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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2012)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11

  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石建办〔20**〕100 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企业,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冀建质〔20**〕330号)转发给你们,为推进全装修工作的落实,要求如下:

  一、要认真抓好规划部门审批全装修工程面积的落实,在办理招标、质监、施工许可中要严格把关,确保全装修面积不得随意变更。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我市今年必须达到竣工面积的10%以上,并保证以逐年不低于7%的比例增加,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达到60%以上的目标。

  二、切实抓好全装修工程的装修质量,保证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杜绝应质量问题造成二次装修,确保使用功能。

  三、严格控制毛坯房,在评优质工程中毛坯房不得参加评优活动。

  四、对随意减少全装修面积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

  五、对在全装修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330号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建设部颁布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19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133号)的有关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类住房建设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全装修的定义、范围和意义

  住房全装修是指房屋交付时,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装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本意见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实施全装修的住房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重要节点街道两侧的住宅小区;城市住宅示范项目。

  推行新建住房全装修是避免二次装修资源浪费、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住房建设品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全面有序推进住房全装修工作,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新建住房全装修比例不低于60%;设区市基本实现住房全装修竣工。自20**年起,全省新建住房全装修比例应达到竣工面积的10%,石家庄、唐山市逐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增加,其他各市逐年按不低于7%的比例增加。

  (二)目标要求。石家庄市、唐山市、廊坊市、邯郸市要率先推行住房全装修,中心城区新建住房实行全装修的面积,要达到年度竣工面积的30%以上;其它设区市也要结合总体目标的要求,明确当地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目标,并逐步扩大住房全装修建设规模。

  (三)主要任务。积极推进住房全装修交房,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对毛坯房加以合理限制,逐步取消毛坯房,不断提高全装修住房市场供应比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提升居住水平和城市现代化水平。各设区市要根据住宅开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实施全装修的项目和比例,加强指导,加大节能环保成果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形成全装修住房建设的全过程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用5年的时间基本普及住房装修工业化生产方式,全面提高建设质量和全装修住房建设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推行住房全装修,其中商品住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装修的全过程实施。住房装修要本着简洁、实用、注重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以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装修标准。装修要与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各地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一律按全装修住房建设,其他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也要全装修交房。各地要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鼓励保障性住房创建绿色建筑。

  (三)全装修住宅应是完整的商品房,销售房价中应包含毛坯房价格和装修价格两部分。开发企业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合理控制装修成本,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的手段,增加购房者的负担。要将装修的标准和选用部品、材料的品牌以及装修费用在与购房者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附件)中予以明确。

  (四)开发企业建设全装修住宅,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全装修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样板房在购房者入住前不得拆除。

  (五)确定为全装修的住房项目,在房屋销售合同或住房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载明,交房后购房者或租赁者不得对已有装修私自拆改。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住房结构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各市、县(市、区)要把加快全装修住房建设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城镇建设水平,推进住宅产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研究制订配套措施,认真扎实加以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协调一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明确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政策激励,积极推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土地、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的沟通,探索制定全装修住房计税价格、融资、信贷、销售和节能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扶持、鼓励政策,以及评优评先、公积金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提高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推动工作不断深入。

  (三)完善标准,技术引导。研究制定住房全装修质量和技术标准,细化和完善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推广绿色建筑设计、绿色施工技术,加大节能环保材料应用,积极引进吸收、转化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逐步建立全装修住房建设的全过程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建设质量和全装修住房品质。

  (四)健全措施,全力推动。合理运用强制性规范、行政审批、示范推动以及评优、奖励等手段,强化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推动。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升级与全装修住房开发业绩挂钩,开发住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参与评优的,成品住房面积的比例必须达60%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参与绿色建筑、绿色小区评选,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以及其他评优的,应当是全装修住房项目。商品住宅未按要求或承诺进行全装修,或全装修未达到相应比例要求的,不予竣工备案、不予办理销售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对于未按规定和承诺进行全装修住宅建设和销售的开发企业,应给予违约罚金、停止销售和参与土地竞买等处罚。

  (五)抓好示范、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推进全装修住房示范项目建设,开展示范项目的现场交流,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和信息网络平台等开设专题、跟踪报道,组织宣贯会议、论坛等,建设展示宣传基地,对政府管理部门、开发、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以及消费者进行宣传,提高住房全装修社会认知和认可度。

