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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衣物洗涤(议价)服务合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22

  SF-20**-2705 合同编号:

  广州市衣物洗涤(议价)服务合同

  顾 客: 地址: 电话:

  经营者: 地址: 电话:

  收件日期: 取件日期: 服务热线:

  衣物名称 数 量 颜 色 收件单号或条形码 衣物估价金额(元)

  洗涤前衣物存在问题确认:

  营业员签名: 经营者门店负责人签名:

  总件数: 衣物估价总金额: 元 实收洗涤费: 元

  1、本合同是顾客取回衣物的凭证,如遗失须由顾客持本人身份证办理领取衣物手续。在顾客办理遗失手续前衣物已被领取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2、顾客选择议价洗涤时,经营者和顾客应对衣物进行估价并确认。

  3、贵重衣物议价洗涤的,根据衣物洗涤的难度和风险的大小,洗涤费由顾客和经营者协商,按衣物的估价不低于10%、不高于20%收取。洗涤前经营者和顾客应当面查验衣物的问题,并签名确认。

  4、洗涤中出现洗涤机械原因或人为操作不慎造成衣物损坏,经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按衣物估价金额的25%进行赔偿;不能修复或丢失的,则按衣物的估价金额全额赔偿。

  5、洗涤后未能达到行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免费重新洗涤一次。衣物再洗涤后仍未能达到行业质量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退回洗涤费,但洗涤前已经注明不能去除或只能尽量去除污渍的衣物除外。

  6、洗涤后造成钮扣、配件缺失,或有明显修补痕迹,但不影响穿着的,经营者应当按衣物估价金额的30%进行赔偿。

  7、洗涤后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丢失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经营者按衣物的估价金额全额赔偿。

  8、送洗前顾客应检查衣物是否有遗留钱、物、各类证件,如有遗失顾客自行承担责任。顾客取衣物时要当面检查衣物的质量和点清数量,衣物离店后本合同即履行完毕。顾客逾期领取衣物15天后,每逾期1天须向经营者支付每件1元的保管费,逾期超过90天后经营者有权作无主衣物处理。经营者逾期交付衣物,每逾期1天须按每件2元计付违约金给顾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协商解决,也可向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或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顾客(签字): 经营者(签字、盖章):

  附注:第一联(白色)交收款员;第二联(红色)存根; 第三联(黄色)交厂部;第四联(蓝色)交顾客

  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采编:www.pmceo.cOm

篇2:广州市工衣制服与布草洗涤服务合同

  SF-20**-2703

  合同编号:

  广州市工衣制服与布草洗涤服务合同

  二○一三年三月

  说 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洗涤单位与酒店、桑拿、饮食业、美容美发等服务性行业及机团单位之间签订工衣制服与布草洗涤服务合同。签约前,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致的,可向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咨询。

  2、本合同所称工衣制服与布草是指酒店、桑拿、饮食业、美容美发等服务性行业及机团单位所用的床上用品、毛巾、台布、窗帘、椅套、地毯和工衣制服等各种纺织用品的总称。

  3、本合同所称洗涤是指由经培训合格的上岗人员操作,用专业的洗涤设备,根据相关洗衣洗涤标准流程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洗涤原料对工衣制服与布草等纺织品进行清洗的过程。

  4、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后留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5、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应向对方提供营业证照等证明文件。

  6、未列入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一些特殊项目要求,由合同双方协商补充。

  广州市工衣制服与布草洗涤服务合同

  送洗方(甲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洗涤方(乙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工衣制服与布草等衣物洗涤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于约定的交收时间前,将待洗涤物品集中放置,方便乙方上门收取。乙方在下一次上门收取需洗涤物品时,将已洗涤合格的物品如数送回甲方指定地点。如甲方临时推迟交收时间,须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特殊物品或乙方出货时检验不合格须要返工的物品,双方另行约定交收时间。

  第二条 甲方应安排乙方收送洗涤物品的车辆免费停放,如甲方交接货地点远离物品装卸点或二楼以上,还应提供方便乙方工作人员收送的通道及电梯等升降设备。

  第三条 双方派人当面检查验收送洗物品的洗涤数量和质量,填写收发单据一式二份,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名认可,各持一份作为洗涤物品交收和费用结算的凭证。

