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开具规程(2013)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1号
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开具规程》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工作效率,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开具流程,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开具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20**年4月22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开具规程
为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工作效率,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开具,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内部控制办结时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审核批准后的交存单将代收代交的款项入账3个工作日后取票。
二、票据开具责任主体
综合科(财务)
三、票据开具流程
业务办理人从政务中心窗口导入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明细数据后,开具票据、分票、加盖票据专用章,并核对废票和有效票据后,造册登记。
四、票据交接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结时效工作日后核票、取票,在确认无误后,出具收条,载明所收票据的份数、金额、票号,同时收条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公章。
五、其他事项
开票量达到一定量时,按下列方案处理:
1、票据量在500份以内,由业务办理人全部负责办理;
2、票据量在500--1000份,由业务复核人协助业务办理人办理;
3、票据量在1000--2000份,由业务复核人召集综合科(财务)的人员协助业务办理人办理;
4、票据量在2000--3000份,由综合科科长召集科室内的人员协助业务办理人办理;
5、票据量在3000份以上,由综合科科长根据单位内人力资源安排人员协助业务办理人办理。
六、此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审批流程及要求通知(2013)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2号
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审批流程及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崇川区、港闸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审批流程及要求的通知》已经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20**年8月5日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审批流程及要求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通政发〔20**〕17号),以及市房管局和崇川区、港闸区政府签订的《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书》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要求,结合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一般审批流程及要求
崇川区、港闸区住建局按照现行管理规定,负责对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受理及核准工作。
(一)申报
资金使用申请人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相关证明资料(要件要求参照《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内部监管办法》(通房发〔20**〕137号)第三条)。
(二)审核
崇川区、港闸区住建局分别设立业务初审、复核及审核三个岗位,对照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对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审核流程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流程》,详见附件),审核无误后,分别加盖“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4”、“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5”(以下简称“专用章”)。
(三)大额项目的管理
单项维修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须事前备案。崇川区、港闸区住建局对5万元以上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区级监管联席会议会商,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附件,加盖“专用章”。
二、应急维修的处置
(一)适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属于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启用应急使用流程: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体流程
1.申报
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业主)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报,并提供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证明材料。
2.审核
崇川区、港闸区住建局实施申报事项审核工作,对属于应急维修处置适用范围的,作出应急使用认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计
应急维修结束后,对维修费用进行工程造价审核。
4.公示
在相关物业区域内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5.核准
具体流程,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流程》。其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名材料,不作要求。
三、其他
相关未尽事宜,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19号)执行。
附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流程
附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流程
区部门受理、初审 | 承办岗位:区住建局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对申报材料作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涉及资料: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2、业主大会批准的维修计划决定,或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表及公示证明材料;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到户明细表;5、维修工程结算单、合同书;6、一次动用维修资金超5000元(含5000元)出具审计报告;7、符合“事前管理办法”项目的相关材料 。 8、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
受理决定 |
材料不全或不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
|
复核 | 承办岗位:区住建局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复核(需要现场核实的,实施现场核实) 涉及资料:同上 |
符合不符合
5万元以上 |
提交区“维修资金”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决策 |
审核 | 承办岗位:区住建局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审批 涉及资料:同上 |
流转、拨付 | 承办岗位:市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接收资料台账,根据财务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
篇3: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通市财政局
通房发〔20**〕234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房产局、财政局:
现将《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年12月31日
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文件,结合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实际,现就市区贯彻《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20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房产局具体负责维修资金交存、拨付、保值增值等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代管单位。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受理与审核及相关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 交存标准
(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3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45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5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与住宅有共用电梯的非住宅:18元/平方米。20**年5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所建住宅物业按以上标准交存更新改造资金。
根据本地区情况,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 交存方式
(一)新建商品住宅,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并提供设账分户等资料;业主在办理商品房入住、过户手续时与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结算。该资金由业主承担,归业主所有。
(二)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更新改造资金,并提供专项分账等资料。该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归业主所有。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根据房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出具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没有交足维修资金不得办理商品房初始产权登记。
第九条 代管单位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凭省财政厅统一监制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回已代交的维修资金,不得凭专用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向业主收取。
第十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按同期同类商品住宅首期交存标准续交。
第十一条 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小区统筹维修资金。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的维修。统筹维修资金可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70%,但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维修资金增值(孳息)部分支付业主房屋分户账滚存剩余的资金;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提取的资金;
(五)其他应当计入小区统筹维修资金的资金。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代管单位代管。
财政部门会同房管部门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政府认可的商业银行作为开立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也可以决定继续由代管单位代管。
