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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简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24

  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于20**年6月22日成立,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业主委员会委员共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秘书长1名,纪律委员1名,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内设宣传委员、安全委员、环境卫生绿化委员等。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候补委员,人数最多五人,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的缺额,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委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委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应当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具备业主资格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除个人特别重大情况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外,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或同一年度内累计达到5次的;

  (四)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或拒不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履行相应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不遵守物业管理法规、管理规约或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的;

  (八)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得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采编:www.pmceo.cOm

篇2:在宿(州)物业分离移交试点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及主要职责的通知

  关于在宿央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物业分离移交试点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及主要职责的通知

  各县(区)房管(住建)局,各国企小区物业分离移交工作相关单位:

  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宿州市《关于做好在宿央企、省属国有企业物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关于对部分在宿央企、省属国有企业小区进行物业分离移交工作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着依规、简化、公开、自愿、民主、和谐的原则,由县(区)房管(住建)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和国企小区隶属单位共同参与,选举产生该试点小区业主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行“住户参与业主大会选举”登记活动。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移交企业共同负责组织登记。

  二、召开业主大会。凡“住户参与业主大会选举”登记人员即为首届业主大会参会成员。已登记人员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移交企业共同组织在小区内公示。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条件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大会由乡镇(街道)负责主持,实到参会成员推选出业主代表,业主代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当大会召开日人数较少时,也可以由实到参会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业委会人员构成

  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其他委员3至7名。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聘请村(居)委会主任为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委会日常事务。选举结果应报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备案。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按照《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报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备案。

  四、业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任期三年,也可以连选连任;

  2、享有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业主大会决定的补贴;

  3、研究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4、依法依规招聘和辞退物业企业;

  5、审议和支持物业企业依法依规管理和收费;

  6、要求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依规缴费和停止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

  宿州市房管局国有企业小区

  物业分离移交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20**年6月15日

篇3: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空间漏洞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还有一定的空间漏洞

  由于法律不完善的原因,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还有一定的空间漏洞。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基于业主的选举和业主大会授权,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机构。 所以,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业主大会作出的规定。

  一、《物权法》从法律层面对业主委员会做出了规定。其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物权法》这些规定,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特殊条件下有作为诉讼原被告的资格,当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权利的时候,给业主的维权提供了合法的诉讼方式。

  二、《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20**年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取消了20**年《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这一说法回避了关于“执行机构”的界定,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 这即说明该条例仍然没能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与诉讼主体的确定资格。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其他组织又称为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其他组织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四、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管理中的地位

  业主委员会不是物业管理关系中的其他机构。

  五、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是指一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共同体,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表明,业主委员会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许多事项。比如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而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开展。业主委员会中委员的人选,也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和更换。

  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物业服务合同,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其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市场经济中物业管理开展的协议基础。 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大会选定,而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具体签订。作为委托合同的相对人 ,业主大会是委托人 ,物业管理企业是受托人。双方根据受物业服务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相关决定,即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业主委员会并非一般的组织,不能简单地视其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先,基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代理关系,业主委员会的权限是由于业主大会授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其被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做出行为。其次,由其行为而产生的义务与责任可直接由业主大会承担,界定业主委员会为“其他组织”,就能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资格,即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参与民事诉讼。实际上,就是从另一个方面给予业主委员会独立的原告、被告地位,其后果能由业主大会承担的法律保障。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约束

  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是:

  一、依法设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

  三、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违背社会道德,不损害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的决定

  上述要求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具体解释如下:

  任何非业主大会授权之外事宜,均视为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要求。

  这一点在和物业签的合同里面,也要有所陈述。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的代言人,任何非业主授权之外与物业公司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均视为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要求。

  这是约束业委会,也是约束物业公司,免得日后出问题。

  同时,也会有对业主的约束条款,不偏向任何一方。业主有违反物业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在被代言的范围内。从制度规则上杜绝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等有利益冲突方产生沆瀣一气之事,真正意义上为遵纪守法的业主服务及发声。