  第四条 洗涤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甲方收到乙方交来的洗涤费用统计表后,应及时核对清楚并在次月十五日前将本月洗涤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支付,按应付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且乙方有权终止洗涤服务。

  第五条 甲方可提前三天向乙方书面提出合理的洗烫包装和包扎要求,乙方确认后须按甲方的要求交货,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洗涤项目价格(见附表)

  第七条 合同期内如因洗涤原料市场价格或其它因素导致乙方服务成本变化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洗涤价格,并以书面形式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在甲方确认后方为有效。在甲方确认前,双方继续按原价格执行。

  第八条 甲方可选择非议价或议价洗涤服务。

  (一)非议价洗涤。

  1、非议价洗涤的工衣制服等物品如超过保质期属自然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保质期内因乙方责任造成遗失或损坏至无使用价值的,由乙方按新旧程度予以该件衣物洗涤费3至9倍赔偿。

  2、非议价洗涤的工衣制服洗涤前已注明有质量瑕疵,经洗涤后出现其他质量问题但不影响穿着的,由乙方予以洗涤费1至3倍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予以洗涤费3至5倍赔偿。

  3、非议价洗涤的工衣制服洗涤前已注明使用过且质量无瑕疵的衣物,经洗涤后出现轻微问题但不影响使用的,由乙方予以洗涤费4至6倍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予以洗涤费6至9倍赔偿。

  4、非议价洗涤的布草物品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全化纤类保质期为六个月,全棉类保质期为三个月,超过保质期属自然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责任造成遗失或损坏至无使用价值的,则按新旧程度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该件布草洗涤费的20倍,损坏的物品赔偿后由乙方收回。过了保质期或双方无法共同确认使用期限的布草,洗涤后发生质量问题或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全新第一次使用的工衣制服与布草物品,如非乙方操作出现质量问题,经质监部门检验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检验报告后属工衣制服与布草本身制作或面料问题造成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属甲方要求按照工衣与布草制作方的洗涤方式进行洗涤且由甲方签名确认的,洗涤后造成缩水、脱线、褪色、串色、粘合起泡、发硬脱绒等问题,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甲方向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索赔。

  (二)议价洗涤

  1、甲方在交付洗涤物品时,对贵重的工衣制服与布草或其他特殊物品应提出议价洗涤。乙方按甲方提出的议价金额计收10%至20%的洗涤费,未按约定议价洗涤的工衣制服与布草如出现洗涤质量问题均按非议价洗涤赔偿处理。

  2、议价洗涤的工衣制服与布草以及其他物品,在洗涤前由甲方和乙方当面查验,签名确认后生效。如洗涤后未能达到行业标准的,乙方应给予免费重洗一次,再洗仍未达到洗涤行业标准的,退还洗涤费用,但洗涤前已注明不能去除或者只能尽量去除污渍的除外。

  3、议价洗涤的工衣制服与布草以及其他物品,洗涤后造成纽扣、配件或者饰物缺失,或者仍有明显修补痕迹,但不影响使用的,乙方应按照议价金额的30%予以赔偿。

  4、议价洗涤的工衣制服与布草以及其他物品,洗涤后因乙方责任造成丢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修补的,乙方按议价金额全额赔偿。

  第九条 甲方交付洗涤的工衣制服与布草在送洗前已经存在染色、褪色、拖地渍、鞋油渍、锅底渍、缩水或已损坏等情形的,衣物布草均不纳入保质期范畴,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甲方交付洗涤的工衣制服与布草须标上明显标识,乙方在收洗时发现甲方的工衣制服与布草没有明显标示时应要求甲方对上述衣物进行标识。如因甲方物品无标识或标识不明,导致发生工衣制服与布草归属争议或遗失责任的,由甲方与乙方各负50%责任;如标识明确时出现的遗失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由于乙方误送非甲方的工衣制服、布草给甲方时,甲方发现后应及时退回乙方,因甲方不退换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十二条 布草首次启用时,甲方须在物品上清楚标明启用日期标志,并将标记和数量及时通知乙方确认。因甲方未标明启用日期或标识不明而导致无法确定保质期的,或工衣制服与布草已被其他公司洗涤过的,乙方均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与甲方应按时收送物品,从约定时间起,超过1小时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当天洗涤费用金额10%的违约金。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在当天收件单上注明。

  第十四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支付相当于半个月洗涤费的保证金给乙方,具体金额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由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如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合同期满,双方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续约权。

