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导航

组建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的公告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24

  关于组建浅水湾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的公告

  浅水湾小区业主:

  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现需推荐成立本小区业委会换届工作小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组的性质及期限

  为业主委员会换届提供服务,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自动终止。

  二、工作组的职责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三)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四)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管理规约》;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七)拟定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及召开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和结算方案;

  (八)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

  (九)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三、工作组人员构成及名额分配

  1、组长1名(由工区街道办事处指派);

  2、副组长2名(其中:社区指派1名、业主代表1名);

  3、成员6名(业主代表由小区业主联名推荐产生)。

  四、工作组中业主代表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工作组工作需要;

  (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五)无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形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使用物业的行为;

  (六)无非法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收受或者索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财物的行为;

  (七)无非法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八)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

  (九)无其他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工作组中业主代表产生办法

  凡本次参与报名推荐人员,将由社区对其被推荐资格和联名推荐有效性予以审查。符合条件则按如下办法产生工作组业主代表人选:

  采用推荐方式产生,每名业主(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至多可推荐2人,被推荐人获15名以上(含15名)业主(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推荐有效。若被推荐人数大于5名(含5名)、少于7名(含7名)时,全部进入工作组;若多于7名时,可采用协商或现场演讲、现场无记名投票形式(投票人员由所有被推荐人员组成),按得票多少取前7名。

  六、报名资料

  被推荐人在交表时,请带有效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审查,提供复印件各一套留存。到小区业主活动室报名登记,留存复印件一套备查。

  七、推荐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推荐起止时间:从20**年5月30日到 20**年6月13日。

  报名(领推荐表)地点:业主活动室(4栋物业办旁)

  联系人:z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绵阳市涪城区工区街道绵江社区居民委员会

  20**年5月23日

  【业主关心:关于对未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配偶是否可以认定为业主】

  根据《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未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配偶

  是否可以认定为业主的函》(绵房管函〔20**〕59号)文件:“按照《物权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配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属于《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因此不能认定为业主。”

  【业主关心:关于拒付物业费的业主能否进入业委会筹备组和业委会问题】

  根据《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拒付物业费的业主能否进入业委会筹备组和业委会问题的函》(绵房管函〔20**〕55号)文件:“业主有拒付物业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因违反了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侵犯已交费业主公共权益,不适合推选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代表”、“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合肥市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合肥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三十一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

  (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编号:

  投票人姓名(名称): ; 联系电话: ;

  投票权数: ;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

  专有部分座落: ;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其他);

  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填写时间: 。

  请在相应表决意见栏中打“√”。

  委员候选人姓名 赞同 反对 弃权

  备注:1、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从 人中选定 人);

  2、候选人获物业管理区域内双过半数的业主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双过半数以上的业主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以得票数多者当选;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的候选人获得物业管理区域内双过半数业主赞成票的,按照得票多少作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3、获得双过半数业主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组成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4、业主不填写任何表决意见、不按规定符号填写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5、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业主授权委托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参会,并根据委托和授权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6、表决票送达的方式: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投票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业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专有部分座落 专有部分面积M2 物业类型 简历

  (另附)

  表决票存根 编号:

  专有部分座落: ;

  专有部分面积: ; 投票权数: ;

  领票业主签字: ; 业主联系电话: ;

  领票时间: ; 代理人签字: 。

  表决议题: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第 届)

  业主委员会名称:

  日 期:

  填 表 须 知

  一、备案的业主委员会,须按表内所列栏目认真填写。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表中的“业权性质”填写为法人或自然人;“物业类型”填写为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及其他等类型。

  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六、本表一式三份,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业主委员会基本情况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名称

  主任姓名 业权性质 委员人数

  副主任姓名 候补委员人数

  业主委员会任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类型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区域 房屋坐落

  所属街道(乡镇) 所属社区

  四至范围:

  建筑物总面积     M2 总人数 个

  交付时间 入住率 %

  业主大会会议情况 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业主大会应参加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 专有部分面积: M2;业主人数: 个

  实际参加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 专有部分面积: M2;业主人数: 个

  会议作出决定:

  1、表决通过管理规约(通过的专有部分面积 M2,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 %;通过的投票权人数 个,占总人数比例 %);

  2、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通过的专有部分面积 M2,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 %;通过的投票权人数 个,占总人数比例 %);

  3、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说明每个委员通过的专有部分面积 M2,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 %;通过的投票权人数 个,占总人数比例 %);

