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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09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以机场路-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所围范围,新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拆迁安置房除外),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其他区县(市)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划定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除上述新建住宅、已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尚未交付的住宅,鼓励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实行全装修的,按约定执行。

  二、加强建设管理

  (一)明确实施要求。

  实施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时,规划部门应将实行全装修的要求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内容在招拍挂公告、文本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对于全装修住宅项目,在申请工程施工及预售许可证时,相关部门要在许可证上注明为全装修住宅;在项目审批、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办理时,相关部门要按全装修住宅实施管理。

  (二)健全标准体系。

  市住建委负责制定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实施细则和质量管理规定,细化完善设计、施工、管理、验收相关技术要求。探索建立对现行规范缺乏评价指标或评价方式模糊,易造成质量和品质认定纠纷的建筑材料、部品和验收方式的评价体系。加快新建住宅全装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广整体厨卫设备,逐步实现新建住宅装修的工业化、装修部品的通用化。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落实住宅全装修“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要求,不断提高全装修住宅的科技含量。建设单位应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全装修住宅。积极推行菜单式装修。

  (三)落实建设审批。

  新建住宅全装修纳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全装修住宅工程主体设计和装修设计原则上应同步,确保预制构件生产环节及主体、装修、安装等工程施工过程有效衔接。全装修住宅工程推行总承包,实现建筑与装修一体化设计、采购、施工和管理。总承包施工企业可以将全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鼓励按照“方案与企业对应”原则,供业主选择。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对发包工程质量、安全和保修负全面责任。10层以上的全装修住宅工程项目可允许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四)强化质量监管。

  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对各自参建部分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健全企业质量内控机制,对设计、施工、采购、交付及售后实施全过程管理,要强化施工现场管控,加大施工巡检力度,确保装修质量。施工单位应实施工程质量样板示范制度,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新建住宅全装修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健全对建设主体和施工现场的监督体系,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力度。住建、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全装修工程施工和所使用建筑材料、工业产品(部品)以及专项施工和检测机构的行业监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住宅套内应实行分户检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等国家标准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并应对实体工程与交付样板的一致性进行核查。未组织分户检验或分户检验不合格或尚有部分住宅及公共部分未完成装修的全装修住宅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引入准业主监督机制,建设单位应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或由购房者代表成立监督小组等形式,允许购房者参与质量监督。工地开放日应事先制定实施方案,并在住宅预售时书面告知购房者。工地开放日原则上不得少于3次,分别在主体和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和竣工阶段。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试点,实行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和追偿机制。对违反住宅建设和工程质量标准、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全装修住宅项目,依法加大查处力度,查处结果与参建单位企业资质、市场准入、企业信用等挂钩。

  (五)加强销售管控。

  全装修住宅申领预售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在销售方案中增加全装修实施计划等内容。建设单位预售全装修住宅的,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实体交付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交付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及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交付样板房须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保留时间自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销售全装修住宅时,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等交付要求,并列明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全装修住宅销售合同应包含全装修内容,销售总价应包括装修款项,不得就装修部分另行或者由第三方与购房者再次签订装修合同或协议。推广使用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住宅销售后,建设单位应定期向购房者通报全装修工程施工进度。鼓励企业现房销售,各地也可在地块土地出让时约定建设的住宅现房销售。

  (六)加大交付和使用管理。

  交房时,建设单位须向受让人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室内环境检测合格报告、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竣工图纸或布线图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健全质量保修、回访、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措施,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保修责任,鼓励设立跨项目的专业化房屋保修机构或4S店,提高报修响应及时性和保修质量。装修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浙江省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的,由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有权人发出保修通知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维修;特殊情况,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逾期未开展保修的,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组织维修,费用向建设单位追偿或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物业保修金保修范围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列保修期限中所规定的保修内容。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和交纳标准由市住建委另行制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装修住宅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改造及装修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七)鼓励装饰装修企业加快发展。

  鼓励装饰装修企业做大做强,引导装饰装修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市内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项目全装修的,在“建筑业龙头企业”等评选时适当予以倾斜。鼓励装饰材料生产、供应等企业充分发挥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的政策优势,促进建筑材料物流和装饰装修企业联动和共赢,降低工程成本。加大对装饰装修队伍和产业的培育。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建住宅全装修的推进和管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实施,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国土资源、财政、规划、住建、金融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并加强对区县(市)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把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作为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和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措施保障,加强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

  (三)加大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实施住宅全装修建设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鼓励购买全装修住宅,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顺利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其他