  第十六条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广州市洗衣洗涤行业协会或工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 开户行:

  户 名: 户 名: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篇3:广州市校服采购合同(2017版)

  SF-20**-0118

  广州市校服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广州市校服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 签约地点:

  乙方(供应方): , 签约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方学生校服生产供应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校服采购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校服材质、数量、单价等明细

  名称 布质 面料产地 品号 纱支 色号 纤维含量 重量 单价 数量 备注

  二、单个学生校服的总价

  单个学生校服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即¥ 元,包括服装的物料购置、设计、制作、运输、保险、包装、检验、纳税等一切费用。

  合同总金额=单个学生校服的总价×实际学生数量(校服采购清单见附件)

  三、 质量要求

  1、全新设计制造,无次品,选用面料的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均要符合国家标准及《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服质量技术规范》(DBJ440100/T279-20**)的要求。

  2、符合服装行业现行规范,以及招标文件的质量标准要求。

  3、经多次洗擦而不褪色、不易起毛、不易褶皱、无裂缝、不变形,耐洗、耐磨;服装配件不易脱落、破损等。

  4、交付的货物合格率达到100%。

  四、校服的封样

  1、乙方应当免费制作校服样衣。

  2、甲乙双方应将经确认的样衣封样保存。封样时,双方应当将样衣一式两份密封包装,在包装上标注“样衣”字样并加盖公章,各自保存。

  五、交货时间、地点及货物包装

  1、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交货,并送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 ,

  随货物附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2、乙方在交货前 日内,将到货日期、交货数量、装箱规格等相关交货信息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做好收货安排。

  3、乙方负责每件(条)或每套校服一个胶袋包装。

  六、质量验收

  1、甲方按照校服样板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2、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退换,乙方应在 日内退换。

  七、售后服务与附加服务

  1、乙方负责在校学生校服的补充及供应,供应单价按照本合同价格执行。

  2、乙方所提供的校服质量保证期 年(不低于一年),自交付之日起计。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数量短缺、尺码不符等问题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作出服务响应, 日内进行补购、换购,并承担因补购、换购而产生的费用。属于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退、包换;属于人为损坏的乙方提供维修服务,只收取工料费。

  3、乙方免费提供一年(自交货之日起计)维修用的易损耗件(包括配件如拉链,纽扣等)。

  4、乙方应提供工作时间的投诉服务热线: 。

  5、乙方提供定期上门服务,上门服务时间为: 。

  6、乙方对特殊身材的学生应提供上门量身定做服务,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作出服务响应, 日内提供货物,不另收取费用。

  八、付款日期与方式(请在□内打√)

  □ 由乙方在甲方选定的时间直接向购买校服的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

  □ 由甲方代为收取,并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

  九、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收到货款后5日内,需向甲方提交银行保函,以其收到货款的20%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到 年 月 日。

  3、若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银行保函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后自动失效。

  4、若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和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上乙方违约的证据材料;同时,将索赔情况及乙方违约的有关材料上报甲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乙方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应在10日内进行核定并向甲方支付索赔款项或书面提出异议。若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支付赔款,甲方可根据银行保函向银行申请在履约保证金中划扣索赔金额。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索赔金额,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十、违约责任

  1、若校服确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应给予退货、退还相应货款及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时交货的,每日按逾期交货货物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30日仍未能交付货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5、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十一、合同的解除

  1、如果乙方严重违反合同,且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30日内仍未能改正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将情况上报甲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2、乙方因其自身原因被取消供货资格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

  。

  十四、其他

  1、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本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2、合同的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原件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份,甲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箱: 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校服采购清单(此表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甲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学年

  人数 校服类型 单价 单位 数量 总价

  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即RMB¥ 元,合同总金额包括服装的物料购置、设计、制作、运输、保险、包装、检验、纳税等一切费用,甲方不须另付任何费用。

  甲方: 乙方:

  学校(盖章)     公司(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篇4:广州市供水用水设施连接合同(2017版)

  SF-20**-0503

  合同编号:

  广州市供水用水设施连接合同

  二〇一七年五月

  广州市供水用水设施连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供水企业):

  乙方(建设单位):

  为明确在公共供水设施(以下简称甲方设施)与自建供水设施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以下简称乙方设施)连接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设施类别、地址和用水类别