  五、加强建设管理

  (一)强化各环节管控。规划部门在提出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全装修住房开发建设要求、面积、比例等内容,并依法加强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好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关,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查严格按照强制性规范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审核。严格全装修住房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管理,全装修住房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以全装修住房建设质量为重点,落实建设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开发企业是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设计、施工企业及施工图审查、监理和检测等专业机构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将装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企业诚信体系。切实实施分户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物业管理等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分户验收,确保建设质量。

  (三)加强建设过程管理和指导。全装修住房项目的设计应当坚持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做好全过程各环节的系统考虑,强化技术应用管理,加强对建筑材料、产品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选用的材料和部品必须满足国家和我省有关环保、节能标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四)加强全装修住房项目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未按施工图实施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设施设备相关指标,并明确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落实保修责任,开发企业对全装修住宅装修质量负责保修,探索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建立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切实保障购房者利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宁波市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以机场路-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所围范围,新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拆迁安置房除外),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其他区县(市)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划定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除上述新建住宅、已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尚未交付的住宅,鼓励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实行全装修的,按约定执行。

  二、加强建设管理

  (一)明确实施要求。

  实施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时,规划部门应将实行全装修的要求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内容在招拍挂公告、文本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对于全装修住宅项目,在申请工程施工及预售许可证时,相关部门要在许可证上注明为全装修住宅;在项目审批、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时,相关部门要按全装修住宅实施管理。

  (二)健全标准体系。

  市住建委负责制定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实施细则和质量管理规定,细化完善设计、施工、管理、验收相关技术要求。探索建立对现行规范缺乏评价指标或评价方式模糊,易造成质量和品质认定纠纷的建筑材料、部品和验收方式的评价体系。加快新建住宅全装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广整体厨卫设备,逐步实现新建住宅装修的工业化、装修部品的通用化。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落实住宅全装修“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要求,不断提高全装修住宅的科技含量。建设单位应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全装修住宅。积极推行菜单式装修。

  (三)落实建设审批。

  新建住宅全装修纳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全装修住宅工程主体设计和装修设计原则上应同步,确保预制构件生产环节及主体、装修、安装等工程施工过程有效衔接。全装修住宅工程推行总承包,实现建筑与装修一体化设计、采购、施工和管理。总承包施工企业可以将全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鼓励按照“方案与企业对应”原则,供业主选择。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对发包工程质量、安全和保修负全面责任。10层以上的全装修住宅工程项目可允许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四)强化质量监管。

  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对各自参建部分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健全企业质量内控机制,对设计、施工、采购、交付及售后实施全过程管理,要强化施工现场管控,加大施工巡检力度,确保装修质量。施工单位应实施工程质量样板示范制度,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新建住宅全装修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健全对建设主体和施工现场的监督体系,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力度。住建、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全装修工程施工和所使用建筑材料、工业产品(部品)以及专项施工和检测机构的行业监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住宅套内应实行分户检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等国家标准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并应对实体工程与交付样板的一致性进行核查。未组织分户检验或分户检验不合格或尚有部分住宅及公共部分未完成装修的全装修住宅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引入准业主监督机制,建设单位应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或由购房者代表成立监督小组等形式,允许购房者参与质量监督。工地开放日应事先制定实施方案,并在住宅预售时书面告知购房者。工地开放日原则上不得少于3次,分别在主体和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和竣工阶段。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试点,实行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和追偿机制。对违反住宅建设和工程质量标准、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全装修住宅项目,依法加大查处力度,查处结果与参建单位企业资质、市场准入、企业信用等挂钩。

  (五)加强销售管控。

  全装修住宅申领预售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在销售方案中增加全装修实施计划等内容。建设单位预售全装修住宅的,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实体交付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交付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及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交付样板房须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保留时间自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销售全装修住宅时,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等交付要求,并列明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全装修住宅销售合同应包含全装修内容,销售总价应包括装修款项,不得就装修部分另行或者由第三方与购房者再次签订装修合同或协议。推广使用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住宅销售后,建设单位应定期向购房者通报全装修工程施工进度。鼓励企业现房销售,各地也可在地块土地出让时约定建设的住宅现房销售。

  (六)加大交付和使用管理。

  交房时,建设单位须向受让人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室内环境检测合格报告、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竣工图纸或布线图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健全质量保修、回访、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措施,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保修责任,鼓励设立跨项目的专业化房屋保修机构或4S店,提高报修响应及时性和保修质量。装修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浙江省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的,由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有权人发出保修通知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维修;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逾期未开展保修的,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组织维修,费用向建设单位追偿或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物业保修金保修范围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列保修期限中所规定的保修内容。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和交纳标准由市住建委另行制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装修住宅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改造及装修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七)鼓励装饰装修企业加快发展。

