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办法(2012试行)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2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充分履行市物业管理中心监管的职能,《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办法(试行)》已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1、《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办法(试行)》
2、《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充分履行市物业管理中心资金监管的职能,落实工作措施,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的规定,经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认真讨论,对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环节强化事前管理提出以下监管办法:
一、事前管理的对象:
1、单项工程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超过五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市物业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的项目。
二、监管的具体举措:
(1)事前申报
凡属前款范围的项目须在开工前向监管单位(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监管单位在接报后,两个工作日内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对维修事项是否属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列支范畴作出判断。属于列支范畴的,对维修方案提出建议,并指导申请使用人办理后续手续。
(2)事中介入
经过事前申报确认属于资金列支范畴的项目,申请使用人通知监管单位参加维修项目的招标、中间环节的分部分项验收(特别是隐蔽工程)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3)事后审批
在现有使用申请要件中增加有物业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签署意见的“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表 ”、“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单”,连同其他规定的要件一同递交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按照现行流程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三、本规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表
物业区域 名称 |
申请使用人 | ||
维修资金 事前申报内容及现状 |
1、, 2、, 3、, 4、, 负责人:联系电话: 单位(章):年月日 |
||
现场查勘 情况 |
本次事前申报内容经现场查勘,属于()不属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畴,同意()不同意()备案。 查勘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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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物业管理中心、申请使用人各执一份。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操作流程(2012)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4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操作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操作流程》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20**年9月28日
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事前管理操作流程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额专项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根据《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办法(试行)》(通物〔20**〕2号),现对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管理工作明确如下操作流程:
一、事前申报
(一)经预算或概算,所需维修项目费用超过5万(含)的,由维修资金使用人填写《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报送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二)“中心”自收到“备案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对维修项目、内容进行核实。
属于列支范畴的,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并指导申请使用人办理后续手续。
不属于列支范畴的,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事中介入
(一)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
1. 维修事项一般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
2. 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邀请不少于3家潜在承包商,并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公告。
3. 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等相关法规要求组织招投标活动,并由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代表组成的5人以上单数评委组(业主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定中标承包商。“中心”派员参加并见证开标、评标过程。
4. 申请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并报“中心”备案。
(二)工程现场管理、变更及验收
1. 申请人明确专人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并负责隐蔽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及竣工验收、工程变更管理,并做好各项相应单据的签发、保管工作;
2. “中心”根据工程进展及时派人参与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重大变更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事后管理
(一)对于验收合格工程,申请人应按《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机构随机抽取的操作办法》,将竣工结算交专业机构审核,并出具咨询报告。
(二)申请人办理使用申请时,递交“南通市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表”、工程进程中形成的相关表、单,连同其他规定的要件,按照现行流程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篇3: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审批流程及要求通知(2013)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2号
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审批流程及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崇川区、港闸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审批流程及要求的通知》已经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20**年8月5日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审批流程及要求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通政发〔20**〕17号),以及市房管局和崇川区、港闸区政府签订的《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要求,结合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一般审批流程及要求
崇川区、港闸区住建局按照现行管理规定,负责对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受理及核准工作。
(一)申报
资金使用申请人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相关证明资料(要件要求参照《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内部监管办法》(通房发〔20**〕137号)第三条)。
(二)审核
崇川区、港闸区住建局分别设立业务初审、复核及审核三个岗位,对照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对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审核流程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流程》,详见附件),审核无误后,分别加盖“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4”、“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5”(以下简称“专用章”)。
(三)大额项目的管理
单项维修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须事前备案。崇川区、港闸区住建局对5万元以上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区级监管联席会议会商,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附件,加盖“专用章”。
二、应急维修的处置
(一)适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属于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启用应急使用流程: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体流程
1.申报
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业主)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报,并提供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证明材料。
2.审核
崇川区、港闸区住建局实施申报事项审核工作,对属于应急维修处置适用范围的,作出应急使用认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计
应急维修结束后,对维修费用进行工程造价审核。
4.公示
在相关物业区域内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5.核准
具体流程,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流程》。其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名材料,不作要求。
三、其他
相关未尽事宜,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19号)执行。
附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流程
附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流程
区部门受理、初审 | 承办岗位:区住建局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对申报材料作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涉及资料: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2、业主大会批准的维修计划决定,或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表及公示证明材料;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到户明细表;5、维修工程结算单、合同书;6、一次动用维修资金超5000元(含5000元)出具审计报告;7、符合“事前管理办法”项目的相关材料 。 8、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
受理决定 |
材料不全或不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
|