  乙方设施类别:□新建、扩建、改建 □在用

  乙方设施地址:

  申请用水类别:□永久用水 □施工用水

  申请用水性质:□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种用水

  第二条 设施连接乙方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乙方设施的连接:

  1.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2、已取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意见》。

  3、施工用水装表前,已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排水许可证》。永久用水装表前,已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或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二)在用乙方设施的连接:

  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第三条 连接方案

  (一)连接方案中的连接点是:经甲方确认的市政给水总表。

  (二)甲方受理乙方资料后应严格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受理乙方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省、市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出具连接点到甲方市政供水管网之间需新装供水管道的连接方案。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须根据甲方出具的连接方案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并将施工图纸提交甲方备案。连接方案需要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四)新装供水管道、管件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连接施工作业

  (一)自备水源的乙方设施严禁与甲方设施连接。

  (二)连接施工作业不得污染供水水质。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道施工和工程承包资质,要按施工图纸施工,使用符合相应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

  (四)甲方应在连接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及现场查验。

  第五条 连接工程所需费用

  (一)连接工程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连接施工产生的管道施工耗水费、水质检验费等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制定连接方案的现场勘察费、连接施工过程中甲方的现场查验、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连接工程及乙方设施的验收

  (一)甲方参与对连接工程进行验收,并配合乙方办理连接前的验收手续。

  (二)连接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规定,及时编制整理工程施工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及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

  (三)乙方设施施工前和完工后,乙方应分别将施工组织方案,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通电通水调试记录报甲方备案。乙方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供水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装表通水;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及时与用水户办理用水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设施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相关验收资料不需报甲方备案,甲方也不需参与乙方设施的验收:

  1.乙方设施类别为在用的;

  2.申请用水类别为施工用水的;

  3.申请用水性质为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种用水的。

  (四)当乙方设施属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与本建设项目中的用水户办理水表注册及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协助甲方完成用水户注册水表的安装通水工作,并在注册水表通水后及时向甲方办理居民二次供水储水池(箱)清洗保洁的手续。

  第七条 开通用水及设施的管理维护

  (一)乙方设施及相关资料验收合格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市政给水总表的安装工作。甲方不需参与乙方设施验收的,自乙方向甲方提交连接工程竣工证明及相关资料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市政给水总表的安装工作。

  (二)市政给水总表完成安装并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后,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水并提前通知乙方。

  (三)实施连接通水后,连接点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含市政给水总表)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其所有权及其衍生的权利属甲方所有;连接点另侧的乙方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赔偿 元。

  (二)乙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赔偿 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截断连接。

  1.擅自将乙方设施与甲方设施连接的;

  2.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3.将施工用水作为永久用水提供给用户;

  4.连接施工工程完工后,擅自更改乙方设施的供水方式。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篇5:广州市(非居民)城市供水用水合同(2017版)

  SF-20**-0502

  广州市(非居民)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人: 联系电话:

  用水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 □非居民生活用水 / □特种用水 。

  (二)用水地址: 区 路 街 巷 号 房 。

  (三)客户编号: 。 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 。

  (四)注册水表口径为DN 。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 □户内 / □户外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及水价分类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 水费结算采取 □银行代划 / □自行缴交 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暂停供水。暂停供水的,供水人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水人。因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三)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从上期抄表日至更换安装新水表日为止的水费,供水人可参照新装水表后一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计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和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的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担。

  第五条 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询、建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申请施工用水装表前,应取得《施工排水许可证》;申请永久用水装表前,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的应取得《排水许可证》,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的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用水人因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导致其排水量与污染物的项目或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应及时办理排水许可变更手续。

  (六)用水人不具备排水条件或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供水人可采取限水或停水措施,待排水整改完成后再恢复正常供水。

  (七)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申请复核。

  (八)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损坏或者丢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九)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以及暂停、终止或者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服务场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十)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服务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用水人水费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3. 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0.5‰的违约金。

  2.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或私自接驳低水价类别用水行为的,除向供水人补缴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因用水人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担。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迁移、改动注册水表或有其他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行为的,应按管道口径的小时流量值推算此期间的水量向供水人缴纳水费;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 通知送达

  由供水人根据本合同向用水人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用水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

  供水人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以采取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通知。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续期,续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联 (白色)供水人留存 第二联 (蓝色)用水人留存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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