  鼓励装饰装修企业做大做强,引导装饰装修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市内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项目全装修的,在“建筑业龙头企业”等评选时适当予以倾斜。鼓励装饰材料生产、供应等企业充分发挥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的政策优势,促进建筑材料物流和装饰装修企业联动和共赢,降低工程成本。加大对装饰装修队伍和产业的培育。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建住宅全装修的推进和管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实施,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国土资源、财政、规划、住建、金融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并加强对区县(市)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把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作为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和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措施保障,加强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

  (三)加大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实施住宅全装修建设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鼓励购买全装修住宅,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顺利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其他

  (一)本意见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二)本意见未涉及内容按照国家、浙江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应按本意见执行。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篇3:内蒙古关于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意见(2013)

  内蒙古关于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意见

  内建房[20**]373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局、规划局:

  为切实提高我区住宅建设质量和住宅品质,推进我区住宅全装修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号)和《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建设部颁布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1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13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推行住宅全装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推行住宅全装修销售成品住房,是避免二次装修资源浪费、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可以大大降低住宅装修成本。目前,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大部分是毛坯房,需要经过装修环节方可入住,既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要求,也造成了大量的污染环境,容易产生装修扰民现象。同时在装修过程中存在大拆大改现象,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和材料,有的甚至在拆改房间布局过程中破坏了住宅结构,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全面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对于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进一步提高住宅科技含量,提升住宅建设品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区城镇居民居住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住宅全装修的定义、范围和原则

  (一)住宅全装修的定义

  住宅全装修通常被称为“精装修”,是指住宅交付使用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卫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墙面、地面、门窗、灯具铺设安装完毕,所用建筑材料、部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要求,达到入住使用条件。

  (二)实施住宅全装修的范围

  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中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部纳入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

  (三)实施住宅全装修的原则

  1、突出普遍性,兼顾个体性。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出发点,在保证所需部位装修功能齐备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不同消费者的消费档次和使用要求,在设计和部品选择中提供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全装修住宅。

  2、全面推开,逐步推进。所有盟市、旗县市区要全部推行住宅全装修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同时按照“由少到多、示范带动”原则,分年度、按目标、按比例、分步实施。

  三、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全面有序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争取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竣工。

  (二)具体目标

  20**年,全区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应达到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以后逐年按不低于15%的比例增加,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部进行装修后交付使用。各盟市可在不低于上述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住宅全装修工作目标。

  (三)主要任务

  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观念,精心组织和实施住宅全装修项目。各盟市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和工作指导,合理确定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和比例,加大节能环保成果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形成全装修住宅建设的全过程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普及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方式,全面提高全装修住宅建设品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提升居民居住水平和城市现代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工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全装修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二)住宅全装修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住宅全装修要本着简洁、实用、兼顾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具体项目特点和市场定位,以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装修标准。鼓励采用菜单式集体委托方式进行装修,即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不同需求提出菜单式装修设计方案,由购房者选择装修方案后,委托开发建设单位进行集中装修。

  (四)全装修住宅房价中应包含毛坯房价格和装修价格两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与购房者分别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委托装修协议,明确毛坯房价格和装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合理控制装修成本,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等手段变相提价,增加购房者负担。要按照“质量可靠、价格合理、规范运作、取信于民”的原则,向购房者交付已装修的成品住宅。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全装修住宅,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实体装修样板房或模拟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全装修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模拟实体装修样板房在购房者入住前不得拆除。

  (六)确定为全装修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装修的标准和选用部品、部件、材料的品牌以及装修费用预算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委托装修协议中予以明确。在委托装修协议签订之后、实施装修之前,如市场上出现新的节能环保材料或部品、部件,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过协商可以按照装修费用预算标准,补充签订装修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委托装修协议中还应明确载明交房后购房者不得私自拆改的部位、部品、部件等方面的要求,购房者违反约定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住宅结构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住宅全装修项目实施管理

  1.规划部门应根据自治区和本地区住宅全装修的工作任务,在提出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根据项目建设规模、企业资质等级等情况明确该项目全装修住宅开发建设要求、面积、比例等内容。规划部门核发的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