业主大会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办理维修资金自管申请,并向代管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管维修资金的申请;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文件;
(三)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
(四)业主分户表决情况,联系方式;
(五)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六)账目管理单位和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七)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及续交方案;
(八)其它与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三、五、六、七、八事项应当经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对业主大会决议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 代管单位在收到维修资金自管申请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维修资金自管证明”。
业主委员会持“维修资金自管证明”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以业主大会实名开设银行账户,并书面通知代管单位。
代管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20个工作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设的维修资金账户,同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代管单位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涵盖交存、使用、查询等内容的维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公开透明,提高管理效率,接受监督。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应当同步纳入代管单位的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接受监管。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号(幢、单元、列)设立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公安门牌设账,按房屋户号(幢、单元、列)设立分户账。
更新改造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核算到幢。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代管单位提出申请,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按不低于业主交存维修资金80% 的款项转存为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代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具体申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投资收益归全体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可优先划入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的维修资金统筹账户,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表决同意。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报代管单位审核后,限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并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买卖股票、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代管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定期进行增值分配。交存不满一年的按分配日活期利率及积数计算增值额;交存满一年的按不低于分配日一年期定期利率及积数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计入各分户滚存使用。
对于自管维修资金,增值方案和增值分配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代管单位根据增值分配方案协助进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代管单位应当提供维修资金网上查询平台,并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管理情况;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小区维修资金管理情况。
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时,代管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维修资金详细至分户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统筹分账户的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代管单位、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查询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账目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变更时,相关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管理维修资金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公示不少于7天,并留存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查询。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及其专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使用,按照以下原则分摊:
(一)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
单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二)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维修,由单元内的业主按
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维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单幢房屋共用屋面(不含业主单独使用露台)的维修,由屋面庇护范围下地面以上各层的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四)单幢房屋基础、外墙的维修,由单幢房屋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第二十七条 部分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续筹不足的,在发生应当分摊维修费用时,由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以自筹资金分摊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代管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预决算、房屋鉴定、设施设备检测评估、招标、监理、审计以及房屋修缮、建筑防水等专业队伍备选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供维修选用。
第三十条 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者使用分摊范围内的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业主作为申请人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申请维修资金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依据查勘结果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费用分摊清册;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讨论通过或根据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年度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分次列支计划范围内的资金;
(三)已成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要对业主表决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费用分摊方案与维修预算数额提出审核意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管的项目,须经社区居委会见证,并公示7天;
(四)申请人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施工;
(五)维修完成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受理、审核;
(六)代管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核意见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据此划转。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 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四、五、六项的规定启用应急使用流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的项目,可以由专业机构出具鉴证文件进行认定,没有专业机构出具认定文件的,应当经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申请人应当在相关物业区域内公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三十三条 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经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维修决算费用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如经维修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决定不予审计的,可以不予审计。一个维修项目分次实施的合并计算。
第三十四条 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金额50000元(含)以上的项目,申请人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管理,并通过竞争的形式选择维修队伍。
第三十五条 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金额50000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商、决定。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的证明材料或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年度使用计划;
(三)使用费用分摊方案;
(四)使用公示及证明;
(五)维修合同书(业主委员会认为不需提供的除外);
(六)维修决算书,审计报告;
(七)需事前备案管理的:备案申请表、中标通知书、验收证明;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二条提出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交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以及专业机构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通过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后,申请人向代管单位申请维修资金付款结算时,须提交维修发票。
第三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经营性设施设备以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业主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六)其他不应当列支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代管单位3年内委托政府专项审计不得少于一次,并公布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年度报告、投诉登记及信息公开等制度,推进维修资金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非住宅物业实施维修资金专项管理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208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通州区维修资金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4: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文件