  (一)本意见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二)本意见未涉及内容按照国家、浙江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应按本意见执行。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荆州市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的通知(2018)

  荆建设发〔20**〕23号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改发〔20**〕14号)文件精神,规范市场行为,促使新建商品房全装修生产从无序走向有序,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装修的定义与范围

  (一)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二)全装修住宅施工应按装配式的要求施工、绿色建筑的要求实施,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升全装修工程质量水平。

  (三)建设单位应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成品住宅,促进标准化和个性化的协调,较好满足个性化需求。

  (四)推行一体化装修技术,自20**年1月1日起,全市各地新建商品住宅进行全装修至少有一项或多项以上运用一体化装修技术。

  二、强化全装修工程参建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住宅第一责任主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全装修工程单独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对全装修的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具体负责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质量保修、售后服务等工作。

  (二)设计单位对全装修设计质量负责。全装修设计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鼓励采用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的方式进行,并逐步加大一体化设计的深度 和广度。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会审通过后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技术交底,采取等有力措施,加强重点工序控制,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的检查、检验和记录,有效防范“裂、渗、漏、堵”等质量通病。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全装修工程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三、严格全装修工程施工的监管和验收

  (一)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是项目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应严格履行项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并纳入项目工程监管范围同一标准、同一程序、同步实施。进行全装修的住宅项目,在施工图审查中应注明装修内容。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和委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依法加强现场监管。

  (二)从事全装修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否则不得参与项目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企业行为必须符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三)全装修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要按照工程验收标准进行分部、分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装修工程实行一房一验,并形成分户验收资料档案备查。装修工程分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四)装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五)建设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方可交房,在交房时须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主要材料、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保修期限;《住宅使用说明书》应载明住宅功能、设施设备使用、保养和维护要求等内容。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实施装修的,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要求实施管理。

  四、推行一体化设计和一体化施工

  (一)实施全装修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时应当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强化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图审机构应对施工图中全装修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全装修审查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将全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将全装修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以外的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并对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五、加强全装修住宅销售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取得预售许可前,应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鼓励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参照标准,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方标准。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首套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二)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的价格指导,申报材料应包含毛坯部分和装修部分的价格构成。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总价,并载明装修主要材料、部品、设备、施工质量和质量保修期的具体标准。合同中未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得申请合同备案。

  六、规范全装修住宅物业服务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全装修设计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物业服务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二)全装修住宅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信、防火门等配套设施。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将上述禁止行为纳入《临时管理规约》向所有业主告知,并定期组织巡查。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相关要求

  (一)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委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的市场、设计、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具体监督管理的工作。

  (二)市住建委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的监督检查,对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实施中有违反规划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商品房销售、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年11月9日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篇3:黄石市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规定(2018)

  关于印发《黄石市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建〔20**〕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黄石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力打造生态宜居城市,我委制定了《黄石市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4月28日

  黄石市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长江大保护工作,落实好黄石市水系生态修复行动,做好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雨、污、废水分流管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20**年版)等相关要求,结合黄石实际,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请各管理部门、建设、设计单位、图审机构严格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实施范围包括黄石市域(各城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阳新县)范围。

  二、管理规定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各建筑物内应采用生活污水(废水)、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污水(废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

  第四条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执行。

  第五条凡新建(全装修)住宅一律在阳台设置废水立管,可不再另设阳台雨水立管,洗衣机排水地漏可以兼做地面排水地漏。

  第六条建筑(装饰)设计单位在各类新建(全装修)住宅设计中,根据建筑布置情况,除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外,尚应在每户住宅阳台合理位置增设一根废水立管,专供住户排放洗衣废水使用,并纳入市政污水管道系统。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雨、污(废)水分流管网,小区污水必须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网,不允许直接排入河道。

  第八条强化新建住宅小区场外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的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及使用阶段监控管理,杜绝管道渗漏。

  第九条新建住宅(全装修住宅)在竣工验收时,必须对每套住宅是否存在雨水、污(废)水管道混接情况予以检查。

  第十条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装修的,不允许任意改变雨、污(废)水接口,不允许将阳台废水接入雨水立管。

  第十一条住宅阳台废水接口外表面应涂绿色,雨水接口应不涂颜色。

  三、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未严格按本管理规定进行设计的,图审机构经审查发现应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一律不予以颁发图审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管理要求施工,当施工验收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理单位及质监站应责令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前不予以验收。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小区排水管网的渗漏监控,发现渗漏,及时抢修,应做好装修过程的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阻止,阻止无效的应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四、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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