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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加强城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2018)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12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政办秘〔20**〕54号

  各乡、镇、街道,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实施界首市中小学布点规划,切实解决市域内教育资源不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界首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30)》《界首市教育专项规划(20**-2030)》等有关规定,现就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教育设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建原则。建筑面积未达到一定面积的开发小区,一般要求开发企业缴纳配套教育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在居住小区内组织建设配建中小学校。

  (二)强制配建原则。住宅建筑面积达到一定面积的大型居住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单独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

  二、监管措施

  (一)规划监管

  市城乡规划局在出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根据用地面积及开发强度,核算应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或应缴纳的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数额,并予以明确。

  市城乡规划局在办理项目规划竣工核实时,核实建筑面积达到小区住宅建筑面积80%的,配建教育设施需全部竣工并办理无偿移交手续,移交给市教育局;无移交手续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二)土地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将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作为前置条件予以明确。配建的教育设施的产权归属(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给市教育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作为独立条款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交纳的时间与方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市财政设立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收取专户,专户资金专门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市国土资源局在开发企业缴清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后方可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三)建设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配建教育设施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为提高我市城市品位,逐步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住宅小区配建的教育设施必须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施工,确保达到一星标准。教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先于小区的整体竣工验收,教育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前,不得组织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配建的教育设施未移交市政府、市教育局的,不予办理小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组织。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房产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责任体系,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找准切入点,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协调,强化服务引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逐级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规范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管关和验收关,做到不降品格、建则达标。要对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监理、验收以及交付使用等环节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界首市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

  2.界首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9月7日

  附件1

  界首市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

  参照《关于加强阜城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阜政办秘〔20**〕73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市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

  (1)需同时配建幼儿园、小学及初中的,无需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需配建幼儿园和小学,无需配建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3)仅需配建幼儿园,无需配建小学、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4)达不到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标准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其中,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标准:

  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6万平方米的,无需配套建设;

  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万平方米但不足20万平方米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6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少于2300平方米;

  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但不足30万平方米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9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7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少于3200平方米;

  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但不足50万平方米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6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少于4300平方米;

  住宅面积超出50万平方米的,应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城乡规划局征求市教育局意见,以满足该小区居民子女入学需求为标准进行配建。

  附件2

  界首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段 浩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林清 市政府副市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主任(局长)

  成 员:徐新士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张 辉 市教育局局长人选

  卢 萍 市财政局局长人选

  张亚飞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琳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高子伟 市房产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任由张辉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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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加强阜城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2016)

  阜政办秘〔20**〕73号 关于加强阜城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颍州、颍东、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实施阜阳市城区中小学布点规划,切实解决城区范围内教育资源不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现就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教育设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建原则。建筑面积在50万㎡以下的开发小区,一般不再要求开发企业在居住小区内配建中小学校,改为缴纳配套教育建设资金,由市、区政府组织建设。

  (二)强制配建原则。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万㎡的大型居住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单独配建小学。达到100万㎡的大型居住区,应单独配建小学、初中。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实施。

  二、强化各阶段监管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的监管

  1.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用地面积及开发强度,核算应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或应缴纳的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数额。拟开发地块开发规模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达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城乡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开发企业按规划条件要求建设教育设施。

  住宅小区开发项目中,对于达不到相应配建标准的教育设施,需按规定缴纳相应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需同时配建幼儿园、小学及初中的,无需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需配建幼儿园和小学,无需配建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仅需配建幼儿园,无需配建小学、初中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达不到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标准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缴纳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2.幼儿园配建的规划条件:

  (1)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6万㎡的,无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

  (2)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万㎡但不足2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6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用地面积不少于2300㎡;

  (3)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万㎡但不足3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9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700㎡,用地面积不少于3200㎡;

  (4)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万㎡但不足50万㎡的,应配建一所不少于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少于3600㎡,用地面积不少于4300㎡;

  (5)住宅面积超出50万㎡的,应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城乡规划局征求市教育局意见,以满足该小区居民子女入学需求为标准进行配建。