通物中心〔20**〕1号
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52号)、《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市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应急使用范围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并可以组织应急维修: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以及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七)其它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应急使用项目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其他应急维修项目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同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三、应急使用程序
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含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下同)发起申请,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维修项目现场确认需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单,作为现场确认意见。
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后,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申请人可以立即组织施工。
(二)申请人将应急维修项目现场确认意见在小区公告,编制工程预算,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主体、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选聘方式(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工程实施时间、验收主体及验收方式、质量保修要求等。
(三)申请人按照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审计后,将本次应急维修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通过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如有异议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处。
5000元(含)以上的应急维修项目,须经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维修决算费用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5000元以下的应急维修项目,公示期受益范围内“双三分之一”以上业主提出审计要求的,由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维修决算费用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50000元(含)以上的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人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事前备案管理,并通过竞争的形式选择维修队伍。
(四)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意见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款。
(五)维修资金实行业主大会自管的,审核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执行。
四、应急使用相关责任
(一)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过程中,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不履职的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维修资金所有权人可向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维修资金由政府部门代管时,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对确属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项目不实施应急维修的,申请人可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商组织代修。上述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五、非住宅物业实施维修资金专项管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通州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20**年1月1日
篇5:德兴市住宅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2018)
德兴市住宅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安全规范有序,保障商品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人大常委会第100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赣建房[20**]10号)、《上饶市物业管理办法》(饶府发[20**]3号)、《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饶房发[20**]45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
为了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缴尽交,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业主应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者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我市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标准一次性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未出售房屋待售出时向业主收取。未缴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不得交付业主使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维修资金存放选择银行时,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赣财库[20**]56号)规定执行。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应转入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和管理。根据《上饶市物业管理办法》、《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每年组织对业委会开展考核评先,可从小区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经费对先进业委会给以予奖励。要定期公开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每年要向住宅小区业主委会公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预算管理
每年11-12月,由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实际情况和下年度可开支的限额,提出年度维修项目和项目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社区居委会核实,报请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下年度可开支限额提出经费预算。
不在年度概算范围内的维修项目一般不予使用维修资金,应急维修项目确需使用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核实,由资金管理中心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施工企业、造价审核、施工监理名录库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维修施工企业、造价审核机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在资质许可经营范围内的允许进入名录库。
项目维修可以通过招投标、随机抽取等方式在名录库中选择维修施工企业、造价审核机构、施工监理单位。
维修施工企业、造价审核机构、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清出名录库。
(三)维修项目批准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年度项目维修预算安排以及小区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提出需维修项目,提交业主委员会审定、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对所有维修项目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都应派员勘察。
突发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报告,项目审批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审批。
项目维修预算金额一次使用一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物业科、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研究;预算金额一次使用一万元以上的,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项目维修预算金额一次使用三万元以上的,需经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结算审计方可划拨资金。预算金额一次使用在五万元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五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从造价审核机构名录库中摇号抽取造价审核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进行评估核算,经认定后方可进行维修。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可以由法定比例的受益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由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组织代修。
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四)维修项目管理
物业维修项目经批准,经招投标或随机抽选维修施工企业、造价审核机构、施工监理单位后,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明确质保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维修合同,社区居委会进行鉴证。
(五)维修工程签证
在项目维修过程中因实际情况需增加工程量的,由施工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提出申请,并经项目维修签证人员同意,报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查。增加的工程量按中标单价结算,没有中标单价的按类似参考价执行;既无中标单价又无类似参考价的,协商解决。
签证人员:相关业主(申请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
(六)维修工程验收
维修工程竣工后,由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造价审核机构和相关部门实地勘验。维修工程不合格的,由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下发整改通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验收表格上签署验收意见。
(七)维修工程审价
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从名录库中抽取造价审核机构进行结算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维修施工单位持批准文书、施工合同、签证意见、验收合格报告、审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划拨维修资金。
(八)维修工程建档
维修工程事项结束后,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将项目维修的申请材料、批准文书、审价报告、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封存建档、保存。
本实施意见从二0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