  2.新建住宅建筑设计施工图要与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图实行一体化精细化设计,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无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图的住宅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申请不予受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材料,按项目核定全装修住宅设计面积和比例,并在审查文件中予以说明,同时抄送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

  3.新建住宅项目实行项目建筑主体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同步招投标。招标文书没有住宅项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内容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组织招投标。

  4.实行住宅小区物业前期介入管理。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项目施工现场,参与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管线、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全装修、验收等与物业服务相关的管理事项,实施物业前期介入管理。

  5.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明确和强化设计、施工企业及施工图审查、监理和检测等专业机构在住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责任。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等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装修质量保证书和装修、建筑材料环保认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设施设备相关指标,并明确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住宅装修质量负第一责任,并负责相应的售后维修、保修服务等。

  6.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住宅全装修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依据规划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的批准文件做好全装修项目跟踪检查工作。要建立住宅全装修月报制度,将住宅装修施工纳入到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中。

  7. 推行住宅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分部验收、交叉施工制度。在保证施工现场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础上,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技术预案组织好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交叉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做好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分部验收。

  8.实行住宅装修分户验收制度。住宅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物业服务等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包括住宅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参加,以及没有组织住宅装修分户验收或住宅装修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全装修住宅分户验收(包括住宅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加快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

  合理划分区域功能范围,抓紧建立西部以乌海市为核心、中部以乌兰察布市为核心的住宅产业化基地,引进产品和技术成熟的生产企业到当地建厂,生产符合国家和我区有关环保、节能要求的材料,建立住宅部品认证制度,搭建建材部品集中采购平台,形成辐射内蒙及周边地区部品部件使用产业链,为住宅全装修的全面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积极推行装修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培育集开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和科研于一体的住宅产业集团,鼓励区外现代建筑产业化企业在我区投资建厂,相关地区要在行政审批、项目用地、产品推广使用、税费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强化建材部品检测检验,要对住宅装修所用装饰材料进行检验、认证,并在建筑材料、产品生产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三)给予全装修住宅项目相关政策支持

  1.购买全装修住宅的职工,按照全装修住宅的总价款为基数申请住房公积金或个人住房贷款。

  2.新建商品住宅实行全装修同时申报绿色建筑的项目,按照所获等级和新能源利用政策,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四)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能力建设

  1.鼓励和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企业设立、资质年检、资质升级等方面要优先办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年检、升级等需提供全装修住宅开发业绩证明。一级资质企业年检需提供在建商品住宅项目80%以上进行全装修的业绩证明,申请延续的,需提供已竣工住宅项目成品住宅达到上述比例要求的业绩证明;二级资质企业年检需提供在建商品住宅项目50%以上进行全装修的业绩证明,申请升级、延续的,需提供已竣工住宅项目成品住宅达到上述比例要求的业绩证明;三级资质企业年检需提供在建商品住宅项目30%以上进行全装修的业绩证明,申请升级、延续的,需提供已竣工住宅项目成品住宅达到上述比例要求的业绩证明;暂定资质核定为四级资质及新设立企业需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建商品住宅项目按规定进行全装修。区外符合条件进入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原资质等级提供全装修比例的证明材料。对申请升级和同资质级别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批前要实地考核商品住宅全装修情况及全装修住宅业绩。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评优的,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全装修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60%以上;住宅建设项目申报绿色建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广厦奖以及其他评优的,应全部为全装修住宅项目。对于未按规定和承诺进行全装修住宅建设和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按规定和承诺进行全装修但装修质量、建筑材料使用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相关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六、监督落实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快制定住宅全装修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进一步给予住宅全装修工作指导以及技术支持。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自治区提出的住宅全装修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城镇建设水平,推进住宅产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抓紧出台适合本地区房地产企业发展、推动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住宅全装修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媒介,采用板报标语、宣传图册等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住宅装饰装修基本知识,增强广大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要抓好全装修住宅示范项目建设,开展示范项目的现场交流,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要有组织地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和装修企业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其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逐步提高全社会对住宅全装修、销售成品房的社会认知和认可度。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篇4:荆州市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的通知(2018)

  荆建设发〔20**〕23号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改发〔20**〕14号)文件精神,规范市场行为,促使新建商品房全装修生产从无序走向有序,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装修的定义与范围

  (一)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二)全装修住宅施工应按装配式的要求施工、绿色建筑的要求实施,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升全装修工程质量水平。

  (三)建设单位应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成品住宅,促进标准化和个性化的协调,较好满足个性化需求。

