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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11-13

  盘锦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物业管理条例》、《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城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包括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既有住宅项目物业招标投标。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新建住宅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住宅项目实施物业管理的活动。

  既有物业项目招标投标,是指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项目实施物业管理的活动。

  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区(县)住建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者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二章 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

  第五条 建筑面积在3万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新建住宅项目的招标人为建设单位。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

  (一)不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30日前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90日前完成。

  第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但均应通过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标活动。

  第八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凡依法设立、具备招标代理业务经管资格的代理机构,经自愿申请,均可加入全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的,可以在代理机构推荐名录中选取。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到区(县)住建局认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区(县)住建局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和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位置、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项目类型、竣工时间、建筑结构、配套建设、设施设备、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等;

  (三)物业管理用房配置;

  (四)物业服务标准及内容;

  (五)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信用、主要业绩、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份数及密封等;

  (六)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机构、开标时问及地点等;

  (七)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八)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九)悔标的责任;

  (十)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十一)其他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持以下材料到区(县)住建局办理招标备案。

  (一)土地使用权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纸;

  (四)区(县)住建局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认定表;

  (五)预发布的招标公告;

  (六)招标文件;

  (七)临时管理规约;

  (八)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区(县)住建局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通过市物业管理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当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投标资格条件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区(县)住建局指定的地点接受投标报名。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和考评监管综合得分可做为企业投标报名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二)投标函;

  (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方案,主要包括: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情况、收支预算方案、相关管理制度;

  (四)信用及主要业绩情况;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接收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于开标时间1日前,在市住建局的监督下,从全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现场通知抽取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继续抽取。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综合评分表”,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技术部分。包括物业服务内容和等级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的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项目收支预算和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二)商务部分。包括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其他委托代理服务的费用;

  (三)资信部分。包括投标人信用、主要业绩等;

  (四)现场答辩部分。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投标文件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投标人现场予以答复。

  评分标准应当按照前款“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可以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一般情况下:技术部分的分值为30分:商务部分的分值为30分;资信部分的分值为20分:现场答辩部分的分值为20分。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四)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市物业管理网站上公布,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相关单位如有疑异,应以书面形式向区(县)住建局提出;如无疑异,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应自物业交接完成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住建局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区(县)住建局办理中标备案:

  (一)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与中标人签订的经区(县)住建局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区(县)住建局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三章 既有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既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为招标人,由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招标工作小组承担具体工作。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由社区(村)居委会代为履行招标人职责,招标工作小组承担具体工作。

  招标工作小组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业主代表、社区(村)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派人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招标工作小组人数为5-9人,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既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持以下材料到区(县)住建局办理招标备案:

  (一)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业主大会决议或者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预发布的招标公告;

  (四)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第三十条 既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按照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既有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有关评标专家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2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区(县)住建局办理中标备案:

  (一)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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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10)

  关于印发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区房管处,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宁波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对《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政策制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应设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查和重大问题的处理。领导小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成员由辖区建设、物价、城管、房管等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市建委、价格主管部门还应派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辖区招标办),办公室设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采取协议的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一)公开招标或接受邀请的投标人连续两次少于3家的(但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为2家的,应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二)总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住宅;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非住宅(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性物业)。

  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过高的资格要求。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或多家建设单位建设的项目,招标人应统一,招标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与实际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

  第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城镇经济适用房、农村拆迁安置房、拟出售的村级发展留用地建设项目等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出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招标申请,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新建物业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以上的住宅和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以上的非住宅(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性物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的要求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单一业主物业的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方式或自行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招标方式选聘的,可采用邀请招标形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资金(专项资金)的配置情况等;

  (二)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交付使用后经营性物业的租赁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库)、会所等相关设施权利归属、服务收费方式等;

  (四)财务管理,包括物业服务收费模式和标准;

  (五)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六)招标活动方案,包括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七)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废标认定办法;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返回方式;

  (九)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的制订说明;

  (十)招标人、中标人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经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招标人测算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工作应接受辖区招标办监督。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

  (一)投标申请书;

  (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概况;

  (四)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简历、上岗证书、学历、信用档案、业绩等证明材料;

  (五)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物业服务企业报名的,还需提交《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甬登记备案表》;

  (六)获招标人推荐的需提交招标人出具的推荐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地服务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

  (一)3个月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投标人1年内所管理的物业项目年度综合考评有不合格的;

  (三)2年内,投标人不按规定程序退管物业项目的;

  (四)1年内,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标、陪标行为的。

  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招标人可以推荐1家不低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单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多于5家时,招标人无推荐投标申请人的,由招标人经公证随机抽取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招投标;招标人有推荐投标申请人的,除前款招标人推荐的投标人申请人外,由招标人经公证再随机抽取4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招投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向辖区招标办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用于约束投标人正常参加投标活动,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3日内返还。不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取消投标人申请人本次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已确定的投标人不得中途退出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本市招投标活动的,须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投标人以子公司名义参加竞标的,其总公司的资质等级不适用于子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竞标的,其今后的服务管理行为可以由其分公司承担,但不能总包给子公司实施。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情况(概况、信誉、管理成果、企业发展方向等);