  (二)土地出让阶段的监管

  1.国土资源部门对达到配建相应教育设施规模的住宅小区,应根据规划条件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作为前置条件予以明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将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的教育设施的产权归属、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作为独立条款,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2.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交纳的时间与方式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财政部门应设立配套教育建设资金收取专户,专户资金专门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

  3.开发企业缴清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审批建筑方案阶段的监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设方案时,须确保教育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少于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指标。

  2.幼儿园设计建筑面积如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面积,超出部分可不计入小区容积率。

  3.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会,对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是否符合办学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4.开发企业配建的教育设施在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许可、交纳各项配套费用时,享受与政府建学校同等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开发企业教育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立即函告市教育局及项目所在地区政府。

  (四)建设过程中的监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批面积达到小区住宅建筑面积50%的,开发企业须按要求报建教育设施,与住宅一并开工建设。在办理项目规划竣工核实时,核实建筑面积达到小区住宅建筑面积80%的,要求配建教育设施全部竣工并向所在区政府(含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建设管委会,下同)办理无偿移交手续,无移交手续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配建教育设施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施工图施工,各项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教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先于小区的整体竣工验收,教育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前,不得组织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配建的教育设施未移交区政府的,不予办理小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对因拆迁未完成等非开发企业因素造成配套教育设施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区政府核实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竣工移交过程的监管

  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的无偿移交接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方案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要求,教育设施已建设完成。

  2.配建教育设施的各单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已按规定程序通过了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各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详实,结论明确,签章齐备,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3.配建教育设施的教学用房、教辅用房、运动场地等具备举办相应规模的办学要求。校园道路畅通,大门、传达室、运动场、围墙、厕所、配电房、供电、供气、给排水系统等设施齐备,并通过专项合格验收,有专项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技术资料。校园环境整洁,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和亮化。

  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的无偿移交接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配建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完成80%前全部竣工,在通过合格验收后,由开发企业向配建教育设施所在区政府提交移交接收商洽函。

  2.区政府接到开发企业移交接收配建教育设施的商洽函后成立移交接收小组,拟定移交方案,组织实施交接仪式。

  3.双方进行交接时,开发企业与项目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签订《移交协议书》(协议文本由市教育部门印制)。

  4.配建教育设施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时,相关材料(含规划、建设资料)一并移交,并及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配建教育设施移交后的使用及确权

  1.区政府在接收配建教育设施后,应及时配备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配置有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保证在接收该教育设施后一年内投入使用。

  2.区政府应在接收教育设施一年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

  3.配建教育设施整体移交后,开发企业不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和后续使用维修费用,但应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4.已建成小区的教育配套设施移交工作,仍按20**年市政府第38号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三、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同志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确定目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找准切入点,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协调,强化服务引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逐级抓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政府要将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规范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管关和验收关,做到不降品格、建则达标。要对居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监理、验收以及交付使用等环节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7月26日

篇3:郑州市关于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的通知(2009)

  郑州市关于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的通知(20**)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工作,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不得计入公摊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使用。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如实对物业管理用房申请登记,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将物业管理用房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三、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标准先预留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建设完成后,按照最终确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核定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小于两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八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五、地上规划总建筑面积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位于地面以上,设置在物业项目出入口附近或中心区域并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没有配备电梯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位置不应超过第三楼层。

  六、地下规划总建筑面积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可设置在地面以下,但应具有独立性、可分割性,并可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设置在地面以上。

  七、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应当向我局物业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座落位置、建筑面积和测绘报告等资料,经审核后向相关部门出具物业管理事项确认证明。

  八、物业管理用房应为永久性建筑,并具有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公共门厅、过道、车棚、车库、人防工程、社区配套用房、临时性建筑及室内层高不足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九、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进行简单装修,并达到办公或生活条件;

  (二)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上下水、供电等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篇4:宿迁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6号)《市政府关于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宿迁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布局规划(20**-2030)》中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和建设计划要求;各县(区)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要相适应。

