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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10)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2-02

  镇政规发〔20**〕1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3月3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住宅区参建各方行为,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主要包括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讯、绿化、路灯、停车场等设施;公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邮政、有线电视网络、环卫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建、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组成,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负责协调会商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重大问题,会审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工作制度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 市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配置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具体配置标准实施,与居住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市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居住区应当配置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未确定上述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承诺期限等。施工图审查部门应按要求严格把关。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配套设施等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将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如配套设施与居住区开发建设同步,确需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申请手续。备案申请书应明确配套设施分期建设的内容及承诺期限。市住建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市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转让时,其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和义务一并转移,受让人需在受让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文件到市住建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要向市住建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三)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

  (四)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

  (五)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市住建部门必须自收到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之日起10日内,牵头组织市规划部门及相关配套设施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及所在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完成或未完全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由住建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市住建部门对已经完全落实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履行确认证明》,并在本市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履行确认证明》。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履行确认证明》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

  第十八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其移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改变用途。社区服务、管理用房纳入公房管理,由社区使用,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行政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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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10岁男童楼顶烟道坠亡,小区建设单位和物业分别担责

  案例:10岁男童楼顶烟道坠亡,小区建设单位和物业分别担责

  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某拆迁恢复楼内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10岁男童小明(化名)从楼上坠落身亡。事发后,小明家人发现,小明是从楼顶烟气道坠落的,而烟气道的施工没有按照相关标准,导致小明从楼顶摔下。小明家人认为,楼房的建设单位及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男童楼顶坠亡家长索赔60余万

  小明自20**年起,和父母一起居住在合肥临泉东路上一拆迁恢复楼小区。该恢复楼的建设单位为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龙岗管委会)。

  去年8月一天下午,小明被发现坠落至自家居住楼栋的下方身亡。辖区警方调查发现,小明符合高坠死亡特征,并在现场10楼往11楼中间转弯平台上方楼道处、楼顶平台等地方发现一些鞋底花纹,与小明所穿的拖鞋鞋底花纹种类大小相同。 据了解,小明家住10楼,该楼共有11楼,楼顶是个平台。事发后,小明家人发现,楼顶烟气道的设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他们将龙岗管委会及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

  烟气道低于女儿墙不符合建设标准

  瑶海区法院一审查明,小明从楼顶平台烟气道(高约0.64米)攀爬至围墙上(高约1.3米),从高处坠落身亡。该栋楼烟气道参照相关标准设计,该标准注明“平面屋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米,且不得低于女儿墙高度。”女儿墙是指建筑物屋顶四周的矮墙。而该楼顶烟气道施工时未按上述标准施工,烟气道是依附在女儿墙下方。而烟气道又与遗留在下方的高约0.3米的水泥石块形成阶梯状。

  法院认为,事发小区虽已竣工验收合格,但事发楼顶烟气道的高度未达到设计标准。因楼顶是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也可自由出入,这样有瑕疵的烟气道存在,必然有重大的安全隐患。 小明是未成年人,正常情况下即使他到楼顶玩耍,如不借助其他方式,是很难攀爬上围墙的,现小明通过这一不符合设计标准的烟气道攀上围墙,是致其坠落的原因之一。

  烟气道下方有石块给攀爬提供条件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对公共场所承担管理义务,而通过楼顶平台的照片显示,楼顶遗留建筑垃圾,部分业主在楼顶种菜,在楼道堆放杂物,更严重的是在烟气道下方还遗留一石块,给小明攀爬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也是造成其坠亡的原因之一。而小明的父母,未完全尽到监护义务,也是小明坠亡的原因之一。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龙岗管委会、物业公司、小明父母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了悲剧的发生,综合考虑本案事实,龙岗管委会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明父母承担30%的责任。据此判决,合肥龙岗管理会赔偿25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19万余元。

  管委会诉称不应担责

  随后,龙岗管委会上诉请求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认为,现场勘查检验和照片载明在该栋10楼往11楼平台上方楼道处的水泥地面发现鞋底花纹,只能证明小明曾在该区域出现,及小明坠楼致死的事实,无法确定其坠楼地点就是在事发楼栋的楼顶。

  小明的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明坠楼时正值暑假且为周末,此时小明不在学校,应处于监护人的照顾和看管之下。另外,管委会认为,物业公司未对楼顶烟气道下方遗留的石块进行及时清理,造成安全隐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小明父母称,该小区是龙岗管委会建设的,楼顶烟气道施工时未按上述标准施工,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因此,龙岗管委会需要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称已尽到管理义务

  物业公司也上诉称,他们已张贴安全警示标牌,已尽到管理义务,小明在上至顶楼的过程中,完全可清楚地看到安全警示标牌,物业公司认为,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父母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履行义务,“物业公司没有对烟气道采取加高或安装防护栏等防范措施,没有对现场的水泥块进行清理,未能对孩子在楼顶玩耍予以及时阻止。”

