,结合打分和综合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考评业绩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市级考评分60分,区级考评分40分。物业服务补贴经费根据考评分值情况进行补贴,补贴原则:

  考评业绩分在90分以上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100%补贴;

  考评业绩分在80--89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80%补贴;

  考评业绩分在70--79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70%补贴;

  考评业绩分在60--69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60%补贴;

  考评业绩分在5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第七条 每年度考评业绩分在前三名的老小区,市建设委员会将授予年度老小区物业服务优秀称号。

  第八条 老小区物业服务补贴考评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年度老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申请表;

  (二)老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报告;

  (三)业主委员会或社区的评议意见。

  上述资料按顺序整理装订,一式三份报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第九条 老小区物业服务补贴考评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7月5日前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并附申报材料;

  (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进行考评,并将年度老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一份;

  (三)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年8月上旬开始组织考评。考评结束后进行划拨补贴经费。

  附件:1.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日常管理补贴考核评分细则(区级40分)

  2.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综合管理补贴考核评分细则(市级60分)

  3.年度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补贴申请表

篇4:调整《宁波市老小区物业服务补贴考评细则》的通知(2011)

  关于调整《宁波市老小区物业服务补贴考评细则》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市中心城区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评办法》(甬建发〔20**〕152号)自20**年实施以来,经过考评和补贴,对中心城区老小区物业长效管理和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受到老小区广大业主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认可。但随着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不断发展,原有《宁波市老小区物业服务补贴考核评分细则》部分条款已不适合当前的需求,需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宁波市老小区物业服务补贴考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年开始,中心城区老小区物业服务补贴考评工作依据本《细则》实施。

  二、市、区两级考评统一以本《细则》为依据,每个项目考评总分值为100分,区级组织考评的分值按考评总分数的40%折算,市级组织考评的分值按考评总分数的60%折算。市、区两级折算出的分值相加为每个项目最后所得的分值。

  三、为尽量体现考评公平合理,根据老小区建设年代、基础设施的不同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难度,考核总分核定后另增加附加分,具体为:1990年前交付的加8分;1991年至1993年的加6分;1994年至1995年交付的加4分;1996年交付的加2分;1997年交付的加1分。

  四、新调整的《细则》对每个项目上年度补贴经费的开支情况,要求填写《宁波市老小区物业服务补贴开支情况表》,考评时需提供考评组检查。

  五、考评组组成、考评方式、补贴原则、考评时间仍以《市中心城区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评办法》(甬建发〔20**〕152号)执行。

  附件:1.宁波市老小区物业服务补贴考核评分细则

  2.宁波市老小区物业服务补贴开支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篇5:南京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2016)

  宁房物字〔20**〕25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群众和开展相关工作,现就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的对象、标准、程序和相关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对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2000年以前建成既有住宅(商品房除外)增设电梯的建设者,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住宅楼为七层及七层以上20万元/台、六层18万元/台、五层16万元/台、四层14万元/台。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补贴程序

  (一)自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建设者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区房产部门申请补贴:

  1、建设者共同确认的《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幢或本单元内任一户2000年以前建成既有住宅(商品房除外)的土地房屋权属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者增设电梯相关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者提出补贴申请后,区房产部门按季度汇总审核,编制财政资金补贴计划,区财政部门向区房产部门拨付资金,区房产部门于下一季度将补贴资金汇入建设者共同确认的账户;持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军烈属,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特殊困难家庭证明文件的,可优先领取补贴,补贴资金自材料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

  附件1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

区房产部门(盖章): 审核金额: 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所属区局 所属街道
建筑年代 产权性质
电梯品牌 电梯层站数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建设者共同 确认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建设者
签字确认
(建设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房号 建设者
签名及留指纹
联系电话
1.
2.
3. 本栏不够可另行附页
4.
5.
6.
7.
8.
9.
10.

  本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区房产局、市房产局各执一份。

  附件2

区房产部门第 季度(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所属街道 建筑年代 产权性质 电梯层站数 竣工时间 补贴金额(万元) 申请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本表不够可另行附页
8.
9.
10.
11.
12.
13.
14.
15.
总计
本表一式四份,市区房产、财政部门各一份。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明细表

  附件3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汇总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项目
时间
电梯数量 补贴资金申请总额(万元) 申请市级补贴金额(万元)
上年四季度
本年一季度
本年二季度
本年三季度
总 计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市区房产、财政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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