  4、 ;

  5、 。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业主委员会内职务 所在专有部分座落 联系电话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所在专有部分

  座落 联系电话 备注

  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意见

  全体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居委会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

  (物业项目名称)的业主大会已依法成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已向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我局备案同意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字样为:某某区某某(物业项目名称)第某届业主委员会,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阿拉伯数字,且与任期一致)。

  合肥市 区、县(市)住建(建发、房管)局(房产中心)

  年 月 日

  关于业主委员会印章启用的公告

  (第 号)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印章已依法在 区、县(市) 公安机关指导下刻制。现将印模予以公告。

  附:印章模

  区、县(市)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印章备案报告

  合肥市 区、县(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合肥市 区、县(市)住建(建发、房管)局(房产中心):

  我业主委员会经批准刻制的印模是:

  特此备案。

  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篇3:启东市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流程

  启东市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

  时间: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60日内

  内容: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筹备机构--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为5-11人)。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成员:筹备组人员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为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60%。

  (二)公示:筹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召开社区全体楼片长和居民代表会议,组织各类座谈会,通过张贴有关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抓好宣传发动工作。

  宣传内容:

  一是明确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使广大业主正确理解、热心支持、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二是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名条件,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业主公开报名竞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四)筹备组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2.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等。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1)确认本小区业主身份:业主为房屋产权人或有婚姻关系的配偶。

  (2)确认本小区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等各方面情况。

  (3)建立具体的台帐资料。

  (4)确认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认定,也可以按照业主人数和总人数认定:

  4.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5.依法确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6.完成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五)公示(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

  1.公示前款内容,包括:《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工作章程》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2.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

  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六)落实开会事宜。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等。

  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时间: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

  地点:各小区

  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一般推荐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楼片长,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人员: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享有投票权的全体业主。

  业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签署意见),

  内容:(根据各自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会议讨论内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

  9.利用共用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根本与使用;

  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公示: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三、召开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讨论决定相关事宜。

  四、备案

  时间: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地点:市城管局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内容: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

  1.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2.原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3.具体操作细节及依据可参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篇4: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倡议

  附件2

  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倡议

  尊敬的各位业主:

  我们住宅小区(大厦)第届业主委员会将于 年月日任期届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正筹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为此倡议各位业主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和服务,并请关注下一步发出的关于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通知。

  联系人:

  联系地点:

  联名的业主签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盖章):

  (姓名)(门牌地址)

  年月日

篇5:江门市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2016)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建〔20**〕3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各环节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我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已经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9月6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一、倡议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条件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二)倡议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内贴出《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倡议》,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筹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倡议》应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7日。

  二、推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发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的通知

  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向全体业主征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以及相关意见。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3.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4.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申请

  在自荐(推荐)有效期内,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或者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连同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原件(核对原件后退还)、复印件一起交给业主委员会。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在自荐(推荐)有效期满后对收集到的名单和资料进行整理核实,确定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由业主委员会继续组织业主推荐。

  三、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一)发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业主委员会将整理核实过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简历表和《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同时,筹备组将《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业主:

  1.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2.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3.邮寄书面通知;

  4.其他法定方式。

  在公示期内,业主对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委员会应当记录并做出答复。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情形的,由业主委员会取消其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因取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造成候选人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由业主委员会继续组织业主推荐。

  候选人名单公示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印刷好《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但采用的表决方式必须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相一致。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填写《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同时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计票的当天填写《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并将统计的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的,如果回收的选票未达到规定票数,业主委员会可以延长回收选票时间。需要延长回收选票时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延期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应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回收选票延长期内,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发动未投票的业主参与投票。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必须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和代理人应当签订《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委托书》,代理人持业主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内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内容。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

  (一)公示表决结果

  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名单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30日,业主有权查询相关材料。

  表决结果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二)复查表决结果

  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要求复查表决结果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要求查验表决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本人的表决票供其查验。业主本人查验表决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房产证明申请;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票,委托人应当持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和有效房产证明申请。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投表决票选票及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三)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业主委员会分工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以及其他职责人员。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备案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江门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和会议表决结果;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分工安排;

  5.其他资料。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刻制印章及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终止和递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附件:1.《江门市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流程图》

  2.《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倡议》

  3.《关于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6.《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

  7.《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

  8.《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

  9.《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委托书》

  10.《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