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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组补充公告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19

  附件3:

  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组补充公告

  1、为了保障业委会的换届工作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工作组和社区一致决定使用第三方。

  2、为了保障在8月15号之前顺利完成业委会的选举,工作组和社区一致决定使用对郁金香岸小区非常熟悉、费用合理的和美物业发展公司来协助工作组完成业委会的换届工作。

  3、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六)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4、业主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业主代表会议,讨论并决定各项提交审议的除业主大会表决事项之外的其余事项。

  (二)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业主代表可参与或监督业主大会表决票的审核、统计等工作。

  (四)业主代表可申请列席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但不具有投票权。

  (五)业主代表有权不定期核查业主委员会所有存档资料(含经营性收支账目),但核查资料需5名以上业主代表同时参与,业主委员会做好查账记录。

  (六)业主代表应密切联系业主,传达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馈业主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七)业主代表应协助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每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天,业主代表应通过网络媒介(如QQ群)或现场集体讨论的形式,明确告知推选区内的业主本次业主大会议题;说明投票意见“赞同”、“反对”“弃权”所代表的态度。并敦促业主主动参加业主大会的投票。

  (八)业主代表应协助发放和回收本推选区域内业主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

  (九)业主代表应当接受业主监督,带头履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十)业主代表应正确理解、及时通报、宣传业主委员会制定的小区管理方案和工作决议。

  (十一)业主代表应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讨论研究本社区的重大事项。

  (十二)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单次业主代表会议的,可书面授权本推选区域内除业主委员会及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业主(或得到业主书面授权的业主近亲属)代为参加单次会议,并进行讨论表决。如无书面授权书,则视为列席会议,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得参与表决。

  授权的业主代表需将代会情况提前告知会议召集人,会议召集人不得无故拒绝。会议记录人员须验证并收下授权书,做好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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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关于郁金香岸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的公告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郁金香岸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业委会换届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会议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第二届业委会选举将与业主代表选举相结合,8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下简称业委会候选人)将从20个业主代表中推选产生,现就业委会候选人和业主代表候选人的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委会候选人和业主代表候选人的条件

  (一)必须是有房屋产权证明的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遵守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不拖欠20**年度物业费,无违规搭建行为;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八)身体健康。

  (九)建议业委会任期内没有房屋出售计划的业主报名参加业委会。

  二、业委会候选人和业主代表的名额分配

  1、第2届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1人,第2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共8名(高层共占6个名额,排屋和商铺共占2个名额)。

  2、本次业委会选举将与业主代表选举相结合。8名候选人将从20个业主代表名额中推选产生。

  3、以楼幢为单位,划分为17个推荐区,设立20个业主代表名额。其中:第六、第八、第十一推荐区2个业主代表名额,其他14个推荐区各1个业主代表名额:

分区

包含楼幢

业主代表名额

第一推荐区

1幢(80户)

1名

第二推荐区

2幢(80户)

1名

第三推荐区

3幢(100户)

1名

第四推荐区

4幢(52户)

1名

第五推荐区

5幢(45户)

1名

第六推荐区

6幢(150户)

2名

第七推荐区

7幢(66户)

1名

第八推荐区

8幢(156户)

2名

第九推荐区

9幢(52户)

1名

第十推荐区

10幢(102户)

1名

第十一推荐区

11幢(190户)

2名

第十二推荐区

12幢(90户)

1名

第十三推荐区

13幢(90户)

1名

第十四推荐区

依江苑48户

1名

第十五推荐区

听江苑37户

1名

第十六推荐区

咏江苑36户

1名

第十七推荐区

含江苑28户 、商铺28户

1名

<合计>

20名

  二、业主代表产生办法

  1、由各推荐区业主报名参加业主代表候选人,由工作组组织业主代表候选人进行内部差额选举,根据得票数产生该区业主代表;差额选举的投票权:业主代表候选人每人一票;如差额选举得票数相同的,则采用抽签办法产生业主代表。

  2、如推荐区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或等于该推荐区业主代表名额的,直接被确认为业主代表。

  3、如业主代表选举为业委会成员,则该区业主代表名额按业主代表候选人得票数高低顺序自动递补。

  4、如推选区业主代表缺额的,由业主委员会日后组织补选。

  三、业委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由工作组组织高层区的业主代表进行内部差额选举产生6名业委会候选人;由工作组组织排屋区及商铺的业主代表进行内部差额选举产生2名业委会候选人;各区差额选举的投票权:各区业主代表每人一票;如差额选举得票数相同的,则采用抽签办法产生业委会候选人。

  另外业委会候选人要作竞选发言。

  五、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年6月 28日至7月 4 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6时;

  2、报名地点:郁金香岸小区物业服务中心;

  3、工作组于20**年7月2日(周六)至7月3日(周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6时,在郁金香岸业委会会议室现场接受业主报名;

  4、请有意参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在上述报名时间内,随带身份证和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到上述报名地点领取《报名表》(详见附件1),签署《参选业委会承诺书》(详见附件2),于20**年7月4日16时前交至闻江社区居委会或业委会换届工作组。

  5、因产权共有一户有多名业主的,只能推选一名代表参加报名。

  本办法公示期7天,自20**年6月 28 日至20**年7月 4 日。公示期内,业主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视为赞同本办法;业主有异议的,请向工作组书面反映;若有异议者超过小区总人数5%的,将重新修订本办法;少于5%的,将依照本办法的精神执行。

  工作组联系人:尹先进 联系电话:13957184076

  特此公告

  附件1:报名表

  附件2:参选业委会承诺书

  附件3:工作组补充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闻江社区居民委员会

  杭州萧山区郁金香岸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组

  20**年 6月 28 日

  报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事处

  附件1:

  参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代表报名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职 业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报名参选

□参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参选业主代表

(请在□内打“√”,可双选)

专有部分

座落(房号)

联系电话

有无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

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

报名理由:

签 名:

  交表时间年月日时

篇3:s新天地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s新天地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武汉市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八) ;

  (十九) 。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 。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三)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六)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1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28日或每月最后一个周日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或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 20 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规范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九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无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涉及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业委会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2000元。

  第十二条 (帐务管理)

  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帐务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帐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每 3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帐务资料及财务的移交)

  业主委员会负责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以及财务,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负责帐务资料及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帐务资料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涉及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业委会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委员每周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年(具体时间为: 每年11月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每月定期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 7 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五) ;

  (六)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本人亲属及他人就业;

  (四)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正)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房屋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四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 洪山区区房屋主管部门和 卓刀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篇4: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情况公示

  s新天地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情况公示

  s新天地小区全体业主:

  20**年12月9日,在部分业主代表的见证下,s新天地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事项经投票表决顺利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s新天地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5名,经投票表决,超过法定票数及权数当选。

  名单如下:

  Y: 票数549 权数46485平方米

  L: 票数 531 权数44865平方米

  H: 票数 524 权数44241平方米

  H: 票数 484 权数40449平方米

  CZ: 票数458 权数37851平方米

  公示期为20**年12月9日-- 20**年12月16日。

  s新天地小区业主大会筹委会

  (社区党支部代章)

  20**年12月9日

篇5:小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公示

  s新天地小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公示

  s新天地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经业主大会投票决定,现将s新天地小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公示如下:

  **、 C2

  公示期为20**年12月9日--20**年12月16日。

  s新天地小区业主大会筹委会

  (社区党支部代章)

  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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