  (四)推行一体化装修技术,自20**年1月1日起,全市各地新建商品住宅进行全装修至少有一项或多项以上运用一体化装修技术。

  二、强化全装修工程参建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住宅第一责任主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全装修工程单独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对全装修的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具体负责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质量保修、售后服务等工作。

  (二)设计单位对全装修设计质量负责。全装修设计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鼓励采用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的方式进行,并逐步加大一体化设计的深度 和广度。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会审通过后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技术交底,采取等有力措施,加强重点工序控制,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的检查、检验和记录,有效防范“裂、渗、漏、堵”等质量通病。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全装修工程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三、严格全装修工程施工的监管和验收

  (一)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是项目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应严格履行项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并纳入项目工程监管范围同一标准、同一程序、同步实施。进行全装修的住宅项目,在施工图审查中应注明装修内容。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和委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依法加强现场监管。

  (二)从事全装修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否则不得参与项目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企业行为必须符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三)全装修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要按照工程验收标准进行分部、分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装修工程实行一房一验,并形成分户验收资料档案备查。装修工程分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四)装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五)建设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方可交房,在交房时须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主要材料、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保修期限;《住宅使用说明书》应载明住宅功能、设施设备使用、保养和维护要求等内容。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实施装修的,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要求实施管理。

  四、推行一体化设计和一体化施工

  (一)实施全装修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时应当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强化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图审机构应对施工图中全装修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全装修审查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将全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将全装修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以外的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并对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五、加强全装修住宅销售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取得预售许可前,应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鼓励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参照标准,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方标准。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首套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二)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的价格指导,申报材料应包含毛坯部分和装修部分的价格构成。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总价,并载明装修主要材料、部品、设备、施工质量和质量保修期的具体标准。合同中未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得申请合同备案。

  六、规范全装修住宅物业服务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全装修设计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物业服务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二)全装修住宅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信、防火门等配套设施。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将上述禁止行为纳入《临时管理规约》向所有业主告知,并定期组织巡查。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相关要求

  (一)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委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的市场、设计、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具体监督管理的工作。

  (二)市住建委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的监督检查,对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实施中有违反规划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商品房销售、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年11月9日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篇5: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2019试行)

  梅市建字〔20**〕120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管理区、各有关单位:

  《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7月12日

  梅州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提升住宅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全装修),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非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全装修。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全装修质量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全装修的质量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装修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并负责全装修工程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全装修工程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工程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严格执行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全装修分包单位)、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条全装修工程应按规定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全装修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一部分,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工程违法发包或肢解发包,应将全装修施工内容纳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全装修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承揽全装修分包工程的企业不得再行转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装修设计,出具完整的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装修设计应与住宅土建、安装设计有效衔接,并符合人体工程学和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

  设计单位应对全装修工程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施,对容易产生开裂、渗漏的关键部位和环节,提出具体的细部构造和节点做法,设计深度须满足住宅工程开裂、渗漏防治等施工需要。

  第八条 全装修设计应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规范。全装修设计安全因素要把防火设计放在首要位置。

  第九条 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条 全装修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装饰装修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实际交付的商品房所用主要材料应当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一致。

  第十一条 全装修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第十二条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检验。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所用材料、部品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对设计及规范要求需进场复检的材料,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全装修实行施工样板引路制度。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以现场实物展示、样板间(件)的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及装修主要材料,并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各方签章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样板间(件)作为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交付使用的参照标准和依据,其施工工序、材料、构配件及质量标准应与实际施工一致。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主体施工质量的控制,严格控制建筑物几何尺寸,使其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全装修实行分包的,土建施工单位与全装修施工单位应在全装修工程施工前进行交接检验,办理交接手续,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批准后严格组织实施,并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要以质量控制为主要目标,对全装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要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对其落实情况实施监理。要严格每道工序的检查,重点加强对全装修材料进场、隐蔽部位施工、重要功能检测试验、分户验收等环节的监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前影像资料。

  第十七条 全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成品保护,严禁违反设计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单位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 全装修材料检测及施工试验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全装修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检测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全装修应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并留存全面、真实、有效的书面资料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全装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办理交付手续前,购房者有权对商品房进行查验,发现装修质量问题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出示满足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执行统一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通知》(粤建房〔20**〕84号)相关要求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 推广第三方机构验房,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查验机构实施全装修全过程的质量查验,保证全装修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全装修项目最低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第二十五条全装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划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及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并公开。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全装修质量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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