  第三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按照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要求,每1万人左右常住人口设置1所幼儿园,设活动用房、办公用房等,满足基本入园需求。密度较低的住宅区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周边区域内幼儿园布局情况统筹决定是否配建幼儿园。

  第四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出让地块或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与首期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要在规划要点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和江苏省优质幼儿园标准进行建设,幼儿园的抗震设防、防火、防雷和安防等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商业开发的配套幼儿园项目纳入原房地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核准或备案;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的配套幼儿园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审批。

  第七条 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规划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和规模、建设内容及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教育部门应参加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会审。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将招拍挂出让用地内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纳入建设项目一并公开出让,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与出让宗地住宅小区首期工程同步建设、建设规模、产权归属,以及土地受让人履行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等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防标准,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配套幼儿园施工图进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论证、过程监督与验收交接,当地教育部门应全程主动及时参与。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教育部门要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幼儿园的前期建设和配套完善。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江苏省优质园标准配套建设,建筑面积不得纳入住宅区公摊面积。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配建幼儿园,或配建幼儿园未随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的,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图纸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城管部门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配建幼儿园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受让人在1个月内,按属地原则将配套幼儿园移交各县(区),并由各县(区)负责具体工作。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同步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文件等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教育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移交后由属地教育部门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属地教育部门与举办者签订无偿委托举办协议,一次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等情况,报当地物价和教育部门审定后执行。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第十五条 20**年3月之后立项建设的城镇和新农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按《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执行;20**年3月之前立项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权属移交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鼓励各县(区)政府主动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举办者商谈,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 对于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各县(区)政府要于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查、回收任务,并交由县(区)教育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住宅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各县(区)政府要督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尽快作出规划和提交建设计划,抓紧实施并尽快建成交付使用。对已审批但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幼儿园、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各县(区)政府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如果出现上述问题,由县(区)政府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责令整改,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约责任。确需调整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须按审批权限报批,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异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管理等应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年2月8日印发

篇5: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2018)

  赣市府办字〔20**〕4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号)、《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赣教基字〔20**〕33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工作,积极应对全面“二孩”政策带来的入园高峰,切实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区及重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四条 城镇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各地要结合城(镇)区总体规划,逐步完善城镇幼儿园网点布局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规模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按每千人口36名学龄前儿童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配建标准参照《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在各县(市、区)政府,规划、发改、国土、房管、城建、教育、财政、国资委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合作联动、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纳入规划,合理布局,明确需配建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班级规模等要求,并依据控规出具规划条件,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邀请教育部门参与评审。

  第八条 国土部门要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在经营性土地出让前,将明确配建幼儿园的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公开出让,土地成交后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含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并由规划、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住宅小区(含棚户区改造)等,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建成后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第九条 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新建住宅用地为商住小区的,其配套幼儿园纳入商住小区项目由发改部门备案;新建住宅用地为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的,其配套幼儿园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项目由发改部门立项审批。

  第十条 房管、城建等相关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融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幼儿园建成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监督;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办结。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要主动会同规划部门严格审查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确保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在审批规划方案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得到落实。要主动参与幼儿园的设计,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要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并积极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三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负责配建幼儿园。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应交付给教育部门的幼儿园交付所辖区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相关图纸、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所有档案材料,提供移交清单,由所辖区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四条 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改变幼儿园建筑使用功能,不履行配套建设条约,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政府限期收回。按照规划要求或土地出让时的约定,县(市、区)政府有序推进配套幼儿园的回收管理工作。

  1.本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本着积极稳妥原则,分类回收管理。

  (1)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明确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约定移交所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2)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形式的,由政府投融资建设但已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安置小区配套幼儿园,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用于所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归属原主管部门。

  (3)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已建成使用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分期分批转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本办法出台后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政府投融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安置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所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归属原主管部门。

  (2)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所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或应建未建、缓建、低标建设、未移交的,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完成移交的配套幼儿园,所辖区教育部门应行使行业主管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并保证该住宅小区内的适龄幼儿优先入园。

  第十七条 县(市、区)教育、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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