  (二)管理组织网络;

  (三)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

  (四)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及盈亏分析;

  (五)近期规划和远期目标的设想;

  (六)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可增加的附加分证明;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辖区招标办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辖区招标办应拒收或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成员为7-11名单数,除招标人选派的1名评委外,其余评委应从物业管理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推荐投标申请人的,则不得选派评委参与评标,全部评委从物业管理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物业项目,评委在市物业主管部门的评委库中抽取,其他县(市)、区的评委可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委库中抽取。

  评委抽取应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公证机构负责抽取并通知,评委名单应密封并严格保密。

  抽取的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回避,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

  (一)本人所在企业参加投标的;

  (二)所在单位下属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的;

  (三)所在单位同投标人属同一上级主管部门的;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评委库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评委库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委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调整评委库成员。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投标书评分、投标答辩评分和附加得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投标书分值和投标答辩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书分值应不低于55分,投标答辩分值应不高于45分。

  除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附加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根据开标之日前1年内(以获奖发文之日起计算)投标人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所取得的业绩,凭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增加管理业绩分:

  1、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4分;

  2、获得浙江省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3.5分;

  3、获得宁波市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3分;

  4、获得宁波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2.5分。

  投标人的业绩加分以公司为单位,一年一次,其所获奖项最高级别经一次加分中标为限,有多级称号的,不累加,不重复使用。

  (二)根据开标之日继续在管的前一年度投标人管理的老小区(指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1998年底前交付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面积,凭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增加社会效益分:

  1、管理老小区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的,可增加3分

  2、管理老小区面积在20~5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的,可增加2.5分

  3、管理老小区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含10万)的,可增加2分

  4、管理老小区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5万)的,可增加1.5分;

  5、管理老小区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增加1分。

  管理的老小区面积应合并统一使用,不得分割多次使用。1年内,社会效益分以公司为单位,一年一次,一次经加分中标为限,不得重复使用。其他各县(市)、区的社会效益分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投标人要求增加评标附加分的,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以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中标人的管理业绩和社会效益加分情况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开标、评标大会由辖区招标办确定的主持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开标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标和主标书评审

  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公布有效投标人名称,公证机构将主标书作标记,同时将主标书发给评委,评委在限定时间内和地点独立完成主标书评审,主标书评审表经评委评分和签名后密封,交至辖区招标办。

  (二)评标答辩及定标

  1、公证机构对答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每个投标人的答辩人员一般为3人,并提供3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

  2、公布评委、投标单位和公证机构名单;

  3、投标人现场抽取答辩顺序号;

  4、投标单位按顺序进场陈述、答辩。投标人现场陈述时间在15分钟内,现场答辩采取评委提问的形式进行,评委提问顺序由投标单位抽签确定;

  5、评委对投标人现场陈述、答辩进行独立评分,经签名后递交公证人员收存;

  6、答辩评分统计结束后,公证机构现场验证密封的主标书评分表后启封、公布各投标人的主标书得分;

  7、统计并公布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值;

  8、以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在投标人综合得分一致的情况下,以主标书得分高者中标;

  9、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宣布中标人;

  10、公证机构宣读公证词;

  11、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印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的;

  (二)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如有投标人被认定为废标后使得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被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不得再次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进行主标书评审时,应将所有通讯工具暂交至辖区招标办统一保管,待评审结束时归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异议内容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认为异议内容对招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中止评标活动,并提交辖区物业管理招标领导小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开标评标工作应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九条 中标结果应当于定标次日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中标公示应当载明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开标时间,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必要时,可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介上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中标人应按约定介入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严重影响评标正常程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取消投标人本次投标资格,罚没投标保证金,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予以赔偿。已确定的投标人中途退出招投标活动的,罚没投标保证金,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的,中止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再次提出招标申请的,应在15个工作日后组织招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消投标人此次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结果,罚没投标保证金。并按《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1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其他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重新组织招标的,取消招标人的推荐权和评标资格。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罚没投标保证金,记入企业信用档案,1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其他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给与通报批评或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分割出售物业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或单一业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甬房〔20**〕164号、甬建综〔20**〕304号、甬建综〔20**〕450号文中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

  2.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备案表

  3.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甬登记备案表

篇3: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8)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推动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年2月27日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进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约定的内容应当与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内容一致。

  第九条 招标人有能力组织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建设单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免费发布招标公告,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查看、办理招标投标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投标活动时间安排、联系方式、投标申请人条件、资格预审方式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的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结构、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招标活动方案;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示范文本,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行为进行承诺保证的,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银行保函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解除。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投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

  备案时应当通过平台提交以下资料电子版或者扫描件:

  (一)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申请表;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招标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出具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七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者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随机选择不少于五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者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包括招标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建设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或标准、开标评标时间或地点、评标方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内容,应当书面报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项目的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房销售备案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测算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及其管理服务承诺;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需要回避的,应当当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建立市级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录库。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省级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录库供各地随机抽取使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录库的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物业管理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由招标人代表书面签字确认。同时,至少确定两名后备人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分标准应当采取百分制的方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合理确定各个部分的比重和分值。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投标人应当派拟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参加答辩。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综合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或者某一投标人被否决后使得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印章或者出具授权委托书的;

  (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标准或管理方案与法律法规规定或服务规范明显不一致的;

  (三)投标报价的最终价格和计算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成本核算中未如实核算相关社会保险、税费的或者以明显低于同城市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价竞标的;

  (四)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认定无效投标的还应当出具无效投标说明。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完成评标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过程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招标人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标评标过程;

  (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用委托代理招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中标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未经招标人或投标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在它处引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招标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擅自承接物业项目的;

  (二)与他人串通投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违法违纪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的;

  (三)对举报、投诉的物业管理招标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2009)

  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内五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续约。

  第六条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和其他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不得在建设项目前期宣传资料中显示任何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业主。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是招标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业主大会是招标人。非出售的物业项目,业主是招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郑州市区内发行的主要报刊和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前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郑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招标决议;

  (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六)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

  (七)物业管理用房证明材料;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5个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随机选取5个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若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逾期通知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期顺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不得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七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投标工作:

  (一)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在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解除前。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项目的收支预算和投标报价;

  (三)属于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应当说明前期介入的时间、方式、人员、费用报价等情况;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或聘请物业管理顾问协助管理的,应当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要求的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公开开标。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单位指定工作人员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成员组成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同时,至少确定2名后备人选。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身体健康,清正廉洁的下列人员可以入选专家库: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从事过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管理物业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6年,从事过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管理物业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从事过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管理物业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内物业管理行业杂志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对物业管理有一定研究,热爱物业管理行业,工作满10年的;

  (五)从事电气智能化、工程类的高级工程师及工作满十年并持有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每年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即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需要回避的,应当当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情形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符合废标情形的,应当当场记录,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可以取消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投标人简要通报评标情况,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作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不同意见经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中标备案资料: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记录;

  (二)评标报告;

  (三)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的;

  (三)对举报、投诉的物业管理招标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投标人有恶意串标、陪标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篇5: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

  大政办发〔20**〕15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1月8日

  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倡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园区内的住宅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自愿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服务和指导工作。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交易平台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制定招标投标文件示范文本,组织业务培训;

  (二)负责建设和管理大连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收集、统计、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信息数据。

  第二章 招标一般规定

  第七条

  住宅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非出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二)在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住宅建设单位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后,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灭失的;

  2.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的。

  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由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形成决议,明确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对业主大会决议进行签章确认。

  业主委员会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持有业主大会通过的授权委托书和选聘方案。

  其他物业所有权人或单一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参照业主大会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事宜前,应当到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录入。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授权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日程安排;

  (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结构、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情况、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规划总平面图及隐蔽工程图纸等;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收费价格;

  (五)物业服务合同及签订说明;

  (六)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的格式、主要内容及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等;

  (七)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标准可以参照下列原则制定:

  (一)同等服务标准选聘投标价低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同等投标价选聘服务标准高的物业服务企业。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采取电子评标系统。

  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给予投标人充分的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到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标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联络单》。

  (一)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规划总平面图(或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招标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或代理协议;

  4.招标公告;

  5.招标文件;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持以下材料:

  1.业主大会决议;

  2.招标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或代理协议;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招标文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持《大连市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联络单》原件及招标备案材料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活动。邀请招标的还应提交意向邀请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授权委托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间与地点;

  (五)招标人要求的其他事项。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意向邀请单位名单向不少于3个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投标申请人如有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购买人。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标一览表(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单独封存);

  (二)投标函,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新建物业项目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管理成本不应计入物业管理总成本中)、管理目标及其他履约承诺等;

  (三)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商务部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报价,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形式以及相应的项目财务收支测算;

  (五)资信部分,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管理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情况;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投标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一览表》,宣布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成本会计等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申请抽取评标专家。

  交易平台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自动抽取专家,经专家回复确认后确定为有效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后公布,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制定综合评分表及具体评分方法。

  评分方法应当按照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资信部分和现场答辩等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纳入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诚信体系,招标人可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在评分方法中给予适量加分或减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根据投标文件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除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在评分方法中所占的评分比重。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小组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名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优先确定诚信度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将中标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效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应当返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返还。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结果。备案应提交中标通知书及物业服务合同副本。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将中标通知书抄送至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住宅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指导服务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经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存在违规行为的,通过交易平台予以公示,1年内不受理其承办的物业管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诚信信息,应纳入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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