复核 | 承办岗位:区住建局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复核(需要现场核实的,实施现场核实) 涉及资料:同上 |
符合不符合
5万元以上 |
提交区“维修资金”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决策 |
审核 | 承办岗位:区住建局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审批 涉及资料:同上 |
流转、拨付 | 承办岗位:市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接收资料台账,根据财务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
篇4: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文件
通物中心〔20**〕1号
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52号)、《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市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应急使用范围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并可以组织应急维修: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以及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七)其它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应急使用项目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其他应急维修项目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同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三、应急使用程序
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含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下同)发起申请,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维修项目现场确认需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单,作为现场确认意见。
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后,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申请人可以立即组织施工。
(二)申请人将应急维修项目现场确认意见在小区公告,编制工程预算,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主体、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选聘方式(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工程实施时间、验收主体及验收方式、质量保修要求等。
(三)申请人按照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审计后,将本次应急维修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通过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如有异议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处。
5000元(含)以上的应急维修项目,须经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维修决算费用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5000元以下的应急维修项目,公示期受益范围内“双三分之一”以上业主提出审计要求的,由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维修决算费用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50000元(含)以上的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人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管理,并通过竞争的形式选择维修队伍。
(四)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意见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款。
(五)维修资金实行业主大会自管的,审核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执行。
四、应急使用相关责任
(一)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过程中,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不履职的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维修资金所有权人可向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维修资金由政府部门代管时,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对确属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项目不实施应急维修的,申请人可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商组织代修。上述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五、非住宅物业实施维修资金专项管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通州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20**年1月1日
篇5:福建省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
闽建房函〔20**〕39号
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漳州、三明、莆田、龙岩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服务中心:
为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紧急情况时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共有用房及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电梯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
(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
(五)共用给排水、供用电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依照法律、法规由供水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的除外;
(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八)根据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修、更新、改造;
(十)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立即补交其维修资金或者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拒不交纳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依法追收。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三、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且在任期内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生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时,由申请人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时,申请人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以及不少于5名业主代表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和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根据现场勘验和确认的事实,编制或者委托编制紧急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
(二)紧急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编制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方案和发生的紧急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及维修现场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天。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直接组织代修的外,其它情形的由申请人组织实施。
(四)申请人向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紧急维修必要性的确认证明;
2.不少于5名业主代表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后的签字材料;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4.维修工程预算书;
5.维修合同或者施工(安装)承包合同。
(五)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合同约定向维修单位划转资金。
首次划转的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50%。
(六)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物业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受益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鼓励申请人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工程预算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审价费用计入当次维修资金预算并纳入结算开支。
(七)在维修工程完工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在维修现场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维修相关情况,公告日期不少于15日,并留存公告影像资料。应当公告的材料如下:
1.施工维修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报告;
2.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工程审价报告;
3.维修费用(业主)分摊明细表;
4.其它相关资料。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对上述材料提出异议,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当负责解释;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八)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公告业主无异议后,申请人持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公告证明材料等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维修资金余额。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及时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逾期拒不审核的,视为同意。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符合比选、公开招标等要求的,应当通过比选、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不得干预施工维修单位的选择。
维修单位对实施的工程依法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免费及时修复。
六、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过程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恪守职责。对不履职的或者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量及预算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可依法投诉、诉讼。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厅印发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售后公有住房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