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承诺
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现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建设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能,规范建筑市场、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察房地产开发、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为全县经济发展服务。
二、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各股室、单位的职责;公开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和相关服务项目的法律依据;对行政许可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等在行政服务大厅张榜公布;实行公开办理,亮牌服务,公布工作人员身份和工作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严格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执行。实行公开收费,坚决做到不擅自多收或少收费用。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徇私舞弊,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五、实施责任追究。严格实行问责制,凡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违反有关制度等问题被投诉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实行党内或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民主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局工作人员服务不规范或有违诺行为的,均可向我局举报和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0377-66221750。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服务承诺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服务承诺
为给学生营造一个安全、整洁、文明、方便的居住环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服务承诺:
1.定期检查各种防火、防盗设施,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2.经常检查公物、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保证各种公物、设施正常使用。
3.每天两次打扫清理公寓区内废弃物及灰尘、蜘蛛网,保证学生公寓清洁卫生。
4.对学生宿舍内务、卫生、安全、秩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记录检查成绩,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并向有关部门反馈。
5.严格执行来访人员登记,严格限制非本楼人员进入,按时开放、关锁公寓楼大门。
6.学生入住、退宿、调宿、毕业离校,做到耐心、细致,帮助、指导学生办理各项手续。
7.学生床上用品、衣物洗涤,做到干净、整齐,无丢失、无损伤、无污渍;有偿服务做到收费合理,使用财务专用票据。
8.根据顾客需求,适时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项目。
9.所有服务项目做到帐物清晰,服务人员热情周到、诚信务实、方便快捷。
10.所有员工挂牌上岗,微笑服务。
11.监督电话:83****0(主任办公室)
篇3:高校青年教师公寓服务承诺
高校青年教师公寓服务承诺
1、文明服务。
窗口工作人员要着工装,佩戴工牌上岗,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2、首问服务。
窗口工作人员对教师要热情接待,并负责将其拟办事项办理到底,确保教师拟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3、规范服务。
窗口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工作程序,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争取为教师多办实事。
4、热情服务。
青年教师公寓管理部电话(8***3)24小时保持畅通,投诉意见做到有投诉必受理,有受理必反馈,处理反馈率达100%。
监督电话:8****
物业管理中心
篇4:高校修建服务中心服务承诺
高校修建服务中心服务承诺
1.严格遵循学校、后勤“三服务、两育人”的服务宗旨。
2.零修、急修、抢修实行全天候优质服务,24小时有人值班接听电话,耐心倾听、细心解答,文明用语,及时做好报修记录。
3.严格履行维修人员挂牌上岗。
4.零修、急修、抢修接到报修电话后,维修人员1小时赶到现场,2小时内给予答复,一般日常维修12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如:需购置特殊配件、屋面维修等项目,当天不能完成的给予用户耐心解释。
5.精心组织,按章操作,坚持文明施工,确保质量安全,用户满意。
6.严格坚持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7.中心对维修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定期质量回访,确保维修质量、优质服务到位。
篇5: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竞聘行为准则承诺书(示范文本)
附件3:
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竞聘行为准则承诺书(示范文本)
尊敬的小区业主:
我司现已参加贵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的物业管理选聘工作,目前按规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了我司的企业简介、营业执照、近三年信用记录、在管项目业绩、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近三年行业信用记录、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价格、物业管理方案等相关资料。为进一步表达我司参加贵小区竞聘的诚意,现郑重承诺如下:
1、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2、遵照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规定,自觉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3、中选后将严格依法开展物业移交,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4、积极配合社区管理工作,主动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尽职尽责为全体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企业落款: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