  《物权法》,该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可以单独起诉业委会。如果存在多名受侵害业主,又没有推选共同诉讼人起诉,那么法院对单个业主作出的判决,只对起诉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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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组建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的公告

  关于组建浅水湾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的公告

  浅水湾小区业主:

  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现需推荐成立本小区业委会换届工作小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组的性质及期限

  为业主委员会换届提供服务,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自动终止。

  二、工作组的职责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三)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四)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七)拟定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及召开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和结算方案;

  (八)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

  (九)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三、工作组人员构成及名额分配

  1、组长1名(由工区街道办事处指派);

  2、副组长2名(其中:社区指派1名、业主代表1名);

  3、成员6名(业主代表由小区业主联名推荐产生)。

  四、工作组中业主代表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工作组工作需要;

  (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五)无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形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使用物业的行为;

  (六)无非法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收受或者索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财物的行为;

  (七)无非法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八)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

  (九)无其他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工作组中业主代表产生办法

  凡本次参与报名推荐人员,将由社区对其被推荐资格和联名推荐有效性予以审查。符合条件则按如下办法产生工作组业主代表人选:

  采用推荐方式产生,每名业主(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至多可推荐2人,被推荐人获15名以上(含15名)业主(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推荐有效。若被推荐人数大于5名(含5名)、少于7名(含7名)时,全部进入工作组;若多于7名时,可采用协商或现场演讲、现场无记名投票形式(投票人员由所有被推荐人员组成),按得票多少取前7名。

  六、报名资料

  被推荐人在交表时,请带有效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审查,提供复印件各一套留存。到小区业主活动室报名登记,留存复印件一套备查。

  七、推荐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推荐起止时间:从20**年5月30日到 20**年6月13日。

  报名(领推荐表)地点:业主活动室(4栋物业办旁)

  联系人:z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绵阳市涪城区工区街道绵江社区居民委员会

  20**年5月23日

  【业主关心:关于对未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配偶是否可以认定为业主】

  根据《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未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配偶

  是否可以认定为业主的函》(绵房管函〔20**〕59号)文件:“按照《物权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配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属于《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因此不能认定为业主。”

  【业主关心:关于拒付物业费的业主能否进入业委会筹备组和业委会问题】

  根据《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拒付物业费的业主能否进入业委会筹备组和业委会问题的函》(绵房管函〔20**〕55号)文件:“业主有拒付物业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因违反了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侵犯已交费业主公共权益,不适合推选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代表”、“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篇5:TY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管理制度

  市政TY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市政TY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根据《NJ市江宁区市政TY城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是业主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

  第二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决议的有效性。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

  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第二章公章的保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由业委会中负责财务的委员保管。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

  第七条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秘书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第八条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

  第九条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的程序为:

  1. 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注明事由并签字;

  2. 批准人员在申请单上及盖章文件上签字;

  3. 公章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单上签字;

  4. 公章保管人员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盖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签字、填写日期;

  5. 公章保管人员加盖公章;

  6. 申请单和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留底存档;

  7. 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办法见由业主委员会财务制度。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审核人员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分为公告类和知会类两种。公告类文件以“(TY城小区业委会[200×]公告第×××号)”进行编号,知会类以“(TY城小区业委会[200×]知会第×××号)”进行编号。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十二条严禁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纸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鉴印,应由业委会2名以上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无须批准人员批准,经在场公章使用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主委员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

  2.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

  3. 须盖章文件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

  4. 在已经按程序加盖过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复印件上经审核一致后加盖公章;

  5.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给相关单位的一般性函件上须有审核人员的签字,该等函件不得包含有业主委员会承诺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6. 按已经生效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合同约定,催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7. 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的文件;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合同、备忘录、公告(合同、备忘录文本须有3名主任的签字);

  2. 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

  3. 公共服务性收费的财务审计结果及其他财务性文件;

  第十五条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管理情况报告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第十六条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必须以短信或邮件的方式告知全体委员,在征得半数有表决权的委员表示同意的回复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十天内补齐盖章手续,在手续补齐前应保留好回复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责任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无法证明由于他人的责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责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担。

  第十八条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市政TY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NJ市江宁区市政TY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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