  管委会担责4成物业担责3成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龙岗管委会及物业公司虽上诉认为,小明可能从其他地点坠楼及不排除他人侵权行为导致坠楼,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且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相悖,因此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楼楼顶烟气道紧依女儿墙修建,高度仅为0.64米,未达到设计标准中烟气道“不得低于女儿墙高度”的要求,而烟气道下方遗留一块高约0.3米的水泥石块,与烟气道形成了阶梯状,导致即使是未成年人,在不借助外力的情况下,也可以轻易地攀爬上围墙。可见,案涉楼房烟气道的修建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对楼顶杂物进行及时清理,特别是未对烟气道下方遗留的大石块予以移除,给小明攀爬提供了便利条件。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篇3:建设工程项目部、监理部人员指纹打卡考勤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部、监理部人员指纹打卡考勤制度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试行)的通知》(建质〔20**〕121号)文件精神,为严格要求各工程项目部、监理部管理人员坚持到岗履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有效遏制项目管理中明投暗靠、挂名虚设和随意更换人员的违规行为,根据标后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并借鉴外地经验,决定对我市施工现场项目部、监理部人员实行指纹打卡考勤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必须按投标承诺如实配置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等管理人员,不得挂名虚设,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使用无岗位证、无执业(操作)资格证人员。

  二、监理企业必须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如实配置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挂名虚设或将监理人员同时在多个项目挂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和骨干监理人员,不得使用无资格证人员。

  三、施工项目部、监理部成员配置名单必须配置照片张挂在工地入口或现场醒目处,并做到挂牌上岗,坚持到岗。

  四、各县(市)建设局、市建筑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并监督各施工现场实行指纹打卡考勤制度。项目业主负责对监理人员的“打卡”考勤监督,监理负责对项目部人员的“打卡”考勤监督。

  五、同时实行书面请假制度。在正当理由前提下,需外出的监理人员要向项目业主请假,项目部人员要向监理请假,一天及以上的请假条须注明请假原因和时间。按规未实行监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对项目部人员的考勤。

  六、实行《月考勤表》报告制度。每月5号前,各项目部负责将经业主盖章、监理签字的上一个月指纹考勤表报各县(市)建设局、市建管处,各县(市)建设局、市建管处每季度在网站上公示本辖区内各项目部及监理人员的缺岗、缺勤情况。

  七、对照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各县(市)建设局、市建管处及时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不定期的随时抽查各工地指纹打卡考勤情况。凡有挂名虚设记该企业市场违规行为,发现实际缺岗的及缺勤三次以上的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公示。

  八、先重点试行,分步实施。原则要求一个标段10000平方及以上、造价8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所有的市政道路工程在今年十月一日起均全部实施指纹打卡考勤制度。

  晋升资质的总承包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必须选择一项工程实施本项制度,以作为试点推行。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项目,实行了指纹打卡考勤制度的,将优先评检。

篇4: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承诺

  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现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建设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规范建筑市场、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察房地产开发、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为全县经济发展服务。

  二、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各股室、单位的职责;公开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和相关服务项目的法律依据;对行政许可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等在行政服务大厅张榜公布;实行公开办理,亮牌服务,公布工作人员身份和工作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严格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执行。实行公开收费,坚决做到不擅自多收或少收费用。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徇私舞弊,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五、实施责任追究。严格实行问责制,凡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违反有关制度等问题被投诉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实行党内或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民主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局工作人员服务不规范或有违诺行为的,均可向我局举报和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377-66221750。

篇5:中心城区商住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有关要求

  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商住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规划分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商住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以适应机动车快速增长、满足停车需求,经局规划业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当前中心城区商住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今后对新提供规划条件的商住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应按《中心城区商住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表(暂行)》(见附表,以下称《停车泊位配建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停车泊位配建要求。方案审批时,也要对照规划条件要求严格执行。

  二、河套老城区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配建指标应另行确定。河套老城区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原则上也应执行《停车泊位配建表》。河套老城区红旗大道以北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在《停车泊位配建表》的标准上适当下浮10%~20%。

  三、对建设用地规模较小、边界不规整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配建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原则上下浮不超过30%。

  四、以小高层和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小区配建的停车泊位,应以地下设置为主,地下停车泊位数量原则上不得小于停车泊位总量的80%。设置地下停车场时,必须保证绿化所需的覆土要求(不小于1.2米)。

  五、《停车泊位配建表》中的配套商业只包含商住小区中建设的临街商业(或部分写字楼),不包含大型集中商业。

  六、商住小区项目内建设的公寓,其停车泊位配建要求按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七、在审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时,要通过增加建筑物退让、预留机械式停车装置安装空间、建设停车楼等多渠道在配建标准基础上合理增加停车泊位数量。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表:中心城区商住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表(暂行)

建筑物类型 停车泊位指标
商品住房 ≥1.2/户(或≥1个/100m2建筑面积)
农民返迁安置房 ≥0.8个/户(或≥0.8个/100m2建筑面积)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旧城改造安置房
≥0.5个/户
公租房 ≥0.4个/户
廉租房 ≥0.3个/户
配套商业 ≥1个/100m2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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